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42号
发布日期:2024-07-17 08:53:19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42号

申请人:陈某平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一、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二、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包括相关的实施细则、一事一议、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的信息,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补正说明及补充材料,包括蒲州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主要答复内容包括:1、关于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中奖励政策和标准。经检索查询,现提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龙湾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发〔2014〕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供参考。2、关于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经检索查询,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建议咨询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电话:057********77)。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8月18日,复议机关作出温龙政复〔2023〕94号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答复。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才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0月12日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与被撤销的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基本相同。

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其答复与被撤销答复基本相同,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向复议机关了解到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已经签收温龙政复〔2023〕94号复议决定书,到案涉的行政行为作出已经远超20个工作日。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在行政复议机关已经查明存在相关会议记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作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与事实不符。第四,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申请人作为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机构,依法负有公开房屋征收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其对某街道办事处在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蒲州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本应当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核查是否存在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但其直接建议申请人联系蒲州街道办事处,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最后,根据《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三点第八条之规定,特殊补贴补助应当公开。被征收对象中各种特殊情况需进行补助、补贴时,其适用条件、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据《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全部法律法规、实施办法、配套政策等政策依据,并通过政府网站、印制宣传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被征收人进行宣传和解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有对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收与补偿实行全过程监督的法定职责,并对征地房屋补偿单位(蒲州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下埠村会展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虽然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的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属于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又作出与撤销答复基本相同的答复,所答复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其公开的内容并不是全部的补偿政策和依据,也反映了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此,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实质属于咨询问题,对该行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申请人申请事项实质属于对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房屋征收补偿及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依据的咨询。被申请人本着便民原则,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进行答复,不改变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咨询性质。而咨询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二、被复政府信息公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补正说明,明确申请内容为;“一、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二、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包括相关的实施细则、一事一议、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针对该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8月18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重新检索,于2023年10月10日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答复内容如下:对于申请事项一“关于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被申请人提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发〔2014〕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供参考,其中2014年文件已废止,上述2个文件均已在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网上公开并提供具体网址。关于申请事项二“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经电子和纸质检索查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该补充协议系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故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蒲州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1、对于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时间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温龙政复〔2023〕94号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说明了申请人若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经向区政府了解,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截止期限为15日诉讼期限加上20个工作日,正好为2023年10月10日。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依法行政原则。2、对于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尽合理检索义务证明未存在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二事项。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2015年、2016年OA电子信息进行检索。被复政府信息公开作出时,被申请人已重新进行检索。在OA上进行检索时并未局限于2015年和2016年,同时对纸质档案进行检索。此次信息公开检索与前此信息公开检索的内容不同,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另,根据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并无行政复议机关在被申请人处查明存在相关会议记录的事实。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以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一、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二、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包括相关的实施细则、一事一议、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或者电子邮件,信息获取方式为邮寄快递。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补正通知书》,认为有关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不准确,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按照要求作出补正。2023年3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明确不改变申请内容,并提供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与8名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1、关于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中奖励政策和标准。经检索查询,现提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龙湾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发〔2014〕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供参考。2、关于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经检索查询,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建议咨询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电话:057********77)”。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8月18日,本机关作出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纠错理由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自2015年启动以来是持续进行的,且本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获知实际上亦存在2016年以后形成的针对部分户增购的内部开会记录。因此,被申请人将检索年份限定在2015年、2016年明显不当,不能视为其已穷尽检索义务。同时,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行政复议答复过程中均没有提及是否就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此项信息查阅纸质档案”,实质是认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公开事项二未尽到检索义务。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则于次日进行签收。

