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3415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4〕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4-0009 | 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温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在区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信息化等项目。
3.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社会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外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4.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四类。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
5.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生成、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
6.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已经批复。
7.区发改局于每年年末牵头开展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国企、事业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谋划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8.区发改局按程序会同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当年区级政府投资预算资金规模,综合考虑申报项目重要性、紧迫性、成熟度和资金来源,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具体项目,由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编入预算。
9.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区发改局和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初审后,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区人大全体会议审议。
10.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其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须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1)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但年内确需开工建设,并已经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增列的;(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3)其他理由合理充分、依据真实可靠,并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决策流程同意调整计划的。
11.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年度投资计划进展严重滞后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项目审批程序管理
12.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系统进行赋码和相关报批,确保平台全面应用“4个100%”:投资项目事项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网上申报、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网上审批、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出具批文、100%全流程项目审批覆盖。
13.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项目代码制度,代码是项目的唯一身份标志,项目代码实行“一项一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事项办理前申请赋码,应用管理部门凭码办理,应当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14.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和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并根据各联审部门审查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文本后,上传投资在线审批平台。项目建设单位对上传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15.对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计划的项目,在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时,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提供项目赋码。
16.投资规模在6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不含农业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在4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仅涉及纯设备购置或运维类的项目),均须提交至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进行立项审批。农业投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可参考本细则执行。
17.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已经明确实施的项目,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编制简化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审批。
四、联审会议制度
18.联审会议制度,作为提升项目投资决策效率的主要措施,贯穿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等关键审批环节,确保投资决策的高效性与准确性。由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召开部门联审会的方式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初设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19.项目联合审查制度规定如下:(1)在出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批复之前,宜开展联合审查,如有必要可组织现场踏勘;(2)联合审查会议视项目情况邀请财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参会,参会部门需根据各自职能明确作出能否审批的意见或具体修改要求。不能审批的,应由相关部门说明原因。不能当场作出审批意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3)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邀请专家参与会议;(4)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且行业主管部门已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的,可不再召开联审会。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管理
20.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需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当出具资金审查意见书。其中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当依申请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维修、装修和局部改造类政府投资项目,如果不涉及占地面积与用地性质调整、重要街道沿街立面改造,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简化所需的规划、用地等前置审批条件。
2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审批,原则上不超过一次:(1)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2)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概算与已批复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不符,经认定确需要增加投资概算,且超过估算10%及以上的;(3)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及以上的;(4)线性项目的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重新报批的。
22.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决策流程同意后,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初步设计审批管理
2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需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其中交通、水利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条件复杂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行业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初步设计审批的重要依据。
24.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如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经第三方造价单位审查后超过可研批复估算,但未超过估算10%的,应当征询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意见。
25.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框架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工程变更,需对原初步设计进行变更的,须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决策流程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单个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不予重新审批、调整或变更:(1)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2)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报小建大的;(3)项目建设单位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做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概算管理
27.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投资的,须严格按照概算调整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且调整不超过一次。
28.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概算增加的,可以申请概算调整:(1)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2)价格上涨;(3)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4)自然灾害;(5)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概算调整:(1)合同履行不到位的;(2)项目管理不善的;(3)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4)报小建大的;(5)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
30.概算调整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查审批:(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2)行业主管部门对超概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启动概算调整程序;(3)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专家进行联合审查;(4)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调整后的概算进行审定;(5)不超过概算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联合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6)超过概算10%或5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报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决策流程同意后,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八、建设管理
3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全过程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32.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期管理,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对工程进度控制的义务。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管,依法将施工、监理单位工期管理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促使企业诚信履约。对于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延误进度,导致工期超期的,视情况由区纪委(监委)开展调查,并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33.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批复。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九、标后工程变更管理
35.本细则适用于已批复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因工程变更产生工程费用调整等事项,具体包括:(1)工程设计变更;(2)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3)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工程费用调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4)材料与设备的换用;(5)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6)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变更。
36.工程变更主要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具体包括:(1)一般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在60万元以下的;(2)较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在6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3)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4)变更的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5)各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工程变更管理部门职责划分: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重大工程变更的管理;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合同内容变更费用监管和结算备案,会同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工程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做好对重大工程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并负责本行业较大工程变更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并负责一般工程变更的管理。
38.工程变更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查:(1)重大工程变更审查流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提出重大工程变更申请,并附上相应的工程变更申请文件;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召集相关单位、专家对重大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并报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审定。(2)较大工程变更审查流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较大工程变更申请,并附上相应的工程变更申请文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较大工程变更方案进行详尽审查,并在审查完成后出具审查意见。(3)一般工程变更审查流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各行业相关规范进行审查。
39.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且急需处理的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情况召开由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项目建设单位在紧急处理后报批。
40.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原因引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参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并根据合同扣除相应费用。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将参建单位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十、附则
