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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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11号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某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温龙市场监管消〔2023〕第95号),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 年7月11 日,申请人送车辆去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温州某汽车有限公司”保养。第三人称所更换的变速箱油为原厂原装进口,但查看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识,遂于7月19日通过12315向被申请人投诉。8月8日,被申请人答复,称“被诉方票证齐全,现有材料不足,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立刻回应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被申请人8月18日联系申请人,出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三: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本案明显已超此期限;2.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但本案中变速箱油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3.关于该产品,询问欧通的产品经理,一概不知,也不向本人提供有关资料,存在欺诈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未超过法定期限。2023年7月19日,申请人向市长热线(编号:WZ01DH20230719003472)反映“林先生反映2023年7月11日车辆送去龙湾区机场大道“某奥迪4s店”保养,商家给其更换变速箱油,告知为原厂原装进口,其查看标准没有任何中文标识,认为属于三无产品或走私产品,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根据申请人反映内容(举报欧通奥迪销售三无产品或者走私产品,无具体消费纠纷诉求 ),我局按照违法行为举报予以处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局于 2023年8月8日通过系统向申请人答复不予立案,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 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两次通过市长热线编号为: (WZ01DH20230810009680/WHO1DH20230810013405) 要求书面答复,经沟通,申请人同意通过扫描上传平台。2023年8月18日上传《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书》(温龙市场监管消[2023]第95号)。 二、有关申请人举报“三无产品或走私产品”违法线索的核查。(一) 有关三无产品核查。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ATF油(零件号:G060162A2)变速箱润滑油产品大外包装粘贴有“零件号: GG060162A2名称:ATF油等”标签。但因第三人提供给申请人的产品无中文标签,被申请人现场口头责令“从大包装里取出 ATF 油(零件号:G060162 A2)的小瓶装 ATF 油也必须标注中文标签”2023年8月2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整改结果并附粘贴有中文标签的ATF 油照片。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的经营场所对上述整改结果进行核查确认,并对其他进口配件产品未粘贴中文标签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温龙市监责字[2023]822号。(二)有关走私产品核查。核查过程中,第三人提供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商的一汽( 大连 )通商有限公司有关商品编号“2710199100”奥迪车用变速箱油(G060162 A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090*************28*及附页、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开具的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NO.00310130),证明上述商品合法进口。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已责令第三人改正,且第三人就被举报产品已整改完毕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产品为走私产品。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 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的立案条件,故作出不予立案答复,于法有据,理由充分。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温州瓯通汽车有限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送车辆去第三人处保养,发现第三人为申请人所更换的变速箱油,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识。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民呼为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ATF油(零件号:G060162A2)变速箱润滑油产品大外包装粘贴有“零件号: GG060162A2名称:ATF油等”标签。但因第三人提供给申请人的产品无中文标签,被申请人现场口头责令“从大包装里取出 ATF 油(零件号:G060162A2)的小瓶装 ATF 油也必须标注中文标签”。并于当日通过平台系统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2023年8月2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整改结果并附粘贴有中文标签的ATF 油照片。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的经营场所对上述整改结果进行核查确认,并对其他进口配件产品未粘贴中文标签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温龙市监责字[2023]822号。另,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两次通过民呼为我平台要求被申请人书面答复,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上传《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书》(温龙市场监管消[2023]第95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平台投诉单、温州某汽车有限公司结算单、机油瓶照片、《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国家12315平台办理流程单、市长热线答复截图、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结算单、大包装标签照片、整改报告、发票、报关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送车辆去第三人处保养,发现第三人为申请人所更换的变速箱油,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识。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民呼为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ATF油(零件号:G060162A2)变速箱润滑油产品大外包装粘贴有“零件号: GG060162A2名称:ATF油等”标签。但因第三人提供给申请人的产品无中文标签,被申请人现场口头责令“从大包装里取出 ATF 油(零件号:G060162A2)的小瓶装 ATF 油也必须标注中文标签”。被申请人于当日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通过平台系统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另,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两次通过民呼为我平台要求被申请人书面答复,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上传《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书》(温龙市场监管消[2023]第95号)。 