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55/2023-45942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 行) 》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 有效期 3 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 号)和《浙 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浙测〔2018〕57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 1-15)
序号 | 违法违规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买卖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 让土地的、擅 自将农用地改 为建设用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 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 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 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 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重给予处罚: ……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4.《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重处罚: …… (四) 买卖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1.违法所得在 20 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 5 亩以下,其他 土地 10 亩以下。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限期 15 日 内拆除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恢复土 地原状; 没收 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 处 违法所 得 10%以上 30%以下罚 款。 |
1.违法所得在 20 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 5 亩以上,其他 土地 10 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 处 违法所 得 30%以上 50%以下罚 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2 | 擅自将农民集 体所有土地使 用 权 非 法 出 让、转让、出 租用于非农业 建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 业建设,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 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 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 1.违法所得在 20 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 5 亩以下,其他 土地 10 亩以下。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没收违法 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 10%以 上 15%以下罚款。 |
1.违法所得在 20 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 5 亩以上,其他 土地 10 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并处非法所得 15%以 上 20%以下罚款。 | ||||
3 | 非法占用土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 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 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二)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或者未 利用地。 | 责 令 退 还 土 地; 限期 15 日 内拆除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恢复土 地原状; 没收 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 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基本农 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4.《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二)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基本农 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 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罚款。 | |||
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 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款。 | ||||
4 | 依法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拒不交 出土地、临时 使 用 土 地 期 满, 拒不归还 土地、不按照 批准的用途使 用土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 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 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 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 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 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 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 地, 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涉及土地 5 亩以下。 | 责 令 交 还 土 地。 | 并处每平方米 10 元以 上 20 元以下罚款。 |
涉及土地 5 亩以上。 | 并处每平方米 20 元以 上 30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5 | 占 用 耕 地 建 窑、建坟或者 擅自在耕地上 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 取土等, 破坏 种植条件的, 因开发土地造 成 土 地 荒 漠 化、盐渍化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 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 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 化、盐渍化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 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 费的 2 倍以下。 | 涉及耕地 2 亩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 款。 |
涉及耕地 2 亩以上。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 款。 | ||||
6 | 非法占用基本 农田建房、建 窑、建坟、挖 砂、采矿、取 土、堆放固体 废弃物或者从 事其他活动破 坏基本农田, 毁坏种植条件 |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占用基 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 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 恢 复原种植条件,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1 倍以上 2 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 建窑、建房、建 坟、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 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依照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0.5 亩以 下。 | 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治理, 限 期恢复原种植 条件。 | 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的耕地开垦费 1 倍以 上 1.5 倍以下罚款。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0.5 亩以 上。 | 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的耕地开垦费 1.5 倍 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7 | 拒不履行土地 复垦义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缴纳复垦费, 专项用 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 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 费的 2 倍以下。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应复垦土地面积 5 亩以下, 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缴 纳复垦费。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以土地复垦费 1 倍 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应复垦土地面积 5 亩以上, 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以土地复垦费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 ||||
8 | 临 时 占 用 耕 地, 逾期不恢 复耕地种植条 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 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 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耕地复垦费 2 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耕地 2 亩以下且不涉及 永久基本农田。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 款。 |
涉及耕地 2 亩以上或涉及永 久基本农田。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 款。 | ||||
9 | 在耕地上发展 林果业、养殖 业, 导致粮食 种植条件毁坏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 条 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 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 条件, 逾期不恢复的, 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 款。 | 涉及耕地 2 亩以下且不涉及 永久基本农田。 | 责令限期恢复 种植条件。 | 逾期不恢复的,处以 土地复垦费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
涉及耕地 2 亩以上或涉及永 久基本农田。 | 逾期不恢复的,处以 土地复垦费 1.5 倍以 上 2 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10 | 非 法 开 发 利 用,非法转让、 转租国有租赁 土地使用权, 非法抵押租赁 土地上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 其他附着物 | 1. 《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62 号) 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 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用于抵押的, 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合同约 定已支付租金;(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 地的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 《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 令其限期改正, 可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应 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 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 利用土地的; (二) 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 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 涉及土地 5 亩以下。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期不改 正的,收回土 地使用权。 | 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 款。 |
涉及土地 5 亩以上。 | 可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土地复垦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 补充编制土地 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 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 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 地复垦方案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 地损毁的, 限期 1 个月未改 正,超过改正期限 1 个月以 内改正的。 |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 地损毁的, 限期 1 个月未改 正,超过改正期限 1 个月以 上改正或仍未改正的。 |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土地复垦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 将土地复垦费 用列入生产成 本或者建设项 目总投资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 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 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 总投资的, 限期 1 个月未改 正, 超过改正期限 1 个月以 内改正的。 |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 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 总投资的, 限期 1 个月未改 正, 超过改正期限 1 个月以 上改正或仍未改正。 | 超过改正期限 1 个月以上,处 3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13 | 土地复垦义务 人不依法缴纳 土地复垦费用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 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 处应缴纳土 地复垦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 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 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的, 限期 2 个月未缴纳,超 过缴纳期限 1 个月以内缴纳 的。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 1 倍以上 1.5 倍以 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 的, 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 许可证。 | |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 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的, 限期 2 个月未缴纳,超 过缴纳期限 1 个月以上缴纳 或仍未缴纳的。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 1.5 倍以上 2 倍以 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 的, 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 许可证。 | ||||
