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40/2023-50206
组配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供销联社
生成日期 2023-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供〔2023〕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湾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9 15:33:16浏览次数: 来源:区供销联社 字体:[ ]

各基层社、各科室:

现将《龙湾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3月23日    

龙湾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体要求

区供销联社财政专项资金遵循“服务三农、突出重点、示范引领、绩效优先、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专项用于促进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发展和“三位一体”建设,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供销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带领农民共同富裕中发挥骨干力量和综合平台作用。

二、支持内容

区供销联社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供销系统为农服务重点工作和典型示范工作,包括基层供销社、街道农合联、产业农合联、领办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城乡新供销服务建设、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供给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在乡村振兴中具备创新性、先进性的可复制推广的示范典型。

具体包括:新型庄稼医院建设、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建设、产业农合联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流通建设、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等以及省市社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特色项目等。

三、补助标准

(一)新型庄稼医院建设。根据省、市、区供销社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根据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10万元以内(含)补助资金。

(二)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根据省、市、区供销社工作要求,由基层供销社、街道农合联、专业合作社等投资新建的,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的70%、总额30万元以内(含)的补助资金。根据省、市供销社要求,对原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改建成农事服务中心的,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的70%、总额10万元以内(含)的补助资金。

(三)共同富裕扶贫工作。为深入推进山海协作,我区基层社经营网点、农合联会员单位助销苍南县农合联会员农产品及苍南县“供富大篷车”农产品的,给予当年农产品进货额10%以内(含)补助,每家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当年该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推进扶贫专柜建设,农合联会员单位及纳入供销社(农合联)管理的单位,当年新建扶贫专柜销售苍南县农产品及东西部对口扶贫地区农产品(品种10种以上),经验收合格的,给予5000元以内(含)补助资金,当年该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产业农合联平台建设。产业农合联组建公司并开展实际运营的,带动产业农合联会员产品销售成效明显的,给予产业农合联公司一次性补助2万元以内(含)创办资金。产业农合联公司开展党建工作、农技培训、会员交流等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3万元以内(含)补助资金。产业农合联积极参与省市区供销系统评星定级工作并获得星级评定结果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三星级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四星级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五星级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农资物流建设及储备工作。由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等完成农资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任务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接受区供销联社委托履行农资储备任务的,按农资贴息办法予以补助。

(六)农产品流通工作。受区供销联社、农合联委托开展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含)展示展销活动开展补助资金。农合联会员等单位,以体验馆、展示馆等形式助推龙湾特色农产品销售和展示的,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总额3万元以内(含)的补助资金。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发展工作。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自愿加入供销社系统,接受区供销联社业务指导,加入系统后满6个月运行正常的,每家单位给予一次性3000元领办补助资金。纳入供销社系统销售统计平台的各单位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以内(含)的补助资金。

(八)农合联会员业务帮扶发展工作。对辖区有一定代表性的农合联会员进行业务发展扶持,每年开展优秀农合联会员单位评选活动,由街道农合联推荐,经区供销联社(农合联执委会)审核后,给予每家单位5000元以内(含)的业务帮扶发展资金。

(九)基层供销社项目建设。基层供销社开展日用品、农副产品、农资、再生资源等“四大网络”体系建设及其他新业态项目的,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0%、总额10万元以内(含)的补助资金。

(十)特色工作项目及荣誉奖励。根据省市供销社、农合联工作需要增加的工作特色项目,视项目的开展情况予以一定的补助。供销系统单位、农合联会员单位获国家、省、市供销社(农合联)“三位一体”建设、农产品评比等相关荣誉的,视情予以一定奖励,其中市级荣誉奖励3000元、省级荣誉奖励5000元、国家级荣誉奖励1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街道农合联、产业农合联、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农合联会员等各为农服务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运作规范;

(2)接受区供销联社(农合联)业务指导,参与我区为农服务及农合联事业发展;

(3)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对项目实施、投资及绩效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开户银行及账号;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列入年度使用计划的单位,于每年10月或下年4月前向供销社上报申报材料,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资金。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二)供销社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 附则

