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24-51079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发〔2024〕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00-2024-0004 阅读版本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4 08:44:22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全面落实“强城行动”部署要求,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项目名称

条 款 内 容

执行方式

总量控制

责任单位

一、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1

精细化管理项目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实施企业战略、管理体系、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管理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费用3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不含信息化项目投入)。新认定为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2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产品,每个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3

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实施中小企业轻量级数字化改造。针对行业基础共性数字化应用场景项目,按照总投入(包括软件及配套硬件投入)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分批次给予补助,列入第一批申报样本企业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补助70%,第二批申报试点企业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补助50%。企业个性化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总投入,按现有市级企业技改补助政策执行。

数据校核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4

表彰争优创先企业

表彰星级企业、功勋企业。对获评的功勋企业、明星企业称号的星级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高新区税务局、区税务局

5

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

首次通过省级、市级清洁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6

水平衡测试合格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奖励

首次通过区级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新创成省级节水型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7

企业培育

对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的规上工业企业,其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1亿元、3亿元,分别奖励10万、20万、3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奖励资金按“第1年40%、第2年30%、第3年30%”分3年给予奖励,期间未能保持该规模梯队的,后续不予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8

龙头企业培育

对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的规上工业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50亿以上的,按照10亿区间给予晋档奖励,每增加10亿元,奖励100万元。销售额贡献较大的,予以“一事一议”奖补。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9

企业上市奖励

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的,实施分阶段奖励,其中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100万元;向证监会(或交易所)上报IPO材料受理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审核通过后(或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奖励600万元;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奖励4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奖励200万元(“免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上市奖励400万元)。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发行上市的(根据温州市政府相关考绩考核标准认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都完成上市的,按照境内上市奖励补足。

资格定补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0

支持区域资本市场挂牌

企业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后,奖励100万元,由基础层进入创新层再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新引入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5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1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奖励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12

科技项目

实施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资格定补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3

科技项目

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的牵头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国家级、省级补助额50%的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国家、省已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不再享受此政策。

资格定补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4

创新券

对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抵扣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0%,单家企业全年合计抵扣额度不超过5万元;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单笔抵扣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不予兑现。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5

科研能力培育

当年通过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6

科研能力培育

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7

科研能力培育

运用企业创新积分年度评价结果,统筹放大对高积分企业的有效支持,对各期别的企业,在各自分类中排名前1%的,规上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规下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每类企业最多补助10家。年度研发费投入为零的企业不能享受奖补。

资格定补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8

大孵化集群建设

支持提升运营绩效。对区级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级绩效考核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9

支持孵化载体运营。对2023年以来(含2023年)通过市级及以上认定或备案,且区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实际运营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费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累计不超过1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累计不超过2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0

支持孵化载体提级。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4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再额外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示范孵化基地,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资格定补、审查遴选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1

支持科技金融赋能。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基金,上年度投资自身在孵企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万元以上、投资期超过1年的,按照资金或基金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投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孵化载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2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专业技术、检验检测等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为自身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孵化载体为自身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实际收费的10%给予服务补助,每家载体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3

支持市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招引1名市外高层次人才(以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为准,暂定为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并创办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载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4

支持优质创业项目集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集聚优质入孵企业,对每年新招引落户企业数达到10家及以上的孵化器或每年新招引落户项目数达到15个以上的众创空间,且新落户企业(项目)数分别位列全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第一、二、三名的载体,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落地满1年、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每项分别给予载体运营单位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5

支持科技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每培育一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机构0.5万元、5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IPO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奖励。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6

支持企业培育壮大。对众创空间实际备案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且备案入驻企业总产值(营收)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际备案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且备案入驻企业总产值(营收)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总产值(营收)相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仅计算该年度和上年度都实际备案入驻载体企业的产值(营收))的孵化载体,按总产值(营收)相比上年度增加额度的2%给予奖励,每家载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7

支持建立企业毕业机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培育毕业企业达到2家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3家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培育毕业企业达到5家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28

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奖励

1.企业组建BIM技术中心根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等级评定标准》(T/ZBTA01-2019)评定后,等级为一级(最高)、二级(次高)、三级(基本)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当年在软件、网络建设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3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按投资额50%奖励(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3.首次获得住建部、浙江省住建厅荣誉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数据核校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29

建筑企业增产创收

1.实行增产奖励。(一)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省内建筑业总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5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达2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每增加2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二)建筑、市政行业设计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给予奖励12万元,每递增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三)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
2.实施“走出去”“带回来”战略。区内建筑业企业(矿山企业除外)赴市外施工的,市外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施工企业(矿山企业除外)的市外建筑业总产值的0.6%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励;矿山企业赴市外施工的,市外建筑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矿山企业的市外建筑业总产值的1.8%不超过总量的75%给予奖励。引进的矿山企业总部,引进首年按该矿山企业的建筑业总产值的2%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度享受第1条奖励的,不再享受第2条奖励;享受第2条奖励的,不再享受第1条奖励,两者选其一。

