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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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21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1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此前,申请人于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起投诉(事项编号WX2*************11),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答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1.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另外东大门车道宽度不符合规范,无人来处理,也没有解决方案”,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2.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花坛水景无法使用,没有处理方案”,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3.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此外,南门水晶石材也存在色差,不是使用天然石材,是染色板,而且现在没有正常投入使用,经常是干涸状态,到底是还漏着不能用,还是什么”,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4.被申请人表示“花坛石材问题已经维修完成”。但在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后,本人于2023年9月4日前往小区花坛石材处,发现石材破损问题依旧存在(相关证明见照片),故被申请人对花坛石材问题的回复不实。5.被申请人表示“我局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但自收到答复一个多月以来,梁的问题没有任何进展,被申请人也未就该问题进行后续反馈,其答复内容无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被申请人作为监管部门未经实地踏勘,直接根据房开公司的单方陈述作出相应的答复,其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1投诉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730UJ622J11,主要内容为:“龙湾区某府小区自2022年8月一期未完工竣备并强行交付后,目前小区一直处于瘫痪状态。龙湾住建说成立专班解决,但却派什么都不懂的工作人员来坐班糊弄。该部门局长于2023年4月28日来小区给业主开过协调会,信誓旦旦说钱到位了,会解决问题。但现在距离局长过来已经3个月过去了,小区仍然一塌糊涂,主要表现在:1.东大门前面市政道路被封,维修好几个月没进展,据说也是房开没钱建,导致小区东大门无法投入使用;另外东大门车道宽度不符合规范,无人来处理,也没有解决方案。2.东大门前面石材破损,杂乱无章;花坛水景无法使用,没有处理方案,石材全部刷油漆,要求全面整改。此外,南门水景石材也存在色差,不是使用天然石材,是染色板,而且现在没有正常投入使用,经常是干涸状态,到底是还漏着不能用,还是什么?3.小区负一层、二层地下室修了很多个月,但还在漏水,这些业主都拍照有证据;地下室断梁几个月了没人处理,住建说有部分业主阻挠所致,请不要睁眼说瞎话,我们要求公布阻挠人员名单,这个事情可大可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房开前期承诺的公区桌椅超时限也没有兑现,现在整个公区就没有可以休息的桌椅。5.公区地砖被撬,直至现在西大门处还没有铺好,这两天下雨,根本无法通行。6.整个架空层还是乱七八糟,破烂不堪。小区的门禁,人脸识别系统一直无法投入使用,业主安全得不到保障。上述只是某府小区目前的一小部分问题。吾悦广场这么赚钱,是拿着某府全体业主的购房款建设而成。现在商场运营得好好的,但留给某府业主一个烂摊子。强烈要求龙湾区政法委、区政府介入,为2041个业主讨回公道,让房开承担应有社会责任,加快整改进度,不要糊弄作假。”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核实,房开反馈,1.东门为市政道路维修,非房开所为,为配合市政道路维修,东门景观做适当调整,待道路维修完成会予以恢复。2.花坛石材问题已经维修完成。3.里面道路铺砖出现破损的,不平整的,房开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维修。现已完成95%。4.我局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5.地下室已基本维修完成,现正观察漏点,如发现漏点,及时修补。具体点位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和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6.架空层、室外软装、人脸识别等为提升事项。架空层已提升完成,室外软装已陆续进场中,人脸识别已正常使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区住建局(质安站),联系方式:057********19。”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某府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于2022年8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对于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东门车道宽度问题,被申请人已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的宽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房开提出三个东门优化调整方案供业主参考,业委会同意后执行。东门为市政道路维修,非房开所为,为配合市政道路维修,东门景观做适当调整,待道路维修完成会将花坛、水景予以恢复。南门水景已经督促责任单位保持开启,石材已维修完成。花坛石材问题。道路铺装出现破损的,不平整的,房开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维修。现已完成95%。关于梁的检测,被申请人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答复人专班工作人员在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所有业主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多次重复通过信访向被申请人提出并多次提起行政复议(温龙政复〔2023〕64号、温龙政复〔2023〕91号、温龙政复答字〔2023〕198号、温龙政复答字〔2023〕220号),且反映的问题属于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事项,被申请人已经一一作出解答。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对于申请人的复议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关于梁的检测鉴定,申请人与对应事项不具有关联性,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位于某府9幢,该幢楼并未有申请人所陈述的梁裂缝情况。关于东门、花坛等事宜,被申请人核查相应情况后对事实予以回复,已尽到监管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府小区9幢业主。2023年7月30日,申请人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事项编号为WX2*************11),反映某府小区公共部分存在诸多质量缺陷问题,分别为东大门的市政道路、车道宽度、铺砖石材、花坛水景和石材以及南门的水景和石材、地下室漏水、地下室断梁、公区休息桌椅、西大门等公区地砖、架空层、门禁人脸识别系统等,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房开落实整改责任。