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0/2024-00587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财发〔202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支持共富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2〕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龙湾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6日
龙湾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战略部署,更好地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关注民生、顺应民意、激发民智、促进民富的政策效应,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农民同步迈向共同富裕,根据省财政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等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和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和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及共富乡村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补政策的宣传指导、支持重点,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工作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筹资筹劳核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补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村级组织,包括: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自然村。
第六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
(九)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标准
第七条 资金筹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由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必要组成部分。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但村级必须有自筹,防止项目建设资金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或留有项目资金缺口。
第八条 奖补标准。为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应合理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投资规模,对已立项的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根据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考核评价情况给予奖补。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80%奖补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下同),项目考核评价结果一般的,财政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的70%奖补资金,项目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财政不予奖补。经区发展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项目立项当年度为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社可加大财政资金奖补比例,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90%,项目考核评价结果一般的,财政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的80%奖补资金,项目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财政不予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财政委托的工程结算审定价、招标代理费、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总额,确认工程总投资额,给予奖补。
第九条 奖补项目考核评价。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应对已完工验收项目进行考评,并对考评项目提出“良好”“一般”“不合格”的意见,标准详见考核评价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程序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应结合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相关要求,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街道初审、入库公示、择优立项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文件,审核、汇总村级组织申报的拟入库项目,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勘,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管理,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街道办事处负责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拟立项项目。村级组织负责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组织村民议事,议定后提出项目申请。街道办事处对村级组织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立项前审核,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对拟立项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立项。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进行立项前公示,公示期满,区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予以立项后公开。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应充分征求村民群众的意见,系统考虑整村需求,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总体规划,根据立项的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安排情况等,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主体是村级组织(联合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对于实施议标等形式的项目,须经村民(股东、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履行民主监管程序。
第十四条 成立项目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股东、社员)代表、党员代表、村监会(监事会、社监会)、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等组成,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民主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实行公示制。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和考评制度。项目完工后,村级组织应对项目进行自验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竣工验收。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工作考核评价,验收资料报送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奖补。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管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措施建成的项目设施,村级组织要负起管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管护制度,以发挥项目实施的长期效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取消制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立项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项目应予以取消立项;对立项后2年内未完成项目予以通报,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街道办事处进行督查,确定项目完工时间;确实无法完工的,由实施项目的村级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取消项目立项并收回财政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完工验收的,由街道办事处核实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现有材料对该项目进行强制结算。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预算规范列支。区财政局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纳入年初预算,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财政奖补资金后应及时下拨至村级组织,村级会计核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规范项目台账,以备待查。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采取预拨部分资金、按进度拨款、项目验收结算等方式拨款。村级组织不得在多部门,多头申报,所有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每年要选取若干个项目,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农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在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将列入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省级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0/2024-00587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财发〔202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支持共富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2〕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龙湾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6日
龙湾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战略部署,更好地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关注民生、顺应民意、激发民智、促进民富的政策效应,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农民同步迈向共同富裕,根据省财政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等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和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和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及共富乡村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补政策的宣传指导、支持重点,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工作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筹资筹劳核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补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村级组织,包括: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自然村。 第六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 (九)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标准 第七条 资金筹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由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必要组成部分。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但村级必须有自筹,防止项目建设资金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或留有项目资金缺口。 第八条 奖补标准。为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应合理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投资规模,对已立项的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根据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考核评价情况给予奖补。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80%奖补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下同),项目考核评价结果一般的,财政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的70%奖补资金,项目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财政不予奖补。经区发展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项目立项当年度为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社可加大财政资金奖补比例,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90%,项目考核评价结果一般的,财政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的80%奖补资金,项目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财政不予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财政委托的工程结算审定价、招标代理费、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总额,确认工程总投资额,给予奖补。 第九条 奖补项目考核评价。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应对已完工验收项目进行考评,并对考评项目提出“良好”“一般”“不合格”的意见,标准详见考核评价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程序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应结合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相关要求,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街道初审、入库公示、择优立项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文件,审核、汇总村级组织申报的拟入库项目,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勘,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管理,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街道办事处负责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拟立项项目。村级组织负责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组织村民议事,议定后提出项目申请。街道办事处对村级组织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立项前审核,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对拟立项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立项。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进行立项前公示,公示期满,区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予以立项后公开。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应充分征求村民群众的意见,系统考虑整村需求,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总体规划,根据立项的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安排情况等,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主体是村级组织(联合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对于实施议标等形式的项目,须经村民(股东、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履行民主监管程序。 第十四条 成立项目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股东、社员)代表、党员代表、村监会(监事会、社监会)、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等组成,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民主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实行公示制。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和考评制度。项目完工后,村级组织应对项目进行自验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竣工验收。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工作考核评价,验收资料报送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奖补。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管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措施建成的项目设施,村级组织要负起管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管护制度,以发挥项目实施的长期效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取消制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立项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项目应予以取消立项;对立项后2年内未完成项目予以通报,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街道办事处进行督查,确定项目完工时间;确实无法完工的,由实施项目的村级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取消项目立项并收回财政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完工验收的,由街道办事处核实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现有材料对该项目进行强制结算。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预算规范列支。区财政局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纳入年初预算,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财政奖补资金后应及时下拨至村级组织,村级会计核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规范项目台账,以备待查。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采取预拨部分资金、按进度拨款、项目验收结算等方式拨款。村级组织不得在多部门,多头申报,所有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每年要选取若干个项目,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农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在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将列入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省级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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