数据核校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30

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奖励

1.建筑业企业在市内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华东杯”或“钱江杯”省优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或中国钢结构金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瓯江杯”市优工程、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区优工程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优良(示范)工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项目,获得省、市、区相应荣誉的,按区内承建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同一工程获得低级别奖的奖励后再获得高级别奖的给予补差。
2.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作品获得国际(港、澳、台)级奖项、国家级“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含金质奖和银质奖)”“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民用奖、工业奖))”、省级“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市级“瓯江杯”等奖项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31

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奖励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6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为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晋升为甲级资质的质量检测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监理甲级资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50万元。企业资质由区外企业分立而来的,视为资质晋升,同样享受该政策。

资格定补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32

引进优质建筑业企业

新引进特级(综合)资质、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在任一年,产值满足30亿元、10亿元标准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新引进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引进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新引进工程设计行业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新引进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的总部(独立法人机构),可给予办公用房连续5年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方式为:单位租赁面积年度总产值达5万元/平方米及以上、不足10万元/平方米的,前三年按实际支付租金80%、后二年按实际支付租金30%予以租金补助;单位租赁面积年度总产值达10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前三年按实际支付租金100%、后二年按实际支付租金50%予以租金补助。补助租金单价按实计算,单价不超过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数据核校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

33

着力提升品牌质量

新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新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在标准制订单位名单中排序前五的企业(单位),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新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在标准制订单位名单中排序前五的企业(单位),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给予3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4

温州湾新区主任、龙湾区区长质量奖

首次获得温州湾新区主任、龙湾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温州湾新区主任、龙湾区区长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5

数据知识产权奖励

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新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成功10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件0.1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6

省知识产权奖奖励

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专利权人,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7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8

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和贯标奖励

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评价的,给予主体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GBT29490-2023)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与2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9

知识产权质押补助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实际贷款额同期人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贴息不超过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质押贴息不超过10万元。银行机构为龙湾企业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损失的,按当年实际损失额不高于当年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10%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其中大孵化器集群建设相关条款第18-27条适用对象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由市级以上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双创载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众创空间。

2.受限制奖励情形。区“亩均论英雄”年度企业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如投资合同另有约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已享受政府运营费或租金补助的载体不再享受第19条政策补助,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且协议考核要求与本政策相同的,不再享受第23条、第25条政策。

3.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4.奖补资金查重。同一企业不同项目(事项)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的同类资格定补项目同时享受市、区两级财政奖补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及以上财政有配套奖补资金的,可重复享受。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项目(审查遴选结果与资格定补类项目属同类除外)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查重。银行贷款贴息、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技改投入、智能化改造)、“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同一项目(事项)属于查重范围,享受市区同类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5.名词解释。本政策凡涉及“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即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本政策涉及营业收入、投资额、购买额均不含税,营业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年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收入迁入(或迁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第18-27条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内由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双创载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众创空间;“实际出资额”是基金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实际投资且到账的金额,以投资协议、股权变更、银行对账单作为依据;“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且工商、财政隶属关系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新落户企业(项目)数”以温州市科企通平台认定数据为准。

6.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市监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在《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6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奖补项目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一、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

1

大力引进服务业企业

区外新迁入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给予5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分2年兑现。

数据核校类

区发改局

2

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

首次评为国家、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发改局

3

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其中:行业中类726为净服务收入)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发改局

二、支持现代商贸业创新发展

4

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增长奖励

对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批发业平均增速以上,且纳统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5

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增长奖励

对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消费品零售额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奖励,零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6

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

对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同行业销售额(营业额)平均增速的,给予5万元奖励,销售额(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2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7

新增纳统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

首次纳统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

资格定补类

区商务局

8

新增限上个体工商户奖励

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商务局

9

首店招引奖励

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10

新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奖励

鼓励企业进行低价值可利用物兜底回收。承担本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需开展低价值可利用物兜底回收业务,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以下补助或奖励:新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包政府部门委托外包项目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或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11

新建回收网点奖励

新建回收网点的,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奖励,每个网点最高奖励2万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包政府部门委托外包项目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或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12

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奖励

对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的,按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每辆最高奖励2万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包政府部门委托外包项目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或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13

促进核心商圈发展奖励

新认定为市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商务局

三、支持现代会展经济发展

14

支持展会经济发展奖励

鼓励以展促销,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场次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四、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5

新设或迁入律所(含分所)

在本区新设或区外迁入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达到10人、20人、50人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奖励;区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在本区新设或迁入分所,一年内执业律师达到20人(含)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律师人数达到60人(含)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司法局

16

迁入总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将总所迁入本区,律师人数一年内达到50人、40人、20人以上,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2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司法局

17

经营贡献奖励

律师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2.5%予以奖励,奖励金应优先用于法治建设、青年律师培养。

数据核校类

区司法局

18

鼓励律师人才引进

律师事务所从区外每引进一名一级、二级执业律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名博士、全日制硕士学位执业律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名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一名律师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仅奖励最高额)

