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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6-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CLWD10-2026-0003 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29 15:39:30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公共事务办:

现将《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2026年7月28日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修订)

为加快推进社会大救助体系建设,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助力共同富裕,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7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奋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龙湾样板的工作部署,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出发点,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延伸基层服务功能,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处置和快速救助能力,前移兜底保障关口,切实解决救助特殊个案问题,全力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守底线,应保尽保。对困难群众家庭情况复杂或有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况,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但又存在较大脱保致贫风险的,要支持并规范街道经办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坚决避免发生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确保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程序透明,措施到位。各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开展“一事一议”中要确保过程公开透明,措施规范到位。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有效落实社会救助事前公示和长期公布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

(三)规范开展,动态管理。“一事一议”应以兜牢保障底线为工作目的,以有利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要求,坚持必要性和适度性统一,不得滥用“一事一议”程序,严禁出现“政策保、关系保和人情保”等不良行为。对通过“一事一议”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要按规定开展动态复核,因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

三、适用条件

(一)有关未成年人员可适用情形

1.未成年人单独或与亲戚一同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因父母一方病故、意外死亡或服刑,另一方长期关系失和,经调解或司法诉讼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实际无生活来源的,可单独申请低保、低边,或与共同生活的祖辈、父系旁亲、母系旁亲家庭一同申请。

2.未成年人与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且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父母另一方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

(二)有关因病人员可适用情形

1.单身未婚成年人申请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单身未婚成年人因患重病(原则上按申请前6个月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对象来确定),导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正常参加劳动且无生活来源,且父母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2.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申请临时救助:上述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临时救助等相应保障后,仍需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可再次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50%给予临时救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需照料护理且费用超过照料护理费的,给予实际超出费用70%的临时救助。

(三)事实无人赡扶养人员可适用情形

1.60周岁以上有配偶老年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早年结婚并育有子女,但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但实际未解除婚姻关系,互不尽扶养义务,且多年来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60周岁以上无配偶老年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离婚或丧偶,并在婚内育有子女,但多年来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再婚家庭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离婚或丧偶后未对年幼继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继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再婚家庭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

4.重病重残对象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重病、重残对象,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但实际未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实际未履行扶养义务,本人实际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要求单独纳入社会救助的。

(四)特困人员可适用情形

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保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供养人员,经济状况复核时,个人银行存款超出我区同期4倍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但低于10倍的。

(五)其他情形

其他经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确定的情形,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复杂家庭情况等特殊或急难情形要求申请社会救助的。

四、一事一议办理程序

(一)启动一事一议。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审核社会救助业务过程中,发现困难群众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符合“一事一议”情形的,直接启动“一事一议”办理流程。

(二)组织民主评议。街道公共事务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困难群众“一事一议”情形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掌握相关佐证材料。民主评议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民政分管领导负责召集,街道公共事务办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参会人数不得少于11人的单数,且超过半数同意。

(三)审定一事一议。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提交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并做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跟踪管理。通过“一事一议”纳入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救助时效为期一年。到期后,困难情形未解除的,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改革工作,要根据本办法强化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部门强化政治责任、履职尽责、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我区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事前、事中、事后流程管理,做到事事依制度、按流程,避免审批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做到科学有效的管理。严格执行痕迹化管理,通过痕迹化管理确保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正当权益。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多方位加大宣传,强化党员干部责任担当意识,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共同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龙湾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民主评议情况表

        2.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审批表

附件1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民主评议情况表

事项名称

事项具体情况(可附材料)

所附佐证

材料目录

评议人员

意见

姓名

身份

意见

姓名

身份

意见

评议结论

£同意通过“民主评议”

£不同意

记录人:

年    月    日   

备注:评议人员不低于11人的单数,记录人为评议人员中的2人。

附件2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审批表

事项名称

事项具体情况(可附材料)

所附佐证

材料目录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街道

审批意见

£同意通过“一事一议”

