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45282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3-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龙湾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和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应急响应信息报送与处理
4.5 信息发布与通报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善后处置
5.3 事件调查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6.2 值守保障
6.3 预警保障
6.4 机制保障
6.5 队伍保障
6.6 物资装备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3 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考核机制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9.3 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生态环境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依法、科学、有序、高效,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事件及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逐步完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机制,构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协调统一、快速高效”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修编本预案。
1.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2 重大(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3 较大(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4 一般(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必要时组织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编。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
本预案中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突发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破坏,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重污染天气等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6 工作原则
1.6.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健康安全。
1.6.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不同危害性,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挥、逐级响应、综合协调的处置原则。
1.6.3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6.4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落实企事业单位应急主体责任;采取以事源企事业单位先期反应、高效处置为准则,从源头控制事态发展与蔓延。
1.6.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完善应急体系,构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突发环境应急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基层应急指挥机构等组成。
2.1.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湾城市中心区管委会、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市交管局三大队、市交管局五大队、移动龙湾分公司、区电信分局、联通龙湾分公司、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排水龙湾分公司、市排水经开区分公司、人保龙湾支公司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或职责分工若有调整,由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发文公布。
2.1.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统一协调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2.1.3 应急工作组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即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咨询组)。各应急工作组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落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快速实施应急处置,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当地的气象状况、污染物种类、性质等调查;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方法、监测布点和频次;汇总分析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数据,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配送;指导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电信分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澄清不实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普及应急相关知识。
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重要生活必需商品进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对受灾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化解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调查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和受影响的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和措施。
应急专家组(咨询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区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领域。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维护并动态更新。
主要职责: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领导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理与处置;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的重要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编制;为事件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各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相近、相邻区域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 职责
2.2.1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决定重大处理方案和施救措施;(2)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3)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决定现场重大行动;(4)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程序;(5)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6)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生态环境应急办职责
(1)承担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和落实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2)受理和处置企业或群众报警,预测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响应级别;(3)建立和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4)落实检查抢险抢修、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讯联络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5)建立并管理应急救援的信息资料和档案;(6)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网络,制定、修订、实施和管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组织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和人员培训;(8)检查各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工作准备情况;(9)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10)完成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3 现场指挥部职责
(1)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2)报告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处理现场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3)提出现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4)稳定社会秩序和善后伤亡人员;(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2.2.4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和监控
具有监测能力的相关部门和负责监管责任的主管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监测和监管手段,重点对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水养殖区域;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重点风险源企业等进行日常环境监测和监控。
3.2 预防工作
3.2.1 生产经营单位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2)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与设备;(3)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
3.2.2 其他相关单位
(1)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容易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事业单位及区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2)对存在隐患的有关单位,责令落实相关防范措施。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表示。具体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渠道
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本区预警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已建立的区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平台,以文件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③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④通过温州市龙湾区官方网站、官方移动客户端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短信。
(2)预警发布流程
预警发布前,由区生态环境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科学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签发;二级橙色预警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签发;一级红色预警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发。
(3)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后果等,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分析研判:收集事件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分析,预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影响范围和强度,研判发生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危险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妥善转移、疏散、安置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告知公众减轻危害的健康防护和避险措施。
(3)应急准备:责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开展应急监测,时时掌握并报告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可能导致次生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管。