资格定补类

区司法局

19

加强律师人才培养

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在本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并获得执业证的律师,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申报人年龄计算时间以实习证发证日期为限)。执业律师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执业律师晋升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执业律师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仅执行最高额,已享受荣誉称号或职称晋升奖励的,仅享受差额部分补助,实习转执业奖励不受该限制)。

资格定补类

区司法局

20

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鼓励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申报公职律师,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资格定补类

区司法局

五、加大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力度

21

鼓励新型旅游产品创建

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2

鼓励地接招徕

旅行社招徕游客在龙湾区酒店住宿,同时游客游览A级景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或历史文化街区,或在经文旅部门、教育部门认定的研学基地开展研学课程,给予10元/人的奖励。对年度总接待量在1001-3000人、3001-5000人、5001人以上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5元/人、10元/人、15元/人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3

鼓励旅行社行业壮大发展

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迁入本区的五星级品质等级旅行社,首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分2年兑现。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4

促进景区品牌提升

新创成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5

促进旅游住宿发展

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6

鼓励招引演艺企业

迁入龙湾新注册的营业性演艺企业,在本地承接或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新型演艺等演出活动,对于首年上规的企业以其上规年度经营业务方面营业总额的2%给予该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分两年兑现。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7

鼓励发展本地演艺企业

注册在龙湾的营业性演艺企业,在龙湾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新型演艺等商业演出活动:本地票务营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给予该企业当年票务营收额1%经营贡献奖励;本地票务营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对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经营贡献奖励,对超出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5%经营贡献奖励;本地票务营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经营贡献奖励,对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5%经营贡献奖励,对超出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2%经营贡献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文广旅体局

28

促进文化企业培育

文化企业举办对提升本区文化影响力和城市形象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品牌展会或文化活动,经区委宣传部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意设计大赛,经区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文化企业参加省、市、区委宣传部组织的省内外(不含市内)知名文化产业博览会,并顺利完成参展任务的,每个企业每次给予8000元参展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参加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5万元。

资格定补类
数据核校类

区委宣传部

29

扶持壮大文化企业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或示范)文化产业园(含产业基地、创意产业街区等),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数据核校类

区委宣传部

30

支持创意文化企业集聚发展

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及成长型文化企业,且入驻于省级以上重点(或示范)文化产业园(含产业基地、创意产业街区等)12个月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根据上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场地租用面积,给与一定的租金补助。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企业和国家级成长型文化企业,每月补助15元/㎡,单个企业(含控股子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500㎡;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和市级重点文化企业,每月补助10元/㎡,单个企业(含控股子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每月补助8元/㎡,单个企业(含控股子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150㎡。

数据核校类

区委宣传部

六、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业

31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

每新引进或培育1家符合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100强,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商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人社局

32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等升位

区属人力资源产业园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专业园给予6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综合园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园给予1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综合园给予20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人社局

33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首次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实际硬件配套投入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20万。区外新迁入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首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入园奖励,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给予3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次年起连续三年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发展做大,对次年增长10%以上的,增长部分补助3%。

数据核校类

区人社局

34

实行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优惠

入驻温州民营经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独立场地的机构,对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的,猎聘等高端业态年营业收入每满3万元给予1平方米场地当年房租补贴;其他非猎聘机构按超过部分的营业收入每满3万元给予1平方米场地当年房租补贴;单个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年房租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人社局

七、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

35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已依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当年投资收益8%的补助。

数据核校类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八、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发展

36

加快社会养老机构发展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创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院),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民政局

九、推动商贸行业数字化发展

37

鼓励直播机构发展

支持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额在1万元/平方米以上的直播基地、MCN机构,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38

鼓励电商企业持续做强

在天猫、淘宝、京东、抖音、快手、拼多多等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上销售或市级以上重点电商平台销售,年入统零售额和网络零售额均达1000万的电商零售企业,且增速均达到10%以上(新入统企业不享受该政策),根据当年纳入统计的网络零售额(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按每500万元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上限100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十、大力扶持发展体育产业

39

鼓励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在本区注册的体育企业(协会),作为高水平体育赛事的承办或执行单位,且赛事期间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入住本区酒店,经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认定,按各级赛事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总费用金额以第三方最终审价金额为准),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赛事的最高补助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40

加强体育服务企业培育

对首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体育企业(体育制造业、器材销售业除外),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不包括新增纳统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新增限上个体工商户奖励)。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与市级产业政策同一名义(项目)的奖励金额均包括市级奖励部分。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投资额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区级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为上限,第3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补助以企业当年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的80%为上限;第17条“经营贡献奖励”奖补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80%和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70%;第35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济贡献奖励”补助以企业当年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的90%为上限,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合伙人为合伙型企业的,其合伙人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享受同等奖励;第30条“支持创意文化企业集聚发展”当补助标准高于实际租金单价50%时本条款不适用,“一事一议”类项目本条款不适用,当年已享受其他市区两级租金补助的企业或项目本条款不适用。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指同一年度1月1日到这一年度12月31日的这段时间。本政策涉及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均不含税,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第38条“纳入统计的网络零售额”以企业后台网络零售额不超过统计部门零售额为准。“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收入迁入(或迁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当年新迁入企业相关数据以迁入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后产生数据为准,不含迁入前数据。文化企业为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相对应领域。首发首店奖励政策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等参照《温州市首发首秀、招引首店项目申报细则》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排名依据三年内HROOT年度排行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中的排行榜确定。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指项目投资回报收益、管理费、咨询服务费、超额收益分成,“高水平赛事”是指国际、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及列入省体育品牌名录库,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竞技赛事,“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指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演出活动。

