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5-01154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规范运营,充分发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作用,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截至2025年3月,我区现有正常运营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65家。多数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自营为主,为切实加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日常管理和服务规范,进一步提升运行效率和质量,同时,提升星级创建总体水平,以确保老年人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2、浙江省《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规范》(DB33/T 2566-2023));’
3、《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的通知》(温民养〔2023〕61号);
4、《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民养〔2024〕59号);
5、《关于印发<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民〔2023〕79号)。
三、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
正在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考核内容
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安全管理、队伍管理、服务开展、加分情况等5个部分;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及维护、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养老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老年人信息管理工作、服务开展、特色项目、加分情况等8个部分。
(三)考核方式
分为街道牵头考核和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考核。
(四)考核结果
季度考核总得分(四个季度得分相加)、年度考核得分分别占全年综合考核总得分的40%和60%。季度考核分两个档次,按百分制考核赋分,考核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由区民政局按百分制考核赋分直接取值。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89分为良好,考核得分在60-79分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运用
对已获得星级等级且星级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经费按季度拨付。季度考核合格的,拨付当季度80%的运营补助经费,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当季度运营补助经费。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按全额结算剩余运营补助经费;年度综合考核为良好,按90%结算剩余运营补助经费;年度综合考核为合格,按50%结算剩余运营补助经费;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结算剩余运营补助经费。
对尚未获得星级等级的但积极参加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的新投用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年度综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每年10万元和1万元的基础运营补助。
(六)程序步骤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般于当年度10月10日前完成自评,向所在街道提出年度运营考核申请,并如实填报《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年度考核申报表》(附件3),各街道于当年度10月20日之前完成审核并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2.考核。运营考核由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三部分组成,日常考核由各运营主体自行组织,季度考核由各街道统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区民政局成立考评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养老服务(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经研究,区民政局及时向各街道、各运营主体公布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3.发放。区民政局根据季度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的结果,及时结算、拨付当年度运营补助经费。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由龙湾区民政局养老科负责解读,联系人:龚健,联系电话:0577-86968510。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5-01154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规范运营,充分发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作用,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截至2025年3月,我区现有正常运营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65家。多数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自营为主,为切实加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日常管理和服务规范,进一步提升运行效率和质量,同时,提升星级创建总体水平,以确保老年人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2、浙江省《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规范》(DB33/T 2566-2023));’ 3、《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的通知》(温民养〔2023〕61号); 4、《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民养〔2024〕59号); 5、《关于印发<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民〔2023〕79号)。 三、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 正在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考核内容 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安全管理、队伍管理、服务开展、加分情况等5个部分;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及维护、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养老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老年人信息管理工作、服务开展、特色项目、加分情况等8个部分。 (三)考核方式 分为街道牵头考核和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考核。 (四)考核结果 季度考核总得分(四个季度得分相加)、年度考核得分分别占全年综合考核总得分的40%和60%。季度考核分两个档次,按百分制考核赋分,考核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由区民政局按百分制考核赋分直接取值。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89分为良好,考核得分在60-79分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运用 对已获得星级等级且星级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经费按季度拨付。季度考核合格的,拨付当季度80%的运营补助经费,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当季度运营补助经费。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按全额结算剩余运营补助经费;年度综合考核为良好,按90%结算剩余运营补助经费;年度综合考核为合格,按50%结算剩余运营补助经费;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结算剩余运营补助经费。 对尚未获得星级等级的但积极参加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的新投用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年度综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每年10万元和1万元的基础运营补助。 (六)程序步骤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般于当年度10月10日前完成自评,向所在街道提出年度运营考核申请,并如实填报《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年度考核申报表》(附件3),各街道于当年度10月20日之前完成审核并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2.考核。运营考核由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三部分组成,日常考核由各运营主体自行组织,季度考核由各街道统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区民政局成立考评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养老服务(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经研究,区民政局及时向各街道、各运营主体公布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3.发放。区民政局根据季度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的结果,及时结算、拨付当年度运营补助经费。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由龙湾区民政局养老科负责解读,联系人:龚健,联系电话:0577-86968510。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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