(4)舆论引导: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
3.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期内,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等级。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解除,不再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立即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取消相关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按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1)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害人员,疏散、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2)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各街道办事处接到事发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2)快速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3)向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
4.2 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4.2.1 响应级别确认
根据浙江省和温州市应急响应设定等级划定方式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一级响应(Ⅰ级);判定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二级响应(Ⅱ级);判定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三级响应(Ⅲ级)。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也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如上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对跨区(市、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上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或由区政府向温州市政府提出请求。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一般生态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程序
当发生一般生态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Ⅲ级响应:
1.开通通信联系
立即开通与事发单位和属地街道的通信联系,及时了解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掌握事件处置动态。
2.迅速响应
各应急成员单位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区突发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小组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消除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3.应急处置
(1)处置污染
组织制订综合应急处置方案,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适宜方法处置污染物;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必要时,要求附近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或救援人员,应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有关程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的防护装备。
(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事发当地的天气、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受威胁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及可能受影响区域居民的方式与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及时地疏散转移人员。合理发放应急储备物资,妥善安置受灾人员,确保受灾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医疗条件。
(4)医学救援
组织当地医疗单位和社会救援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转移和治疗。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指导公众健康防范和心理援助,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5)应急防范
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视情况进行现场警戒,封闭或关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中止民众活动。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和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
(6)应急保障
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设备和应急专项资金。视情况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必要时征收、征用急需的物资、设备。
(7)应急监测
①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应急监测布点、频次和监测方法;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③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的变化趋势,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决策依据。
(8)专家咨询
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污染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究分析事态演替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4.监管和调控市场
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加强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如有必要,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受影响人员转移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街道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7.跟踪监测
合理设置跟踪监测断面和跟踪频次,对污染带迁移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3.2 Ⅰ级(特别重大、重大)、Ⅱ(较大)级响应程序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Ⅲ级响应要求先期进行应急处置。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省、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信息报送与处理
4.4.1 应急响应信息报送程序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应急办。
(2)区生态环境应急办接到报告,立刻进行响应级别初步判断,确认为一般生态环境事件级别的,应迅速将事件报告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发布启动区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随续报事件处置动态情况;应急处置完毕后,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3)较大、重大污染事件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局(厅)报告,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4.4.2 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时限
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应急办和区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或判明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可以同时直接报告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应急办初步确认属重大、较大污染事件后,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并通报有关部门。
4.4.3 应急响应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2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续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区域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事件后果评估等。
4.5 信息发布与通报
4.5.1 信息发布
(1)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第一时间应向社会简要发布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情况和政府的应对措施,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除区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
4.5.2 事件通报
(1)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区、相关单位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通报事件情况;
(2)接到其他县(市、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通报的部门,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应急办报告,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解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用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或在低的水平范围。
4.6.2 响应终止程序
满足响应终止条件,发布解除应急响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可撤销。应急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跟踪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过程评价和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1)应急处置过程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就环境应急处置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措施的实际效果、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2)污染损害评估: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开始,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善后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投保企业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区政府根据遭受损失情况组织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妥善解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3 事件调查处理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各相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职责分工,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督促完善和细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精心谋划,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
6.3 预警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和环境应急数据库建设。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数据顺畅的预警保障体系。
6.4 机制保障
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6.5 队伍保障
组建专业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快速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组在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作用。
6.6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6.7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与区域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其在处置突发应急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6.8 资金保障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经费,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筹措必要的资金保障。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信息的传递,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器材等的运输和配送。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应急救援等基本知识宣传。