5.本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区金融工作服务业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 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序号

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方式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一、培育外贸竞争优势

1

促进国际市场开拓

对参加区政府支持的境外国际性自办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

数据校核

区商务局

由商务部门委托商协会组团赴境外参展或商务活动,团组6家单位以上(含)的,每次给予商协会5万元包干补助。

数据校核

区商务局

2

鼓励参加展博活动

对参加区商务部门重点支持的浙江省以外的采购对接会、贸易洽谈会、展(博)览会等活动的企业,参加人员2人(含)以上的给予5000元差旅费包干补助。

数据校核

区商务局

3

支持商务运行监测

支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工作,每年对获得省商务厅上年度考核优秀(一级)的县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合格(二级)的县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给予6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商务局

二、加大外资项目支持

4

支持重点外资项目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重点支持。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条款两项奖励以上的,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数据校核

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三、加大总部项目支持

5

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1)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且持续经营12个月以内(含)的企业;企业认定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下同)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1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2)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在工商登记次年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经认定满足以上(1)或(2)条件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当年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数据校核

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6

本土培育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注册或迁入且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企业;企业认定年度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0%,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1.5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经认定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五年内,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数据校核

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四、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7

项目中介奖励

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在项目对接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中介,且被引荐项目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设法人进行投产或运营的(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给予项目中介奖励。(1)单体制造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土地摘牌后,按《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0.3‰给予首期奖励;项目开工后,按照每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需核减首期奖励。(2)外资项目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实到外资的5‰给予奖励。(3)项目公司被认定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总部企业的,按照项目公司首个认定年度经营贡献奖励的12.5%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以上项目中介奖励的,择其一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的外资项目,另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不含商贸类项目)。

数据校核

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付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奖补资金查重。同一企业不同项目(事项)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的同类资格定补项目同时享受市、区两级财政奖补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及以上财政有配套奖补资金的,可重复享受。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项目(审查遴选结果与资格定补类项目属同类除外)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查重。银行贷款贴息、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技改投入、智能化改造)、“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同一项目(事项)属于查重范围,享受市区同类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以同一年度的实际使用外资、销售额、投资额、实到外资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以其当年度产生的区级综合贡献度的80%为上限。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六年内,第2年经营贡献奖励以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80%为上限;第3—6年以认定年度以来年区级综合贡献度最高值为基数,以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增长10%以上部分的80%为上限。建筑业总部企业区级综合贡献度统计口径需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排名表述的,均以上一年度排名为准。世界500强,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大型央(国)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准;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为准;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联共同公布“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工信部、工业经济联合会两部门联合发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为准;上市企业,以沪深A股、港交所、北交所等上市为准。“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指同一年度1月1日到这一年度12月31日的这段时间。本政策涉及销售额、投资额,均不含税,销售额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实际使用外资、实到外资数额,以商务部统计口径公布的数据为准。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所有金额如无特别注明,均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收入迁入(或迁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项目中介是指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提供项目信息,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在项目对接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并促成项目落户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项目投资方和合资方及其工作人员。

5.总部企业认定程序。(1)申报。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企业申报,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次,申报时提供《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授权书、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2)审核。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审核通过后,拟定《总部企业认定候选名单》,报区招商引税工作联席会议审议。(3)总部企业涉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犯罪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本办法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6.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上限调整。新招引总部企业与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6年内,每年度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不低于50万元,当年度达不到的,当年度奖励金额上限调整为零。在认定年度,新招引总部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有生产、经营相同产品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存量企业,须对存量企业进行考核。自总部企业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以总部企业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的存量企业合计区级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存量企业须确保每个完整年度合计区级综合贡献度逐年递增10%。存量企业当年考核未达标,总部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上限须减去存量企业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实际完成数与约定考核达标数之间的差额部分。

7.项目中介奖励程序。(1)备案。项目中介填写《温州湾新区、龙湾区项目中介备案登记表》报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备案,未备案的不予奖励。备案时提供项目投资方委托项目中介开展投资项目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项目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中介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申报。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每年一季度组织项目中介申报奖励,项目中介申报时填写《温州湾新区、龙湾区项目中介奖励申请表》。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个项目中介,若出现2个或以上项目中介的,须自行商定后书面委托其中1个项目中介进行申请。项目投资方不能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招商引税项目中介奖励。(3)审核。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项目中介奖励候选名单》,报区招商引税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8.本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新区投促局(区投资促进中心)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如果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行政管辖区域执行。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等的通知(网上公开).doc






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24-51079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发〔2024〕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00-2024-0004 阅读版本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全面落实“强城行动”部署要求,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项目名称