14 | 土地复垦义务 人拒绝、阻碍 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 督检查时弄虚 作假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 30 日内改正, 改正后仍无法 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处 罚。 |
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 30 日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处 罚。 | ||||
15 | 接受调查的单 位和个人妨碍 土地调查工作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 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 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 资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 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 之一,限期 5 天内未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对单位可 处 2.5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可处 1 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 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 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 资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 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 之一,阻碍调查进度,造成 严重后果。 | 对单位可 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对个 人可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以下罚款。 | ||||
备注: 1、土地类序号( 1- 10) 中违法所得指在非法交易中所获款项, 且不得扣除转让者原取得土地的代价(如征地费用) 及对土地的投入。但在土地与地上 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转让的, 应扣除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部分。([1991]国土函字第 53 号, 1992 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对湖 北省、广东省土地管理局的答复)。 2、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尚未修订,条例中依照原《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请对照《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订)执行。 |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资源类序号 16-28)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
16 | 未取得勘查许 可证擅自进行 勘查工作的, 超越批准的勘 查区块范围进 行勘查工作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 法规定,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 超越批准 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 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已取得勘查证, 超越批准的 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 经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责 令停止违 法行 为,予以警告。 | 可以并处 5 万元 以下罚款。 |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 行勘查工作; 2.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 为。 | 可以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 ||||
17 | 未经批准,擅 自进行滚动勘 探开发、边探 边采或者试采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 法规定, 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 试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 责 令停止违 法行 为, 予以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5 万元 以下罚款。 |
1.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 为。 | 可以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
18 | 不按照规定备 案、报告有关 勘查情况、拒 绝接受监督检 查或者弄虚作 假的; 未完成 最低勘查投入 的;已经领取 勘查许可证的 勘查项目,满 6 个月未开始施 工,或者施工 后无故停止勘 查工作满 6 个 月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 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 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 权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 不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 者弄虚作假的; (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 已经 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 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 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 个月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 告;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 虚作假的, 经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 在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改正的; 2.经责令限期内改正,并完 成投入占最低勘查投入的 50%的; 3.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6 个 月以上 12 个月以下未施工 或停工满 6 个月以上 12 个 月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 3 万元以下罚 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 告;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 虚作假的, 经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 在期限届满后 90 日 内改正或仍未改正的; 2.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未完 成投入占最低勘查投入的 50%以上; 3.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12 个 月以上未施工或停工满 12 个月以上。 |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勘查许 可证。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
19 | 未取得采矿许 可证擅自采矿 的,擅自进入 国 家 规 划 矿 区、对国民经 济具有重要价 值的矿区范围 采矿的,擅自 开采国家规定 实行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 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 失,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 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 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 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 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分 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 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 特定矿种,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下 的。 | 责令停止开采、赔 偿损失; 没收采出 的矿产品和违法所 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 30% 以 下 罚 款。 |
1.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 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违法所得在 10万元以上; 3.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 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 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 矿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 30%以上 50% 以下罚款。 | ||||
20 | 超越批准的矿 区范围采矿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 区范围采矿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 没 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退回 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 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 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分 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处以违法所得 30%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 围内开采、赔偿损 失, 没收越界开采 的矿产品和违法所 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 15% 以 下 罚 款。拒不退回本 矿 区 范 围 内 开 采,造成矿产资 源破坏的,吊销 采矿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
二次及以上违法。 | 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 15%以上 30% 以下罚款。拒不 退回本矿区范围 内开采,造成矿 产资源破坏的, 吊 销 采 矿 许 可 证。 | ||||
21 | 破坏性采矿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 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以罚款, 可 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第(六)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分 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 产资源,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 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证。 |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 额在 5 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以相当于矿产 资 源 损 失 价 值 10%以上 25%以 下罚款。 |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 额在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 | |||||
处以相当于矿产 资 源 损 失 价 值 25%以上 40%以 下罚款。 | |||||
1.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 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 2.经责令拒不停止破坏性 开采行为。 | 1.处以相当于矿 产资源损失价值 40%以上 50%以 下罚款。 2.吊销采矿许可 证。 | ||||
22 | 不依照《矿产 资源开采登记 管理办法》拒 绝接受监督检 查或者弄虚作 假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 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 告,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 假的,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在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 改正的。 | 责 令停止违 法行 为,予以警告。 | 可以并处 3 万元 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 假的,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在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 仍未改正的。 | 可以并处 3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吊销采矿 许可证。 | ||||
23 | 买卖、出租或 者以其他形式 转让矿产资源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 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 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分 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 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 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0%以上 30%以 下罚款。 |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30%以上 70%以 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70%以上 1 倍以 下罚款。 | ||||
24 | 未经批准,擅 自 转 让 探 矿 权、采矿权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 关批准,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 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 | 处 3 万元以下罚 款。 |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 | 处 3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或经 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吊 销 勘 查 许 可 证、采矿许可证。 | ||||
