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7 15:53:45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区食药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委〔2017〕2号)和《温州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温食安委办〔2017〕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拓展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途径,形成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共享共治食品安全的社会格局,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更好地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成立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现将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名单公布如下(社会监督员排名不分先后):

王贤相 永兴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办公室主任

方松斌 永兴街道永民村党支部书记

王雪萍 永兴街道罗峰实验学校副校长

王建国 天河街道温州华伦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德璋 天河街道庄泉村党支部书记

王绍林 天河街道西前村村委会副主任

林剑侠 瑶溪街道应急管理中心主任

杨 武 瑶溪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副主任

潘洁洁 瑶溪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职员

胡招标 永中街道镇中社区党委书记

郑烁敏 永中街道万顺社区党委书记

郑 琦 永中街道永中街道人大代表

蔡红艳 状元街道龙腾社区党委书记

黄武超 状元街道龙跃社区党委书记

赵欢慈 状元街道罗西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郑彩琴 沙城街道七四村村两委

邵 静 沙城街道沧宁村村两委

李健静 沙城街道永福村村两委

潘国武 蒲州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朱建聪 蒲州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

王凯诚 蒲州街道党工委委员

钱 娜 海城街道海城一小教师

张光祥 海城街道海坦医院院长

王秀华 海城街道状元楼大酒店总经理

张作仁 海滨街道 沙南村党支部书记

王朝海 海滨街道 宁村村党总支副书记

李飞洪 海滨街道 蟾钟村党总支副书记

林寅洁 星海街道旭日社区居民委员会

陈寿锡 星海街道望海社区居民委员会

邵 杰 星海街道金海湖社区社工

附件:《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

龙湾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委〔2017〕2号)和《温州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温食安委办〔2017〕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拓展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途径,形成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共享共治食品安全的社会格局,保证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充分履行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接受龙湾区食药安办的领导和管理,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专业知识;

(二)关心食品安全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能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公信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可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要求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由区食药安办或由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工作机构、社会组织推荐,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专家、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行业协会,以及大中专院校师生,中小学校教师,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干部、行风监督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媒体等人员中聘任。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参加聘任单位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科普知识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协助聘任单位对所管辖区域食品相关单位(含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种养殖基地等场所,下同)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各级食药安办或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食品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等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五)向各级食药安办或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六)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承担聘任单位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区食药安办反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区食药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三)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

区食药安办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群和登门走访等形式与社会监督员保持联系。

(二)工作例会制度

区食药安办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和布置任务,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表彰奖励制度

区食药安办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社会监督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对于发现和举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并由监管部门查实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每次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食药安办可以停止对其聘用:

1.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律要求的;

2.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3.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遇检查对象干扰或阻止,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聘任单位应依法支持其通过法律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止。如发现社会监督员存在违反纪律的情形,可以向各级食药安办或有关单位反映、检举。

第十一条 各街道食药安办可依照《浙江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和本制度制订辖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成立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7 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区食药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委〔2017〕2号)和《温州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温食安委办〔2017〕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拓展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途径,形成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共享共治食品安全的社会格局,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更好地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成立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现将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名单公布如下(社会监督员排名不分先后):

王贤相 永兴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办公室主任

方松斌 永兴街道永民村党支部书记

王雪萍 永兴街道罗峰实验学校副校长

王建国 天河街道温州华伦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德璋 天河街道庄泉村党支部书记

王绍林 天河街道西前村村委会副主任

林剑侠 瑶溪街道应急管理中心主任

杨 武 瑶溪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副主任

潘洁洁 瑶溪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职员

胡招标 永中街道镇中社区党委书记

郑烁敏 永中街道万顺社区党委书记

郑 琦 永中街道永中街道人大代表

蔡红艳 状元街道龙腾社区党委书记

黄武超 状元街道龙跃社区党委书记

赵欢慈 状元街道罗西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郑彩琴 沙城街道七四村村两委

邵 静 沙城街道沧宁村村两委

李健静 沙城街道永福村村两委

潘国武 蒲州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朱建聪 蒲州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

王凯诚 蒲州街道党工委委员

钱 娜 海城街道海城一小教师

张光祥 海城街道海坦医院院长

王秀华 海城街道状元楼大酒店总经理

张作仁 海滨街道 沙南村党支部书记

王朝海 海滨街道 宁村村党总支副书记

李飞洪 海滨街道 蟾钟村党总支副书记

林寅洁 星海街道旭日社区居民委员会

陈寿锡 星海街道望海社区居民委员会

邵 杰 星海街道金海湖社区社工

附件:《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

龙湾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委〔2017〕2号)和《温州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温食安委办〔2017〕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拓展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途径,形成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共享共治食品安全的社会格局,保证龙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充分履行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接受龙湾区食药安办的领导和管理,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专业知识;

(二)关心食品安全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能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公信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可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要求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由区食药安办或由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工作机构、社会组织推荐,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专家、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行业协会,以及大中专院校师生,中小学校教师,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干部、行风监督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媒体等人员中聘任。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参加聘任单位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科普知识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协助聘任单位对所管辖区域食品相关单位(含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种养殖基地等场所,下同)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各级食药安办或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食品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等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五)向各级食药安办或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六)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承担聘任单位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区食药安办反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区食药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三)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

区食药安办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群和登门走访等形式与社会监督员保持联系。

(二)工作例会制度

区食药安办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和布置任务,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表彰奖励制度

区食药安办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社会监督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对于发现和举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并由监管部门查实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每次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食药安办可以停止对其聘用:

1.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律要求的;

2.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3.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遇检查对象干扰或阻止,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聘任单位应依法支持其通过法律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止。如发现社会监督员存在违反纪律的情形,可以向各级食药安办或有关单位反映、检举。

第十一条 各街道食药安办可依照《浙江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和本制度制订辖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