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体系,丰富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服务供给,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温州市龙湾区相对低收入家庭共富服务包》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龙湾区相对低收入家庭共富服务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温州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指引》(温民助〔2024〕24号)等文件精神,着力聚焦全区低收入群体生产生活问题,深化探索“扩中”“提低”有效实现路径,现结合我区实际推出相对低收入家庭共富服务包。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扩中”“提低”为突破口,聚焦低收入群体关爱帮扶,按照“共性+个性”“输血+造血”“扶智+扶志”“增收+减支”“政府兜底+社会参与”要求,归集促进各类政策与相对低收入家庭的高效精准对接,推动帮扶低收入群体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数字化、精细化,全面提升低收入群体在“走好共富路”进程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
二、主要内容
针对现阶段相对低收入家庭“急、愁、盼、难”问题开展综合帮扶,分别从加强生活保障、推进安居工程、强化医疗救助、共享均衡教育、生活支出减免、支持就业创业、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参与等八方面共计94项内容进行政策归集改革,另明确附则6条事宜,依托温州市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在线系统,精准认定帮扶对象,自动匹配相应帮扶政策,实现一件事联办、一键提交需求、一目了然展示帮扶结果,逐步实现“政策找人”。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生活保障类(共18项)。主要涵盖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边缘户帮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帮扶、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津贴、救急难基金帮扶、人道主义救助、折股量化项目停车联盟、困难退役军人及“三属”生活帮扶援助、临时困难补助、退出“离世”关怀、增发10%最低保障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生活救助(总工会)等帮扶事项。
(二)推进安居工程类(共5项)。主要涵盖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公租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拆建、善居工程等帮扶事项。
(三)强化医疗救助类(共11项)。主要涵盖大病救助项目、慈善护肾项目、贫困家庭患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儿童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医疗救助、温州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基本医疗费用门诊救助报销、精神残疾人门诊服药补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帮扶事项。
(四)共享均衡教育类(共12项)。主要涵盖支出型救助、福彩助学、孤儿助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慈善助学、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义务教育生活补助、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教育培训减免、资助困难家庭大学新生等帮扶事项。
(五)生活支出减免类(共12项)。主要涵盖困难群众水价气价补贴、殡仪服务、殡葬服务、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中央燃油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燃油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困难生活补贴、残疾人购置(更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资金补贴、市区新增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保险补贴、有线电视减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及补贴、肢体矫治手术补贴等帮扶事项。
(六)支持就业创业类(共14项)。主要涵盖幸福基金、企业困难员工帮扶基金、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创业补贴(缴纳灵活就业社保)、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两困人员灵活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生活困难补助、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创业富民贴息贷款、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补助等帮扶事项。
(七)提供公共服务类(共18项)。主要涵盖探访关爱、孤独症儿童家庭帮扶、法律援助、养老服务、困难残疾人家庭入户访视、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基本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升级人工耳蜗体外处理机补贴、法律咨询、双征集儿童关爱、“康乃馨”低保家庭女性公益健康保险、“暖冬关爱行动”慰问、免费公交、家庭医生服务、留守儿童帮扶、农村贫困女孩家庭关爱、农村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计生困难家庭幸福促进行动等帮扶事项。
(八)提供社会力量参与类(共4项)。主要涵盖爱心龙湾·情暖万家活动、慈善年夜饭、妇女儿童关爱基金、幸福基金·医保纾困基金等帮扶事项。
(九)附则(共6条)。主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常住人口中的非龙湾区户籍认定、资金保障渠道等。同时规定了该政策的施行起始日期和有效日期。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工作专班要协同推进救助帮扶精准化、智慧化、长效化。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综合帮扶政策举措解释和落实工作,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各街道要负责辖区内相对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档案管理和综合帮扶资源统筹对接等工作。
(二)创新多元投入。整合政府、社会、慈善等多方资源,努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三级“助联体”阵地,链接社会资源,开展个案分析,推进帮扶内容向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拓展。
(三)强化宣传推广。将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针对性开展媒体专题宣传活动,及时总结推广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的好经验好做法,有效增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的社会认可度。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相对低收入家庭共富服务包(试行)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相对低收入家庭共富服务包
(试行)
一、加强生活保障类 |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1 | 最低生活 保障金 | 第一类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第一类”)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自认定之日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现行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110元(低保标准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 财政补助 | 区民政局 |
