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51/2025-4862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曹仕刚: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的龙湾区沙城中心西街38号开设赌场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初至2024年1月3日,你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在沙城街道中心西街38号赌场内提供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和现金帮助赌场倒款和支付结算。你在该赌场内微信共计倒款59000元,获利1200元。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你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刑事辨认笔录、书证、扣押清单、电子数据、身份资料及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你的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经查证,你的行为属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现因无法向你直接履行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77-86821110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沙城派出所
告知人: 张万益、易明伟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2025年 6 月30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51/2025-4862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曹仕刚: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的龙湾区沙城中心西街38号开设赌场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初至2024年1月3日,你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在沙城街道中心西街38号赌场内提供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和现金帮助赌场倒款和支付结算。你在该赌场内微信共计倒款59000元,获利1200元。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你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刑事辨认笔录、书证、扣押清单、电子数据、身份资料及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你的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经查证,你的行为属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现因无法向你直接履行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77-86821110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沙城派出所 告知人: 张万益、易明伟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2025年 6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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