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030025250973/2026-101062570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6-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CLWD10-2026-0002 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龙湾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20 15:45:02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6年7月16日

龙湾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养〔2023〕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丧葬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特困人员供养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坚持适度保障,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确定,其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特困人员对象审批公示和年度复核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特困人员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三、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予以必要补充。

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生活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通讯费、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及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二)照料护理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支付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劳务费),以及统筹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护理费用。

(三)疾病治疗费。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就医。确需住院治疗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协助及时送医,并视病情落实人员照料陪护。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支出。

五、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特困人员供养及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六、对集中供养的,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供养机构须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标准单独造册,向特困人员发放月零用钱;对分散供养的,其基本生活费,按月通过“一键达”社会化方式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及时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七、集中供养人员的紧急送医交通费、住院陪护费、必需生活用品、服装、水电费(超出基本保障部分)等必要费用每年按需保障。各街道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分散供养人员的医疗补助、住院陪护、生活照料、节日慰问等支出。

八、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救助供养经费予以统筹支持解决。

九、特困人员死亡的,发放3000元丧葬费补助。

十、区民政部门及各街道每年需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供养机构管理、供养设施日常维护及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对象排查、家境调查等工作必要支出。

十一、区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龙湾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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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6年7月16日

龙湾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养〔2023〕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丧葬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特困人员供养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坚持适度保障,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确定,其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特困人员对象审批公示和年度复核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特困人员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三、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予以必要补充。

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生活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通讯费、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及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二)照料护理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支付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劳务费),以及统筹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护理费用。

(三)疾病治疗费。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就医。确需住院治疗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协助及时送医,并视病情落实人员照料陪护。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支出。

五、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特困人员供养及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六、对集中供养的,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供养机构须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标准单独造册,向特困人员发放月零用钱;对分散供养的,其基本生活费,按月通过“一键达”社会化方式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及时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七、集中供养人员的紧急送医交通费、住院陪护费、必需生活用品、服装、水电费(超出基本保障部分)等必要费用每年按需保障。各街道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分散供养人员的医疗补助、住院陪护、生活照料、节日慰问等支出。

八、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救助供养经费予以统筹支持解决。

九、特困人员死亡的,发放3000元丧葬费补助。

十、区民政部门及各街道每年需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供养机构管理、供养设施日常维护及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对象排查、家境调查等工作必要支出。

十一、区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龙湾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