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18号
发布日期:2024-05-16 16:00:34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18号

申请人: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依法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案:“2023年3月13日上午8时40分许,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某片区龙水单元YB-04-E-06C地块的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 YB-04-E-06C地块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构成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第十一项第一档,温州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申请人给于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33万元罚款。申请人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切实了解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且考虑到当前复杂严峻的形势疫情期间企业的经营困难,从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的角度处罚。

一、申请人的企业经营艰辛且不易。迄今为止二十年以来始终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企业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秉承着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力争做好产品的精神,为企业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原则经营,同时也解决了 15700多名员工就业问题,为地方和社会也算贡献了微薄之力。随着近年来爆发的新冠疫情,导致全国经济运行面临严峻挑战,给中小企业带来了一系列运营困境。为控制疫情传播,各重点城市相继宣布临时管控防疫政策: 推迟复工时间或采用线上办公,民众减少外出,甚至足不出户。而上述情况对公司的直接影响则是: 公司员工难以返城复工、消费者需求减少、公司订单减少、营业收入严重下滑,人流和物流全面受限,正常运营受到严重负面影响。由于还受到工资、租金等成本压力,企业现有资金流维持艰难,马上面临歇停业风险。在职员工长达七年工龄占40%以上,他们也面临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房贷等诸多问题,这些员工如果失业,生活无法想象,面对一起打拼多年可爱可敬的员工兄弟姐妹们,申请人不忍也不能放弃这些战友。由此,国家政府提供更有效的帮扶政策迫在眉睫。

二、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六稳”“六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精神就在于倡导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从而达到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六稳”,做到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的“六保”。虽然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文件并不能当作法律直接适用,但中央政府和两高的文件精神和指导意见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普遍遵从的法律渊源和审判依据,是法律原则引导法律如何正确适用的思想规范。故,申请人希望贵局能够本着“司法为民”“保民生”的中央政府法律精神伸出援助之手帮申请人提交下申请撤销的材料,挽救下濒临崩溃的民营经济主体,稳定保护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建设。根据法发〔2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为强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为中小微企业解忧纾困,激发中小微企业的活力和动力,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

三、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处罚过重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了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 号被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网站上面全镜像二次使用披露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危险指数极高,信用严重不良,通过搜索引擎(百度,360等)输入本公司名称,直接弹出我司存在风险提示,认为我司不履行法律义务属于不诚信单位,给公司的资信造成巨大损害,导致我司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造成重重困难,形成巨大阻碍。我司无法参与竞标或中标,各委托单位都是以招标形式完成,招标文件里面规定信用中国上有案件会影响投标活动,会因为有案件原因会被扣分处理,中标基本无望,希望在行政复议期间能撤销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号决定文书号在信用中国网站里的公示信息。故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诚望贵局给予本司行政复议请求受理且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公示在信用中国网站里公示的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号决定文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3月13日上午8时40分许,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某片区龙水单元YB-04-E-06C地块的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最终形成《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于2023年5月25日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下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 04-E-06C 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温龙政函〔2023〕50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议被申请人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请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致使从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 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根据“《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修订)》第十一项第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人死亡且无人受伤,或者3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37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叁拾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3 年9月8日已缴纳上述罚款。被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收到《批复》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调查。因办案需要,2023年6月25日,经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90日。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集体讨论,就本案件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拟行政处罚决定审议意见。2023年8月11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等相关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2023年8月25日,依法作出该《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一)是关于处罚决定处罚过重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 项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修订)》第十一项第一档细分了上述处罚幅度,根据本案事故情况,根据“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予以行政处罚叁拾叁万元,《决定书》处罚金额适中,并无过重情形。(二)是关于处罚决定结果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导致申请人经营业务受困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 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决定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3月13日上午8时40分许,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某片区龙水单元YB-04-E-06C地块的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3年3月28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2023年5月10日形成《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 YB- 04-E-06C 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于2023年5月25日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下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温龙政函〔2023〕50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议被申请人对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请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致使从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调查。因办案需要,2023年6月25日,经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90日。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集体讨论,就本案件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拟行政处罚决定审议意见,同日制作《案件调查总结审批表》。2023年8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等相关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2023年8月25日,依法作出〔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8月29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审批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 04-E-06C 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暴云鹏身份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殡葬证明、《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关于请求批复〈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温龙应急〔2023〕19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 04-E-06C 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温龙政函〔2023〕50号、《呈批延期审批表》、《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调查总结报告》、《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结案审批表》、相关法律依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修订)》第十一项第一档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人死亡且无人受伤,或者3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37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2023年3月13日,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某片区龙水单元YB-04-E-06C地块的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申请人对此事故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2023年3月28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2023年5月10日形成《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23年5月25日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下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 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温龙政函〔2023〕50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5日,经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90日。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集体讨论,同日作出《案件调查总结审批表》。2023年8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8月29日送达申请人,并将相关处罚信息在网站上公示。

上述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请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理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进行公示,造成申请人资信巨大损害,导致申请人无法参与竞标,因为有案件原因会被扣分处理,中标基本无望,希望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公示在信用中国网站里公示的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号决定文书。本机关认为上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温龙政复〔2023〕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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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18号

