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30025250973/2026-1010625714 |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养〔2023〕69号)进行修订。
二、出台意义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次修订是全面落实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要求,衔接上级资金管理规范的必然举措。通过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刚性约束,规范资金全流程管理,筑牢资金安全防线;同时精准匹配特困人员的差异化需求,健全供养人员关爱帮扶体系,切实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龙湾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筑牢民生底线。
三、政策措施
(一)健全分级分类资金保障体系
1.区级层面:统筹安排供养服务机构专项运转经费,专项用于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紧急就医交通、住院陪护、刚需生活用品购置、换季服装、机构超定额水电等兜底保障开支;同时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供养机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及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对象排查、家境调查等工作。
2.街道层面:各街道可结合辖区实际参照区级标准配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医疗帮扶、住院陪护照料、日常生活照料、节日慰问等个性化支出。
3.村社层面:明确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对本村(居)特困人员供养可予以必要补充。
(二)动态调整核心供养保障标准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精准测算并及时提高保障水平:
1.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
2.照料护理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三)规范资金发放与使用管理流程
实行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1.集中供养资金: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按月统一发放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供养机构须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10%的标准,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发放个人零用钱。
2.分散供养资金:基本生活费按月通过“一键达”社会化方式,于每月10日前直接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约定,于每月10日前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专项保障资金: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救助供养经费统筹解决;特困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放3000元丧葬费补助。
(四)强化资金全链条监管责任
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供养服务机构和街道建立健全经费支出台账,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明细;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资金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龙湾区民政局
解读人:王圣和
联系方式:0577-86968513。
| 索引号 | 113303030025250973/2026-1010625714 |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养〔2023〕69号)进行修订。 二、出台意义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次修订是全面落实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要求,衔接上级资金管理规范的必然举措。通过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刚性约束,规范资金全流程管理,筑牢资金安全防线;同时精准匹配特困人员的差异化需求,健全供养人员关爱帮扶体系,切实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龙湾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筑牢民生底线。 三、政策措施 (一)健全分级分类资金保障体系 1.区级层面:统筹安排供养服务机构专项运转经费,专项用于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紧急就医交通、住院陪护、刚需生活用品购置、换季服装、机构超定额水电等兜底保障开支;同时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供养机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及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对象排查、家境调查等工作。 2.街道层面:各街道可结合辖区实际参照区级标准配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医疗帮扶、住院陪护照料、日常生活照料、节日慰问等个性化支出。 3.村社层面:明确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对本村(居)特困人员供养可予以必要补充。 (二)动态调整核心供养保障标准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精准测算并及时提高保障水平: 1.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 2.照料护理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三)规范资金发放与使用管理流程 实行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1.集中供养资金: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按月统一发放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供养机构须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10%的标准,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发放个人零用钱。 2.分散供养资金:基本生活费按月通过“一键达”社会化方式,于每月10日前直接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约定,于每月10日前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专项保障资金: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救助供养经费统筹解决;特困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放3000元丧葬费补助。 (四)强化资金全链条监管责任 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供养服务机构和街道建立健全经费支出台账,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明细;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资金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龙湾区民政局 解读人:王圣和 联系方式:0577-86968513。 政策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