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周丽琦) | ||||
|
||||
周丽琦: 本局于2024年2月1日对当事人周丽琦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一案依法做出温龙市监处罚字〔2024〕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9日 |
||||
周丽琦: 本局于2024年2月1日对当事人周丽琦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一案依法做出温龙市监处罚字〔2024〕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