2 | 低保边缘户帮扶 | 第一类 | 认定标准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社保、就业等帮扶措施。 | 财政补助 | 区民政局 |
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帮扶 | 第一类 | 按照现行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987元,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供养标准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调整)。此外,根据残疾等级和自理能力,享受相应的护理补贴。 | 财政补助 | 区民政局 |
4 | 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 第一类、第二类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第二类”) | 具有龙湾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和照料(护理)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家庭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虽然家庭收入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但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后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且短期内难以改变的家庭,可享受支出型低保家庭保障待遇。 | 财政补助 | 区民政局 |
5 | 临时救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1.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享受支出型救助。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可享受急难型救助。 | 财政补助 | 区民政局 |
6 | 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第一类、第二类 | 具有龙湾区户籍,因自身或家庭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孤儿、自身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类别纳入孤困儿童保障,实行定期发放基本生活费。 | 财政补助 | 区民政局 |
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第一类 | 1.具有龙湾区户籍,持本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可享受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低保金标准的30%)。 2.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 | 财政补助 | 区民政局 |
8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第一类 | 1.具有龙湾区户籍,持本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可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50元-950元/月不等(补贴标准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2.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 财政补助 | 区民政局 |
9 | 高龄津贴 | 第一类、第二类 | 参照现行高龄津贴政策,龙湾户籍且满足以下条件:年龄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按60元发放;年龄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按200元发放;年龄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按500元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 | 财政补助 免申即享 | 区民政局 |
10 | 救急难基金帮扶 | 第一类、第二类 | 因遭遇突发意外事故、患重特大疾病和其他紧急事件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救急难基金提供单次1万-5万元帮扶。 | 慈善基金 | 区慈善总会 |
11 | 人道主义 救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开展“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对因灾、因病、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受疫情影响的困难家庭和特困家庭等提供人道救助、慰问,慰问金额1000元-2000元。 | 财政补助 捐赠资金 | 区红十字会 |
12 | 折股量化项目:停车联盟 | 第一类 | 财政支农参与股份收入每年分给各街道生活相对困难的低收入农户家庭100户。 | 财政补助 | 区农业农村局 |
14 | 临时困难补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第一类、第二类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临时困难补助,对现役军人父母给予帮扶援助金额1000元-3000元,全年临时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 | 财政补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5 | 退出“离世”关怀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第一类、第二类中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退出“离世”关怀,普通退役军人500元慰问金、200元花圈;重点优抚对象800元慰问金、200元花圈。同时根据《龙湾区(高新区)深化丧葬礼俗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温龙委办发〔2018〕45号)文件要求,祭奠花圈总数不得超出5个,超出时不再赠送花圈,需折算成200元一同慰问家属。 | 财政补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6 | 增发10%最低保障金 | 第一类 | 对退役军人中的低保、低边对象,根据当前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每个月增发10%。 | 财政补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7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遭受自然灾害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的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的资金。 1.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每人2万元;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每人300元; 3.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每人每天20元,期限3个月;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每户2万元; 5.一般损坏房屋户:每户2000元。 | 财政补助 | 区应急管理局 |
18 | 生活救助 | 第一类 | 对在职困难职工(分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发放生活救助,每年每户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年度总和。 | 上级补助及 区财政经费 | 区总工会 |
二、推进安居工程类 |
