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25号
发布日期:2024-06-17 15:04:12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25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编号: WX20230807FC7NYCZJ)信访回复。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决定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此前,申请人于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发起投诉 (事项编号:WX20230807FC7NYCZJ),龙湾区住建局的答复存在诸多问题。问题如下:问题一、该局答复“我局已督促新城悦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截至目前,未有物业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示相关承接查验资料,故所谓“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不实。问题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现请你局或开发商向本人以书面形式出示承接查验手续,该部门避而不谈。”问题三、该局答复“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截至目前,该部门作出答复已超一个月,物业至今仍拒不提供公示。故所谓“近期将在小区公示”不实。对此,本人要求撤销该部门无效答复,并对本人信访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807FC7NYCZJ,主要内容为:“本人系某府小区业主。本人从其他业主处了解到,小区物业出示的承接查验手续为无效手续,且上方没有签字以及具体信息。依据国家住建部出台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第四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本人作为业主,现请你局或开发商向本人以书面形式出示承接查验手续。”2023 年8月9 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一、我局已督促某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小区的管理,要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二、经核,我局已督促某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关于某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局会将该情况纳入2023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同时,待业委会成立后,将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划归业委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 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联系方式:0577-8635XXXX”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某府业主向被申请人信访平台反映查验手续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房开已经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承接协议,对于申请人提出物业没有向申请人提供承接查验手续,被申请人已督促新城和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关于澜悦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被申请人会将该情况纳入 2023 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申请人已经多次就同一事实向信访平台提出查验手续问题并申请行政复议 (温龙政复答字〔2023〕222号,温龙政复答字〔2023〕 223号),且该事项属于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事项,被申请人已经一一作出解答。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对于申请人的复议应予以驳回。复议答复期间,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暂无法化解,被申请人将进一步沟通争取化解争议。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问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物业承接查验的主体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第三人与本案不其有关联性。况且,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回复中已经明确了,对于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承接查验报告已经进行督促,并对相应情况纳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已经尽到监管职能。并且,申请人在温龙政复〔2023〕222号、223号中就同一事项提出了行政复议,依法不应予以重复处理。

综上,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807FC7NYCZJ,主要内容为:“本人系某府小区业主。本人从其他业主处了解到,小区物业出示的承接查验手续为无效手续,且上方没有签字以及具体信息。依据国家住建部出台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第四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本人作为业主,现请你局或开发商向本人以书面形式出示承接查验手续。”2023 年8月9 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一、我局已督促某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小区的管理,要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二、经核,我局已督促某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关于某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局会将该情况纳入2023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同时,待业委会成立后,将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划归业委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 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联系方式:0577-8635XXXX”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普通发票、信访平台截图、身份证明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等,第三人提供书面陈述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案中,2023年8月7日申请人通过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信访件编号:WX20230807FC7NYCZJ,其主要内容为:“要求被申请人或开发商向本人以书面形式出示承接查验手续”

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对编号为WX202307310NGXQOQK (主要内容为:“要求被申请人将承接查验相关证明发送、邮寄材料给申请人并对物业方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 年9 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案号为温龙政复〔2023〕222号)。

因本机关已在温龙政复〔2023〕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发送、邮寄等形式提供承接查验手续等信访内容作出决定,故本次决定不再赘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温龙政复〔2023〕225号

发布日期:2024-06-17 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25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编号: WX20230807FC7NYCZJ)信访回复。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决定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此前,申请人于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发起投诉 (事项编号:WX20230807FC7NYCZJ),龙湾区住建局的答复存在诸多问题。问题如下:问题一、该局答复“我局已督促新城悦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截至目前,未有物业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示相关承接查验资料,故所谓“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不实。问题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现请你局或开发商向本人以书面形式出示承接查验手续,该部门避而不谈。”问题三、该局答复“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截至目前,该部门作出答复已超一个月,物业至今仍拒不提供公示。故所谓“近期将在小区公示”不实。对此,本人要求撤销该部门无效答复,并对本人信访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807FC7NYCZJ,主要内容为:“本人系某府小区业主。本人从其他业主处了解到,小区物业出示的承接查验手续为无效手续,且上方没有签字以及具体信息。依据国家住建部出台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第四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本人作为业主,现请你局或开发商向本人以书面形式出示承接查验手续。”2023 年8月9 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一、我局已督促某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小区的管理,要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二、经核,我局已督促某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关于某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局会将该情况纳入2023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同时,待业委会成立后,将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划归业委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 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联系方式:0577-8635XXXX”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某府业主向被申请人信访平台反映查验手续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房开已经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承接协议,对于申请人提出物业没有向申请人提供承接查验手续,被申请人已督促新城和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关于澜悦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被申请人会将该情况纳入 2023 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申请人已经多次就同一事实向信访平台提出查验手续问题并申请行政复议 (温龙政复答字〔2023〕222号,温龙政复答字〔2023〕 223号),且该事项属于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事项,被申请人已经一一作出解答。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对于申请人的复议应予以驳回。复议答复期间,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暂无法化解,被申请人将进一步沟通争取化解争议。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问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物业承接查验的主体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第三人与本案不其有关联性。况且,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回复中已经明确了,对于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承接查验报告已经进行督促,并对相应情况纳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已经尽到监管职能。并且,申请人在温龙政复〔2023〕222号、223号中就同一事项提出了行政复议,依法不应予以重复处理。

综上,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807FC7NYCZJ,主要内容为:“本人系某府小区业主。本人从其他业主处了解到,小区物业出示的承接查验手续为无效手续,且上方没有签字以及具体信息。依据国家住建部出台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第四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本人作为业主,现请你局或开发商向本人以书面形式出示承接查验手续。”2023 年8月9 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一、我局已督促某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小区的管理,要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二、经核,我局已督促某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关于某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局会将该情况纳入2023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同时,待业委会成立后,将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划归业委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 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联系方式:0577-8635XXXX”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普通发票、信访平台截图、身份证明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等,第三人提供书面陈述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案中,2023年8月7日申请人通过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信访件编号:WX20230807FC7NYCZJ,其主要内容为:“要求被申请人或开发商向本人以书面形式出示承接查验手续”

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对编号为WX202307310NGXQOQK (主要内容为:“要求被申请人将承接查验相关证明发送、邮寄材料给申请人并对物业方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 年9 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案号为温龙政复〔2023〕222号)。

因本机关已在温龙政复〔2023〕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发送、邮寄等形式提供承接查验手续等信访内容作出决定,故本次决定不再赘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