条 款 内 容

执行方式

总量控制

责任单位

一、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1

精细化管理项目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实施企业战略、管理体系、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管理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费用3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不含信息化项目投入)。新认定为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2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产品,每个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3

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实施中小企业轻量级数字化改造。针对行业基础共性数字化应用场景项目,按照总投入(包括软件及配套硬件投入)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分批次给予补助,列入第一批申报样本企业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补助70%,第二批申报试点企业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补助50%。企业个性化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总投入,按现有市级企业技改补助政策执行。

数据校核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4

表彰争优创先企业

表彰星级企业、功勋企业。对获评的功勋企业、明星企业称号的星级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高新区税务局、区税务局

5

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

首次通过省级、市级清洁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6

水平衡测试合格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奖励

首次通过区级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新创成省级节水型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7

企业培育

对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的规上工业企业,其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1亿元、3亿元,分别奖励10万、20万、3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奖励资金按“第1年40%、第2年30%、第3年30%”分3年给予奖励,期间未能保持该规模梯队的,后续不予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8

龙头企业培育

对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的规上工业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50亿以上的,按照10亿区间给予晋档奖励,每增加10亿元,奖励100万元。销售额贡献较大的,予以“一事一议”奖补。

资格定补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9

企业上市奖励

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的,实施分阶段奖励,其中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100万元;向证监会(或交易所)上报IPO材料受理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审核通过后(或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奖励600万元;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奖励4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奖励200万元(“免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上市奖励400万元)。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发行上市的(根据温州市政府相关考绩考核标准认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都完成上市的,按照境内上市奖励补足。

资格定补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0

支持区域资本市场挂牌

企业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后,奖励100万元,由基础层进入创新层再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新引入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5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1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奖励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12

科技项目

实施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资格定补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3

科技项目

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的牵头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国家级、省级补助额50%的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国家、省已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不再享受此政策。

资格定补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4

创新券

对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抵扣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0%,单家企业全年合计抵扣额度不超过5万元;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单笔抵扣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不予兑现。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5

科研能力培育

当年通过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6

科研能力培育

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7

科研能力培育

运用企业创新积分年度评价结果,统筹放大对高积分企业的有效支持,对各期别的企业,在各自分类中排名前1%的,规上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规下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每类企业最多补助10家。年度研发费投入为零的企业不能享受奖补。

资格定补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8

大孵化集群建设

支持提升运营绩效。对区级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级绩效考核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19

支持孵化载体运营。对2023年以来(含2023年)通过市级及以上认定或备案,且区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实际运营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费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累计不超过1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累计不超过2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0

支持孵化载体提级。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4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再额外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示范孵化基地,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资格定补、审查遴选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1

支持科技金融赋能。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基金,上年度投资自身在孵企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万元以上、投资期超过1年的,按照资金或基金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投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孵化载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2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专业技术、检验检测等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为自身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孵化载体为自身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实际收费的10%给予服务补助,每家载体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3

支持市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招引1名市外高层次人才(以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为准,暂定为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并创办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载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4

支持优质创业项目集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集聚优质入孵企业,对每年新招引落户企业数达到10家及以上的孵化器或每年新招引落户项目数达到15个以上的众创空间,且新落户企业(项目)数分别位列全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第一、二、三名的载体,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落地满1年、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每项分别给予载体运营单位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5

支持科技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每培育一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机构0.5万元、5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IPO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奖励。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6

支持企业培育壮大。对众创空间实际备案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且备案入驻企业总产值(营收)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际备案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且备案入驻企业总产值(营收)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总产值(营收)相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仅计算该年度和上年度都实际备案入驻载体企业的产值(营收))的孵化载体,按总产值(营收)相比上年度增加额度的2%给予奖励,每家载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27

支持建立企业毕业机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培育毕业企业达到2家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3家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培育毕业企业达到5家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数据校核

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28

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奖励

1.企业组建BIM技术中心根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等级评定标准》(T/ZBTA01-2019)评定后,等级为一级(最高)、二级(次高)、三级(基本)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当年在软件、网络建设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3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按投资额50%奖励(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3.首次获得住建部、浙江省住建厅荣誉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数据核校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29

建筑企业增产创收

1.实行增产奖励。(一)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省内建筑业总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5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达2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每增加2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二)建筑、市政行业设计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给予奖励12万元,每递增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三)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
2.实施“走出去”“带回来”战略。区内建筑业企业(矿山企业除外)赴市外施工的,市外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施工企业(矿山企业除外)的市外建筑业总产值的0.6%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励;矿山企业赴市外施工的,市外建筑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矿山企业的市外建筑业总产值的1.8%不超过总量的75%给予奖励。引进的矿山企业总部,引进首年按该矿山企业的建筑业总产值的2%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度享受第1条奖励的,不再享受第2条奖励;享受第2条奖励的,不再享受第1条奖励,两者选其一。