序列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19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第一类、第二类 | 按照残疾人残疾类别、个人特点及其家庭状况,经评估后综合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和适配无障碍辅具,重点解决坐卧起居、如厕洗澡、烹饪清洁和行动转移等基本需求。 | 财政补助 | 区残联 |
20 | 公租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 | 第一类、第二类 | 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温州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其家庭收入、车辆、工商条件、存款、住房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可通过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形式实施保障。 | 财政补助 | 区住建局 |
21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 第一类、第二类 | 根据《关于印发龙湾区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20〕28号)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75号文件精神,D级危房和C级困难家庭危房维修加固财政补助单价控制在300元/平方米以下且补助总额控制在5万元/户之内;如有情况特殊需超过以上标准的,须一事一议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建中心出具查勘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修缮后5年内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 财政补助 | 区住建局 |
22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拆建 | 第一类 | 根据《关于印发龙湾区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20〕28号)文件,补助标准按照低保户享受规定面积每户800元/平方米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6万元(低保边缘户按低保户8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未列入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范围的D级危房,采用原拆原建、移位建设方式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奖励。 | 财政补助 | 区住建局 |
23 | 善居工程 | 第一类、第二类 | “善居工程”实施对象和条件明确如下: 1.家庭成员1人及以上且居住条件较差的低保、低边家庭; 2.优先保障家庭成员中有老人和儿童的低保、低边家庭; 3.已完成或新列入适老化改造项目、残疾人无障碍改造项目的家庭可进一步改造提升或同步实施; 4.实施对象应对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实际居住权,且长期居住使用; 5.困难残疾人家庭、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系相对低收入家庭第一类或第二类也可列入实施; 6.低边“单列户”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渐退期人员的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不列入实施对象; 7.租赁房屋(不含廉租房、公租房)、房屋近2年内需拆除以及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危房,不列入实施范围。 “善居工程”以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为导向,着重对居住空间(含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楼梯过道等)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基础改造。实施时,应根据改造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一户一策”的改造方案。(每年实施对象、标准等稍有变化,具体根据省市区要求进行微调。) | 财政补助 慈善资金 | 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 |
三、强化医疗救助类 |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24 | 大病救助项目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或因自然、交通灾害等造成人身伤害的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救助。 救助标准:1.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在各类医疗报销、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低保、特困家庭成员自负1万元以上,或者自负医疗费用达不到上述标准,但丧失劳动能力的(60周岁以下)、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以上的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2.特殊人群救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小组研究确定。 | 慈善救助 | 区慈善总会 |
25 | 慈善护肾项目 | 第一类、第二类 | 1.救助对象:(1)在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温州滨海医院两所定点医院血透中心治疗的龙湾户籍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边对象以及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成员)、困难残疾人、困难职工、优抚对象及其他因病致贫的家庭困难患者。(2)非龙湾户籍患病困难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在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温州滨海医院两所定点医院治疗;在龙湾区办理居住证,且居住6个月以上,办理社保1年以上的新居民。 2.救助金额:区慈善总会每年筹集慈善护肾资金并与定点医院协商该项目结算方式。第一类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边对象)、优抚对象等患者每人每年5000元;第二类低收家庭成员、困难残疾人、困难职工、其他因病致贫家庭困难患者每人每年3000元。 | 慈善救助 | 区慈善总会 |
26 | 贫困家庭患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儿童救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给予贫困家庭患白血病儿童3万-5万元、患先心病儿童0.5万-3万元资助。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 区红十字会 |
27 |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根据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解放战争复员军人、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按比例给予补助(经核对自费参加医疗保险的上述对象)。 | 直接减免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8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助参保 | 第一类 | 龙湾区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孤儿、困境儿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资助参保对象,其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 直接减免 免申即享 | 区医保分局 |
