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27号
发布日期:2024-06-19 14:17:18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27号

申请人:张某峰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于2023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6月16日,申请人购买了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所销售的卷烟机产品,订单号: 230616-545951641220323。2023年6月21日申请人收到后发现该商品电源适配器全部都是英文的,无任何中文标识,未经过国家强制3c认证。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违法行为。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是依法依规,理由充分。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0303002023071158130394)举报称“2023年6月16日在某商城某礼品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商品卷烟机。用了之后发现产品不如宣传的那么好,并且商品插头都是英文,没有中文标识,并且没有3c认证。 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并且该商品没有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是个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7条,商品没有3c认证,并且是个三无产品。并且对于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告知我被投诉商家提供3c证明。全部都英文插头,都没中文,都能证明对方有3c真厉害。怎么确定有3c认证那,反正咱也不知道。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依法处理商家,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对举报者进行依法赔偿,并且适当给予奖励。希望贵部门立案调查,并且出具书面文件,告知处理结果,不得包庇,如果还不能解决我只能走行政复议了。”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举报涉及的卷烟器配套的电源适配器贴有中文标签,标签含有“电源适配器;型号:QC-5001输入: AC100-240V 50/60HZ输出: 9V-2A......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及CCC认证标识等标识。第三人提供了编号为“202***********7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现场执法人员将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照片交第三人辨认,第三人确认卷烟机主机与该公司销售的是同款但无法确认该卷烟机的电源适配器是否是其公司销售的,其销售的均有中文标签。被申请人认为: 因无法确认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中的电源适配器是第三人销售给申请人,且第三人提出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 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的立案条件,本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合规。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 (一)不予立案决定前,从未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被申请人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申请人的举报应当提供足够证明其购买的商品是第三人销售给申请人的证据,举报件核查过程中,第三人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致违法事实不足。(二)被申请人未告知司法救济途径,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认为: 未告知司法救济途径,不影响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也已实现了司法救济,因此,不构成程序违法。(三) 要求被申请人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认为: 因证据无法有效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对申请人的举报奖励也无从谈起,无需答复。(四)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未告知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上述条款规定只要求被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的决定,并未要求执法部门作出不予立案需告知依据的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已通过平台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因此不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温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0303002023071158130394)举报称“2023年6月16日在某商城某礼品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商品卷烟机。用了之后发现产品不如宣传的那么好,并且商品插头都是英文,没有中文标识,并且没有3c认证。”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举报涉及的卷烟器配套的电源适配器贴有中文标签,标签含有“电源适配器;型号:QC-5001输入: AC100-240V 50/60HZ输出: 9V-2A......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及CCC认证标识等标识。第三人提供了编号为“202***********7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拼多多平台购物页面截图、被投诉产品外包装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被举报商品照片、3C证书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人12315举报数量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0303002023071158130394)举报其主要内容为:“2023年6月16日在某商城某礼品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商品卷烟机。商品插头都是英文,没有中文标识,并且没有3c认证。”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核查延期决定。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上述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举报涉及的卷烟器配套的电源适配器贴有中文标签,标签含有“电源适配器;型号:QC-5001输入: AC100-240V 50/60HZ输出: 9V-2A......汕头市菲博纳斯科技有限公司”及CCC认证标识等标识。第三人提供了编号为“202***********7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现场执法人员将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照片交第三人辨认,第三人确认卷烟机主机与该公司销售的是同款但无法确认该卷烟机的电源适配器是否是其公司销售的,其销售的均有中文标签。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该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上述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编号:1330303002023071158130394)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温龙政复〔2023〕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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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27号

申请人:张某峰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于2023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6月16日,申请人购买了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所销售的卷烟机产品,订单号: 230616-545951641220323。2023年6月21日申请人收到后发现该商品电源适配器全部都是英文的,无任何中文标识,未经过国家强制3c认证。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违法行为。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是依法依规,理由充分。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0303002023071158130394)举报称“2023年6月16日在某商城某礼品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商品卷烟机。用了之后发现产品不如宣传的那么好,并且商品插头都是英文,没有中文标识,并且没有3c认证。 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并且该商品没有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是个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7条,商品没有3c认证,并且是个三无产品。并且对于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告知我被投诉商家提供3c证明。全部都英文插头,都没中文,都能证明对方有3c真厉害。怎么确定有3c认证那,反正咱也不知道。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依法处理商家,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对举报者进行依法赔偿,并且适当给予奖励。希望贵部门立案调查,并且出具书面文件,告知处理结果,不得包庇,如果还不能解决我只能走行政复议了。”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举报涉及的卷烟器配套的电源适配器贴有中文标签,标签含有“电源适配器;型号:QC-5001输入: AC100-240V 50/60HZ输出: 9V-2A......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及CCC认证标识等标识。第三人提供了编号为“202***********7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现场执法人员将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照片交第三人辨认,第三人确认卷烟机主机与该公司销售的是同款但无法确认该卷烟机的电源适配器是否是其公司销售的,其销售的均有中文标签。被申请人认为: 因无法确认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中的电源适配器是第三人销售给申请人,且第三人提出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 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的立案条件,本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合规。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 (一)不予立案决定前,从未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被申请人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申请人的举报应当提供足够证明其购买的商品是第三人销售给申请人的证据,举报件核查过程中,第三人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致违法事实不足。(二)被申请人未告知司法救济途径,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认为: 未告知司法救济途径,不影响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也已实现了司法救济,因此,不构成程序违法。(三) 要求被申请人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认为: 因证据无法有效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对申请人的举报奖励也无从谈起,无需答复。(四)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未告知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上述条款规定只要求被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的决定,并未要求执法部门作出不予立案需告知依据的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已通过平台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因此不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温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0303002023071158130394)举报称“2023年6月16日在某商城某礼品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商品卷烟机。用了之后发现产品不如宣传的那么好,并且商品插头都是英文,没有中文标识,并且没有3c认证。”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举报涉及的卷烟器配套的电源适配器贴有中文标签,标签含有“电源适配器;型号:QC-5001输入: AC100-240V 50/60HZ输出: 9V-2A......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及CCC认证标识等标识。第三人提供了编号为“202***********7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拼多多平台购物页面截图、被投诉产品外包装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被举报商品照片、3C证书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人12315举报数量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0303002023071158130394)举报其主要内容为:“2023年6月16日在某商城某礼品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商品卷烟机。商品插头都是英文,没有中文标识,并且没有3c认证。”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核查延期决定。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上述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举报涉及的卷烟器配套的电源适配器贴有中文标签,标签含有“电源适配器;型号:QC-5001输入: AC100-240V 50/60HZ输出: 9V-2A......汕头市菲博纳斯科技有限公司”及CCC认证标识等标识。第三人提供了编号为“202***********7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现场执法人员将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照片交第三人辨认,第三人确认卷烟机主机与该公司销售的是同款但无法确认该卷烟机的电源适配器是否是其公司销售的,其销售的均有中文标签。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该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上述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编号:1330303002023071158130394)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