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温龙政复【2024】124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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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元瑞贸易有限公司: 史珊妹因不服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订单编号:3768713929522172320),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你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订单编号:3768713929522172320),并责令其依法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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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元瑞贸易有限公司: 史珊妹因不服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订单编号:3768713929522172320),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你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订单编号:3768713929522172320),并责令其依法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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