29 | 医疗救助 | 第一类 | 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累计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实行无起点救助,个人自负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解决;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实行无起点救助,个人自负部分按8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10万元; 3.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认定前6个月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超出部分按8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10万元。 | 直接减免 免申即享 | 区医保分局 |
30 | 温州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资助参保 | 第一类 | 对困难群众资助免费参保“浙里医保·温州益康保”。 | 直接减免 免申即享 | 区医保分局 区农业农村局 |
31 |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 | 第一类 |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80%,不设大病保险封顶线。 | 直接减免 免申即享 | 区医保分局 |
32 | 基本医疗费用门诊救助报销 | 第一类 | 门诊目录范围内医 疗费用与住院同比例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门诊限额为2万元。 | 直接减免 免申即享 | 区医保分局 |
33 | 精神残疾人门诊服药补助 | 第一类 | 对具有龙湾区户籍,经精神专科医院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六类精神疾病),且签署《参加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同意参加社区网络管理或者同意定期前往精神科门诊随访,定点医院精神科门诊进行诊治,《龙湾区精神科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 直接减免 免申即享 | 区卫健局 区医保分局 区残联 |
34 |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第一类、第二类 | 每年对持证残疾人投保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由意外死亡、意外残疾、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重大疾病、疾病死亡、疾病住院医疗等7个项目组成。 | 财政补助 | 区残联 |
四、共享均衡教育类 |
35 | 支出型救助 | 第一类 | 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低保对象享受每学年5000元救助金、低边对象享受每学年4000元救助金。 | 财政补助 | 区民政局 |
36 | 福彩助学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第一年上大学的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一次性8000元助学金,名额根据上级福彩资金分配。 | 福彩资助 | 区民政局 |
37 | 孤儿助学 | 第一类 | 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在普通全日制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全部纳入孤儿助学工程范围,读书期间每人每年发放1万元。 | 福彩资助 | 区民政局 |
3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 | 第一类 | 1.已被认定为龙湾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 2.年满18周岁后在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军事院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3.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助学金,按春、秋两个学期发放,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5000元。 | 福彩资助 | 区民政局 |
39 | 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1.龙湾区户籍; 2.在读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子女; 3、参加学前教育幼儿园期间(正规机构)和全日制在读小学、初中的残疾学生及困难家庭残疾人子女,确因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在校就读接受社区教育等形式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有学籍),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学年1500元;为重度残疾适龄儿童“送教上门”的老师每学年补贴1000元,用于授课老师的工作补贴、学具制作等方面; 4.全日制在读高中(中专、中职)的非困难家庭残疾学生,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学年1000元;困难家庭残疾学生及困难家庭残疾人子女,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学年1500元; 5.全日制在读特殊学校(有学籍)的残疾学生,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学年2000元; 6.全日制在读高校(高职)的非困难家庭残疾学生,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学年3000元;困难家庭残疾学生及困难家庭残疾人子女,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学年4000元; 7.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区财政补助2500元。成教、自考生毕业申请后,同等学历不重复享受补助,提高学历层次的可再次申请补助。 | 财政补助 | 区残联 |
40 | 慈善助学 | 第一类、第二类 | 给予困难家庭大学生每年5000元的助学款,由社会结对的个别家庭特别困难的大学生,按结对人的意愿确定资助金额。 | 慈善救助 | 区慈善总会 |
41 |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给予学前保育费资助。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予以资助;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予以资助。 | 财政补助 | 区教育局 |
42 |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1.寄宿生生活性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按学期发放,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625元; 2.非寄宿生生活性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按学期发放,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312.5元。 | 财政补助 | 区教育局 |
43 |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费提供午餐,按学生实际就餐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补助 | 区教育局 |
44 |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期发放,即每生每学期1000元。 | 财政补助 | 区教育局 |
45 | 教育培训减免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对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立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 财政补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46 | 资助困难家庭大学新生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困难家庭大学新生给予经济补助,缓解其家庭压力。相关细则根据团省委文件要求,在每年7—8月集中申请进行资助,5000元/人。 | 经济帮扶 | 团区委 |