被申请人在收到案涉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8月7日在平台上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经核实,房开反馈,1.东门为市政道路维修,非房开所为,为配合市政道路维修,东门景观做适当调整,待道路维修完成会予以恢复。2.花坛石材问题已经维修完成。3.里面道路铺砖出现破损的,不平整的,房开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维修。现已完成95%。4.我局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5.地下室已基本维修完成,现正观察漏点,如发现漏点,及时修补。具体点位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和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6.架空层、室外软装、人脸识别等为提升事项。架空层已提升完成,室外软装已陆续进场中,人脸识别已正常使用。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1投诉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某府小区第5幢、第6幢地下室顶板梁开裂问题所作回复无效,本机关于同年7月17日作出温龙政复〔2023〕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该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道路铺装问题所作回复无效,本机关于同年7月17日作出温龙政复〔2023〕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该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答复的截图、购房发票、照片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开公司关于工程整改提升相关事项投诉的回复、小区照片、温龙政复〔2023〕64号和温龙政复〔2023〕91号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认定其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以及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完全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投诉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申请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个别业主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有在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情况下,才认可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某府小区公共部分存在多项质量缺陷问题,分别为东大门的市政道路、车道宽度、铺砖石材、花坛水景和石材以及南门的水景和石材、地下室漏水、地下室断梁、公区休息桌椅、西大门等公区的地砖、架空层、门禁人脸识别系统等,其投诉举报事项均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被申请人的处理情况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尽管本案不做实体审查,但本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未一一回应申请人所反映的具体问题,回复内容存在个别遗漏。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均涉及某府小区公共部分,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实际影响申请人的个人权益,可如此回复在情理上确有不妥,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人章某聪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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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21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1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此前,申请人于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起投诉(事项编号WX2*************11),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答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1.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另外东大门车道宽度不符合规范,无人来处理,也没有解决方案”,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2.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花坛水景无法使用,没有处理方案”,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3.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此外,南门水晶石材也存在色差,不是使用天然石材,是染色板,而且现在没有正常投入使用,经常是干涸状态,到底是还漏着不能用,还是什么”,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4.被申请人表示“花坛石材问题已经维修完成”。但在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后,本人于2023年9月4日前往小区花坛石材处,发现石材破损问题依旧存在(相关证明见照片),故被申请人对花坛石材问题的回复不实。5.被申请人表示“我局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但自收到答复一个多月以来,梁的问题没有任何进展,被申请人也未就该问题进行后续反馈,其答复内容无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被申请人作为监管部门未经实地踏勘,直接根据房开公司的单方陈述作出相应的答复,其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1投诉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730UJ622J11,主要内容为:“龙湾区某府小区自2022年8月一期未完工竣备并强行交付后,目前小区一直处于瘫痪状态。龙湾住建说成立专班解决,但却派什么都不懂的工作人员来坐班糊弄。该部门局长于2023年4月28日来小区给业主开过协调会,信誓旦旦说钱到位了,会解决问题。但现在距离局长过来已经3个月过去了,小区仍然一塌糊涂,主要表现在:1.东大门前面市政道路被封,维修好几个月没进展,据说也是房开没钱建,导致小区东大门无法投入使用;另外东大门车道宽度不符合规范,无人来处理,也没有解决方案。2.东大门前面石材破损,杂乱无章;花坛水景无法使用,没有处理方案,石材全部刷油漆,要求全面整改。此外,南门水景石材也存在色差,不是使用天然石材,是染色板,而且现在没有正常投入使用,经常是干涸状态,到底是还漏着不能用,还是什么?3.小区负一层、二层地下室修了很多个月,但还在漏水,这些业主都拍照有证据;地下室断梁几个月了没人处理,住建说有部分业主阻挠所致,请不要睁眼说瞎话,我们要求公布阻挠人员名单,这个事情可大可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房开前期承诺的公区桌椅超时限也没有兑现,现在整个公区就没有可以休息的桌椅。5.公区地砖被撬,直至现在西大门处还没有铺好,这两天下雨,根本无法通行。6.整个架空层还是乱七八糟,破烂不堪。小区的门禁,人脸识别系统一直无法投入使用,业主安全得不到保障。上述只是某府小区目前的一小部分问题。吾悦广场这么赚钱,是拿着某府全体业主的购房款建设而成。现在商场运营得好好的,但留给某府业主一个烂摊子。强烈要求龙湾区政法委、区政府介入,为2041个业主讨回公道,让房开承担应有社会责任,加快整改进度,不要糊弄作假。”