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处理,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龙政复〔2023〕94号),本机关重新进行检索。经审查,现重新答复如下:关于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经检索,现提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龙湾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发〔2014〕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供参考,其中2014年文件已废止,上述2个文件均已在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网上公开,具体网址分别为……关于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经龙湾区协同办公系统检索和查阅现存纸质档案,你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无法予以提供。建议咨询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电话:057********77)……”。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邮寄案涉答复书,申请人于同日进行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的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另查明,温州市人民政府曾发布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明确《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自2015年12月4日起实施,并将该房屋补偿方案作为公告附件同步予以公示,方案内容涉及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地块的货币补偿奖励、新购房屋补助、征地补偿房屋奖励政策、提前搬迁奖励、入户评估奖励、搬迁补助、移装固定设施补助等。在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项目征收补偿过程中,征集房屋补偿单位蒲州街道办事处与个别被征收人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给予相关安置房增购补偿。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向蒲州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内容为“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会展路西侧)征地房屋补偿(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蒲州街道办事处与各被征收人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书中明确记载的作为签订补充协议书依据的有关会议纪要和一事一议”。蒲州街道检索查询后,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关于陈富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回复称“……经本机关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因补充协议书引用的是格式模板,并非每份补偿协议书都有对应的‘会议纪要’和‘一事一议’,而且针对部分户的情况,本机关只有内部的开会记录,并没有形成会议纪要。”后申请人就上述蒲州街道的答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7月21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381行初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会议记录因属于内部讨论记录可豁免公开,但蒲州街道办事处在上述诉讼过程中仍向申请人公开了内部的开会记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办件通知单、补正通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及补充协议、办公系统关键字检索截图、查阅纸质档案照片、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政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结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方公龙〔2015〕4号)已明确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的房屋征收机构是被申请人下属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故被申请人作为龙湾行政区划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负有公开房屋征收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至于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实质属于咨询问题,对该行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之规定,结合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未列明所申请信息具体的文号、名称等事项,但该申请指向涉及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充协议书》项下给予安置房增购补偿的特定内容的政策文件,具有较强的特征性,描述内容较为明确,故被申请人的答复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实体上,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二,其中对于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即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已在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龙湾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发〔2014〕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并告知具体网址。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该项答复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对此予以认可,不再展开赘述。对于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即《补充协议书》项下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包括相关的实施细则、一事一议、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被申请人在龙湾区系统办公系统中以“蒲州街道会议”、“蒲州街道下埠村”、“下埠村会议”、“下埠村”、“蒲州街道一事一议”、“会展路西侧”等为关键词,不限年份进行检索,同时也查阅了纸质档案,均未查询到所申请公开信息。另考虑到申请人提及的《补充协议书》系征地房屋补偿单位蒲州街道办事处与特定被征迁人具体签订的,且蒲州街道办事处也曾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签订《补充协议书》依据的有关会议纪要和一事一议作出答复,主要答复内容为:《补充协议书》引用的是格式模板,经检索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该单位只有针对部分户的内部的开会记录。因此,综合办公系统检索页面截图、纸质档案查询照片等在案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查询检索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检索和告知义务,该项答复内容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作出与撤销答复基本相同的答复,所答复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其公开的内容并不是全部的补偿政策和依据……”的异议理由并不成立。首先,被申请人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扩大了办公系统关键字检索范围,并查阅了单位的纸质档案,结合调查取得的新证据补充认定相关事实,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次,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本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获知实际上亦存在2016年以后形成的针对部分户增购的内部开会记录”指的是蒲州街道办事处掌握的相关材料,用以论证“被申请人将检索年份限定在2015年、2016年明显不当”的观点,而被申请人并非制作、获取、保存该内部开会记录的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开的职责。再次,被申请人与蒲州街道办事处为两个独立行政机关,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应当向蒲州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不能直接建议联系蒲州街道办事处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最后,申请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殊补助补贴等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政策依据应当公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应是公民申请时行政机关已有的已经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经合理检索未发现所申请公开信息,确认其没有进行制作或保存,并不具备公开的基础。

程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3年10月10日重新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0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已经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限。至于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截止期限为15日诉讼期限加上20个工作日”,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具有事实依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超过法定期限予以答复,因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该答复书不必撤销,应当依法确认程序轻微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的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温龙政复〔2023〕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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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42号

