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24-5108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等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4 08:50:22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字体:[ ]

《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科学发展的迫切需求,是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区正处“破局腾飞”拼经济的关键阶段,产业转型升级的突围阶段,发展现代服务业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近几年我区服务业经济快速发展,服务业新兴产业不断涌现,原有2022年实施的《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 号,引导作用下降,在此背景下着手服务业产业政策修改工作。

二、政策亮点

服务业政策的起草力求精炼、突出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行业覆盖全面。服务业政策在旧政策的基础上,融合新增了演艺、人力资源服务、法律服务、金融等内容,涉及10个重点行业或业态,内容更加全面,融合性更强。

二是目标导向清晰。服务业政策内容强调简要务实,精准引导,围绕企业主体引育、指标持续增长、项目提质升级以及获得上级荣誉的配套奖励等,删除原政策中部分缺少兑付条件的鼓励性和日常工作性内容,使服务业政策更具有吸引力和可操作性。

三是突出特色需求。针对我区有一定工作挖掘潜力的现代服务业培育、文化旅游等,以及我区相对较为薄弱的服务业上限、演艺经济等,制定具有本土特色或者比市级层面相对更高的鼓励条款,争取发挥事半功倍的成效。

三、主要内容

《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共包括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商贸业创新发展、支持现代会展经济发展、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大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力度、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发展、推动商贸行业数字化发展、大力扶持发展体育产业共10个部分,共40项条款。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

(一)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共有政策条款3条。包括大力引进服务业企业、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现代商贸业创新发展。共有政策条款10条。包括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增长奖励、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增长奖励、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新增纳统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新增限上个体工商户奖励、首店招引奖励、新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奖励、新建回收网点奖励、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奖励、促进核心商圈发展奖励等方面的奖励。

(三)支持现代会展经济发展。共有政策条款1条。支持展会经济发展奖励。

(四)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共有政策条款6条。主要包括新设或迁入律所(含分所)、迁入总所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鼓励律师人才引进、加强律师人才培养、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五)加大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力度。共有政策条款10条。主要包括鼓励新型旅游产品创建、鼓励地接招徕、鼓励旅行社行业壮大发展、促进景区品牌提升、促进旅游住宿发展、鼓励招引演艺企业、鼓励发展本地演艺企业、促进文化产业认定、扶持壮大文化企业、支持创意文化企业集聚发展。

(六)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共有政策条款4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等升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实行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优惠。

(七)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共有政策条款1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八)鼓励社会养老机构发展。共有政策条款1条,加快社会养老机构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创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院)。

(九)推动商贸行业数字化发展。共有政策条款2条,鼓励直播机构发展、鼓励电商企业持续做强。

(十)大力扶持发展体育产业。共有政策条款2条。主要包括鼓励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加强体育服务企业培育。

四、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  

五、新旧政策衔接

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 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六、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区金融工作服务业中心等部门承担。

解读人:

区发改局:     虞建茅    联系电话:0577-86966988

区委宣传部     张维乾    联系电话:0577-86968109

区民政局       曹温恬    联系电话:0577-86966256

区司法局       吕品      联系电话:0577-86968576

区人力社保局   谢德荣    联系电话:0577-86966758

区商务局       王良挺     联系电话:0577-86960528

区商务局       张锦龙     联系电话:0577-86969531

区文广旅体局   林永乐     联系电话:0577-86966858

区体育发展中心 李成立     联系电话:0577-86626628

区金融服务中心 邵美林     联系电话:0577-86966528



《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破局腾飞”拼经济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民营经济“破局腾飞”重塑争先专项行动,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13号)规定,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2023年外贸拓市场强基础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州市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等文件基础上,结合“两区融合”的实际,启动对龙湾区本级原内外开放政策(温龙政发〔2022〕33号)的修订工作。

二、政策亮点

扩大总部企业认定区域范围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中,原政策要求企业需“在龙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而本政策扩大范围为:“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共分四个方面:

(一)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对参加区政府支持的境外国际性自办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由商务部门委托商协会组团赴境外参展或商务活动,团组6家单位以上(含)的,每次给予商协会5万元包干补助;对参加区商务部门重点支持的浙江省以外的采购对接会、贸易洽谈会、展(博)览会等活动的企业,参加人员2人(含)以上的给予5000元差旅费包干补助;对获得省商务厅上年度考核优秀的县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合格的县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给予6万元奖励。

(二)加大外资项目支持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重点支持。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条款两项奖励以上的,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三)加大总部项目支持

