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15号
发布日期:2024-05-16 15:37:38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15号

申请人:黄某佩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作出的投诉回复编号:(WX2*************CN),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向龙湾区住建投诉,某府小区东南西三个大门做骨架的时候,焊接点没有涂抹防锈漆,以后烂掉了生锈砸到人有生命危险,要求住建局查处并附图。后龙湾住建回复经房开排查反馈,房开在安装玻璃雨棚期间,会进行全面排查,若有锈蚀,会进行除锈处理。现场并未发现生锈现象,如若有新增锈点,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找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明确位置。申请人认为答非所问,申请人投诉大门工程质量有问题,害怕被大门的材料砸到,龙湾住建回复车道玻璃雨棚,答非所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CN)主要内容为:“某府小区东南西三个大门做骨架的时候,焊接点没有涂抹防锈漆,以后烂掉了生锈砸到人有生命危险,要求住建局查处”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房开排查反馈,房开在安装玻璃雨棚期间,会进行全面排查,若有锈蚀,会进行除锈处理。现场并未发现生锈现象,如若有新增锈点,可直接到 7 号楼一层社区用房找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明确位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承办单位:区住建局 (质安站) 联系方式:0577-869667197。”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 C-10b 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某府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2022年8 月12日竣工验收备案。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2022年11月11日竣工验收备案。对于申请人提出东南西三个大门骨架焊接点未涂抹防锈漆的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房开在安装玻璃雨棚的期间会全面排查锈蚀问题,若有锈蚀,会进行除锈处理,并非只排查玻璃雨棚是否存在锈蚀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答非所问。经排查反馈,现场并未发现生锈现象,如若有新增锈点,申请人也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找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明确位置。被申请人专班工作人员在澜悦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所有业主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

三、复议答复期间,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暂无法化解,被申请人将进一步沟通争取化解争议。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首先,关于申请人所陈述的大门锈蚀问题,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次,大门在交付后的使用过黑中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耗,即使锈蚀问题客观存在,也属于第三人的维保范畴,对于公共部位的维修,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也明确了报修地点及方式。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通过平台信访件,编号:(WX2*************CN)主要内容为:“某府小区东南西三个大门做骨架的时候,焊接点没有涂抹防锈漆,以后烂掉了生锈砸到人有生命危险,要求住建局查处”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房开排查反馈,房开在安装玻璃雨棚期间,会进行全面排查,若有锈蚀,会进行除锈处理。现场并未发现生锈现象,如若有新增锈点,可直接到 7 号楼一层社区用房找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明确位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承办单位:区住建局 (质安站) 联系方式:0577-869667197。”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发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回复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回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有利害关系,是认定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申请人资格以及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定条件完全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投诉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申请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个别业主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服,若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认可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澜悦府小区中东南西三个大门做骨架的时候,焊接点没有涂抹防锈漆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实际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并且尚未达到占该建筑区划内总面积过半或者总户数过半的要求,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温龙政复〔2023〕215号

发布日期:2024-05-16 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15号

申请人:黄某佩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作出的投诉回复编号:(WX2*************CN),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向龙湾区住建投诉,某府小区东南西三个大门做骨架的时候,焊接点没有涂抹防锈漆,以后烂掉了生锈砸到人有生命危险,要求住建局查处并附图。后龙湾住建回复经房开排查反馈,房开在安装玻璃雨棚期间,会进行全面排查,若有锈蚀,会进行除锈处理。现场并未发现生锈现象,如若有新增锈点,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找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明确位置。申请人认为答非所问,申请人投诉大门工程质量有问题,害怕被大门的材料砸到,龙湾住建回复车道玻璃雨棚,答非所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CN)主要内容为:“某府小区东南西三个大门做骨架的时候,焊接点没有涂抹防锈漆,以后烂掉了生锈砸到人有生命危险,要求住建局查处”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房开排查反馈,房开在安装玻璃雨棚期间,会进行全面排查,若有锈蚀,会进行除锈处理。现场并未发现生锈现象,如若有新增锈点,可直接到 7 号楼一层社区用房找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明确位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承办单位:区住建局 (质安站) 联系方式:0577-869667197。”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 C-10b 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某府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2022年8 月12日竣工验收备案。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2022年11月11日竣工验收备案。对于申请人提出东南西三个大门骨架焊接点未涂抹防锈漆的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房开在安装玻璃雨棚的期间会全面排查锈蚀问题,若有锈蚀,会进行除锈处理,并非只排查玻璃雨棚是否存在锈蚀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答非所问。经排查反馈,现场并未发现生锈现象,如若有新增锈点,申请人也可直接到7号楼一层社区用房找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明确位置。被申请人专班工作人员在澜悦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所有业主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

三、复议答复期间,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暂无法化解,被申请人将进一步沟通争取化解争议。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首先,关于申请人所陈述的大门锈蚀问题,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次,大门在交付后的使用过黑中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耗,即使锈蚀问题客观存在,也属于第三人的维保范畴,对于公共部位的维修,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也明确了报修地点及方式。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通过平台信访件,编号:(WX2*************CN)主要内容为:“某府小区东南西三个大门做骨架的时候,焊接点没有涂抹防锈漆,以后烂掉了生锈砸到人有生命危险,要求住建局查处”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房开排查反馈,房开在安装玻璃雨棚期间,会进行全面排查,若有锈蚀,会进行除锈处理。现场并未发现生锈现象,如若有新增锈点,可直接到 7 号楼一层社区用房找房开保修或与专班成员进行登记明确位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承办单位:区住建局 (质安站) 联系方式:0577-869667197。”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发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回复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回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有利害关系,是认定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申请人资格以及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定条件完全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投诉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申请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个别业主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服,若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认可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澜悦府小区中东南西三个大门做骨架的时候,焊接点没有涂抹防锈漆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实际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并且尚未达到占该建筑区划内总面积过半或者总户数过半的要求,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