25 | 未按规定汇交 地质资料 | 1.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 限汇交地质资料的, 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并予以通报, 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 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 在责令限期届满后 30 日内 汇交。 | 责令限期汇交。 | 处 3 万元以下罚 款, 并予以通报。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
2.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照《地 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 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 交通知书,责令在 60 日内汇交。 ” | 在责令限期届满后 30 日内 未汇交。 |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并予以通报。 | |||
26 | 擅自印制或者 伪造、冒用勘 查许可证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 法规定,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上。 | 可以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27 | 擅自印制或者 伪造、冒用采 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 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上。 | 可以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28 | 破坏或者擅自 移动矿区范围 界桩或者地面 标志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 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 定的权限, 责令限期恢复; 情节严重的,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 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影 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 1 个月内恢复。 | |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 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受到影 响的。 | 责令限期 1 个月内 恢复。 | 处 1 万元以下罚 款。 | |||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 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完全受 到破坏的。 |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备注: “违法所得”是指因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产生的销售收入,不得扣除生产成本;无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难以查证, 或者根据销售收入认定明显不合理的, 根据矿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和数量认定。 |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质环境类序号 29-35)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
29 |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 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 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 期不计提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 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 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经责令 7 日计提,在期限届满 后已计提数额达应计提数额 80%以上。 | 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 7 日计提,在期限届满 后已计提数额达应计提数额 80%以下。 | 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 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 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 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 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的; (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 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 | 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引 发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 或财产损失。 | 责令停止生产、施 工或使用。 | 处 1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 |
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引发地 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 损失。 | 处 3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
31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 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 以及从事可能引发地质 灾害的活动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 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 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构) 筑物和 其他设施,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 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 动,经责令立即停止工程建 设,及时整改的,未引发地质 灾害及造成人员伤亡。 |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限期拆除可能 引发地质灾害的违 法建(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 | 对单位处5万 元以上 8万元 以下罚款, 个 人处 1 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 罚款。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 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 动, 引发了地质灾害,未造成 人员伤亡。 | 对单位处 8万 元以上 15 万 元以下, 个人 处2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 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 动,经责令拒不停止的,或引 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 对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个 人处4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 罚款。 | ||||
32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 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 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 不符合要求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 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 的, 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 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治理,治理不符合要 求。 |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予治 理。 |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 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引发地 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 损失。 |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
33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 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侵占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但未 造成损毁、损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 | 可以处2万元 以下的罚款。 |
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的。 | 可以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34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侵 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 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设施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 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 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 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 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侵占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理恢复设施,但未造成损毁、 损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 | 处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理恢复设施的。 |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损坏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理恢复设施的。 | 处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35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 复措施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以槽探、 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 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 治理恢复措施, 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 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 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 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经责令 60 日改正,逾期拒不 改正,影响较小的。 |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 60 日改正,逾期拒不 改正,影响较大的。 |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古生物化石类序号 36-42)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36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 化石; 未按照批准的 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 化石。 | 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 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 物化石, 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 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 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 定。 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未经 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 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发掘, 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并处罚款。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 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 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 违法发掘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 化石,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 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 批准发掘的决定。 | 在非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 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 产地内违法发掘出古生物 化石。 | 责令停止发掘, 限期改正, 没收 发掘的古生 物 化石。 |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罚款。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 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 物化石集中产地违法发掘 出古生物化石。 | 责令停止发掘, 限期改正, 没收 发掘的古生 物 化石, 由批准古 生物化石发 掘 的自然资源 主 管部门撤销 批 准发掘的决定。 |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37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 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 古生物化石的 | 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 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 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 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 由国务 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 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收 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 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 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 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 承担。 | 经责令 60 日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 物化石。 |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 60 日改正,逾期不 改正,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 |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 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 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 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 ||||