(1)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且持续经营12个月以内(含)的企业;企业认定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下同)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1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2)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在工商登记次年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经认定满足以上(1)或(2)条件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当年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2)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注册或迁入且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企业;企业认定年度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0%,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1.5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经认定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五年内,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四)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在项目对接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中介,且被引荐项目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设法人进行投产或运营的(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给予项目中介奖励。(1)单体制造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土地摘牌后,按《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0.3‰给予首期奖励;项目开工后,按照每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需核减首期奖励。(2)外资项目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实到外资的5‰给予奖励。(3)项目公司被认定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总部企业的,按照项目公司首个认定年度经营贡献奖励的12.5%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以上项目中介奖励的,择其一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的外资项目,另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不含商贸类项目)。

四、适用对象

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五、新旧政策衔接

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 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如果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行政管辖区域执行。

六、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商务局、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等部门承担。

解读人:

区商务局              简守成,联系电话:0577-86966896

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潘大海,联系电话:0577-86966056


《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全面推进民营经济“破局腾飞”专项攻坚行动,推动龙湾经济蓄势赋能、稳进提质,在《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3〕13号)基础上,参照市级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结合龙湾实际,对《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文件进行了清理、整合、修订,进一步制定《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政策亮点

(一)突出特色需求。一是突出技术创新需求。如通过对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产品补助可以激励企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加速技术创新和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二是突出精细化需求。根据我区“5+5+N”产业发展特点,为引导企业主体重视数字化改造、精细化管理等,精准培育一批标杆型企业,在市级政策之外,增加了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精细化管理项目补助等政策,如鼓励企业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实施企业管理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费用3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三是突出研发需求。研发费用是科技创新的核心,本次政策调整增加企业创新积分条款增加“研发费投入为零的企业不能享受奖补”的限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同时也能避免无研发投入的伪科技型企业享受奖补。

(二)正向激励加码。一是激励大孵化集群建设。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增加10条大孵化集群建设加码政策,在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招引、双创载体认定加码奖励、科技企业培育孵化、科技企业毕业等方面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我区大孵化集群建设竞争力,激励创建示范孵化基地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二是激励引进优质企业,发展壮大总部经济。如新引进特级(综合)资质、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在任一年,产值满足30亿元、10亿元标准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新引进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引进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三是激励企业上市。将北交所上市奖励提高至与沪深交易所奖励一致,引导企业抢抓北交所的上市窗口期。如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的,奖励金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增加至现在的1400万元。

(三)目标导向清晰。一是鼓励科技创新。科技计划项目是科技部门的重要职能,我区自2019年初至今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全面停止,目前瓯海、瑞安等兄弟县(市、区)都已相继重启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我区广大企业、院所期望重启区级科技项目申报提升科技含量呼声强烈。根据省、市关于推进科技计划项目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本次新增了实施区级科技项目条款,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鼓励争优创先。如鼓励建筑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三是鼓励产业标准化。进一步完善产业标准化体系,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如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包括惠企条款和附则两部分。惠企条款与2022年版本的《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相对照,主要含4大板块:支持企业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建筑企业发展、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共有39条,其中新增条款16条,修改15条,沿用8条。主要是大力培育高成长型企业,聚焦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强区等重点工作,助力打造两大万亿级产业集群。

第一部分,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共11条,主要涉及精细化管理项目补助、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表彰争优创先企业、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企业培育、企业上市、支持区域资本市场挂牌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奖励等政策;本次主要修订了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数字经济等政策,积极抢抓数字经济时代发展机遇。

第二部分,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共16条,主要涉及实施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牵头单位的扶持、运用企业创新积分年度等政策;本次主要新增了大孵化器集群建设等政策,进一步加强扶持创新创造的针对性。

第三部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共5条,主要涉及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奖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引进优质建筑业企业等政策,本次主要加大了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等政策,助推企业提档升级。

第四部分,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共7条,主要涉及着力提升品牌质量、温州湾新区主任、龙湾区区长质量奖、数据知识产权奖励等政策;本次主要进一步完善产业标准化体系,助力质量强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附则对政策适用对象、受限制奖励情形、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查重、部分名词的界定和实施细则时间规定等予以说明。

四、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其中大孵化器集群建设相关条款第18-27条适用对象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由市级以上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双创载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众创空间。

五、新旧政策衔接

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 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五、解读机构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市监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

解读人: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叶陈勇,联系电话:0577-86966689

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 吴 旸,联系电话:0577-86996619;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林晓乐,联系电话:0577-86996815;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孙香忠,联系电话:0577-86966711;

区市监局 白洪鋆,联系电话:0577-88907726;

区金融服务中心 邵美林,联系电话:0577-86966581。






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24-5108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等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字体:[ ]

