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5第8号) | ||||
|
||||
温州市君成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 温州市君成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24年8月29日本局发布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以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4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于2024年12月24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信听字〔2024〕2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订)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龙市监信处字〔2025〕038号-041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
||||
温州市君成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 温州市君成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24年8月29日本局发布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以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4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于2024年12月24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信听字〔2024〕2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订)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龙市监信处字〔2025〕038号-041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