申请人:陈某平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一、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二、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包括相关的实施细则、一事一议、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的信息,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补正说明及补充材料,包括蒲州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主要答复内容包括:1、关于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中奖励政策和标准。经检索查询,现提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龙湾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发〔2014〕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供参考。2、关于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经检索查询,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建议咨询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电话:057********77)。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8月18日,复议机关作出温龙政复〔2023〕94号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答复。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才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0月12日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与被撤销的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基本相同。

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其答复与被撤销答复基本相同,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向复议机关了解到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已经签收温龙政复〔2023〕94号复议决定书,到案涉的行政行为作出已经远超20个工作日。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在行政复议机关已经查明存在相关会议记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作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与事实不符。第四,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申请人作为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机构,依法负有公开房屋征收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其对某街道办事处在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蒲州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本应当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核查是否存在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但其直接建议申请人联系蒲州街道办事处,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最后,根据《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三点第八条之规定,特殊补贴补助应当公开。被征收对象中各种特殊情况需进行补助、补贴时,其适用条件、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据《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全部法律法规、实施办法、配套政策等政策依据,并通过政府网站、印制宣传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被征收人进行宣传和解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有对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收与补偿实行全过程监督的法定职责,并对征地房屋补偿单位(蒲州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下埠村会展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虽然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的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属于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又作出与撤销答复基本相同的答复,所答复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其公开的内容并不是全部的补偿政策和依据,也反映了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此,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实质属于咨询问题,对该行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申请人申请事项实质属于对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房屋征收补偿及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依据的咨询。被申请人本着便民原则,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进行答复,不改变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咨询性质。而咨询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二、被复政府信息公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补正说明,明确申请内容为;“一、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二、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包括相关的实施细则、一事一议、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针对该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8月18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重新检索,于2023年10月10日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答复内容如下:对于申请事项一“关于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被申请人提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发〔2014〕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供参考,其中2014年文件已废止,上述2个文件均已在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网上公开并提供具体网址。关于申请事项二“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经电子和纸质检索查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该补充协议系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故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蒲州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1、对于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时间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温龙政复〔2023〕94号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说明了申请人若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经向区政府了解,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截止期限为15日诉讼期限加上20个工作日,正好为2023年10月10日。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依法行政原则。2、对于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尽合理检索义务证明未存在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二事项。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2015年、2016年OA电子信息进行检索。被复政府信息公开作出时,被申请人已重新进行检索。在OA上进行检索时并未局限于2015年和2016年,同时对纸质档案进行检索。此次信息公开检索与前此信息公开检索的内容不同,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另,根据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并无行政复议机关在被申请人处查明存在相关会议记录的事实。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以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一、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二、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包括相关的实施细则、一事一议、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或者电子邮件,信息获取方式为邮寄快递。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补正通知书》,认为有关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不准确,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按照要求作出补正。2023年3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明确不改变申请内容,并提供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与8名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1、关于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中奖励政策和标准。经检索查询,现提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龙湾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发〔2014〕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供参考。2、关于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经检索查询,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建议咨询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电话:057********77)”。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8月18日,本机关作出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纠错理由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自2015年启动以来是持续进行的,且本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获知实际上亦存在2016年以后形成的针对部分户增购的内部开会记录。因此,被申请人将检索年份限定在2015年、2016年明显不当,不能视为其已穷尽检索义务。同时,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行政复议答复过程中均没有提及是否就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此项信息查阅纸质档案”,实质是认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公开事项二未尽到检索义务。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则于次日进行签收。

