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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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65号 申请人:赵某生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提出的举报编号为:1330303002023082573327923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平台答复,该行为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时间应至2023年11月11日,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行政复议受理时限,申请人若对被申请人行为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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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65号 申请人:赵某生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提出的举报编号为:1330303002023082573327923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平台答复,该行为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时间应至2023年11月11日,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行政复议受理时限,申请人若对被申请人行为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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