38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 之间未经批准转让、 交换、赠与其收藏的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 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 赠与其收藏的重点 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 对有关收藏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 15 日改正,逾期不 改正,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 生物化石的。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 以下罚款。 |
经责令 15 日改正,逾期不 改正,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 生物化石的。 |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 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 15 日改正,逾期不 改正,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 生物化石的。 |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39 |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 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违法转让、 交换、 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 位或者个人的 | 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国有收藏单 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 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国 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 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 期不改正的, 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 有收藏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二 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 30 万 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责令 15 日改正,逾期不 改正,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 生物化石的。 |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 15 日改正,逾期不 改正,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 生物化石的。 | 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 15 日改正,逾期不 改正,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 生物化石的。 | 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 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转让、交换、赠 与、质押给外国人或 者外国组织 | 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 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 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 2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单 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 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 | 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的。 | 责令限期追回; 没收违法所得。 |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的。 | 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 30 万元 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 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的。 | 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 单位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单位或者 个 人在生 产、建设活动中发现 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单位 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 程实施单位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 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的。 |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的。 |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的。 |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 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 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单位 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 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 石,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的。 | 依法没收有 关 古生物化石。 |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的。 |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 ||||
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 化石的。 |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 ||||
备注:古生物化石类行政处罚如果所涉及的古生物化石保护级别较低,或者所在区域较为普通,但是数量较大或者保护价值较大, 以及有其他重要影响 情形的,可以按全案情况以较重或者严重情形进行处罚。 |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类序号 43-78)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43 | 擅自建立相对独 立的平面坐标系 统或者建立地理 信息系统,采用 不符合国家标准 的基础地理信息 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或者采用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 统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 | 未经批准,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 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 (市、区)行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未经批准,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 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县(市、区) 行政区域小于或者等于设区的市行 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批准,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 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设区的市行 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2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立县(市、区) 级以下地理信息系 统,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 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
建立县(市、区)级地理信息系统,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 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立设区市级或者建立跨县(市、区) 地理信息系统,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立设区市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采 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 数据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44 | 擅自发布国家的 重要地理信息数 据或者在对社会 公众有影响的活 动中使用未经依 法公布的重要地 理信息数据的处 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 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 责令 改正, 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 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 数据。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 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 数据,经责令仍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 理信息数据。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20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 理信息数据,经责令仍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在 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 地理信息数据的。 ”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 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 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次违法。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 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45 | 未取得测绘资质 证书或者以欺骗 手段取得测绘资 质证书, 从事测 绘活动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 定,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并处测绘约 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没收测 绘工具。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 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没收测绘工具。 ” 2.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 初次违法或测绘 项目约定报酬在 50 万元(含) 以下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的罚款。 |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 5 年内第二次违 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 50 万元以 上至 200 万元(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 5 年内三次(含) 以上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 200 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和测绘成果, 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 初 次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 50 万 元(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测绘资质 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的罚款。 |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5 年内第二次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 酬在 5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含) 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测绘资质 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以上 1.5 倍 以下的罚款。 |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5 年内三次(含) 以上违法或测绘项目 约定报酬在 200 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测绘资质 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1.5 倍以上 2 倍 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测绘工具。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46 | 超越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以其 他测绘单位的名 义或者允许其他 单位以本单位名 义从事测绘活动 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 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 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 超越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 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 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2.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 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 测绘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 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 测绘资质证书。 ” 3.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 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 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 业务范围、 作业限额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和测绘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 的罚款。 |