五、生活支出减免类 |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47 | 困难群众水价、气价补贴 | 第一类 | 对低保户,给予水费补贴每年61.2元/户,气价补贴每年120元/户。 | 财政补助 免申即享 | 区民政局 |
48 | 殡仪服务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龙湾区户籍,享受以下减免: 1.遗体接运费230元(40公里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和3楼以下抬尸); 2.遗体火化费330元(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3.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80元/天(存放期限3天以内); 4.低保、低边家庭成员、残疾人和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经组织部门认定的“三老”人员、市级以上劳模免除遗体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外,赠送200元以内骨灰盒1只。 | 直接减免 | 区民政局 |
49 | 殡葬服务 | 第一类 | 各生态墓地单位划定专门墓区,建造一批“公益墓穴”,供困难群众去世后骨灰安葬。其中,特困人员免费安葬;城乡低保人员按墓穴建造成本减免70%;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按墓穴建造成本减免50%。 | 财政补助 | 区民政局 |
50 | 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象在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可享受就业成本扣减: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实际就业行为,且月就业收入不低于我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对象,可申请享受相应的就业成本扣减待遇; 2.在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员、重病及慢性病患者按相应办法认定就业收入后,可再申请享受就业成本扣减待遇。 | 直接扣减 | 区民政局 |
5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中央燃油补贴 | 第一类、第二类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 财政补助 | 区残联 |
52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燃油补贴 | 第一类、第二类 |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2〕273号精神,对2011年市“四小车”综合整治中已置换的市区牌照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主的燃油补贴金额,以500元油补为基数,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比例同步给予调整执行。 | 财政补助 | 区残联 |
53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困难生活补贴 | 第一类、第二类 | 2011年市区“四小车”综合整治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家庭收入低于市区低保边缘户标准的,按每户每月524元给予救助。 | 财政补助 | 区残联 |
54 | 残疾人购置(更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资金补贴 | 第一类、第二类 | 16周岁以上的下肢残疾人购置(更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给予购车价40%补贴。 | 财政补助 | 区残联 |
55 | 市区新增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保险补贴 | 第一类、第二类 | 2011年“四小车”整治置换后新增的市区牌照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并持有本辖区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6周岁以上的下肢残疾人。(二)持有购买我市允许登记注册目录范围内的残疾车相关凭证(购车发票和整车出厂合格证)。(三)按规定在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牌证和行驶证。给予市区牌照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 财政补助 | 区残联 |
56 | 有线电视减免 | 第一类 | 具备有线网络电视安装条件、提出安装有线电视申请的特困(分散供养)和低保户家庭,即在减免其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的基础上,接通有线电视信号,提供有线电视公共节目服务。有线电视入网费按每户300元标准计算,除省财政补助30元以外,市、区两级财政各补助90元,市广电总台减免90元(参照(温政办〔2010〕3号)文件)。基本收视维护费区资费标准调整后(参照(温发改费〔2011〕330号文件),每户每年240元,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各补助20%,市广电总台减免60%。 | 财政补助 | 区文广旅体局 |
57 |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及补贴 | 第一类、第二类 |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按《浙江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及补贴参考价格范围内按照目录价格给予适配或补贴。 | 财政补助 | 区残联 |
58 | 肢体矫治 手术补贴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先天性关节畸形或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脑损伤、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18周岁及以下肢体残疾或多重残疾(含肢体残疾)儿童,其肢体矫治手术及术前必需检查自付部分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补助和最高6000元用于术后院内康复训练的补贴,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 财政补助 | 区残联 |
六、支持就业创业类 |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59 | 幸福基金·企业困难员工帮扶基金 | 第二类 | 对企业困难员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学费等方面帮扶。 | 慈善救助 | 区慈善总会 |
60 | 求职创业补贴 | 第一类 | 对毕业学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温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生给予3000元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享受: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财政补助 | 区人社局 |
61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第一类 | 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毕业10年内全日制大学生、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新创办3年以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分别申请不超过60万元和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贷款基础利率)+100BP,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 财政补助 | 区人社局 |
62 | 创业补贴 | 第一类 |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人员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5000元创业补贴。 | 财政补助 | 区人社局 |
