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3924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4〕2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4-0013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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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国有企业: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温国资委〔2020〕117号)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的规定,结合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其中,各集团代管企业视同集团子公司进行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为自身融资行为进行的担保,以及以担保为主业的国企所实施的担保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各级各类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担保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工作原则
(一)区属国有企业是组织实施和管理本企业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区属国有企业本级和所属企业的担保和被担保行为。区属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报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备案。企业应对所决定的担保行为负责。
(二)各区属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实施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各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可提供担保的范围、条件、年度总体和单项额度上限,确保企业安全。
2.风险严控原则。实施担保活动,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偿债能力、企业风险、授信额度和融资及风险承担能力,防范担保风险。
3.全程管理原则。企业应对所实施的担保行为从计划开始到最终落实做好全程管理。做到决策有依据、过程有记录、担保有落实、存续有跟踪、结束有档案。
三、实施要求
(一)区属国有企业实施担保管理和担保行为,应履行好以下职责、要求或程序: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要求制订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并指导所属企业贯彻落实。
2.统筹安排企业担保行为。区属国有企业每年应对企业本级和所属企业的全年担保行为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特别要核算各级企业可承受的担保额度,更好指导具体担保行为的开展。
3.企业应加强担保事项的事后管理。各企业要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要健全担保业务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关注被担保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
(二)区属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应加强担保事项的风险防范,做到以下几点:
1.严禁实施以下担保行为
(1)为非国有成分企业和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涉及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办理按揭贷款时提供的阶段性保证除外);
(2)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自身发行境外债的除外。
2.原则上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确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取得区融资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按照担保单位章程规定从严审核、审批。
(1)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濒临破产或涉及破产诉讼等经营不良情况的企业;
(2)其他县、市、区(功能区)所属的国有企业。
3.为国有参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限于股权比例之内。
(三)各企业应指定相应的人员专门负责担保业务,包括担保制度、程序建设和计划管理,以及具体担保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材料核实、办理合同、后续管理等,所属企业可参照上级企业担保制度执行。
四、反担保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非温州湾新区及龙湾区区属国企提供担保的,应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给予担保。
(二)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1.保证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2.抵押反担保。用于反担保的抵押资产,必须权属清晰、完整,且有处分权,并对其价值量作从严核算(需出具第三方评估);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资产。
3.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反担保。
(三)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企业不得接受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四)抵押物和质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出具符合其章程要求的有权决策机构决定或者决议文件。
(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指导与备案
(一)区国资办在尊重企业决策的基础上,对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运行机制进行指导,并根据需要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具体担保事项进行监督。
(二)对于属于第三点第(二)条第2、3项情形的,担保备案采用事前备案制度,担保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1.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企担保相关事项备案表(附件);
2.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担保情况介绍;
3.提供实际符合各区属国有企业章程要求的有权决策机构决定或者决议文件
4.区融资领导小组会议通过材料;
5.被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上一月度财务报表;
6.合同等材料的法审意见(涉及非标融资的需提供);
7.按规定需实施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还应提交反担保方案、法审意见及有关资料;
8.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对属于除第三点第(二)条第2、3项情形外的担保行为,因在区属国企融资事项中已备案,原则上不再重复接受备案。若各企业公司认为有必要再次备案的,则按第五点第(二)项规定提供担保备案材料。其中,温州湾新区与龙湾区国企之间的担保,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反担保。
(四)区国资办对备案的担保材料,在收件并检查无缺漏后,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反馈。对发现的问题,区国资办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区属国有企业,提醒企业调整补正,或在以后的担保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
(五)各类担保行为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变更的,应按担保单位章程及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批、备案。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企业应当严格管理、控制担保行为,不得违反本办法和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以及将担保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
(二)担保单位、被担保单位应对提交区国资办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经理班子应对提交董事会决策的担保方案、评估意见等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监事会应根据职责,积极监督企业担保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三)区国资办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区属企业的担保行为进行监督,重点查看担保制度和机制建设情况、担保负担总量控制情况、有无越权审批或擅自决定的情况以及担保事项程序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修正,情况严重的,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单位查处。
(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程序,没有严格执行担保总量控制,出现管理失控,造成损失的;
2.未按规定制度和程序进行科学评估和审慎决策,忽视风险,造成损失的;
3.越权审批担保或擅自对外担保的;
4.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没有履行的;
5.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6.审查不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7.出现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承担连带责任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索的。
七、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企担保相关事项备案表
附件 | ||||||||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企担保相关事项备案表 | ||||||||
编号( ) | ||||||||
担保单位 | 累计对外担保(万元) | |||||||
总资产(万元) | 总负债(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被担保单位 | ||||||||
担保贷款品种 | ¨项目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债券类 ¨企业拆借 ¨信托贷款 ¨融资租赁 ¨其他________ | |||||||
担保类型 | ¨抵押 ¨质押 ¨信用(¨一般保证 ¨最高额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其他_______) ¨其他________ | |||||||
附件材料 | ¨董事会决议 ¨合同 ¨法审意见 ¨其他_______ | |||||||
担 保 事 项 | 担保项目名称 | |||||||
债权单位 | 担保金额(万元) | |||||||
贷款用途(合同) | 综合年利率 |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
备注 | ||||||||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 经办人意见(签字) |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 ||||||
