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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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61号 申请人:张某兰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温龙综信访答字〔2023〕4号),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复议称“申请人房屋于2005年左右因某村某街的道路扩建被拆除,没有给予补偿,2016年修复重建,但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在未经法律程序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和12月29 日对该房屋进行两次拆除,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应予以补偿或者恢复原状”。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内容虽然为不服信访答复,但实际复议请求指向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申请人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故其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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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61号 申请人:张某兰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温龙综信访答字〔2023〕4号),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复议称“申请人房屋于2005年左右因某村某街的道路扩建被拆除,没有给予补偿,2016年修复重建,但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在未经法律程序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和12月29 日对该房屋进行两次拆除,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应予以补偿或者恢复原状”。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内容虽然为不服信访答复,但实际复议请求指向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申请人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故其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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