数据核校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30

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奖励

1.建筑业企业在市内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华东杯”或“钱江杯”省优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或中国钢结构金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瓯江杯”市优工程、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区优工程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优良(示范)工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项目,获得省、市、区相应荣誉的,按区内承建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同一工程获得低级别奖的奖励后再获得高级别奖的给予补差。
2.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作品获得国际(港、澳、台)级奖项、国家级“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含金质奖和银质奖)”“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民用奖、工业奖))”、省级“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市级“瓯江杯”等奖项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资格定补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31

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奖励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6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为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晋升为甲级资质的质量检测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监理甲级资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50万元。企业资质由区外企业分立而来的,视为资质晋升,同样享受该政策。

资格定补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32

引进优质建筑业企业

新引进特级(综合)资质、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在任一年,产值满足30亿元、10亿元标准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新引进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引进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新引进工程设计行业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新引进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的总部(独立法人机构),可给予办公用房连续5年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方式为:单位租赁面积年度总产值达5万元/平方米及以上、不足10万元/平方米的,前三年按实际支付租金80%、后二年按实际支付租金30%予以租金补助;单位租赁面积年度总产值达10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前三年按实际支付租金100%、后二年按实际支付租金50%予以租金补助。补助租金单价按实计算,单价不超过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数据核校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

33

着力提升品牌质量

新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新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在标准制订单位名单中排序前五的企业(单位),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新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在标准制订单位名单中排序前五的企业(单位),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给予3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4

温州湾新区主任、龙湾区区长质量奖

首次获得温州湾新区主任、龙湾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温州湾新区主任、龙湾区区长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5

数据知识产权奖励

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新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成功10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件0.1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6

省知识产权奖奖励

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专利权人,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7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8

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和贯标奖励

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评价的,给予主体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GBT29490-2023)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与2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39

知识产权质押补助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实际贷款额同期人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贴息不超过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质押贴息不超过10万元。银行机构为龙湾企业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损失的,按当年实际损失额不高于当年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10%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

资格定补

区市场监管局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其中大孵化器集群建设相关条款第18-27条适用对象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由市级以上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双创载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众创空间。

2.受限制奖励情形。区“亩均论英雄”年度企业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如投资合同另有约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已享受政府运营费或租金补助的载体不再享受第19条政策补助,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且协议考核要求与本政策相同的,不再享受第23条、第25条政策。

3.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4.奖补资金查重。同一企业不同项目(事项)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的同类资格定补项目同时享受市、区两级财政奖补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及以上财政有配套奖补资金的,可重复享受。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项目(审查遴选结果与资格定补类项目属同类除外)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查重。银行贷款贴息、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技改投入、智能化改造)、“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同一项目(事项)属于查重范围,享受市区同类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5.名词解释。本政策凡涉及“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即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本政策涉及营业收入、投资额、购买额均不含税,营业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年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收入迁入(或迁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第18-27条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内由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双创载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众创空间;“实际出资额”是基金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实际投资且到账的金额,以投资协议、股权变更、银行对账单作为依据;“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且工商、财政隶属关系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新落户企业(项目)数”以温州市科企通平台认定数据为准。

6.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市监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在《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6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奖补项目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一、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

1

大力引进服务业企业

区外新迁入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给予5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分2年兑现。

数据核校类

区发改局

2

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

首次评为国家、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发改局

3

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其中:行业中类726为净服务收入)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发改局

二、支持现代商贸业创新发展

4

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增长奖励

对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批发业平均增速以上,且纳统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5

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增长奖励

对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消费品零售额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奖励,零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6

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

对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同行业销售额(营业额)平均增速的,给予5万元奖励,销售额(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2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7

新增纳统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

首次纳统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

资格定补类

区商务局

8

新增限上个体工商户奖励

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商务局

9

首店招引奖励

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10

新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奖励

鼓励企业进行低价值可利用物兜底回收。承担本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需开展低价值可利用物兜底回收业务,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以下补助或奖励:新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包政府部门委托外包项目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或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11

新建回收网点奖励

新建回收网点的,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奖励,每个网点最高奖励2万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包政府部门委托外包项目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或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12

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奖励

对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的,按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每辆最高奖励2万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包政府部门委托外包项目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或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13

促进核心商圈发展奖励

新认定为市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商务局

三、支持现代会展经济发展

14

支持展会经济发展奖励

鼓励以展促销,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场次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四、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5

新设或迁入律所(含分所)

在本区新设或区外迁入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达到10人、20人、50人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奖励;区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在本区新设或迁入分所,一年内执业律师达到20人(含)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律师人数达到60人(含)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司法局

16

迁入总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将总所迁入本区,律师人数一年内达到50人、40人、20人以上,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2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司法局

17

经营贡献奖励

律师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2.5%予以奖励,奖励金应优先用于法治建设、青年律师培养。

数据核校类

区司法局

18

鼓励律师人才引进

律师事务所从区外每引进一名一级、二级执业律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名博士、全日制硕士学位执业律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名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一名律师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仅奖励最高额)