5 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和测绘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 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
5 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和测绘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吊销测绘 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47 | 中标的测绘单位 转让测绘项目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 没 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 款, 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初次违法。 | 责令 30 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的罚款。 |
5 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 30 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以上 1.5 倍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 |||
5 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 30 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测绘约定报酬 1.5 倍以上 2 倍以 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48 | 逾期不汇交测绘 成果资料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责令限期汇交; 测绘项目出资 人逾期不汇交的, 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暂扣测绘资质 证书, 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 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 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责令 30 日内限期汇交。 |
经责令后,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 3 个月(含) 以内的。 |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 用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对 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 扣测绘资质证书。 | |||
经责令后,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的。 |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 用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 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
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 6个月内 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49 | 测绘成果质量不 合格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 定,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 测;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2.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 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补测或者重测;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 责令限期补测或者重测。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经责令补测或 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仍不合格, 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降低测绘资质。 |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经责令补测或 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仍不合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吊销测绘资质 证书。 | |||
50 | 侵占测量标志用 地、在测量标志 安全控制范围内 从事危害测量标 志安全和使用效 能的活动、损坏 测量标志、拒绝 支付迁建费用、 妨碍依法使用、 建设测量标志、 擅自拆迁或者无 证使用测量标志 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 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 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 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 测量标志; ……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 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 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 用效能, 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2. 《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禁止各种损 坏测量标志和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对损坏测 量标志、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追究行政责任和赔偿责 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 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 致使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 经 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处 1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 致使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 无 法恢复的。 | 警告,可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对测量标 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对测量标 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 但未造成损失 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对测量标 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 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 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 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 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 迁建行为已经批准, 未支付迁建费用 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
迁建行为未经批准, 也未支付迁建费 用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8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支付迁建费用, 经责令改正后, 仍 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8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 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 久性测量标志。 | 警告,责令改正。 | |||
经劝阻, 仍干扰或者阻挠永久性测量 标志依法使用、建设的。 | 警告,责令改正, 可处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经劝阻, 仍存在暴力干扰或者阻挠永 久性测量标志依法使用、建设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 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 位和人员查询。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经批评教 育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经批评教 育后, 拒不改正的, 并有暴力抗法行 为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移送 公安主管部门处理。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51 | 外国的组织或者 个人擅自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从事 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 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 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出境或者驱逐 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 10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 2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 3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初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 50 万元以 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通知相关 主管部门对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 境。 | |||
5 年内第二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 家秘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 60 万元以 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通知相关 主管部门对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 境。 | |||
5 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测绘成 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 8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相 关主管部门对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 境。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52 | 擅自发布本省行 政区域内的重要 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 |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 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 息数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经责令后, 仍拒不改正, 继续擅自发 布已经省政府批准并授权省政府有 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可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经责令后, 仍拒不改正, 继续擅自发 布未经省政府批准并授权省政府有 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 可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53 | 房产面积测算中 不执 行国家 标 准、弄虚作假或 者质量不合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 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 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 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 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 初次违法。 | 责令 30 日内改正, 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年内二次违法或面积测算失误, 给 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含)以下的。 |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可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或面积测 算失误, 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 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 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可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4 | 地图审核号超过 有效 期继续 使 用, 或者地图重 印时地图内容有 变动未按规定报 送复审的处罚 |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 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 继续使用的, 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 报送复审的。 ” |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实施违法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 金额 5 万元(含)以下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可处 3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 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55 | 从事测绘质量检 验业务的机构不 具备与其从事的 测绘质量检验业 务相适应的测绘 资质的处罚 |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 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罚款。 ”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约定报酬 1 倍的罚款。 |
5 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约定报酬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 的罚款。 | |||