各街道、相关单位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相关单位和各街道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区生态环境应急办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考核机制
采取自上而下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应急队伍的建设、人员培训演练、应急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审计。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2.1奖励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区或者某一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生态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
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新区:指温州湾新区。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当相关法规的制定或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1次。
区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2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应急组织体系图
详情见附件。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特殊情况下组织所属部队、民兵分队,协调驻龙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转移群众。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道及新闻发布等相关工作;统筹新闻宣传和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检查本地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的新闻。指导和协调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及时处置相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3.区融媒体中心:及时报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动态;宣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
4.区发改局:按照分工承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5.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做好抢险类物资的应急供应工作;紧急状况下按职责指导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工业企业“停工”工作。
6.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学生、教职工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组织学校开展环境应急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7.区公安分局:组织公安机关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转移疏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8.区民政局: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助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9.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规定负责筹措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区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需物资器材和处置所需经费;监督检查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10.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指导灾后重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灾后恢复。
11.区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指导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和关闭高速公路,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确保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和农村水利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洪水、暴雨、台风和干旱可能对农业农村工程等带来的危害作出情势分析和防御建议;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13.区商务局:监督指导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
14.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行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疏导、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灾区疫情风险监测,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受伤人员;指导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扩散和蔓延;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1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工作,参与污染物意外排入城市排水、排污系统的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监督指导城区防汛排涝应急处置,牵头做好城区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18.龙湾城市中心区管委会:协助做好中心区相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19.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保障和大数据支撑。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
20.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协助做好区行政管理中心相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21.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负责对辖区内海洋灾害观测预报、预警监测、风险研判、隐患排查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导开展森林防火、野外用火、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
22.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负责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甄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研判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协助区政府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安全处置和生态修复;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的污染损害评估,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建立区环境应急专家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牵头制订或修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梳理编目、整合、应用工作。
23.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范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做好断电下的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保障抢险救灾供电;协助企业做好应急供电等相关保障工作。
24.市交管局三大队、市交管局五大队: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涉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25.移动龙湾分公司、区电信分局、联通龙湾分公司:为各级视联网技术保障单位,负责保障应急预警信息的发送;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
26.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所属队伍参与危险化学物品泄露、火灾、爆炸等事件的泄漏控制与火灾扑救,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原因调查,协助对污染陆域现场的清洗工作,切实注意防止二次污染。
27.市排水龙湾分公司、市排水经开区分公司:及时做好辖区内应急抢排水,道路积水等地段的堵塞清理与工作。
28.人保龙湾支公司:及时做好投保企业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29.各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辖区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附件2
应急处置流程框架图
详情见附件。
附件3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信息表
序号 | 成员单位 | 值班电话 | 传真电话 |
1 | 区委宣传部 | 0577-86968123 | 0577-86968123 |
2 | 区人武部 | 0577-88039630 | 0577-86966010 |
3 | 区发改局 | 0577-86968708 | 0577-86968700 |
4 | 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 | 0577-86968086 | 0577-86968729 |
5 | 区教育局 | 0577-55877911 | 0577-86352174 |
6 | 区公安分局 | 0577-85880119 | 0577-85880023 |
7 | 区民政局 | 0577-86968500 | 0577-86968509 |
8 |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 0577-85600811 | 0577-85600860 |
9 |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 0577-86966700(白天) 0577-86966163(晚上) | 0577-86966709 |
10 | 区农业农村局 | 0577-86962119 | 0577-86962020 |
11 | 区文广旅体局 | 0577-86968330 | 0577-86968330 |
12 | 区卫生健康局 | 0577-85501091 | 0577-85503020 |
13 | 区应急管理局 | 0577-86968071 | 0577-86968530 |
1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96310-2 | 0577-86867600 |
15 | 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 | 0577-86351170 | 0577-86351170 |
16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0577-85980286 | 0577-86968300 |
应急联动手机:13456077609 | |||
17 | 永强供电公司 | 0577-86865598 | 0577-86376617 |
18 | 区电信分局 | 0577-86556601 | |
19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0577-86960119 | 0577-86380889 |
20 | 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 0577-56908119 | 0577-56903015 |
21 | 永中街道 | 0577-56855199 | 0577-56855085 |
22 | 蒲州街道 | 0577-86509666 | 0577-86509895 |
23 | 海滨街道 | 0577-55875710 | 0577-55875715 |
24 | 永兴街道 | 0577-86928031 | 0577-56607851 |
25 | 海城街道 | 0577-56576729 | / |
26 | 状元街道 | 0577-86351911 | 0577-86800323 |
27 | 瑶溪街道 | 0577-86610134 | 0577-86613123 |
28 | 沙城街道 | 0577-86998959 | / |
29 | 天河街道 | 0577-86828090 | / |
30 | 星海街道 | 0577-85851393 | / |
附件4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
成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或职务 | 专业或方向 | 联系电话 |
1 | 郑 新 | 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水环境 | 13968940123 |
2 | 赵肖为 | 温州理工学院 | 教授 | 水环境 大气环境 土壤环境 | 13857776961 |
3 | 陈华林 | 温州大学 | 教授 | 土壤环境 | 13506510259 |
4 | 葛利云 | 温州医科大学 | 教授 | 水环境 | 15869639851 |
5 | 黄树辉 | 温州医科大学 | 副教授 | 水环境 土壤环境 生态环境 | 15805772517 |
6 | 李 军 |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 副教授 | 水环境 | 13806823452 |
