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22号
发布日期:2024-06-17 14:34:41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22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对编号为WX202307310NGXQOQK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此前,申请人于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发起投诉(事项编号WX202307310NGXQOQK),被申请人答复存在诸多问题,问题如下:

问题一、被申请人表示“经核实,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在该份投诉内容中,申请人并未提出枯死苗木相关问题,故被申请人此举属答非所问。

问题二、被申请人表示“我局已督促新城悦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小区的管理,要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该条答复内容纯属空话,未有任何实质性意义,该物业公司仍拒不出示相关承接查验手续。

问题三、被申请人表示“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截至目前,未有任何一位物业工作人员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故该答复失实,且属无效答复,且被申请人仅听取物业一面之词即肆意答复。

问题四、被申请人表示“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该答复至今,已仅一个半月,仍未公示,故该答复属无效答复,属糊弄申请人。

问题五、申请人在信访中明确表示“申请人有权向你局索要承接查验相关证明,请你局及时向申请人发送、部寄材料。”被申请人对该问题避而不谈,未作出答复。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该部门无效答复,并对申请人信访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

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7310NGXQOQK,主要内容为:“本人是龙湾某府小区业主。现小区绿化大面积坏死,多处施工未完工。针对以上现象,本人向小区物业索要承接查验手续,证明其从地产方接收之合法性,最终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因此,该物业承接查验相关手续,你局留有存档及材料,切勿推卸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承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一、经核实,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二、我局已督促某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小区的管理,要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三、经核,我局已督促某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关于某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局会将该情况纳入2023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同时,待业委会成立后,将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划归业委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区住建局(质安站)联系方式:0577-8696XXXX:(物业管理科)联系方式:0577-8635XXXX。”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

某府业主向被申请人信访平台反映查验手续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

房开已经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承接协议,对于申请人提出物业没有向申请人提供承接查验手续,被申请人已督促新城和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关于某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被申请人会将该情况纳入2023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

申请人通过信访平台反映情况,信访平台不处理申请人提出承接查验相关证明发送、邮寄公开事务。

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事项,被申请人已经一一作出解答。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对于申请人的复议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物业承接查验的主体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陈述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本案中,被申请人回复已名曲,对于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承接查验报告已经进行督促,并对相应情况纳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已经尽到监管职能。

综上,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于信访平台提请信访,编号:WX20230216S65GQJU6,编号WX202307310NGXQOQK,主要内容为:“本人是龙湾某府小区业主。现小区绿化大面积坏死,多处施工未完工。针对以上现象,本人向小区物业索要承接查验手续,证明其从地产方接收之合法性,最终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因此,该物业承接查验相关手续,你局留有存档及材料,切勿推卸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承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一、经核实,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二、我局已督促某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小区的管理,要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三、经核,我局已督促某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关于某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局会将该情况纳入2023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同时,待业委会成立后,将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划归业委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区住建局(质安站)联系方式:0577-8696XXXX:(物业管理科)联系方式:0577-8635XXXX。”

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所回复不服,提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申请人作为业主对承接查验事项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对其相关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责令改正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其答复中称已联系物业公司,由其向申请人提供承接查验材料,亦无相关证据证实,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对编号为WX202307310NGXQOQK投诉作出的答复,并于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温龙政复〔2023〕222号

发布日期:2024-06-17 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22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对编号为WX202307310NGXQOQK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此前,申请人于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发起投诉(事项编号WX202307310NGXQOQK),被申请人答复存在诸多问题,问题如下:

问题一、被申请人表示“经核实,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在该份投诉内容中,申请人并未提出枯死苗木相关问题,故被申请人此举属答非所问。

问题二、被申请人表示“我局已督促新城悦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小区的管理,要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该条答复内容纯属空话,未有任何实质性意义,该物业公司仍拒不出示相关承接查验手续。

问题三、被申请人表示“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截至目前,未有任何一位物业工作人员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故该答复失实,且属无效答复,且被申请人仅听取物业一面之词即肆意答复。

问题四、被申请人表示“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该答复至今,已仅一个半月,仍未公示,故该答复属无效答复,属糊弄申请人。

问题五、申请人在信访中明确表示“申请人有权向你局索要承接查验相关证明,请你局及时向申请人发送、部寄材料。”被申请人对该问题避而不谈,未作出答复。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该部门无效答复,并对申请人信访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

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7310NGXQOQK,主要内容为:“本人是龙湾某府小区业主。现小区绿化大面积坏死,多处施工未完工。针对以上现象,本人向小区物业索要承接查验手续,证明其从地产方接收之合法性,最终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因此,该物业承接查验相关手续,你局留有存档及材料,切勿推卸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承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一、经核实,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二、我局已督促某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小区的管理,要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三、经核,我局已督促某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关于某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局会将该情况纳入2023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同时,待业委会成立后,将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划归业委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区住建局(质安站)联系方式:0577-8696XXXX:(物业管理科)联系方式:0577-8635XXXX。”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

某府业主向被申请人信访平台反映查验手续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

房开已经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承接协议,对于申请人提出物业没有向申请人提供承接查验手续,被申请人已督促新城和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关于某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被申请人会将该情况纳入2023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

申请人通过信访平台反映情况,信访平台不处理申请人提出承接查验相关证明发送、邮寄公开事务。

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事项,被申请人已经一一作出解答。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对于申请人的复议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物业承接查验的主体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陈述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本案中,被申请人回复已名曲,对于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承接查验报告已经进行督促,并对相应情况纳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已经尽到监管职能。

综上,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于信访平台提请信访,编号:WX20230216S65GQJU6,编号WX202307310NGXQOQK,主要内容为:“本人是龙湾某府小区业主。现小区绿化大面积坏死,多处施工未完工。针对以上现象,本人向小区物业索要承接查验手续,证明其从地产方接收之合法性,最终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因此,该物业承接查验相关手续,你局留有存档及材料,切勿推卸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承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一、经核实,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二、我局已督促某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小区的管理,要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三、经核,我局已督促某物业必须保障小区业主对承接查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回复已与投诉人沟通并会提供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关于某府小区承接查验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局会将该情况纳入2023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并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关于物业将物业用房出租事项,目前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已按照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好台账,近期将在小区公示;同时,待业委会成立后,将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划归业委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区住建局(质安站)联系方式:0577-8696XXXX:(物业管理科)联系方式:0577-8635XXXX。”

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所回复不服,提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申请人作为业主对承接查验事项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对其相关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责令改正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其答复中称已联系物业公司,由其向申请人提供承接查验材料,亦无相关证据证实,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对编号为WX202307310NGXQOQK投诉作出的答复,并于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