41.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3415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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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温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在区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信息化等项目。 3.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社会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外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4.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四类。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 5.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生成、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 6.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已经批复。 7.区发改局于每年年末牵头开展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国企、事业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谋划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8.区发改局按程序会同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当年区级政府投资预算资金规模,综合考虑申报项目重要性、紧迫性、成熟度和资金来源,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具体项目,由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编入预算。 9.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区发改局和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初审后,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区人大全体会议审议。 10.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其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须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1)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但年内确需开工建设,并已经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增列的;(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3)其他理由合理充分、依据真实可靠,并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决策流程同意调整计划的。 11.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年度投资计划进展严重滞后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项目审批程序管理 12.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系统进行赋码和相关报批,确保平台全面应用“4个100%”:投资项目事项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网上申报、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网上审批、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出具批文、100%全流程项目审批覆盖。 13.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项目代码制度,代码是项目的唯一身份标志,项目代码实行“一项一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事项办理前申请赋码,应用管理部门凭码办理,应当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14.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和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并根据各联审部门审查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文本后,上传投资在线审批平台。项目建设单位对上传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15.对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计划的项目,在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时,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提供项目赋码。 16.投资规模在6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不含农业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在4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仅涉及纯设备购置或运维类的项目),均须提交至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进行立项审批。农业投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可参考本细则执行。 17.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已经明确实施的项目,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编制简化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审批。 四、联审会议制度 18.联审会议制度,作为提升项目投资决策效率的主要措施,贯穿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等关键审批环节,确保投资决策的高效性与准确性。由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召开部门联审会的方式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初设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19.项目联合审查制度规定如下:(1)在出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批复之前,宜开展联合审查,如有必要可组织现场踏勘;(2)联合审查会议视项目情况邀请财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参会,参会部门需根据各自职能明确作出能否审批的意见或具体修改要求。不能审批的,应由相关部门说明原因。不能当场作出审批意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3)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邀请专家参与会议;(4)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且行业主管部门已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的,可不再召开联审会。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管理 20.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需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当出具资金审查意见书。其中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当依申请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维修、装修和局部改造类政府投资项目,如果不涉及占地面积与用地性质调整、重要街道沿街立面改造,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简化所需的规划、用地等前置审批条件。 2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审批,原则上不超过一次:(1)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2)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概算与已批复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不符,经认定确需要增加投资概算,且超过估算10%及以上的;(3)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及以上的;(4)线性项目的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重新报批的。 22.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决策流程同意后,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初步设计审批管理 2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需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其中交通、水利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条件复杂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行业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初步设计审批的重要依据。 24.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如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经第三方造价单位审查后超过可研批复估算,但未超过估算10%的,应当征询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意见。 25.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框架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工程变更,需对原初步设计进行变更的,须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决策流程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单个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不予重新审批、调整或变更:(1)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2)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报小建大的;(3)项目建设单位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做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概算管理 27.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投资的,须严格按照概算调整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且调整不超过一次。 28.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概算增加的,可以申请概算调整:(1)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2)价格上涨;(3)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4)自然灾害;(5)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概算调整:(1)合同履行不到位的;(2)项目管理不善的;(3)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4)报小建大的;(5)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 30.概算调整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查审批:(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2)行业主管部门对超概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启动概算调整程序;(3)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专家进行联合审查;(4)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调整后的概算进行审定;(5)不超过概算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联合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6)超过概算10%或5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报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决策流程同意后,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八、建设管理 3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全过程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32.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期管理,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对工程进度控制的义务。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管,依法将施工、监理单位工期管理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促使企业诚信履约。对于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延误进度,导致工期超期的,视情况由区纪委(监委)开展调查,并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33.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批复。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九、标后工程变更管理 35.本细则适用于已批复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因工程变更产生工程费用调整等事项,具体包括:(1)工程设计变更;(2)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3)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工程费用调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4)材料与设备的换用;(5)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6)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变更。 36.工程变更主要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具体包括:(1)一般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在60万元以下的;(2)较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在6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3)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4)变更的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5)各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工程变更管理部门职责划分: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重大工程变更的管理;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合同内容变更费用监管和结算备案,会同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工程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做好对重大工程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并负责本行业较大工程变更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并负责一般工程变更的管理。 38.工程变更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查:(1)重大工程变更审查流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提出重大工程变更申请,并附上相应的工程变更申请文件;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召集相关单位、专家对重大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并报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审定。(2)较大工程变更审查流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较大工程变更申请,并附上相应的工程变更申请文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较大工程变更方案进行详尽审查,并在审查完成后出具审查意见。(3)一般工程变更审查流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各行业相关规范进行审查。 39.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且急需处理的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情况召开由区发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项目建设单位在紧急处理后报批。 40.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原因引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参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并根据合同扣除相应费用。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将参建单位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十、附则 41.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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