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5-48722 |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 | 区税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李蕴艳委员:
您在区六届政协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98号《关于改善个人收款导致税款流失现象的提案》建议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规定,明确了个人收款码和个人经营收款码的使用规范。
个人收款码主要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转账,例如朋友或亲友之间资金来往,在于方便快捷完成资金转移,不涉及商业活动。个人收款码的开立需要实名认证,不具备匿名性,但确实存在便捷性。
个人经营收款码属于商业经营行为,除了基本收款功能外,还提供账单管理、交易数据统计、营销推广等增值服务,并支持信用卡、花呗等支付方式,方便消费者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不得使用个人收款码进行经营性收款,要严格区分使用,避免混淆使用。
根据《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关于风险防范能力的分级规定,对个人客户条码在支付业务上进行了限额管理。因此,金融管理部门从管理制度上对个人收款码和个人经营收款码的使用有着明确规定,涉及经营者违规使用应由金融相关部门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1月26日公布第49号令《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可通过12366、12345等渠道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最后,感谢您对龙湾区税务局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
2025年6月5日
索引号 | /2025-48722 |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 | 区税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李蕴艳委员: 您在区六届政协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98号《关于改善个人收款导致税款流失现象的提案》建议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规定,明确了个人收款码和个人经营收款码的使用规范。 个人收款码主要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转账,例如朋友或亲友之间资金来往,在于方便快捷完成资金转移,不涉及商业活动。个人收款码的开立需要实名认证,不具备匿名性,但确实存在便捷性。 个人经营收款码属于商业经营行为,除了基本收款功能外,还提供账单管理、交易数据统计、营销推广等增值服务,并支持信用卡、花呗等支付方式,方便消费者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不得使用个人收款码进行经营性收款,要严格区分使用,避免混淆使用。 根据《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关于风险防范能力的分级规定,对个人客户条码在支付业务上进行了限额管理。因此,金融管理部门从管理制度上对个人收款码和个人经营收款码的使用有着明确规定,涉及经营者违规使用应由金融相关部门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1月26日公布第49号令《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可通过12366、12345等渠道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最后,感谢您对龙湾区税务局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 2025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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