《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科学发展的迫切需求,是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区正处“破局腾飞”拼经济的关键阶段,产业转型升级的突围阶段,发展现代服务业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近几年我区服务业经济快速发展,服务业新兴产业不断涌现,原有2022年实施的《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 号,引导作用下降,在此背景下着手服务业产业政策修改工作。

二、政策亮点

服务业政策的起草力求精炼、突出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行业覆盖全面。服务业政策在旧政策的基础上,融合新增了演艺、人力资源服务、法律服务、金融等内容,涉及10个重点行业或业态,内容更加全面,融合性更强。

二是目标导向清晰。服务业政策内容强调简要务实,精准引导,围绕企业主体引育、指标持续增长、项目提质升级以及获得上级荣誉的配套奖励等,删除原政策中部分缺少兑付条件的鼓励性和日常工作性内容,使服务业政策更具有吸引力和可操作性。

三是突出特色需求。针对我区有一定工作挖掘潜力的现代服务业培育、文化旅游等,以及我区相对较为薄弱的服务业上限、演艺经济等,制定具有本土特色或者比市级层面相对更高的鼓励条款,争取发挥事半功倍的成效。

三、主要内容

《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共包括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商贸业创新发展、支持现代会展经济发展、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大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力度、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发展、推动商贸行业数字化发展、大力扶持发展体育产业共10个部分,共40项条款。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

(一)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共有政策条款3条。包括大力引进服务业企业、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现代商贸业创新发展。共有政策条款10条。包括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增长奖励、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增长奖励、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新增纳统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新增限上个体工商户奖励、首店招引奖励、新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奖励、新建回收网点奖励、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奖励、促进核心商圈发展奖励等方面的奖励。

(三)支持现代会展经济发展。共有政策条款1条。支持展会经济发展奖励。

(四)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共有政策条款6条。主要包括新设或迁入律所(含分所)、迁入总所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鼓励律师人才引进、加强律师人才培养、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五)加大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力度。共有政策条款10条。主要包括鼓励新型旅游产品创建、鼓励地接招徕、鼓励旅行社行业壮大发展、促进景区品牌提升、促进旅游住宿发展、鼓励招引演艺企业、鼓励发展本地演艺企业、促进文化产业认定、扶持壮大文化企业、支持创意文化企业集聚发展。

(六)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共有政策条款4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等升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实行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优惠。

(七)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共有政策条款1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八)鼓励社会养老机构发展。共有政策条款1条,加快社会养老机构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创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院)。

(九)推动商贸行业数字化发展。共有政策条款2条,鼓励直播机构发展、鼓励电商企业持续做强。

(十)大力扶持发展体育产业。共有政策条款2条。主要包括鼓励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加强体育服务企业培育。

四、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  

五、新旧政策衔接

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 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六、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区金融工作服务业中心等部门承担。

解读人:

区发改局:     虞建茅    联系电话:0577-86966988

区委宣传部     张维乾    联系电话:0577-86968109

区民政局       曹温恬    联系电话:0577-86966256

区司法局       吕品      联系电话:0577-86968576

区人力社保局   谢德荣    联系电话:0577-86966758

区商务局       王良挺     联系电话:0577-86960528

区商务局       张锦龙     联系电话:0577-86969531

区文广旅体局   林永乐     联系电话:0577-86966858

区体育发展中心 李成立     联系电话:0577-86626628

区金融服务中心 邵美林     联系电话:0577-86966528



《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破局腾飞”拼经济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民营经济“破局腾飞”重塑争先专项行动,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13号)规定,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2023年外贸拓市场强基础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州市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等文件基础上,结合“两区融合”的实际,启动对龙湾区本级原内外开放政策(温龙政发〔2022〕33号)的修订工作。

二、政策亮点

扩大总部企业认定区域范围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中,原政策要求企业需“在龙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而本政策扩大范围为:“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共分四个方面:

(一)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对参加区政府支持的境外国际性自办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由商务部门委托商协会组团赴境外参展或商务活动,团组6家单位以上(含)的,每次给予商协会5万元包干补助;对参加区商务部门重点支持的浙江省以外的采购对接会、贸易洽谈会、展(博)览会等活动的企业,参加人员2人(含)以上的给予5000元差旅费包干补助;对获得省商务厅上年度考核优秀的县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合格的县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给予6万元奖励。

(二)加大外资项目支持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重点支持。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条款两项奖励以上的,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三)加大总部项目支持