本办法由区供销联社负责解释,文件试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索引号 001008003002040/2023-50206
组配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供销联社
生成日期 2023-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供〔2023〕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湾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9 浏览次数: 来源:区供销联社 字体:[ ]

各基层社、各科室:

现将《龙湾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3月23日    

龙湾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体要求

区供销联社财政专项资金遵循“服务三农、突出重点、示范引领、绩效优先、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专项用于促进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发展和“三位一体”建设,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供销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带领农民共同富裕中发挥骨干力量和综合平台作用。

二、支持内容

区供销联社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供销系统为农服务重点工作和典型示范工作,包括基层供销社、街道农合联、产业农合联、领办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城乡新供销服务建设、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供给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在乡村振兴中具备创新性、先进性的可复制推广的示范典型。

具体包括:新型庄稼医院建设、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建设、产业农合联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流通建设、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等以及省市社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特色项目等。

三、补助标准

(一)新型庄稼医院建设。根据省、市、区供销社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根据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10万元以内(含)补助资金。

(二)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根据省、市、区供销社工作要求,由基层供销社、街道农合联、专业合作社等投资新建的,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的70%、总额30万元以内(含)的补助资金。根据省、市供销社要求,对原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改建成农事服务中心的,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的70%、总额10万元以内(含)的补助资金。

(三)共同富裕扶贫工作。为深入推进山海协作,我区基层社经营网点、农合联会员单位助销苍南县农合联会员农产品及苍南县“供富大篷车”农产品的,给予当年农产品进货额10%以内(含)补助,每家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当年该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推进扶贫专柜建设,农合联会员单位及纳入供销社(农合联)管理的单位,当年新建扶贫专柜销售苍南县农产品及东西部对口扶贫地区农产品(品种10种以上),经验收合格的,给予5000元以内(含)补助资金,当年该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产业农合联平台建设。产业农合联组建公司并开展实际运营的,带动产业农合联会员产品销售成效明显的,给予产业农合联公司一次性补助2万元以内(含)创办资金。产业农合联公司开展党建工作、农技培训、会员交流等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3万元以内(含)补助资金。产业农合联积极参与省市区供销系统评星定级工作并获得星级评定结果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三星级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四星级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五星级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农资物流建设及储备工作。由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等完成农资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任务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接受区供销联社委托履行农资储备任务的,按农资贴息办法予以补助。

(六)农产品流通工作。受区供销联社、农合联委托开展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含)展示展销活动开展补助资金。农合联会员等单位,以体验馆、展示馆等形式助推龙湾特色农产品销售和展示的,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总额3万元以内(含)的补助资金。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发展工作。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自愿加入供销社系统,接受区供销联社业务指导,加入系统后满6个月运行正常的,每家单位给予一次性3000元领办补助资金。纳入供销社系统销售统计平台的各单位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以内(含)的补助资金。

(八)农合联会员业务帮扶发展工作。对辖区有一定代表性的农合联会员进行业务发展扶持,每年开展优秀农合联会员单位评选活动,由街道农合联推荐,经区供销联社(农合联执委会)审核后,给予每家单位5000元以内(含)的业务帮扶发展资金。

(九)基层供销社项目建设。基层供销社开展日用品、农副产品、农资、再生资源等“四大网络”体系建设及其他新业态项目的,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0%、总额10万元以内(含)的补助资金。

(十)特色工作项目及荣誉奖励。根据省市供销社、农合联工作需要增加的工作特色项目,视项目的开展情况予以一定的补助。供销系统单位、农合联会员单位获国家、省、市供销社(农合联)“三位一体”建设、农产品评比等相关荣誉的,视情予以一定奖励,其中市级荣誉奖励3000元、省级荣誉奖励5000元、国家级荣誉奖励1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街道农合联、产业农合联、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农合联会员等各为农服务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运作规范;

(2)接受区供销联社(农合联)业务指导,参与我区为农服务及农合联事业发展;

(3)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对项目实施、投资及绩效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开户银行及账号;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列入年度使用计划的单位,于每年10月或下年4月前向供销社上报申报材料,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资金。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二)供销社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 附则

本办法由区供销联社负责解释,文件试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