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处理,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龙政复〔2023〕94号),本机关重新进行检索。经审查,现重新答复如下:关于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经检索,现提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龙湾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发〔2014〕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供参考,其中2014年文件已废止,上述2个文件均已在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网上公开,具体网址分别为……关于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经龙湾区协同办公系统检索和查阅现存纸质档案,你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无法予以提供。建议咨询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电话:057********77)……”。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邮寄案涉答复书,申请人于同日进行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的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另查明,温州市人民政府曾发布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明确《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自2015年12月4日起实施,并将该房屋补偿方案作为公告附件同步予以公示,方案内容涉及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地块的货币补偿奖励、新购房屋补助、征地补偿房屋奖励政策、提前搬迁奖励、入户评估奖励、搬迁补助、移装固定设施补助等。在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项目征收补偿过程中,征集房屋补偿单位蒲州街道办事处与个别被征收人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给予相关安置房增购补偿。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向蒲州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内容为“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会展路西侧)征地房屋补偿(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蒲州街道办事处与各被征收人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书中明确记载的作为签订补充协议书依据的有关会议纪要和一事一议”。蒲州街道检索查询后,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关于陈富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回复称“……经本机关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因补充协议书引用的是格式模板,并非每份补偿协议书都有对应的‘会议纪要’和‘一事一议’,而且针对部分户的情况,本机关只有内部的开会记录,并没有形成会议纪要。”后申请人就上述蒲州街道的答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7月21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381行初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会议记录因属于内部讨论记录可豁免公开,但蒲州街道办事处在上述诉讼过程中仍向申请人公开了内部的开会记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办件通知单、补正通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及补充协议、办公系统关键字检索截图、查阅纸质档案照片、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政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结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方公龙〔2015〕4号)已明确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的房屋征收机构是被申请人下属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故被申请人作为龙湾行政区划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负有公开房屋征收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至于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实质属于咨询问题,对该行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之规定,结合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未列明所申请信息具体的文号、名称等事项,但该申请指向涉及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充协议书》项下给予安置房增购补偿的特定内容的政策文件,具有较强的特征性,描述内容较为明确,故被申请人的答复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实体上,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二,其中对于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即龙湾区蒲州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已在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龙湾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发〔2014〕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并告知具体网址。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该项答复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对此予以认可,不再展开赘述。对于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即《补充协议书》项下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增购补偿的政策、标准和依据,包括相关的实施细则、一事一议、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被申请人在龙湾区系统办公系统中以“蒲州街道会议”、“蒲州街道下埠村”、“下埠村会议”、“下埠村”、“蒲州街道一事一议”、“会展路西侧”等为关键词,不限年份进行检索,同时也查阅了纸质档案,均未查询到所申请公开信息。另考虑到申请人提及的《补充协议书》系征地房屋补偿单位蒲州街道办事处与特定被征迁人具体签订的,且蒲州街道办事处也曾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签订《补充协议书》依据的有关会议纪要和一事一议作出答复,主要答复内容为:《补充协议书》引用的是格式模板,经检索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该单位只有针对部分户的内部的开会记录。因此,综合办公系统检索页面截图、纸质档案查询照片等在案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查询检索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检索和告知义务,该项答复内容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作出与撤销答复基本相同的答复,所答复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其公开的内容并不是全部的补偿政策和依据……”的异议理由并不成立。首先,被申请人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扩大了办公系统关键字检索范围,并查阅了单位的纸质档案,结合调查取得的新证据补充认定相关事实,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次,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本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获知实际上亦存在2016年以后形成的针对部分户增购的内部开会记录”指的是蒲州街道办事处掌握的相关材料,用以论证“被申请人将检索年份限定在2015年、2016年明显不当”的观点,而被申请人并非制作、获取、保存该内部开会记录的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开的职责。再次,被申请人与蒲州街道办事处为两个独立行政机关,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应当向蒲州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不能直接建议联系蒲州街道办事处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最后,申请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殊补助补贴等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政策依据应当公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应是公民申请时行政机关已有的已经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经合理检索未发现所申请公开信息,确认其没有进行制作或保存,并不具备公开的基础。

程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温龙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3年10月10日重新作出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0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已经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限。至于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截止期限为15日诉讼期限加上20个工作日”,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具有事实依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超过法定期限予以答复,因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该答复书不必撤销,应当依法确认程序轻微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的温龙住建依复〔2023〕第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