申请人: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依法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案:“2023年3月13日上午8时40分许,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某片区龙水单元YB-04-E-06C地块的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 YB-04-E-06C地块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构成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第十一项第一档,温州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申请人给于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33万元罚款。申请人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切实了解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且考虑到当前复杂严峻的形势疫情期间企业的经营困难,从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的角度处罚。

一、申请人的企业经营艰辛且不易。迄今为止二十年以来始终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企业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秉承着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力争做好产品的精神,为企业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原则经营,同时也解决了 15700多名员工就业问题,为地方和社会也算贡献了微薄之力。随着近年来爆发的新冠疫情,导致全国经济运行面临严峻挑战,给中小企业带来了一系列运营困境。为控制疫情传播,各重点城市相继宣布临时管控防疫政策: 推迟复工时间或采用线上办公,民众减少外出,甚至足不出户。而上述情况对公司的直接影响则是: 公司员工难以返城复工、消费者需求减少、公司订单减少、营业收入严重下滑,人流和物流全面受限,正常运营受到严重负面影响。由于还受到工资、租金等成本压力,企业现有资金流维持艰难,马上面临歇停业风险。在职员工长达七年工龄占40%以上,他们也面临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房贷等诸多问题,这些员工如果失业,生活无法想象,面对一起打拼多年可爱可敬的员工兄弟姐妹们,申请人不忍也不能放弃这些战友。由此,国家政府提供更有效的帮扶政策迫在眉睫。

二、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六稳”“六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精神就在于倡导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从而达到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六稳”,做到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的“六保”。虽然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文件并不能当作法律直接适用,但中央政府和两高的文件精神和指导意见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普遍遵从的法律渊源和审判依据,是法律原则引导法律如何正确适用的思想规范。故,申请人希望贵局能够本着“司法为民”“保民生”的中央政府法律精神伸出援助之手帮申请人提交下申请撤销的材料,挽救下濒临崩溃的民营经济主体,稳定保护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建设。根据法发〔2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为强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为中小微企业解忧纾困,激发中小微企业的活力和动力,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

三、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处罚过重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了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 号被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网站上面全镜像二次使用披露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危险指数极高,信用严重不良,通过搜索引擎(百度,360等)输入本公司名称,直接弹出我司存在风险提示,认为我司不履行法律义务属于不诚信单位,给公司的资信造成巨大损害,导致我司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造成重重困难,形成巨大阻碍。我司无法参与竞标或中标,各委托单位都是以招标形式完成,招标文件里面规定信用中国上有案件会影响投标活动,会因为有案件原因会被扣分处理,中标基本无望,希望在行政复议期间能撤销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号决定文书号在信用中国网站里的公示信息。故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诚望贵局给予本司行政复议请求受理且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公示在信用中国网站里公示的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号决定文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3月13日上午8时40分许,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某片区龙水单元YB-04-E-06C地块的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最终形成《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于2023年5月25日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下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 04-E-06C 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温龙政函〔2023〕50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议被申请人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请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致使从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 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根据“《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修订)》第十一项第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人死亡且无人受伤,或者3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37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叁拾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3 年9月8日已缴纳上述罚款。被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收到《批复》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调查。因办案需要,2023年6月25日,经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90日。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集体讨论,就本案件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拟行政处罚决定审议意见。2023年8月11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等相关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2023年8月25日,依法作出该《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一)是关于处罚决定处罚过重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 项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修订)》第十一项第一档细分了上述处罚幅度,根据本案事故情况,根据“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予以行政处罚叁拾叁万元,《决定书》处罚金额适中,并无过重情形。(二)是关于处罚决定结果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导致申请人经营业务受困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 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决定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3月13日上午8时40分许,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某片区龙水单元YB-04-E-06C地块的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3年3月28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2023年5月10日形成《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 YB- 04-E-06C 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于2023年5月25日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下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温龙政函〔2023〕50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议被申请人对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请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致使从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调查。因办案需要,2023年6月25日,经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90日。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集体讨论,就本案件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拟行政处罚决定审议意见,同日制作《案件调查总结审批表》。2023年8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等相关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2023年8月25日,依法作出〔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8月29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审批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 04-E-06C 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暴云鹏身份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殡葬证明、《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关于请求批复〈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温龙应急〔2023〕19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 04-E-06C 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温龙政函〔2023〕50号、《呈批延期审批表》、《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调查总结报告》、《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结案审批表》、相关法律依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修订)》第十一项第一档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人死亡且无人受伤,或者3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37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2023年3月13日,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某片区龙水单元YB-04-E-06C地块的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申请人对此事故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2023年3月28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2023年5月10日形成《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23年5月25日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下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湾永中温州某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 地块建设工程“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温龙政函〔2023〕50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5日,经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90日。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集体讨论,同日作出《案件调查总结审批表》。2023年8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8月29日送达申请人,并将相关处罚信息在网站上公示。

上述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请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理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进行公示,造成申请人资信巨大损害,导致申请人无法参与竞标,因为有案件原因会被扣分处理,中标基本无望,希望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公示在信用中国网站里公示的龙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148号决定文书。本机关认为上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第0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