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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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20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Y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此前,申请人于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起投诉(事项编号WX2*************1Y),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答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1.被申请人表示“我局将督促房开和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迄今为止,梁的问题没有任何进展,被申请人也未就该问题进行后续反馈。故该答复完全无效,未能实质解决问题。2.被申请人表示“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现气温已逐渐转凉,业主向房开询问是否更换补种,房开表示未接到相关通知,也从未同意被申请人所称“待温度适宜更换”。故该答复无效,未能实质解决问题。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Y投诉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3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1Y,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2023.4.28,其局长来到某府小区,承诺会对地下室大梁进行鉴定,会对绿化坏死、地下室漏水等问题进行修缮。现在一个都没做,局长出面是一种承诺,希望有信用,业主何去何从。”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核实,1.我局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2.地下室已基本维修完成,现正观察漏点,如若发现漏点,及时修补。具体点位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和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3.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区住建局(质安站),联系方式:0577-8696XXXX。”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2022年11月9日,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关于大梁的检测鉴定的问题,前期申请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作出温龙政复〔2023〕64号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会继续督促房开做好与业主协调沟通,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尽快落实检测和后续保修。对于枯死苗木的问题,此前建设单位已对小区景观苗木进行全面排查,枯死苗木已完成更换,小区绿化仍在保修期内。若存在养护不到位导致苗木枯死的,将于天气适宜时节进行更换,被申请人也会继续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保修整改工作。对于地下室漏水的问题,已基本维修完成,现正观察漏点,如若发现漏点,及时修补。被申请人专班工作人员在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所有业主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关于梁的检测鉴定,申请人与对应事项不具有关联性,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位于某府9幢,该幢楼并未有申请人所陈述的梁裂缝情况。关于苗木更换问题涉及公共部位的质保维修,申请人可根据质保维修的程序报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府小区9幢业主。2023年7月29日,申请人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事项编号为WX2*************1Y)。反映内容为:被申请人单位领导于2023年4月28日来到某府小区,承诺会对地下室大梁进行鉴定,对绿化坏死、地下室漏水等问题进行修缮,但现在一个都没做。被申请人在收到案涉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8月7日在平台上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经核实,1.被申请人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2.地下室已基本维修完成,现正观察漏点,如若发现漏点,及时修补。具体点位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和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3.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Y投诉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某府小区第5幢、第6幢地下室顶板梁开裂问题所作回复无效,本机关于同年7月17日作出温龙政复〔2023〕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该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答复的截图、购房发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维修通知函、评估报告、回顶方案、地下室检测方案、照片、房开公司关于地下室裂缝梁的回复、温龙政复〔2023〕64号决定书、房开公司关于工程整改提升相关事项投诉的回复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认定其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以及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完全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投诉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申请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个别业主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有在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情况下,才认可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某府小区公共部分存在多项质量缺陷问题,分别为地下室梁有裂缝、绿化苗木枯死、地下室漏水,其投诉举报事项均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被申请人的处理情况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人章慧聪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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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20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Y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此前,申请人于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起投诉(事项编号WX2*************1Y),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答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1.被申请人表示“我局将督促房开和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迄今为止,梁的问题没有任何进展,被申请人也未就该问题进行后续反馈。故该答复完全无效,未能实质解决问题。2.被申请人表示“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现气温已逐渐转凉,业主向房开询问是否更换补种,房开表示未接到相关通知,也从未同意被申请人所称“待温度适宜更换”。故该答复无效,未能实质解决问题。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Y投诉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3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1Y,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2023.4.28,其局长来到某府小区,承诺会对地下室大梁进行鉴定,会对绿化坏死、地下室漏水等问题进行修缮。现在一个都没做,局长出面是一种承诺,希望有信用,业主何去何从。”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核实,1.我局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2.地下室已基本维修完成,现正观察漏点,如若发现漏点,及时修补。具体点位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和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3.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区住建局(质安站),联系方式:0577-8696XXXX。”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2022年11月9日,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关于大梁的检测鉴定的问题,前期申请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作出温龙政复〔2023〕64号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会继续督促房开做好与业主协调沟通,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尽快落实检测和后续保修。对于枯死苗木的问题,此前建设单位已对小区景观苗木进行全面排查,枯死苗木已完成更换,小区绿化仍在保修期内。若存在养护不到位导致苗木枯死的,将于天气适宜时节进行更换,被申请人也会继续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保修整改工作。对于地下室漏水的问题,已基本维修完成,现正观察漏点,如若发现漏点,及时修补。被申请人专班工作人员在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所有业主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关于梁的检测鉴定,申请人与对应事项不具有关联性,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位于某府9幢,该幢楼并未有申请人所陈述的梁裂缝情况。关于苗木更换问题涉及公共部位的质保维修,申请人可根据质保维修的程序报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府小区9幢业主。2023年7月29日,申请人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事项编号为WX2*************1Y)。反映内容为:被申请人单位领导于2023年4月28日来到某府小区,承诺会对地下室大梁进行鉴定,对绿化坏死、地下室漏水等问题进行修缮,但现在一个都没做。被申请人在收到案涉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8月7日在平台上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经核实,1.被申请人将督促房开与业主做好协调,推进梁的检测鉴定工作。2.地下室已基本维修完成,现正观察漏点,如若发现漏点,及时修补。具体点位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和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3.房开反馈,原枯死苗木已更换,若有新增,待温度适宜更换。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编号WX2*************1Y投诉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某府小区第5幢、第6幢地下室顶板梁开裂问题所作回复无效,本机关于同年7月17日作出温龙政复〔2023〕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该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答复的截图、购房发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维修通知函、评估报告、回顶方案、地下室检测方案、照片、房开公司关于地下室裂缝梁的回复、温龙政复〔2023〕64号决定书、房开公司关于工程整改提升相关事项投诉的回复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认定其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以及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完全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投诉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申请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个别业主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有在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情况下,才认可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某府小区公共部分存在多项质量缺陷问题,分别为地下室梁有裂缝、绿化苗木枯死、地下室漏水,其投诉举报事项均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被申请人的处理情况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人章慧聪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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