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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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40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阳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以有关争议已化解为由,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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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40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阳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以有关争议已化解为由,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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