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392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4〕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4-0012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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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国有企业: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
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企业融资行为,防范资金风险,健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6〕105号)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并结合两区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其中,各集团公司代管企业视同集团子公司进行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以银行借贷、非银机构借贷、企业间拆借、公开/非公开市场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其中,企业间拆借行为是指非温州湾新区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和非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温州湾新区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和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由拆借双方国企按照各自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拆借管理。
(四)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2.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3.安全高效原则。考虑放款影响因素,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债务风险与资金闲置。
4.期限匹配原则。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5.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二、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一)明确融资责任主体。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二)融资企业要重视项目可行性分析,对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使用计划、还本付息能力及其他潜在风险等方面要做详尽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三)融资企业要对融资成本有充分的估计和测算,除利息、债息等资金占用费之外,还应包含发行手续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种资金筹集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其他形式的成本支出。
(四)融资企业应当加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估计企业未来债务偿还的不确定因素,及时预警和应对企业潜在的债务风险。
(五)融资企业要根据企业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安排资金到位时间,不得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避免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财务费用支出。
(六)融资企业融资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优原则,公平、公正地选择经国家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商务部等批准设立、具有规定资质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资企业的融资行为需事前开展比选、磋商等程序,其中公开/非公开市场发行债券选聘承销商必须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七)融资企业应当根据业务特点确定合理的债务结构,通过融资加大债务结构调整力度,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避免短贷长投。要积极寻找低成本融资方式,用低成本的融资产品置换现有高成本的融资产品,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八)融资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内部职工进行集资,也不得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变相向内部职工集资。对已实施的职工集资行为,须及时进行清退。
(九)融资企业应当重视融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进一步提高融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十)各企业集团要制定和完善统一的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级及各级子公司(含代管企业,代管企业视同子公司管理)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审批权限和限额、对象和条件,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企业具体融资活动,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融资分析,控制融资成本,做好融资及后续债务偿还的全过程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融资项目管理
(一)融资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遵循公司章程由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并报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1.融资企业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方式;
2.其他按法律规定必须由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融资项目。
(二)温州湾新区及龙湾区所管辖国有企业融资事项均采用授信提用前备案制。融资企业所有融资项目应在签订融资合同前按照公司章程及集团内部规定向集团母公司报备,集团母公司在审查的基础上再以集团母公司的名义向区国资办备案,各集团代管公司视同集团子公司进行管理。
具体备案材料如下:
1.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企筹融资相关事项备案表(附件);
2.集团母公司向区国资办关于融资事项备案的函件;
3.符合公司章程所要求的有权决策机构决定或者决议文件;
4.比选、磋商、公开招投标等资料;
5.借款合同(涉及企业间拆借融资的需提供);
6.合同等材料的法审意见(涉及非标融资的需提供);
7.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涉及本办法第三点第<一>项规定的融资类型需提供);
8.其他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三)各集团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融资事项报告责任,上报备案的融资项目材料内容必须保证真实、完整,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确保区国资办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区国资办成立融资审查小组,对各集团母公司上报的融资备案材料进行汇总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提交的完整性、备案流程的合规性、融资产品及融资成本的合理性。
四、责任追究
(一)融资备案事项管理重在了解企业正在发生的融资事项,并对融资事项发生后导致的重大财务影响进行分析和监督,不参与融资事项本身管理与决策。融资企业须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企业融资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融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区国资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企筹融资相关事项备案表
附件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企筹融资相关事项备案表 | ||||
编号( ) | ||||
申报单位 | ||||
借款主体 | ||||
贷款品种 | ¨项目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债券类 ¨企业拆借 ¨信托贷款 ¨融资租赁 ¨其他________ | |||
贷款类型 | ¨新增 ¨续贷 ¨置换 ¨展期 ¨企业暂借款 ¨其他_______ | |||
附件材料 | ¨公司申请函件 ¨董事会决议 ¨比选资料 ¨合同 ¨法审意见 ¨其他_______ | |||
融 资 事 项 | 项目名称 | |||
债权单位 | 金额(万元) | |||
用途(合同) | 综合年利率 | |||
担保措施 | 期限 | |||
备注 | ||||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 经办人意见(签字) |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 ||
主要领导意见(签字) | ||||
融 资 审 查 小 组 意 见 | 经办人员意见(签字) | 副组长意见(签字) | ||