上述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温龙市场监管消〔2023〕第9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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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11号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某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温龙市场监管消〔2023〕第95号),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 年7月11 日,申请人送车辆去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温州某汽车有限公司”保养。第三人称所更换的变速箱油为原厂原装进口,但查看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识,遂于7月19日通过12315向被申请人投诉。8月8日,被申请人答复,称“被诉方票证齐全,现有材料不足,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立刻回应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被申请人8月18日联系申请人,出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三: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本案明显已超此期限;2.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但本案中变速箱油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3.关于该产品,询问欧通的产品经理,一概不知,也不向本人提供有关资料,存在欺诈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未超过法定期限。2023年7月19日,申请人向市长热线(编号:WZ01DH20230719003472)反映“林先生反映2023年7月11日车辆送去龙湾区机场大道“某奥迪4s店”保养,商家给其更换变速箱油,告知为原厂原装进口,其查看标准没有任何中文标识,认为属于三无产品或走私产品,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根据申请人反映内容(举报欧通奥迪销售三无产品或者走私产品,无具体消费纠纷诉求 ),我局按照违法行为举报予以处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局于 2023年8月8日通过系统向申请人答复不予立案,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 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两次通过市长热线编号为: (WZ01DH20230810009680/WHO1DH20230810013405) 要求书面答复,经沟通,申请人同意通过扫描上传平台。2023年8月18日上传《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书》(温龙市场监管消[2023]第95号)。 二、有关申请人举报“三无产品或走私产品”违法线索的核查。(一) 有关三无产品核查。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ATF油(零件号:G060162A2)变速箱润滑油产品大外包装粘贴有“零件号: GG060162A2名称:ATF油等”标签。但因第三人提供给申请人的产品无中文标签,被申请人现场口头责令“从大包装里取出 ATF 油(零件号:G060162 A2)的小瓶装 ATF 油也必须标注中文标签”2023年8月2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整改结果并附粘贴有中文标签的ATF 油照片。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的经营场所对上述整改结果进行核查确认,并对其他进口配件产品未粘贴中文标签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温龙市监责字[2023]822号。(二)有关走私产品核查。核查过程中,第三人提供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商的一汽( 大连 )通商有限公司有关商品编号“2710199100”奥迪车用变速箱油(G060162 A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090*************28*及附页、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开具的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NO.00310130),证明上述商品合法进口。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已责令第三人改正,且第三人就被举报产品已整改完毕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产品为走私产品。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 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的立案条件,故作出不予立案答复,于法有据,理由充分。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温州瓯通汽车有限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送车辆去第三人处保养,发现第三人为申请人所更换的变速箱油,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识。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民呼为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ATF油(零件号:G060162A2)变速箱润滑油产品大外包装粘贴有“零件号: GG060162A2名称:ATF油等”标签。但因第三人提供给申请人的产品无中文标签,被申请人现场口头责令“从大包装里取出 ATF 油(零件号:G060162A2)的小瓶装 ATF 油也必须标注中文标签”。并于当日通过平台系统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2023年8月2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整改结果并附粘贴有中文标签的ATF 油照片。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的经营场所对上述整改结果进行核查确认,并对其他进口配件产品未粘贴中文标签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温龙市监责字[2023]822号。另,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两次通过民呼为我平台要求被申请人书面答复,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上传《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书》(温龙市场监管消[2023]第95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平台投诉单、温州某汽车有限公司结算单、机油瓶照片、《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国家12315平台办理流程单、市长热线答复截图、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结算单、大包装标签照片、整改报告、发票、报关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送车辆去第三人处保养,发现第三人为申请人所更换的变速箱油,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识。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民呼为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ATF油(零件号:G060162A2)变速箱润滑油产品大外包装粘贴有“零件号: GG060162A2名称:ATF油等”标签。但因第三人提供给申请人的产品无中文标签,被申请人现场口头责令“从大包装里取出 ATF 油(零件号:G060162A2)的小瓶装 ATF 油也必须标注中文标签”。被申请人于当日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通过平台系统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另,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两次通过民呼为我平台要求被申请人书面答复,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上传《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书》(温龙市场监管消[2023]第95号)。 上述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温龙市场监管消〔2023〕第9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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