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3-4606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23〕8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婚姻登记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为民办实事,我区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实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内容
1.适用范围
(1)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非浙江省户籍但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龙湾区的,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有在地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2)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为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非浙江省常住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龙湾区的,可以到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离)婚登记。
2.不适用范围
(1)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浙江省且经常居住地不在龙湾区的,不能在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离)婚登记;
(2)补领婚姻登记证及婚姻档案查询业务,按原规定办理;
(3)龙湾区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证件要求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婚姻登记处查看有效居住证原件并与身份证、户籍簿等进行比对核验,留存有效居住证复印件。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登记前到公安部门换发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浙江省内,无需提供居住证。
三、婚姻登记处地址及咨询电话
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地址:永中街道江锦家园8幢201
咨询电话:86968285,86968561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3-4606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23〕8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婚姻登记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为民办实事,我区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实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内容 1.适用范围 (1)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非浙江省户籍但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龙湾区的,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有在地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2)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为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非浙江省常住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龙湾区的,可以到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离)婚登记。 2.不适用范围 (1)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浙江省且经常居住地不在龙湾区的,不能在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离)婚登记; (2)补领婚姻登记证及婚姻档案查询业务,按原规定办理; (3)龙湾区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证件要求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婚姻登记处查看有效居住证原件并与身份证、户籍簿等进行比对核验,留存有效居住证复印件。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登记前到公安部门换发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浙江省内,无需提供居住证。 三、婚姻登记处地址及咨询电话 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地址:永中街道江锦家园8幢201 咨询电话:86968285,86968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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