组长意见(签字) | ||||
温 州 湾 新 区(龙 湾 区) 财 政 局、龙 湾 区 国 资 办 | 经办人员意见(签字) |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 ||
主要领导意见(签字) | ||||
申请印章: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高新区财政局 ¨龙湾财政局 ¨龙湾国资办 ¨其他__________ 具体用印资料明细:¨股东决议 ¨预留印鉴 ¨相关合同 ¨说明文件 ¨管委会用印审批单 ¨其他________ |
注: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选项上打钩“√”,书写打钩默认无效。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 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392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4〕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4-0012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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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国有企业: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 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企业融资行为,防范资金风险,健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6〕105号)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并结合两区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其中,各集团公司代管企业视同集团子公司进行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以银行借贷、非银机构借贷、企业间拆借、公开/非公开市场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其中,企业间拆借行为是指非温州湾新区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和非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温州湾新区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和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由拆借双方国企按照各自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拆借管理。 (四)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2.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3.安全高效原则。考虑放款影响因素,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债务风险与资金闲置。 4.期限匹配原则。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5.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二、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一)明确融资责任主体。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二)融资企业要重视项目可行性分析,对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使用计划、还本付息能力及其他潜在风险等方面要做详尽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三)融资企业要对融资成本有充分的估计和测算,除利息、债息等资金占用费之外,还应包含发行手续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种资金筹集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其他形式的成本支出。 (四)融资企业应当加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估计企业未来债务偿还的不确定因素,及时预警和应对企业潜在的债务风险。 (五)融资企业要根据企业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安排资金到位时间,不得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避免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财务费用支出。 (六)融资企业融资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优原则,公平、公正地选择经国家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商务部等批准设立、具有规定资质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资企业的融资行为需事前开展比选、磋商等程序,其中公开/非公开市场发行债券选聘承销商必须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七)融资企业应当根据业务特点确定合理的债务结构,通过融资加大债务结构调整力度,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避免短贷长投。要积极寻找低成本融资方式,用低成本的融资产品置换现有高成本的融资产品,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八)融资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内部职工进行集资,也不得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变相向内部职工集资。对已实施的职工集资行为,须及时进行清退。 (九)融资企业应当重视融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进一步提高融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十)各企业集团要制定和完善统一的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级及各级子公司(含代管企业,代管企业视同子公司管理)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审批权限和限额、对象和条件,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企业具体融资活动,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融资分析,控制融资成本,做好融资及后续债务偿还的全过程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融资项目管理 (一)融资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遵循公司章程由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并报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1.融资企业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方式; 2.其他按法律规定必须由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融资项目。 (二)温州湾新区及龙湾区所管辖国有企业融资事项均采用授信提用前备案制。融资企业所有融资项目应在签订融资合同前按照公司章程及集团内部规定向集团母公司报备,集团母公司在审查的基础上再以集团母公司的名义向区国资办备案,各集团代管公司视同集团子公司进行管理。 具体备案材料如下: 1.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企筹融资相关事项备案表(附件); 2.集团母公司向区国资办关于融资事项备案的函件; 3.符合公司章程所要求的有权决策机构决定或者决议文件; 4.比选、磋商、公开招投标等资料; 5.借款合同(涉及企业间拆借融资的需提供); 6.合同等材料的法审意见(涉及非标融资的需提供); 7.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涉及本办法第三点第<一>项规定的融资类型需提供); 8.其他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三)各集团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融资事项报告责任,上报备案的融资项目材料内容必须保证真实、完整,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确保区国资办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区国资办成立融资审查小组,对各集团母公司上报的融资备案材料进行汇总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提交的完整性、备案流程的合规性、融资产品及融资成本的合理性。 四、责任追究 (一)融资备案事项管理重在了解企业正在发生的融资事项,并对融资事项发生后导致的重大财务影响进行分析和监督,不参与融资事项本身管理与决策。融资企业须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企业融资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融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区国资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企筹融资相关事项备案表 附件
注: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选项上打钩“√”,书写打钩默认无效。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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