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6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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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67号 申请人:聂某龙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某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聂某龙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编号为1330303002023110338712983的投诉举报,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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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67号 申请人:聂某龙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某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聂某龙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编号为1330303002023110338712983的投诉举报,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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