资格定补类

区司法局

19

加强律师人才培养

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在本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并获得执业证的律师,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申报人年龄计算时间以实习证发证日期为限)。执业律师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执业律师晋升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执业律师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仅执行最高额,已享受荣誉称号或职称晋升奖励的,仅享受差额部分补助,实习转执业奖励不受该限制)。

资格定补类

区司法局

20

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鼓励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申报公职律师,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资格定补类

区司法局

五、加大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力度

21

鼓励新型旅游产品创建

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2

鼓励地接招徕

旅行社招徕游客在龙湾区酒店住宿,同时游客游览A级景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或历史文化街区,或在经文旅部门、教育部门认定的研学基地开展研学课程,给予10元/人的奖励。对年度总接待量在1001-3000人、3001-5000人、5001人以上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5元/人、10元/人、15元/人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3

鼓励旅行社行业壮大发展

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迁入本区的五星级品质等级旅行社,首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分2年兑现。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4

促进景区品牌提升

新创成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5

促进旅游住宿发展

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6

鼓励招引演艺企业

迁入龙湾新注册的营业性演艺企业,在本地承接或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新型演艺等演出活动,对于首年上规的企业以其上规年度经营业务方面营业总额的2%给予该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分两年兑现。

资格定补类

区文广旅体局

27

鼓励发展本地演艺企业

注册在龙湾的营业性演艺企业,在龙湾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新型演艺等商业演出活动:本地票务营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给予该企业当年票务营收额1%经营贡献奖励;本地票务营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对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经营贡献奖励,对超出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5%经营贡献奖励;本地票务营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经营贡献奖励,对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5%经营贡献奖励,对超出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2%经营贡献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文广旅体局

28

促进文化企业培育

文化企业举办对提升本区文化影响力和城市形象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品牌展会或文化活动,经区委宣传部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意设计大赛,经区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文化企业参加省、市、区委宣传部组织的省内外(不含市内)知名文化产业博览会,并顺利完成参展任务的,每个企业每次给予8000元参展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参加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5万元。

资格定补类
数据核校类

区委宣传部

29

扶持壮大文化企业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或示范)文化产业园(含产业基地、创意产业街区等),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数据核校类

区委宣传部

30

支持创意文化企业集聚发展

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及成长型文化企业,且入驻于省级以上重点(或示范)文化产业园(含产业基地、创意产业街区等)12个月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根据上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场地租用面积,给与一定的租金补助。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企业和国家级成长型文化企业,每月补助15元/㎡,单个企业(含控股子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500㎡;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和市级重点文化企业,每月补助10元/㎡,单个企业(含控股子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每月补助8元/㎡,单个企业(含控股子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150㎡。

数据核校类

区委宣传部

六、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业

31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

每新引进或培育1家符合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100强,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商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人社局

32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等升位

区属人力资源产业园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专业园给予6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综合园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园给予1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综合园给予20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类

区人社局

33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首次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实际硬件配套投入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20万。区外新迁入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首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入园奖励,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给予3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次年起连续三年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发展做大,对次年增长10%以上的,增长部分补助3%。

数据核校类

区人社局

34

实行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优惠

入驻温州民营经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独立场地的机构,对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的,猎聘等高端业态年营业收入每满3万元给予1平方米场地当年房租补贴;其他非猎聘机构按超过部分的营业收入每满3万元给予1平方米场地当年房租补贴;单个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年房租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人社局

七、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

35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已依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当年投资收益8%的补助。

数据核校类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八、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发展

36

加快社会养老机构发展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创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院),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民政局

九、推动商贸行业数字化发展

37

鼓励直播机构发展

支持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额在1万元/平方米以上的直播基地、MCN机构,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38

鼓励电商企业持续做强

在天猫、淘宝、京东、抖音、快手、拼多多等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上销售或市级以上重点电商平台销售,年入统零售额和网络零售额均达1000万的电商零售企业,且增速均达到10%以上(新入统企业不享受该政策),根据当年纳入统计的网络零售额(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按每500万元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上限100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商务局

十、大力扶持发展体育产业

39

鼓励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在本区注册的体育企业(协会),作为高水平体育赛事的承办或执行单位,且赛事期间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入住本区酒店,经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认定,按各级赛事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总费用金额以第三方最终审价金额为准),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赛事的最高补助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万元。

数据核校类

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40

加强体育服务企业培育

对首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体育企业(体育制造业、器材销售业除外),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数据核校类

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不包括新增纳统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新增限上个体工商户奖励)。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与市级产业政策同一名义(项目)的奖励金额均包括市级奖励部分。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投资额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区级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为上限,第3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补助以企业当年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的80%为上限;第17条“经营贡献奖励”奖补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80%和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70%;第35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济贡献奖励”补助以企业当年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的90%为上限,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合伙人为合伙型企业的,其合伙人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享受同等奖励;第30条“支持创意文化企业集聚发展”当补助标准高于实际租金单价50%时本条款不适用,“一事一议”类项目本条款不适用,当年已享受其他市区两级租金补助的企业或项目本条款不适用。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指同一年度1月1日到这一年度12月31日的这段时间。本政策涉及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均不含税,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第38条“纳入统计的网络零售额”以企业后台网络零售额不超过统计部门零售额为准。“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收入迁入(或迁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当年新迁入企业相关数据以迁入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后产生数据为准,不含迁入前数据。文化企业为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相对应领域。首发首店奖励政策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等参照《温州市首发首秀、招引首店项目申报细则》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排名依据三年内HROOT年度排行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中的排行榜确定。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指项目投资回报收益、管理费、咨询服务费、超额收益分成,“高水平赛事”是指国际、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及列入省体育品牌名录库,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竞技赛事,“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指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演出活动。