63 | 创业补贴(在所创办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 第一类 |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人员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5000元创业补贴。 | 财政补助 | 区人社局 |
64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第一类 | 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就业的(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不包括本人)。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每年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财政补助 | 区人社局 |
65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 第一类 | 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给予实际租金20%的场租补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0000元/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财政补助 | 区人社局 |
66 | 两困人员灵活社保补贴 | 第一类 | 鼓励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就业。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缴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 财政补助 | 区人社局 |
67 | 公益性岗位 岗位补贴和 社保补贴 | 安置第一类的用人单位 |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就业和提供爱心岗位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员的单位和企业,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爱心岗位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补贴标准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用人单位实际发放金额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发放金额给予补贴)。上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 财政补助 | 区人社局 |
68 | 临时生活补助 | 第一类 | 毕业2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 财政补助 | 区人社局 |
69 | 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 安置第一类的用人单位 | 对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企业,给予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实际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财政补助 | 区人社局 |
70 | 创业富民贴息贷款 | 第一类 | 龙湾区针对低收入农户设立“创业贴息贷款”政策,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增强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能力,个人创业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按期归还贷款的给予100%贴息。 | 金融服务 财政补助 | 区农业农村局 |
71 | 残疾人社会 养老保险补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参保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选择其他缴费档次,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 财政补助 免申即享 | 区人社局 区残联 |
72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补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为残疾人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58号)执行。 | 财政补助 | 区人社局 区残联 |
七、提供公共服务类 |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73 | 探访关爱 | 第一类 | 定期探访困难群众家庭,排摸困难群众风险隐患,力所能及解决急需困难,转介链接救助服务,跟踪回访帮扶成效。 | 提供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 |
74 | 孤独症儿童家庭帮扶 | 第一类 | “绘画助力梦想”,平台为孤独症儿童和家长开展关爱教育,课程辅导,就业指导等给予帮扶,融入社会。 | 提供关爱服务 | 区慈善总会 |
75 | 法律援助 | 第一类、第二类 | 对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 司法服务 | 区司法局 |
76 | 养老服务 | 第一类、第二类 | 具有龙湾户籍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视程度每月享受第三方为老机构不同额度的居家上门为老服务;以及低保、低边家庭中年龄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享受第三方为老机构居家上门服务。 | 养老服务 | 区民政局 |
77 | 困难残疾人家庭入户访视 | 第一类 | 了解困难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在生产生活、权益维护、社会救助、就医就学等方面的困难,特别是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掌握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及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突发变故产生返贫致贫等情况,跟踪做好政策兑现、联系救助、对接服务等工作。 | 提供探访服务 | 区残联 |
78 | 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基本康复训练) | 第一类、第二类 | 给予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费补贴,其中视力残疾儿童补贴每月最高500元,每年最高0.5万元;听力、语言、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等儿童补贴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万元;孤独症儿童补贴每月最高3600元、每年最高3.6万。对经各县(市、区)特殊儿童教育专业委员会鉴定、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凭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享有康复训练补贴的年龄放宽至未满9周岁。 | 财政补贴 | 区残联 |
79 | 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 第一类、第二类 | 给予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期间给予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家庭每月1000元、每年最高1万元的康复生活补贴。对经各县(市、区)特殊儿童教育专业委员会鉴定、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凭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享有康复训练补贴的年龄放宽至未满9周岁。 | 财政补贴 | 区残联 |