(1)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且持续经营12个月以内(含)的企业;企业认定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下同)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1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2)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在工商登记次年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经认定满足以上(1)或(2)条件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当年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2)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注册或迁入且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企业;企业认定年度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0%,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1.5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经认定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五年内,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四)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在项目对接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中介,且被引荐项目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设法人进行投产或运营的(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给予项目中介奖励。(1)单体制造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土地摘牌后,按《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0.3‰给予首期奖励;项目开工后,按照每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需核减首期奖励。(2)外资项目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实到外资的5‰给予奖励。(3)项目公司被认定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总部企业的,按照项目公司首个认定年度经营贡献奖励的12.5%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以上项目中介奖励的,择其一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的外资项目,另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不含商贸类项目)。

四、适用对象

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五、新旧政策衔接

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 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如果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行政管辖区域执行。

六、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商务局、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等部门承担。

解读人:

区商务局              简守成,联系电话:0577-86966896

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潘大海,联系电话:0577-86966056


《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全面推进民营经济“破局腾飞”专项攻坚行动,推动龙湾经济蓄势赋能、稳进提质,在《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3〕13号)基础上,参照市级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结合龙湾实际,对《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文件进行了清理、整合、修订,进一步制定《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政策亮点

(一)突出特色需求。一是突出技术创新需求。如通过对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产品补助可以激励企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加速技术创新和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二是突出精细化需求。根据我区“5+5+N”产业发展特点,为引导企业主体重视数字化改造、精细化管理等,精准培育一批标杆型企业,在市级政策之外,增加了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精细化管理项目补助等政策,如鼓励企业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实施企业管理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费用3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三是突出研发需求。研发费用是科技创新的核心,本次政策调整增加企业创新积分条款增加“研发费投入为零的企业不能享受奖补”的限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同时也能避免无研发投入的伪科技型企业享受奖补。

(二)正向激励加码。一是激励大孵化集群建设。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增加10条大孵化集群建设加码政策,在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招引、双创载体认定加码奖励、科技企业培育孵化、科技企业毕业等方面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我区大孵化集群建设竞争力,激励创建示范孵化基地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二是激励引进优质企业,发展壮大总部经济。如新引进特级(综合)资质、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在任一年,产值满足30亿元、10亿元标准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新引进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引进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三是激励企业上市。将北交所上市奖励提高至与沪深交易所奖励一致,引导企业抢抓北交所的上市窗口期。如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的,奖励金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增加至现在的1400万元。

(三)目标导向清晰。一是鼓励科技创新。科技计划项目是科技部门的重要职能,我区自2019年初至今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全面停止,目前瓯海、瑞安等兄弟县(市、区)都已相继重启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我区广大企业、院所期望重启区级科技项目申报提升科技含量呼声强烈。根据省、市关于推进科技计划项目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本次新增了实施区级科技项目条款,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鼓励争优创先。如鼓励建筑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三是鼓励产业标准化。进一步完善产业标准化体系,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如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包括惠企条款和附则两部分。惠企条款与2022年版本的《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相对照,主要含4大板块:支持企业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建筑企业发展、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共有39条,其中新增条款16条,修改15条,沿用8条。主要是大力培育高成长型企业,聚焦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强区等重点工作,助力打造两大万亿级产业集群。

第一部分,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共11条,主要涉及精细化管理项目补助、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表彰争优创先企业、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企业培育、企业上市、支持区域资本市场挂牌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奖励等政策;本次主要修订了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数字经济等政策,积极抢抓数字经济时代发展机遇。

第二部分,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共16条,主要涉及实施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牵头单位的扶持、运用企业创新积分年度等政策;本次主要新增了大孵化器集群建设等政策,进一步加强扶持创新创造的针对性。

第三部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共5条,主要涉及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奖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引进优质建筑业企业等政策,本次主要加大了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等政策,助推企业提档升级。

第四部分,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共7条,主要涉及着力提升品牌质量、温州湾新区主任、龙湾区区长质量奖、数据知识产权奖励等政策;本次主要进一步完善产业标准化体系,助力质量强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附则对政策适用对象、受限制奖励情形、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查重、部分名词的界定和实施细则时间规定等予以说明。

四、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其中大孵化器集群建设相关条款第18-27条适用对象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由市级以上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双创载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众创空间。

五、新旧政策衔接

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 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五、解读机构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市监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

解读人: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叶陈勇,联系电话:0577-86966689

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 吴 旸,联系电话:0577-86996619;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林晓乐,联系电话:0577-86996815;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孙香忠,联系电话:0577-86966711;

区市监局 白洪鋆,联系电话:0577-88907726;

区金融服务中心 邵美林,联系电话:0577-86966581。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