7 | 沈 强 | 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环评工程师 | 土壤环境固体废物环境工程 | 13216091926 |
8 | 叶舒帆 | 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土壤环境 | 15888753333 |
9 | 胡长敏 | 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教高 | 大气环境 | 13587620336 |
10 | 王坚坚 | 浙江重氏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精细化工 | 13968860598 |
11 | 汤日升 | 温州海远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海洋污染防治 | 13616822768 |
12 | 吴 耀 |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13777782586 |
13 | 郑松鹤 | 浙江科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大气环境 固体废物 声环境 | 13989708371 |
14 | 钱晓东 | 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环评工程师 | 水环境 | 13738369169 |
15 | 黄显达 | 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中级工程师 | 环境检测 | 15868548756 |
16 | 周成芳 | 一帆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高技师 | 地质学 | 13676719818 |
17 | 张旭华 | 浙江富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中级工程师 | 环境工程 | 13758457623 |
18 | 汪 锋 | 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级工程师 | 环境检测 | 18958978978 |
附件5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社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应急救援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一帆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万路森 | 15988706911 | 市级 |
2 | 浙江富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姜方武 | 15958758178 | 区级 |
3 | 温州市龙湾环科电镀污水处理厂 | 程敬绍 | 13806683717 | 区级 |
4 |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姜锛 | 15726893339 | 区级 |
5 | 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 张维飞 | 13858888375 | 区级 |
6 | 温州振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李启元 | 13806887060 | 区级 |
7 | 温州精铸小微园 | 范锦涛 | 18967788777 | 区级 |
8 | 中国石化温州石油分公司(状元油库) | 林鸣皓 | 13777784554 | 区级 |
9 | 温州市海城电镀中心有限公司 | 应安定 | 13736791508 | 市级 |
10 | 温州化学品交易中心 | 黄 信 | 18906779918 | 市级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45282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3-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龙湾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和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应急响应信息报送与处理 4.5 信息发布与通报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善后处置 5.3 事件调查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6.2 值守保障 6.3 预警保障 6.4 机制保障 6.5 队伍保障 6.6 物资装备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3 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考核机制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9.3 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生态环境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依法、科学、有序、高效,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事件及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逐步完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机制,构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协调统一、快速高效”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修编本预案。 1.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2 重大(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3 较大(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4 一般(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必要时组织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编。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 本预案中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突发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破坏,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重污染天气等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6 工作原则 1.6.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健康安全。 1.6.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不同危害性,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挥、逐级响应、综合协调的处置原则。 1.6.3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6.4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落实企事业单位应急主体责任;采取以事源企事业单位先期反应、高效处置为准则,从源头控制事态发展与蔓延。 1.6.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完善应急体系,构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突发环境应急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基层应急指挥机构等组成。 2.1.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湾城市中心区管委会、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市交管局三大队、市交管局五大队、移动龙湾分公司、区电信分局、联通龙湾分公司、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排水龙湾分公司、市排水经开区分公司、人保龙湾支公司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或职责分工若有调整,由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发文公布。 2.1.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统一协调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2.1.3 应急工作组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即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咨询组)。各应急工作组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落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快速实施应急处置,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当地的气象状况、污染物种类、性质等调查;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方法、监测布点和频次;汇总分析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数据,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配送;指导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电信分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澄清不实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普及应急相关知识。 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重要生活必需商品进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对受灾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化解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调查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和受影响的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和措施。 应急专家组(咨询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区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领域。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维护并动态更新。 主要职责: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领导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理与处置;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的重要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编制;为事件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各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相近、相邻区域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 职责 2.2.1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决定重大处理方案和施救措施;(2)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3)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决定现场重大行动;(4)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程序;(5)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6)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生态环境应急办职责 (1)承担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和落实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2)受理和处置企业或群众报警,预测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响应级别;(3)建立和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4)落实检查抢险抢修、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讯联络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5)建立并管理应急救援的信息资料和档案;(6)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网络,制定、修订、实施和管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组织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和人员培训;(8)检查各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工作准备情况;(9)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10)完成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3 现场指挥部职责 (1)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2)报告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处理现场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3)提出现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4)稳定社会秩序和善后伤亡人员;(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2.2.4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和监控 具有监测能力的相关部门和负责监管责任的主管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监测和监管手段,重点对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水养殖区域;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重点风险源企业等进行日常环境监测和监控。 