| 索引号 | 1133030374200019X4/2025-1010457845 |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本实施细则的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积极性,鼓励全区干部职工攻坚破难、创先争优,结合温州湾新区与龙湾区一体化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这是对《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细化和落实,旨在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奖励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对有关集体、个人实施的行政奖励。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分为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奖励名额、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五个部分。
问题一:哪些集体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奖励?
答:围绕新区、区中心工作,在以下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的集体和个人可申请奖励:向上政策体制等要素争取、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改革创新、经济发展、法治建设、产业培育、民生保障等方面。
问题二:行政奖励有哪些种类和等级?
答: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及以上奖励,需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问题三:奖励名额如何分配?是否有倾斜?
答:奖励分配坚持“少而精”、“好中选优”和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集体奖励:记三等功名额不超过受奖集体总数的20%。个人奖励:记三等功名额不超过受奖个人总数的20%。同一年度,个人原则上只奖励1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评,对科局级干部的奖励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受奖个人总数的20%。
问题四:行政奖励的组织实施流程是怎样的?
答:实行项目总量控制(每年一般不超过5项)和定期评审(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一次)。主要流程如下:
1.项目申报与审核:主管部门推荐,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同意。
2.制定方案:申报单位拟定奖励实施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3.评选与公示:申报单位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并对拟奖励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
4.材料报送与复核: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材料,区人力社保局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集中公示与审定:对拟奖励对象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公布。
问题五:获得奖励后有奖金吗?标准是多少?
答:有。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标准参照执行:嘉奖:1500元,记三等功:3000元。
问题六:在什么情况下会撤销已获得的行政奖励?
答: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获奖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撤销后,将收回并注销证书、奖章,相关决定存入档案,并视情追究责任。
问题七:同一事项可以重复奖励吗?与表彰活动有何区别?
答:不可以。同一事项的行政奖励,一般3年内不重复开展。同一事项如已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通报表扬活动,在周期内不再开展行政奖励。行政奖励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也互不适用。
问题八: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实施期间,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政策解读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0577-85987017
解读人:林翠华
| 索引号 | 1133030374200019X4/2025-1010457845 |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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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本实施细则的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积极性,鼓励全区干部职工攻坚破难、创先争优,结合温州湾新区与龙湾区一体化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这是对《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细化和落实,旨在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奖励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对有关集体、个人实施的行政奖励。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分为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奖励名额、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五个部分。 问题一:哪些集体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奖励? 答:围绕新区、区中心工作,在以下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的集体和个人可申请奖励:向上政策体制等要素争取、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改革创新、经济发展、法治建设、产业培育、民生保障等方面。 问题二:行政奖励有哪些种类和等级? 答: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及以上奖励,需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问题三:奖励名额如何分配?是否有倾斜? 答:奖励分配坚持“少而精”、“好中选优”和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集体奖励:记三等功名额不超过受奖集体总数的20%。个人奖励:记三等功名额不超过受奖个人总数的20%。同一年度,个人原则上只奖励1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评,对科局级干部的奖励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受奖个人总数的20%。 问题四:行政奖励的组织实施流程是怎样的? 答:实行项目总量控制(每年一般不超过5项)和定期评审(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一次)。主要流程如下: 1.项目申报与审核:主管部门推荐,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同意。 2.制定方案:申报单位拟定奖励实施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3.评选与公示:申报单位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并对拟奖励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 4.材料报送与复核: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材料,区人力社保局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集中公示与审定:对拟奖励对象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公布。 问题五:获得奖励后有奖金吗?标准是多少? 答:有。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标准参照执行:嘉奖:1500元,记三等功:3000元。 问题六:在什么情况下会撤销已获得的行政奖励? 答: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获奖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撤销后,将收回并注销证书、奖章,相关决定存入档案,并视情追究责任。 问题七:同一事项可以重复奖励吗?与表彰活动有何区别? 答:不可以。同一事项的行政奖励,一般3年内不重复开展。同一事项如已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通报表扬活动,在周期内不再开展行政奖励。行政奖励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也互不适用。 问题八: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实施期间,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政策解读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0577-85987017 解读人:林翠华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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