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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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17号 申请人:温某超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对位于海滨街道某村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于2023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温州天然气公司为了给企业供气,将天然气管道铺设在申请人房屋底下,给申请人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之前因管道铺设街道找申请人谈了几次拆迁的事,因为赔偿不合理没同意。 2023年7月7日龙湾区海滨街道在没有任何拆迁文件和强制拆除通知书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申请人居住的二间三层(360平方米)房屋,让申请人居无定所。现申请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拆除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拆除案涉房屋符合相关补偿政策。申请人房屋坐落于龙湾区海滨街道某村某路62号(临编1),房屋土地证号为温集用(1993)第02-858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2.7平方米,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用途为住宅用地。建筑面积344.52平方米,未登记建筑面积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面积40.74平方米,违章建筑面积 303.78平方米。该违章部分已经确认,但申请人提出无理要求,需要将违章建筑合法化,按照合法建筑享受拆迁政策,故无法签订拆迁协议,东部高压管线是温州市区天然气输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接东向门站来气,向永强南片区、滨海加气母站供气,并承担市区储气调峰、事故应急的重要功能。目前,该工程已施工完毕,但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温某超户在安全红线范围内,其拒绝搬迁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导致管道设施无法投入正常使用,损失巨大。根据市工业专班 2022年3月10日交办单要求,为推进东部高压燃气管线工程顺利验收,避免因该工程质检报告失效导致出现违规送气现象乃至停止管道供气问题,有效保障龙湾、瓯飞.空港新区等区域工业园区和居民的用气需求,特别是为瑞某、麦某等重点企业以及东部区域整体工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可靠的用气保障,于2023年 7月10日前完成相关的民房拆除及政策处理工作。申请人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参照龙湾区 (高新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二、在案涉房屋拆除过程中,被申请人全程录音录像,并未造成申请人其他财产损失。已拆除的房屋按照拆迁政策给与合理合法补偿。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被龙湾区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后,该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于同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限期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350.77平方米。后因申请人未自行拆除,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82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相关事项。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且申请人未自愿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给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即实施拆除行为,应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案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即便相关职能部门已对涉案房屋作出违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申请人仍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被申请人未履行催告、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该拆除行为违法。鉴于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申请人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第五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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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17号 申请人:温某超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对位于海滨街道某村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于2023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温州天然气公司为了给企业供气,将天然气管道铺设在申请人房屋底下,给申请人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之前因管道铺设街道找申请人谈了几次拆迁的事,因为赔偿不合理没同意。 2023年7月7日龙湾区海滨街道在没有任何拆迁文件和强制拆除通知书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申请人居住的二间三层(360平方米)房屋,让申请人居无定所。现申请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拆除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拆除案涉房屋符合相关补偿政策。申请人房屋坐落于龙湾区海滨街道某村某路62号(临编1),房屋土地证号为温集用(1993)第02-858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2.7平方米,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用途为住宅用地。建筑面积344.52平方米,未登记建筑面积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面积40.74平方米,违章建筑面积 303.78平方米。该违章部分已经确认,但申请人提出无理要求,需要将违章建筑合法化,按照合法建筑享受拆迁政策,故无法签订拆迁协议,东部高压管线是温州市区天然气输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接东向门站来气,向永强南片区、滨海加气母站供气,并承担市区储气调峰、事故应急的重要功能。目前,该工程已施工完毕,但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温某超户在安全红线范围内,其拒绝搬迁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导致管道设施无法投入正常使用,损失巨大。根据市工业专班 2022年3月10日交办单要求,为推进东部高压燃气管线工程顺利验收,避免因该工程质检报告失效导致出现违规送气现象乃至停止管道供气问题,有效保障龙湾、瓯飞.空港新区等区域工业园区和居民的用气需求,特别是为瑞某、麦某等重点企业以及东部区域整体工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可靠的用气保障,于2023年 7月10日前完成相关的民房拆除及政策处理工作。申请人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参照龙湾区 (高新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二、在案涉房屋拆除过程中,被申请人全程录音录像,并未造成申请人其他财产损失。已拆除的房屋按照拆迁政策给与合理合法补偿。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被龙湾区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后,该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于同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限期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350.77平方米。后因申请人未自行拆除,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82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相关事项。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且申请人未自愿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给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即实施拆除行为,应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案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即便相关职能部门已对涉案房屋作出违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申请人仍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被申请人未履行催告、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该拆除行为违法。鉴于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申请人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第五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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