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14/2024-5479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农〔2024〕10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65-2024-0005 阅读版本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村级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7 15:12:05浏览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村级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村级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村集体资金监管,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益,盘活存量资金,科学、规范村集体资金存放方式,防范村集体资金存放廉政风险,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升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村集体资金存放廉政风险,加快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区辖区内按村及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统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社及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称村级资金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收入(村集体部分)、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补助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所称存放资金为村集体在保障村级组织日常运营管理经费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研判、分析后确定的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在基本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申办贷款的,可以开设一般账户,只能用于还贷结算;除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开设一般账户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严禁村集体活期资金多头存储、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等。   

(二)提高活期资金存放效益。村级资金存放应以资金收益率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目标,基本户开户行根据相关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村集体活期资金协定存款,通过与村集体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等金融机构自律协会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签订的协议,对存款利率加基点上限执行,切实提高村集体活期资金存放效益,逐步壮大村集体经济,实现资金利息增长计划。

(三)实行村级资金竞争性存放。村集体在保障村级组织日常运营管理经费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研判、分析,将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通过民主决策程序,采取在基本户开户行定向存放或竞争性存放的方式,按照“公开、竞争、效益、安全”的原则,确定银行机构进行资金定期存放。村集体定期资金存放应明确资金规模、存放期限、资金存放方式等要素,形成决议后,报街道审核备案。村级资金一般在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用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村级资金转出基本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街道为主体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公开招投标,各村集体按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定期存放。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应存放在基本户开户行,不得跨行转存。

(四)落实村级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存放民主程序,落实联审联签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村级资金全面实行“村账民理街道监管”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街道监管。街道确定的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方案(包括招标规模、期限、方式、最低利率等)需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同步在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村民(股东)监督。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协议周期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含3),到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约定及时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街道、各村社要充分认识村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清廉单元建设要求开展村级资金存放管理。要尊重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遵循村级资金存放的规律和特点,提高村级资金存放效益,让农民群众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压实工作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资金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村级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村级资金存放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村级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对村集体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定期资金存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和指导服务;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推进村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村级资金存放管理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街道和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村级资金存放。各街道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村社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的,报送有关职能部门查处问责。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温州银保监分局;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






索引号 001008003002014/2024-5479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农〔2024〕10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65-2024-0005 阅读版本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村级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7 浏览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村级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村级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村集体资金监管,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益,盘活存量资金,科学、规范村集体资金存放方式,防范村集体资金存放廉政风险,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升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村集体资金存放廉政风险,加快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区辖区内按村及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统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社及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称村级资金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收入(村集体部分)、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补助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所称存放资金为村集体在保障村级组织日常运营管理经费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研判、分析后确定的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在基本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申办贷款的,可以开设一般账户,只能用于还贷结算;除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开设一般账户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严禁村集体活期资金多头存储、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等。   

(二)提高活期资金存放效益。村级资金存放应以资金收益率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目标,基本户开户行根据相关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村集体活期资金协定存款,通过与村集体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等金融机构自律协会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签订的协议,对存款利率加基点上限执行,切实提高村集体活期资金存放效益,逐步壮大村集体经济,实现资金利息增长计划。

(三)实行村级资金竞争性存放。村集体在保障村级组织日常运营管理经费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研判、分析,将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通过民主决策程序,采取在基本户开户行定向存放或竞争性存放的方式,按照“公开、竞争、效益、安全”的原则,确定银行机构进行资金定期存放。村集体定期资金存放应明确资金规模、存放期限、资金存放方式等要素,形成决议后,报街道审核备案。村级资金一般在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用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村级资金转出基本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街道为主体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公开招投标,各村集体按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定期存放。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应存放在基本户开户行,不得跨行转存。

(四)落实村级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存放民主程序,落实联审联签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村级资金全面实行“村账民理街道监管”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街道监管。街道确定的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方案(包括招标规模、期限、方式、最低利率等)需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同步在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村民(股东)监督。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协议周期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含3),到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约定及时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街道、各村社要充分认识村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清廉单元建设要求开展村级资金存放管理。要尊重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遵循村级资金存放的规律和特点,提高村级资金存放效益,让农民群众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压实工作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资金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村级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村级资金存放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村级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对村集体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定期资金存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和指导服务;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推进村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村级资金存放管理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街道和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村级资金存放。各街道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村社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的,报送有关职能部门查处问责。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温州银保监分局;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