3.2 预防工作 3.2.1 生产经营单位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2)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与设备;(3)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 3.2.2 其他相关单位 (1)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容易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事业单位及区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2)对存在隐患的有关单位,责令落实相关防范措施。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表示。具体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渠道 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本区预警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已建立的区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平台,以文件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③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④通过温州市龙湾区官方网站、官方移动客户端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短信。 (2)预警发布流程 预警发布前,由区生态环境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科学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签发;二级橙色预警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签发;一级红色预警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发。 (3)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后果等,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分析研判:收集事件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分析,预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影响范围和强度,研判发生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危险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妥善转移、疏散、安置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告知公众减轻危害的健康防护和避险措施。 (3)应急准备:责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开展应急监测,时时掌握并报告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可能导致次生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管。 (4)舆论引导: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 3.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期内,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等级。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解除,不再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立即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取消相关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按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1)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害人员,疏散、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2)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各街道办事处接到事发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2)快速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3)向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 4.2 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4.2.1 响应级别确认 根据浙江省和温州市应急响应设定等级划定方式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一级响应(Ⅰ级);判定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二级响应(Ⅱ级);判定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三级响应(Ⅲ级)。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也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如上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对跨区(市、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上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或由区政府向温州市政府提出请求。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一般生态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程序 当发生一般生态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Ⅲ级响应: 1.开通通信联系 立即开通与事发单位和属地街道的通信联系,及时了解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掌握事件处置动态。 2.迅速响应 各应急成员单位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区突发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小组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消除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3.应急处置 (1)处置污染 组织制订综合应急处置方案,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适宜方法处置污染物;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必要时,要求附近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或救援人员,应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有关程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的防护装备。 (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事发当地的天气、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受威胁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及可能受影响区域居民的方式与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及时地疏散转移人员。合理发放应急储备物资,妥善安置受灾人员,确保受灾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医疗条件。 (4)医学救援 组织当地医疗单位和社会救援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转移和治疗。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指导公众健康防范和心理援助,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5)应急防范 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视情况进行现场警戒,封闭或关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中止民众活动。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和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 (6)应急保障 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设备和应急专项资金。视情况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必要时征收、征用急需的物资、设备。 (7)应急监测 ①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应急监测布点、频次和监测方法;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③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的变化趋势,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决策依据。 (8)专家咨询 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污染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究分析事态演替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4.监管和调控市场 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加强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如有必要,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受影响人员转移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街道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7.跟踪监测 合理设置跟踪监测断面和跟踪频次,对污染带迁移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3.2 Ⅰ级(特别重大、重大)、Ⅱ(较大)级响应程序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Ⅲ级响应要求先期进行应急处置。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省、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信息报送与处理 4.4.1 应急响应信息报送程序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应急办。 (2)区生态环境应急办接到报告,立刻进行响应级别初步判断,确认为一般生态环境事件级别的,应迅速将事件报告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发布启动区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随续报事件处置动态情况;应急处置完毕后,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3)较大、重大污染事件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局(厅)报告,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4.4.2 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时限 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应急办和区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或判明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可以同时直接报告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应急办初步确认属重大、较大污染事件后,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并通报有关部门。 4.4.3 应急响应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2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续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区域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事件后果评估等。 4.5 信息发布与通报 4.5.1 信息发布 (1)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第一时间应向社会简要发布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情况和政府的应对措施,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除区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 4.5.2 事件通报 (1)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区、相关单位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通报事件情况; (2)接到其他县(市、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通报的部门,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应急办报告,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解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用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或在低的水平范围。 