5.本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区金融工作服务业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 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序号

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方式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一、培育外贸竞争优势

1

促进国际市场开拓

对参加区政府支持的境外国际性自办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

数据校核

区商务局

由商务部门委托商协会组团赴境外参展或商务活动,团组6家单位以上(含)的,每次给予商协会5万元包干补助。

数据校核

区商务局

2

鼓励参加展博活动

对参加区商务部门重点支持的浙江省以外的采购对接会、贸易洽谈会、展(博)览会等活动的企业,参加人员2人(含)以上的给予5000元差旅费包干补助。

数据校核

区商务局

3

支持商务运行监测

支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工作,每年对获得省商务厅上年度考核优秀(一级)的县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合格(二级)的县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给予6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商务局

二、加大外资项目支持

4

支持重点外资项目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重点支持。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条款两项奖励以上的,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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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三、加大总部项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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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1)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且持续经营12个月以内(含)的企业;企业认定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下同)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1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2)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在工商登记次年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经认定满足以上(1)或(2)条件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当年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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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培育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注册或迁入且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企业;企业认定年度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0%,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1.5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经认定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五年内,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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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四、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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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介奖励

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在项目对接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中介,且被引荐项目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新设法人进行投产或运营的(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给予项目中介奖励。(1)单体制造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土地摘牌后,按《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0.3‰给予首期奖励;项目开工后,按照每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需核减首期奖励。(2)外资项目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实到外资的5‰给予奖励。(3)项目公司被认定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总部企业的,按照项目公司首个认定年度经营贡献奖励的12.5%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以上项目中介奖励的,择其一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的外资项目,另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不含商贸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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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付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奖补资金查重。同一企业不同项目(事项)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的同类资格定补项目同时享受市、区两级财政奖补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及以上财政有配套奖补资金的,可重复享受。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项目(审查遴选结果与资格定补类项目属同类除外)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查重。银行贷款贴息、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技改投入、智能化改造)、“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同一项目(事项)属于查重范围,享受市区同类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以同一年度的实际使用外资、销售额、投资额、实到外资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以其当年度产生的区级综合贡献度的80%为上限。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六年内,第2年经营贡献奖励以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80%为上限;第3—6年以认定年度以来年区级综合贡献度最高值为基数,以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增长10%以上部分的80%为上限。建筑业总部企业区级综合贡献度统计口径需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排名表述的,均以上一年度排名为准。世界500强,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大型央(国)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准;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为准;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联共同公布“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工信部、工业经济联合会两部门联合发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为准;上市企业,以沪深A股、港交所、北交所等上市为准。“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指同一年度1月1日到这一年度12月31日的这段时间。本政策涉及销售额、投资额,均不含税,销售额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实际使用外资、实到外资数额,以商务部统计口径公布的数据为准。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所有金额如无特别注明,均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收入迁入(或迁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项目中介是指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提供项目信息,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在项目对接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并促成项目落户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项目投资方和合资方及其工作人员。

5.总部企业认定程序。(1)申报。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企业申报,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次,申报时提供《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授权书、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域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2)审核。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审核通过后,拟定《总部企业认定候选名单》,报区招商引税工作联席会议审议。(3)总部企业涉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犯罪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本办法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6.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上限调整。新招引总部企业与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6年内,每年度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不低于50万元,当年度达不到的,当年度奖励金额上限调整为零。在认定年度,新招引总部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有生产、经营相同产品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存量企业,须对存量企业进行考核。自总部企业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以总部企业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的存量企业合计区级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存量企业须确保每个完整年度合计区级综合贡献度逐年递增10%。存量企业当年考核未达标,总部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上限须减去存量企业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实际完成数与约定考核达标数之间的差额部分。

7.项目中介奖励程序。(1)备案。项目中介填写《温州湾新区、龙湾区项目中介备案登记表》报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备案,未备案的不予奖励。备案时提供项目投资方委托项目中介开展投资项目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项目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中介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申报。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每年一季度组织项目中介申报奖励,项目中介申报时填写《温州湾新区、龙湾区项目中介奖励申请表》。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个项目中介,若出现2个或以上项目中介的,须自行商定后书面委托其中1个项目中介进行申请。项目投资方不能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招商引税项目中介奖励。(3)审核。新区投促局(区投促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项目中介奖励候选名单》,报区招商引税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8.本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新区投促局(区投资促进中心)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号>于2023年3月30到期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参照龙湾区《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号)执行。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如果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行政管辖区域执行。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等的通知(网上公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