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0/2024-5470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24-1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卫〔2024〕9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7-2024-0001 | 阅读版本 |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中心、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托育机构:
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托育机构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内涵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要求。托育机构在提供照护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尊重儿童、安全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的保育基本原则。要全面落实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托育目标与要求,确保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的健康成长。要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二)严格遵循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要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要充分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切实为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喂养服务。托育机构在提供照护的过程中,要针对6~24月龄婴幼儿和24~36月龄幼儿特点,严格遵循喂养与营养要点要求。要针对婴幼儿食育,落实如何让婴幼儿感受、认识和享受食物,培养良好进食行为和饮食习惯。要围绕规章制度建设、膳食和营养要求落实喂养和膳食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建议,执行每日食物量参照建议。
(三)严格遵照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要求。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的基本理念包括重视婴幼儿早期全面发展、遵循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特点、给予儿童恰当积极的回应、培养儿童自主和自我调节能力、注重亲子陪伴和交流玩耍、将早期学习融入养育照护全过程、努力创建良好的家庭环境、认真学习提高养育素养等8个方面。托育机构在提供照护的过程中,要始终强化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交流与玩耍、生活照护指导、常见健康问题的防控及照护等健康养育照护咨询指导。强化养育人要学习并掌握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的各种技能和方法,在养育实践中与儿童同步成长。强化养育人主体责任,通过指导使养育人了解、辨识婴幼儿常见健康问题,掌握相应的家庭护理技能。强化科学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规律和特点,尊重个体特点和差异,为婴幼儿提供科学的养育照护,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二、严格规范做好托育机构日常管理
(四)加强收托管理,严格控制收托年龄。托育机构收托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原则上不得超范围招收3岁以上儿童。同时,所有婴幼儿入托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五)加强经营管理,确保守法合规经营。托育机构开展的经营活动应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一致,坚决禁止托育机构超范围经营,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加强健康管理,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托育机构应健全和落实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卫生与消毒、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信息收集、用药管理等卫生保健相关制度,做好婴幼儿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落实因病缺勤追踪,加强预防接种查验和生长发育监测,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卫生自查,全面加强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管理。发现疑似传染病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辖区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认真落实复托查验制度。应采购正规合格消毒产品,索取相关资质材料,不得使用过期消毒产品。规范饮用水卫生管理,使用的饮水机、净水器等应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资质材料。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需持病历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三、扎实做好机构的运营管理
(七)规范保育服务。托育机构应坚持保育为主,根据《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科学合理制定一日生活流程,细致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将回应性照护贯穿始终,活动设置以游戏为主,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不得开展违反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国外保育教材。
(八)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普惠导向、自愿参加、竞争择优、安全规范的原则择优遴选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民生实事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项目质量跟踪,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
(九)规范补助管理。普惠示范性托育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用于补助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规范性。严禁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及院校实训基地建设,涉及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备、场地租赁等方面。补助资金原则上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者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国家发改委普惠性专项行动项目补助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
四、切实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托育机构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特点,开展教师、保育师、保健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安保员等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婴幼儿的能力。
(十一)严格执行托育机构人员行为准则。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托育机构应加强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注重情感呵护、提供科学照护、保障安全健康、践行家托共育、提升专业素养、加强团队协作、坚守诚信自律等行为准则,打造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努力培养积极向上的园所品牌文化,进一步增强托育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向管理规范化、运营专业化、服务优质化发展。
五、严格规范监督执法检查
(十二)健全综合监管机制。落实托育机构监管“一件事”,推行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落实托育机构监管、执法相互协同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各部门探索利用信息数字化方式创新监管,运用信息交互平台等手段,实现部门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0/2024-5470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24-1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卫〔2024〕9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7-2024-0001 | 阅读版本 |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中心、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托育机构: 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托育机构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内涵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要求。托育机构在提供照护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尊重儿童、安全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的保育基本原则。要全面落实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托育目标与要求,确保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的健康成长。要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二)严格遵循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要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要充分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切实为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喂养服务。托育机构在提供照护的过程中,要针对6~24月龄婴幼儿和24~36月龄幼儿特点,严格遵循喂养与营养要点要求。要针对婴幼儿食育,落实如何让婴幼儿感受、认识和享受食物,培养良好进食行为和饮食习惯。要围绕规章制度建设、膳食和营养要求落实喂养和膳食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建议,执行每日食物量参照建议。 (三)严格遵照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要求。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的基本理念包括重视婴幼儿早期全面发展、遵循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特点、给予儿童恰当积极的回应、培养儿童自主和自我调节能力、注重亲子陪伴和交流玩耍、将早期学习融入养育照护全过程、努力创建良好的家庭环境、认真学习提高养育素养等8个方面。托育机构在提供照护的过程中,要始终强化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交流与玩耍、生活照护指导、常见健康问题的防控及照护等健康养育照护咨询指导。强化养育人要学习并掌握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的各种技能和方法,在养育实践中与儿童同步成长。强化养育人主体责任,通过指导使养育人了解、辨识婴幼儿常见健康问题,掌握相应的家庭护理技能。强化科学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规律和特点,尊重个体特点和差异,为婴幼儿提供科学的养育照护,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二、严格规范做好托育机构日常管理 (四)加强收托管理,严格控制收托年龄。托育机构收托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原则上不得超范围招收3岁以上儿童。同时,所有婴幼儿入托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五)加强经营管理,确保守法合规经营。托育机构开展的经营活动应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一致,坚决禁止托育机构超范围经营,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加强健康管理,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托育机构应健全和落实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卫生与消毒、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信息收集、用药管理等卫生保健相关制度,做好婴幼儿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落实因病缺勤追踪,加强预防接种查验和生长发育监测,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卫生自查,全面加强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管理。发现疑似传染病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辖区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认真落实复托查验制度。应采购正规合格消毒产品,索取相关资质材料,不得使用过期消毒产品。规范饮用水卫生管理,使用的饮水机、净水器等应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资质材料。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需持病历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三、扎实做好机构的运营管理 (七)规范保育服务。托育机构应坚持保育为主,根据《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科学合理制定一日生活流程,细致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将回应性照护贯穿始终,活动设置以游戏为主,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不得开展违反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国外保育教材。 (八)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普惠导向、自愿参加、竞争择优、安全规范的原则择优遴选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民生实事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项目质量跟踪,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 (九)规范补助管理。普惠示范性托育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用于补助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规范性。严禁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及院校实训基地建设,涉及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备、场地租赁等方面。补助资金原则上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者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国家发改委普惠性专项行动项目补助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 四、切实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托育机构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特点,开展教师、保育师、保健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安保员等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婴幼儿的能力。 (十一)严格执行托育机构人员行为准则。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托育机构应加强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注重情感呵护、提供科学照护、保障安全健康、践行家托共育、提升专业素养、加强团队协作、坚守诚信自律等行为准则,打造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努力培养积极向上的园所品牌文化,进一步增强托育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向管理规范化、运营专业化、服务优质化发展。 五、严格规范监督执法检查 (十二)健全综合监管机制。落实托育机构监管“一件事”,推行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落实托育机构监管、执法相互协同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各部门探索利用信息数字化方式创新监管,运用信息交互平台等手段,实现部门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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