4.6.2 响应终止程序 满足响应终止条件,发布解除应急响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可撤销。应急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跟踪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过程评价和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1)应急处置过程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就环境应急处置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措施的实际效果、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2)污染损害评估: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开始,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善后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投保企业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区政府根据遭受损失情况组织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妥善解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3 事件调查处理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各相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职责分工,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督促完善和细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精心谋划,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 6.3 预警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和环境应急数据库建设。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数据顺畅的预警保障体系。 6.4 机制保障 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6.5 队伍保障 组建专业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快速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组在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作用。 6.6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6.7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与区域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其在处置突发应急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6.8 资金保障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经费,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筹措必要的资金保障。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信息的传递,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器材等的运输和配送。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应急救援等基本知识宣传。 各街道、相关单位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相关单位和各街道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区生态环境应急办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考核机制 采取自上而下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应急队伍的建设、人员培训演练、应急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审计。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2.1奖励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区或者某一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生态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 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新区:指温州湾新区。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当相关法规的制定或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1次。 区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2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应急组织体系图 详情见附件。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特殊情况下组织所属部队、民兵分队,协调驻龙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转移群众。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道及新闻发布等相关工作;统筹新闻宣传和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检查本地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的新闻。指导和协调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及时处置相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3.区融媒体中心:及时报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动态;宣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 4.区发改局:按照分工承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5.新区经发局(区经信局):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做好抢险类物资的应急供应工作;紧急状况下按职责指导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工业企业“停工”工作。 6.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学生、教职工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组织学校开展环境应急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7.区公安分局:组织公安机关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转移疏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8.区民政局: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助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9.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规定负责筹措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区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需物资器材和处置所需经费;监督检查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10.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指导灾后重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灾后恢复。 11.区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指导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和关闭高速公路,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确保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和农村水利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洪水、暴雨、台风和干旱可能对农业农村工程等带来的危害作出情势分析和防御建议;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13.区商务局:监督指导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 14.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行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疏导、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灾区疫情风险监测,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受伤人员;指导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扩散和蔓延;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1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工作,参与污染物意外排入城市排水、排污系统的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监督指导城区防汛排涝应急处置,牵头做好城区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18.龙湾城市中心区管委会:协助做好中心区相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19.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保障和大数据支撑。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 20.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协助做好区行政管理中心相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21.区资源规划分局(新区分局):负责对辖区内海洋灾害观测预报、预警监测、风险研判、隐患排查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导开展森林防火、野外用火、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 22.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负责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甄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研判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协助区政府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安全处置和生态修复;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的污染损害评估,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建立区环境应急专家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牵头制订或修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梳理编目、整合、应用工作。 23.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范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做好断电下的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保障抢险救灾供电;协助企业做好应急供电等相关保障工作。 24.市交管局三大队、市交管局五大队: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涉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25.移动龙湾分公司、区电信分局、联通龙湾分公司:为各级视联网技术保障单位,负责保障应急预警信息的发送;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 26.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所属队伍参与危险化学物品泄露、火灾、爆炸等事件的泄漏控制与火灾扑救,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原因调查,协助对污染陆域现场的清洗工作,切实注意防止二次污染。 27.市排水龙湾分公司、市排水经开区分公司:及时做好辖区内应急抢排水,道路积水等地段的堵塞清理与工作。 28.人保龙湾支公司:及时做好投保企业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29.各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辖区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附件2 应急处置流程框架图 详情见附件。 附件3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信息表
附件4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 成员名单
附件5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社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名单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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