80 |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 | 第一类 | 7—18周岁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其他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该项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个连续康复服务周期;对确有必要继续康复的重度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服务周期。 | 财政补贴 | 区残联 |
81 | 残疾人升级人工耳蜗体外处理机补贴 | 第一类 | 18周岁前植入人工耳蜗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术后8年以上需升级体外言语处理器(声音处理器、音频处理器)的,在最高30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一次性补贴。 | 财政补贴 | 区残联 |
82 | 法律咨询 | 第一类、第二类 | 妇女婚姻调解、维权咨询等。 | 司法服务 | 区妇联 |
83 | 双征集儿 童关爱 | 第一类、第二类 | 按照深入推进关爱儿童“双征集”活动工作要求,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予以补助: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儿童,因病致贫或其他困境儿童,每人每年给予500元—1000元的补助;双征集儿童关爱慰问对象延续往年进行慰问,个别根据实际情况增补。 | 关爱慰问 | 区妇联 |
84 | “康乃馨”低保家庭女性公益健康保险 | 第一类 | 为龙湾区低保家庭16—60周岁的女性缴纳“康乃馨女性健康保险”保险费,提供系统的健康服务和优质的健康保障。 | 参保公益健康保险 | 区妇联 |
85 | 免费公交 | 第一类 | 龙湾区户籍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证残疾人、困难群众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 提供关爱服务 | 区交通运输局 |
86 | 家庭医生服务 | 第一类 | 通过签约的方式,对区扶贫办提供的低收入农户名单中自愿签约的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签约个人支付部分24元经费,签约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免除。 | 医疗服务 免申即享 | 区卫健局 |
87 | 留守儿童帮扶 | 第一类 | 定期开展留守儿童走访帮扶关爱活动,积极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家庭、学习等状况,通过“点亮微心愿”活动,关爱留守儿童,让其充分感受到政府的关爱、社会的温暖。 | 关爱服务 | 团区委 |
88 | 农村贫困女孩家庭关爱 | 第一类 | 凡具有龙湾区户籍,父母双方均系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的贫困女孩家庭,在社会救济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女家庭可在原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00元补助,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可在原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增加500元补助。 | 财政补助 | 区卫健局 |
89 | 农村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 第一类 | 申请农村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计划生育在龙湾区管理(按统计口径),且夫妻双方户籍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该家庭只生育一个女孩,且该女孩在198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3.夫妻双方中男方年满45周岁或女方年满35周岁; 4.夫妻双方均非国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可选择一方申请享受农村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范围的参保对象,由区财政补助50%,街道、村(居)集体补助50%。 | 财政补助 | 区卫健局 |
90 | 计生困难家庭幸福促进行动 | 第一类、第二类 | 1.健康促进。关爱关怀计生困难家庭的生殖健康和身心健康,尤其是患重病的独生子女家庭。原则上每户补助标准为3500元。 2.关怀救助。关爱关怀计生特殊家庭和计生困难家庭,特别是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每户补助标准为3000元。 3.助学成才。关爱关怀贫困计生家庭子女,尤其是原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帮助实现求学脱贫梦。原则上高中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大学补助标准为4000元/人。 4.关注“三留守”。关爱关怀计生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为他们提供一些必要资助。原则上每户补助标准为1500元。 5.生育关怀。关爱关怀计生困难家庭的分娩孕产妇,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合规助产机构分娩的费用给与一定的补助,原则上每户补助标准为4000元。 | 财政补助 | 区卫健局 |
八、社会力量参与类 |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帮扶单位 |
91 | 爱心龙湾·情暖万家活动 | 第一类、第二类 | 组织开展困难群众的慰问活动,向他们送上一份500元-2000元的新年红包(以现金或者物资的形式发放)。 | 慈善慰问 | 区慈善总会 |
92 | 慈善年夜饭 | 第一类、第二类 | 组织低保、低边、特困家庭代表与区四套班子领导共享年夜饭,及发放1000元红包,体现政府关爱。 | 慈善慰问 | 区慈善总会 |
93 | 妇女儿童关爱基金 | 第一类、第二类 | 专项用于改善妇女和不同阶段儿童的生活、居住等安全环境,特别关注妇女和弱势儿童群体,聚焦儿童发展,助力儿童友好标杆城区建设。 | 慈善救助 | 区慈善总会 |
94 | 幸福基金·医保纾困基金 | 第一类 | 自然年度内,困难群众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四重医疗保障”及其他各部门多渠道化解后,自负金额仍超50000元以上部分,由基金解决。 | 慈善救助 | 区慈善总会 |
备注:各帮扶单位如有新政策,直接按新政策执行。
附 则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龙湾区。“第一类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在册特困、低保和低边对象家庭;“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是除第一类低收入家庭外,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本地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组成以共同生活为主,具体依申请为准。“以上”均包含本数。
2.常住人口中的非龙湾户籍认定:在龙湾区办理居住证,且居住6个月以上,办理社保1年以上的新居民。
3.本政策补助或减免类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财政承担外,均按照原渠道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各部门原有各类补助或减免额度超本政策标准的,不降低标准,就高执行。同一人同一年度享受同级财政同类帮扶项目的,就高执行。
4.对一类、二类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幸福岗位,取得补贴低于低边标准的部分收入不计家庭收入。具体以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在线生成数据为准,进行核算,不再需要另行出具证明。
5.本政策原则上纳入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在线,形成帮扶政策清单,与低收入家庭需求画像匹配,落实“一户一策”闭环机制。
6.本政策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相应条件的,适用本规定。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另行制定。如原政策涉及的对象范围更宽,按照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将视情对相关条款作动态调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