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核实,房开反馈,1.东门为市政道路维修,非房开所为,为配合市政道路维修,东门景观做适当调整,待道路维修完成会予以恢复。2.花坛石材问题已经维修完成。3.里面道路铺砖出现破损的,不平整的,房开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维修。现已完成95%。4.我局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5.地下室已基本维修完成,现正观察漏点,如发现漏点,及时修补。具体点位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和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6.架空层、室外软装、人脸识别等为提升事项。架空层已提升完成,室外软装已陆续进场中,人脸识别已正常使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区住建局(质安站),联系方式:057********19。”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某府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于2022年8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对于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东门车道宽度问题,被申请人已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的宽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房开提出三个东门优化调整方案供业主参考,业委会同意后执行。东门为市政道路维修,非房开所为,为配合市政道路维修,东门景观做适当调整,待道路维修完成会将花坛、水景予以恢复。南门水景已经督促责任单位保持开启,石材已维修完成。花坛石材问题。道路铺装出现破损的,不平整的,房开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维修。现已完成95%。关于梁的检测,被申请人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答复人专班工作人员在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所有业主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多次重复通过信访向被申请人提出并多次提起行政复议(温龙政复〔2023〕64号、温龙政复〔2023〕91号、温龙政复答字〔2023〕198号、温龙政复答字〔2023〕220号),且反映的问题属于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事项,被申请人已经一一作出解答。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对于申请人的复议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关于梁的检测鉴定,申请人与对应事项不具有关联性,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位于某府9幢,该幢楼并未有申请人所陈述的梁裂缝情况。关于东门、花坛等事宜,被申请人核查相应情况后对事实予以回复,已尽到监管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府小区9幢业主。2023年7月30日,申请人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事项编号为WX2*************11),反映某府小区公共部分存在诸多质量缺陷问题,分别为东大门的市政道路、车道宽度、铺砖石材、花坛水景和石材以及南门的水景和石材、地下室漏水、地下室断梁、公区休息桌椅、西大门等公区地砖、架空层、门禁人脸识别系统等,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房开落实整改责任。被申请人在收到案涉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8月7日在平台上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经核实,房开反馈,1.东门为市政道路维修,非房开所为,为配合市政道路维修,东门景观做适当调整,待道路维修完成会予以恢复。2.花坛石材问题已经维修完成。3.里面道路铺砖出现破损的,不平整的,房开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维修。现已完成95%。4.我局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5.地下室已基本维修完成,现正观察漏点,如发现漏点,及时修补。具体点位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和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6.架空层、室外软装、人脸识别等为提升事项。架空层已提升完成,室外软装已陆续进场中,人脸识别已正常使用。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1投诉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某府小区第5幢、第6幢地下室顶板梁开裂问题所作回复无效,本机关于同年7月17日作出温龙政复〔2023〕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该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道路铺装问题所作回复无效,本机关于同年7月17日作出温龙政复〔2023〕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该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答复的截图、购房发票、照片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开公司关于工程整改提升相关事项投诉的回复、小区照片、温龙政复〔2023〕64号和温龙政复〔2023〕91号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认定其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以及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完全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投诉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申请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个别业主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有在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情况下,才认可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某府小区公共部分存在多项质量缺陷问题,分别为东大门的市政道路、车道宽度、铺砖石材、花坛水景和石材以及南门的水景和石材、地下室漏水、地下室断梁、公区休息桌椅、西大门等公区的地砖、架空层、门禁人脸识别系统等,其投诉举报事项均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被申请人的处理情况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尽管本案不做实体审查,但本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未一一回应申请人所反映的具体问题,回复内容存在个别遗漏。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均涉及某府小区公共部分,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实际影响申请人的个人权益,可如此回复在情理上确有不妥,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人章某聪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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