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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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41号 申请人:李某琦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某食品网店 申请人李桥琦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2023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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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41号 申请人:李某琦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某食品网店 申请人李桥琦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2023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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