£不同意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社会救助审批台账、一份送区民政局备案。





索引号 113303030025250973/2026-101063441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6-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CLWD10-2026-0003 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29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公共事务办:

现将《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2026年7月28日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修订)

为加快推进社会大救助体系建设,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助力共同富裕,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7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奋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龙湾样板的工作部署,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出发点,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延伸基层服务功能,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处置和快速救助能力,前移兜底保障关口,切实解决救助特殊个案问题,全力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守底线,应保尽保。对困难群众家庭情况复杂或有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况,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但又存在较大脱保致贫风险的,要支持并规范街道经办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坚决避免发生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确保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程序透明,措施到位。各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开展“一事一议”中要确保过程公开透明,措施规范到位。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有效落实社会救助事前公示和长期公布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

(三)规范开展,动态管理。“一事一议”应以兜牢保障底线为工作目的,以有利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要求,坚持必要性和适度性统一,不得滥用“一事一议”程序,严禁出现“政策保、关系保和人情保”等不良行为。对通过“一事一议”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要按规定开展动态复核,因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

三、适用条件

(一)有关未成年人员可适用情形

1.未成年人单独或与亲戚一同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因父母一方病故、意外死亡或服刑,另一方长期关系失和,经调解或司法诉讼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实际无生活来源的,可单独申请低保、低边,或与共同生活的祖辈、父系旁亲、母系旁亲家庭一同申请。

2.未成年人与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且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父母另一方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

(二)有关因病人员可适用情形

1.单身未婚成年人申请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单身未婚成年人因患重病(原则上按申请前6个月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对象来确定),导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正常参加劳动且无生活来源,且父母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2.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申请临时救助:上述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临时救助等相应保障后,仍需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可再次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50%给予临时救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需照料护理且费用超过照料护理费的,给予实际超出费用70%的临时救助。

(三)事实无人赡扶养人员可适用情形

1.60周岁以上有配偶老年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早年结婚并育有子女,但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但实际未解除婚姻关系,互不尽扶养义务,且多年来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60周岁以上无配偶老年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离婚或丧偶,并在婚内育有子女,但多年来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再婚家庭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离婚或丧偶后未对年幼继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继子女成年后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再婚家庭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

4.重病重残对象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重病、重残对象,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但实际未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实际未履行扶养义务,本人实际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要求单独纳入社会救助的。

(四)特困人员可适用情形

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保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供养人员,经济状况复核时,个人银行存款超出我区同期4倍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但低于10倍的。

(五)其他情形

其他经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确定的情形,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复杂家庭情况等特殊或急难情形要求申请社会救助的。

四、一事一议办理程序

(一)启动一事一议。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审核社会救助业务过程中,发现困难群众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符合“一事一议”情形的,直接启动“一事一议”办理流程。

(二)组织民主评议。街道公共事务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困难群众“一事一议”情形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掌握相关佐证材料。民主评议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民政分管领导负责召集,街道公共事务办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参会人数不得少于11人的单数,且超过半数同意。

(三)审定一事一议。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提交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并做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跟踪管理。通过“一事一议”纳入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救助时效为期一年。到期后,困难情形未解除的,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改革工作,要根据本办法强化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部门强化政治责任、履职尽责、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我区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事前、事中、事后流程管理,做到事事依制度、按流程,避免审批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做到科学有效的管理。严格执行痕迹化管理,通过痕迹化管理确保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正当权益。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多方位加大宣传,强化党员干部责任担当意识,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共同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龙湾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民主评议情况表

        2.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审批表

附件1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民主评议情况表

事项名称

事项具体情况(可附材料)

所附佐证

材料目录

评议人员

意见

姓名

身份

意见

姓名

身份

意见

评议结论

£同意通过“民主评议”

£不同意

记录人:

年    月    日   

备注:评议人员不低于11人的单数,记录人为评议人员中的2人。

附件2

龙湾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审批表

事项名称

事项具体情况(可附材料)

所附佐证

材料目录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街道

审批意见

£同意通过“一事一议”

£不同意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社会救助审批台账、一份送区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