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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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52号 申请人:李某波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某波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为133030300202308201296723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经被申请人多次联系申请人进行核实、协调、处理,故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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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52号 申请人:李某波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某波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为133030300202308201296723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经被申请人多次联系申请人进行核实、协调、处理,故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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