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2/2024-51374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根据《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温龙资管办〔2023〕1号)要求,各行业监督部门需制定定标操作细则。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探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规范工程定标操作流程,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制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1〕11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温资管办〔2023〕14号)、《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试行)》(温龙资管办〔2023〕1号)。
四、主要内容
本次定标细则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充分竞争、评优定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二)施工招标(包括EPC、代建项目)、设计、勘察、全过程工程咨询等项目招标控制价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应实施评定分离;
(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公示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投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
(四)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
(五)招标人应按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组长、成员及备选库,确定定标监督小组;
(六)定标委员会在定标过程中进行择优时,应同时考虑比劣因素;
(七)定标会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由定标委员会、监督小组等有关人员参会,遵守会议纪律,完成会议各项流程;
(八)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九)定标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中标结果公示,将定标报告随项目书面情况报告一起上报备案;
(十)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的不同情形;
(十一)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十二)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评定分离”的内控机制;
(十三)招标人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行政监督部门将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五、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湾新区建设局、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科室: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理站
解读人:陈谡
联系电话:0577-86966720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2/2024-51374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根据《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温龙资管办〔2023〕1号)要求,各行业监督部门需制定定标操作细则。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探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规范工程定标操作流程,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制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1〕11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温资管办〔2023〕14号)、《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试行)》(温龙资管办〔2023〕1号)。 四、主要内容 本次定标细则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充分竞争、评优定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二)施工招标(包括EPC、代建项目)、设计、勘察、全过程工程咨询等项目招标控制价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应实施评定分离; (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公示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投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 (四)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 (五)招标人应按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组长、成员及备选库,确定定标监督小组; (六)定标委员会在定标过程中进行择优时,应同时考虑比劣因素; (七)定标会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由定标委员会、监督小组等有关人员参会,遵守会议纪律,完成会议各项流程; (八)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九)定标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中标结果公示,将定标报告随项目书面情况报告一起上报备案; (十)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的不同情形; (十一)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十二)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评定分离”的内控机制; (十三)招标人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行政监督部门将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五、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湾新区建设局、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科室: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理站 解读人:陈谡 联系电话:0577-86966720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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