主要领导意见(签字) | ||||||||
融 资 审 查 小 组 意 见 | 经办人员意见(签字) | 副组长意见(签字) | ||||||
组长意见(签字) | ||||||||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龙湾区财政局〈国资办〉)意见 | 经办人员意见(签字) |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 ||||||
主要领导意见(签字) | ||||||||
申请印章: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高新区财政局 ¨龙湾财政局 ¨龙湾国资办 ¨其他__________ 具体用印资料明细:¨股东决议 ¨预留印鉴 ¨相关合同 ¨说明文件 ¨管委会用印审批单 ¨其他________ |
注: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 ¨”选项上打钩“√”,书写打钩默认无效。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 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3924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4〕2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4-0013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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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国有企业: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温国资委〔2020〕117号)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的规定,结合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属国有企业,其中,各集团代管企业视同集团子公司进行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为自身融资行为进行的担保,以及以担保为主业的国企所实施的担保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各级各类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担保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工作原则 (一)区属国有企业是组织实施和管理本企业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区属国有企业本级和所属企业的担保和被担保行为。区属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报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备案。企业应对所决定的担保行为负责。 (二)各区属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实施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各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可提供担保的范围、条件、年度总体和单项额度上限,确保企业安全。 2.风险严控原则。实施担保活动,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偿债能力、企业风险、授信额度和融资及风险承担能力,防范担保风险。 3.全程管理原则。企业应对所实施的担保行为从计划开始到最终落实做好全程管理。做到决策有依据、过程有记录、担保有落实、存续有跟踪、结束有档案。 三、实施要求 (一)区属国有企业实施担保管理和担保行为,应履行好以下职责、要求或程序: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要求制订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并指导所属企业贯彻落实。 2.统筹安排企业担保行为。区属国有企业每年应对企业本级和所属企业的全年担保行为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特别要核算各级企业可承受的担保额度,更好指导具体担保行为的开展。 3.企业应加强担保事项的事后管理。各企业要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要健全担保业务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关注被担保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 (二)区属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应加强担保事项的风险防范,做到以下几点: 1.严禁实施以下担保行为 (1)为非国有成分企业和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涉及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办理按揭贷款时提供的阶段性保证除外); (2)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自身发行境外债的除外。 2.原则上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确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取得区融资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按照担保单位章程规定从严审核、审批。 (1)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濒临破产或涉及破产诉讼等经营不良情况的企业; (2)其他县、市、区(功能区)所属的国有企业。 3.为国有参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限于股权比例之内。 (三)各企业应指定相应的人员专门负责担保业务,包括担保制度、程序建设和计划管理,以及具体担保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材料核实、办理合同、后续管理等,所属企业可参照上级企业担保制度执行。 四、反担保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非温州湾新区及龙湾区区属国企提供担保的,应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给予担保。 (二)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1.保证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2.抵押反担保。用于反担保的抵押资产,必须权属清晰、完整,且有处分权,并对其价值量作从严核算(需出具第三方评估);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资产。 3.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反担保。 (三)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企业不得接受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四)抵押物和质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出具符合其章程要求的有权决策机构决定或者决议文件。 (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指导与备案 (一)区国资办在尊重企业决策的基础上,对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运行机制进行指导,并根据需要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具体担保事项进行监督。 (二)对于属于第三点第(二)条第2、3项情形的,担保备案采用事前备案制度,担保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1.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企担保相关事项备案表(附件); 2.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担保情况介绍; 3.提供实际符合各区属国有企业章程要求的有权决策机构决定或者决议文件 4.区融资领导小组会议通过材料; 5.被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上一月度财务报表; 6.合同等材料的法审意见(涉及非标融资的需提供); 7.按规定需实施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还应提交反担保方案、法审意见及有关资料; 8.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对属于除第三点第(二)条第2、3项情形外的担保行为,因在区属国企融资事项中已备案,原则上不再重复接受备案。若各企业公司认为有必要再次备案的,则按第五点第(二)项规定提供担保备案材料。其中,温州湾新区与龙湾区国企之间的担保,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反担保。 (四)区国资办对备案的担保材料,在收件并检查无缺漏后,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反馈。对发现的问题,区国资办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区属国有企业,提醒企业调整补正,或在以后的担保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 (五)各类担保行为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变更的,应按担保单位章程及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批、备案。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企业应当严格管理、控制担保行为,不得违反本办法和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以及将担保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 (二)担保单位、被担保单位应对提交区国资办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经理班子应对提交董事会决策的担保方案、评估意见等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监事会应根据职责,积极监督企业担保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三)区国资办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区属企业的担保行为进行监督,重点查看担保制度和机制建设情况、担保负担总量控制情况、有无越权审批或擅自决定的情况以及担保事项程序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修正,情况严重的,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单位查处。 (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程序,没有严格执行担保总量控制,出现管理失控,造成损失的; 2.未按规定制度和程序进行科学评估和审慎决策,忽视风险,造成损失的; 3.越权审批担保或擅自对外担保的; 4.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没有履行的; 5.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6.审查不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7.出现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承担连带责任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索的。 七、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企担保相关事项备案表
注: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 ¨”选项上打钩“√”,书写打钩默认无效。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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