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交流工作的通知

2023-05-31 09:07:37 | 区教育局 |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

为促进学校教师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推进我区教育事业优质均衡、科学和谐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6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龙教政〔2014〕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交流工作经验和相关规定,现就我区2023年教师跨区、跨系统以及区内交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原则

(一)坚持按编配置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编制配置教职工,并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变化实行动态管理。缺编学校要从严控制流出教师数量,确保学校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鼓励引导满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有序流动,允许高学段教师往低学段学校流动。

(二)坚持优化配置的原则。学校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根据生源情况、人员结构和发展趋势统筹考虑人员进出,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学历、年龄、职称、性别结构。对学科教师富余的学校,要引导教师积极参与区内交流。

(三)坚持按岗配置的原则。凡申请流动的教师按流入学校已设置岗位进行岗位聘任,对应等级岗位已满的予以低聘。鼓励高、中级岗位比例已超标学校教师流动到岗位比例未达标的学校任教。

二、流动基本条件

(一)系统内交流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素质良好,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2.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及以上。

3.取得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及以上。

4.主要类型与要求:

(1)职称评审需要交流的教师。

根据《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温教人〔2021〕135号),申报高级教师评审的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申报一级教师评审的城市化程度较高的义务教育学校(见附件1)教师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1年的经历。

申请在集团校(包括托管型、紧密型、协作型)各学校(校区)内流动的教师,根据学科岗位需求,原则上由核心学校(校区)向其他学校(校区)流动,促进师资均衡配置。

(2)主动交流的教师。

在本校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自愿要求参加的,经现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纳入交流。对部分意向交流至城市化程度较高的义务教育学校(集团校含各校区)的教师,则根据学科需求及报名人数采用竞聘考核方式进行。

(3)被评为定向或特设岗位的骨干教师。

区级及以上各类骨干评选中,报名定向或特设岗位,签订交流去向承诺书,评上后服从组织安排并随迁关系到定向或特设岗位学校(幼儿园)任教。

(4)组织调剂的教师。

组织调剂分两类,一是根据校园级干部任免文件要求进行调剂;二是根据我区新建扩建学校实际情况和部分学校发展现状,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按需求调剂。

(二)区内跨系统流动

区内跨系统流动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教育系统工作满5年及以上;

2.评聘为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后工作满 5年及以上;

3.获得区级“三坛”及以上称号后工作满5年及以上。

(三)跨区教师流动

1.向区外流动

为进一步稳定我区教师队伍,要求向区外流动的教师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龄要求满5年。

(2)原区外调入的教师需在本区工作满5年。

(3)下列人员自评定之日开始算起,服务期未满5年原则上不予流动:

A:被评为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

B:被评聘为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者;

C: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者。

本条款也适用于民办学校教师。

上述条件中年龄和教龄的时间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止。

2.外县(市、区)调入

区外流入的教师,分两类:

(1)夫妻两地分居:夫妻两地分居3周年以上且一方在龙湾工作,出具单位证明及养老保险单。

(2)照顾父母:父母在龙湾生活因重大疾病不能自理或年迈且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须出具公安部门户籍证明。

(3)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等其他情形。

区外流入教师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在原单位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2)教龄满5年及以上,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若2000年以前高考录取且中级以上职称,放宽至全日制大专。

(3)年龄一般要求45周岁以内。

(4)身心健康,体检合格,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上述条件中年龄和教龄的时间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止。

区外流入教师要参加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业务水平考核,成绩优秀者方可流入,原则上不安排在城市化程度较高区域的义务教育学校(集团校含各校区)任教。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加强教师流动管理,务必要根据编制和教师队伍结构等实际,严格审查、控制教师流动情况。对要求流出(或拟调入)教师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流出(或拟调入)条件对象不予签署,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流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要求调往区外的教师,若没有被对方单位(学校)接收的对象,必须于8月15日之前返回原学校,否则停发工资;逾期不返回或不服从组织调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确定交流的人员调动手续统一在8月份初集中办理,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前须提交学校校委会集体讨论,并由学校签署的工作表现鉴定意见。所有交流的教师在未落实时一律在现任教学校继续履行岗位职责,任何可能影响原学校正常教学工作,或拒绝接受学校安排工作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经组织批准同意流动的教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并向调入学校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取消流动资格。

(四)我区教师一律不准到教育系统外各部门和区外借用,擅自借用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区内交流教师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流入流出学校应加强交流教师管理和服务工作,拓宽流入教师融入新团队的渠道,积极为交流教师搭建平台,带动流出流入学校相关学科组的交流合作。对流入的优秀教师应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要求,让骨干教师真正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

2.职称交流教师不随迁编制和工资关系,各类考核由交流任教学校负责,交流教师要写出个人交流工作总结和自我鉴定,交流学校要写出鉴定意见。将材料送交流教师原学校,入册并存档。交流期满后原则回原单位工作,若意愿留在交流学校,上报后经教育局商议后确定。若涉及到集团校间交流,也严格按照交流的报批程序,经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

3.主动申请和组织调剂交流的,人事工资关系随迁,原则上交流到同类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流出学校应充分考虑本单位学科结构情况,缺编学校要从严控制流出教师数量,确保学校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鼓励引导满编学校或学科富余教师向缺编学校有序流动,允许高学段教师往低学段学校流动。主动交流数控制在教师数的3%以内。

(六)材料报送要求。符合流动条件申请对象,按附件 2对应的流程进行办理,纸质材料统一由学校于规定日期前报送至龙湾区教育局人事科1012室,联系人:赵秀芝,联系电话:86354435。请务必注意报送期限,逾期或主动交流教师数超3%的学校将不予受理。


附件:2023年教师交流工作相关附件.zip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2023年5月25日


【打印本页】

扫一扫 在手机上阅读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