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14号 | ||||
|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14号 申请人:黄某佩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对编号WX20230821HZEM55ZS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某府小区东门花坛石材质量不合格,存在偷工减料、褪色开裂等问题,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回复称,案涉石材为中国黑石材,石材在太阳曝晒下产生破裂,施工单位已进行修复。申请人不服回复内容,被申请人未尽法定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对编号WX20230821HZEM55ZS投诉作出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821HZEM55ZS,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某府小区东门花坛,始建于新城房开谢某彬(目前贪污被判刑两年)在任期内,谢某彬的判决书写明他在温州期间内收受供应商贿赂。后来在2022年9月,发现东门花坛石材大面积褪色(本来是中国黑,偷工减料成普通花岗岩刷油漆),大面积破损开裂。后来业主多次向林局反应。2022年10月12日,林局在某府小区北侧和新城房开的胡某说,要求整改,然后里应外合砸了一块石头欺骗业主。现在东门花坛石材刷油漆,下雨暴晒后褪色,大理石有大理石的规范,是不是中国黑也可以鉴定,不可能刷油漆来骗人。以上字字属实,本投诉人对上述内容负责,龙湾住建谁说是好的,请提供经办人具体名字,某府业主去高新大厦接他再一起去现场看。龙湾住建要诚实,和新城房开合伙骗人没意思的。”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核实,房开反馈,石材是中国黑石材、是为石材在太阳暴晒下皲裂,施工单位使用修复工艺修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区住建局(质安站)联系方式:057********19”。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2022年11月9日,澜悦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申请人提出东门石材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了解和房开反馈,该石材是中国黑石材,石材铺装后由于太阳暴晒、自然风化等因素,使黑色石材褪色甚至皲裂,是正常现象。施工单位也已开展修复工作。为更好解决澜悦府业主反映的维保问题,现被申请人单位的澜悦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在澜悦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理维保问题,所有业主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沟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关于花坛石材系中国黑,对于因阳光曝晒造成的褪色系合理损耗,对于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若认为石材颜色有误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府小区11幢业主。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事项编号为WX20230821HZEM55ZS)。反映内容为:某府小区东门花坛石材质量不合格,存在偷工减料、褪色开裂等问题,第三人等有关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8月29日在平台上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经核实,房开反馈,石材是中国黑石材、是为石材在太阳暴晒下皲裂,施工单位使用修复工艺修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反映问题与答复的截图、购房发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认定其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以及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定条件完全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投诉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申请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个别业主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有在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情况下,才认可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澜悦府小区东门花坛石材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人等有关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该投诉举报事项实际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被申请人的处理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尚不满足占该建筑区划内总面积过半或者总户数过半的法定条件,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人黄君佩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14号 申请人:黄某佩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对编号WX20230821HZEM55ZS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某府小区东门花坛石材质量不合格,存在偷工减料、褪色开裂等问题,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回复称,案涉石材为中国黑石材,石材在太阳曝晒下产生破裂,施工单位已进行修复。申请人不服回复内容,被申请人未尽法定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对编号WX20230821HZEM55ZS投诉作出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821HZEM55ZS,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某府小区东门花坛,始建于新城房开谢某彬(目前贪污被判刑两年)在任期内,谢某彬的判决书写明他在温州期间内收受供应商贿赂。后来在2022年9月,发现东门花坛石材大面积褪色(本来是中国黑,偷工减料成普通花岗岩刷油漆),大面积破损开裂。后来业主多次向林局反应。2022年10月12日,林局在某府小区北侧和新城房开的胡某说,要求整改,然后里应外合砸了一块石头欺骗业主。现在东门花坛石材刷油漆,下雨暴晒后褪色,大理石有大理石的规范,是不是中国黑也可以鉴定,不可能刷油漆来骗人。以上字字属实,本投诉人对上述内容负责,龙湾住建谁说是好的,请提供经办人具体名字,某府业主去高新大厦接他再一起去现场看。龙湾住建要诚实,和新城房开合伙骗人没意思的。”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答复如下:“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核实,房开反馈,石材是中国黑石材、是为石材在太阳暴晒下皲裂,施工单位使用修复工艺修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承办单位:区住建局(质安站)联系方式:057********19”。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2022年11月9日,澜悦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申请人提出东门石材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了解和房开反馈,该石材是中国黑石材,石材铺装后由于太阳暴晒、自然风化等因素,使黑色石材褪色甚至皲裂,是正常现象。施工单位也已开展修复工作。为更好解决澜悦府业主反映的维保问题,现被申请人单位的澜悦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在澜悦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理维保问题,所有业主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沟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关于花坛石材系中国黑,对于因阳光曝晒造成的褪色系合理损耗,对于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若认为石材颜色有误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府小区11幢业主。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事项编号为WX20230821HZEM55ZS)。反映内容为:某府小区东门花坛石材质量不合格,存在偷工减料、褪色开裂等问题,第三人等有关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8月29日在平台上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经核实,房开反馈,石材是中国黑石材、是为石材在太阳暴晒下皲裂,施工单位使用修复工艺修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反映问题与答复的截图、购房发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认定其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以及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定条件完全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投诉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申请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个别业主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有在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情况下,才认可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澜悦府小区东门花坛石材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人等有关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该投诉举报事项实际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被申请人的处理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尚不满足占该建筑区划内总面积过半或者总户数过半的法定条件,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人黄君佩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