5 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约定报酬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罚款。 | |||
56 | 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 外国的组织 或者个人依法与 中方合资、合作 完成 的测绘 成 果, 中方部门或 者单位在向国务 院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汇交测绘成 果副本时,没有 将汇交情况向省 测绘与地理信息 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 |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 15 日内改正。 |
经责令后, 仍不备案的, 责令期满后 逾期时间在 1 个月(含)以内的。 |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后, 仍不备案的, 责令期满后 逾期时间在 1 个月以上的。 |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57 | 未经测绘成果主 管部门或者所有 权人同意,测绘 成果保管机构擅 自开发、利用保 管的测绘成果资 料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 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 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 期改正, 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 实施违法行为, 涉及的测绘成果为非 涉密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实施违法行为, 涉及的测绘成果为秘 密级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 涉及的测绘成果为机 密级或者机密级以上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3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利用基础测绘成 果编 辑出版 地 图、建立地理信 息系统和开发生 产其他经营性产 品, 没有标示基 础测绘成果的所 有者的处罚 |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经责令后, 仍拒不改正, 涉及的内容 区划范围在一个设区市(含)以下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后, 仍拒不改正, 涉及的内容 区划范围在一个设区市以上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59 | 实施基础测绘项 目, 不使用全国 统一的测绘基准 和测绘系统或者 不执行国家规定 的测绘技术规范 和标准的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 基础测绘项目, 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责令限 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 处分。 ”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经责令 30 日后,仍拒不改正,基础 测绘项目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市、 区)行政区域的。 | 警告,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 30 日后,仍拒不改正,基础 测绘项目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 小于或者等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 警告,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经责令 30 日后,仍拒不改正,基础 测绘项目面积大于设区市行政区域 的。 | 警告,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60 | 侵占、损毁、拆 除或者擅自移动 基础测绘设施的 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占、 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实施违法行为, 但基础测绘设施未失 去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实施违法行为, 致使基础测绘设施失 去部分使用效能, 经维修后可恢复使 用效能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 致使基础测绘设施完 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 警告,可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61 | 测绘项目违法招 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 位中标, 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 正, 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尚未签订测绘项目合同, 或者已签订 测绘项目合同, 但测绘项目未开始组 织实施的。 | 责令 30 日内改正。 |
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但未完成 的。 | 责令 60 日内改正, 可处测绘约定报 酬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 |||
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完成的。 | 责令 90 日内改正, 可处测绘约定报 酬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62 | 测绘项目单位向 不具有相应测绘 资质等级的单位 发包、测绘单位 超限额分包测绘 项目的处罚 |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九条: “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 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分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 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分 包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 初次违法。 | 责令 30 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规发包的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 的罚款,违规分包的并处分包金额 千分之五的罚款。 |
5 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 30 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规发包的可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 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违规分包 的并处分包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八以下的罚款。 | |||
5 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 30 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规发包的可处测绘约定报酬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违规分包 的并处分包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 |||
63 | 销售未经省测绘 与地理信息局或 者国务院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的地图或者 地图产品的处罚 |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销售未经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2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 销售的地图或者地图 产品没有错误。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实施违法行为, 销售的地图或者地图 产品存在一般性错误。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 销售的地图或者地图 产品存在重大错误。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64 | 在地图上标注机 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名称和 符号收取费用的 处罚 |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收取费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 回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 营利金额 2 万元(含) 以下的。 |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 2 万以上 5 万元(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可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 营利金额 5 万元以上 的。 |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5 | 利用属于国家秘 密的测绘成果委 托有关单位进行 规划、设计、信 息系统开发等活 动,委托单位没 有与被委托单位 签订保密协议; 项目完成后,委 托单位没有收回 其提供的属于国 家秘密的测绘成 果;被委托单位 留存或者向第三 方提供委托单位 提供的属于国家 秘密的测绘成果 的处罚 |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 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 改正; 对经营性活动且情节严重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违法行为,没有经营性活动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实施违法行为, 经营性活动金额 5 万 元(含)以下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 经营性活动金额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含)以下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经营性活动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处 3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66 | 经审核不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和规 定的地图未按照 审核要求修改即 向社会公开的处 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 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 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 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地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存在一般 性错误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地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存在较大 错误或者敏感信息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地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存在政治 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 重大政治影响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测绘资质证书;可向社会通报。 | |||
67 | 地图审核应当送 审而未送审的处 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 当送审而未送审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地 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无错误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地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存在一般 性错误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地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存在较大 错误或者敏感信息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 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地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存在政治 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 重大政治影响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8 | 不需要送审的地 图不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和规定的 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 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情节严重的, 可以向社会通报; 构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违法行为, 不以营利为目的, 地 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 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 20 万元 (含) 以下, 地图(地图产品) 内容 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 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 20 万元 以上; 或者实施违法行为, 地图(地 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 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 影响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向 社会通报。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69 | 弄虚作假、伪造 申请材料骗取地 图审 核批准 文 件, 或者伪造、 冒用地图审核批 准文件和审图号 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 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 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 实施违法行为, 不以营利为目的, 地 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 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 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 50 万元 (含) 以下, 地图(地图产品) 内容 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 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 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 50 万元 以上; 或者实施违法行为, 地图(地 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 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 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 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测绘资质证书。 | |||
70 | 未在地图的适当 位置显著标注审 图号,或者未按 照有关规定送交 样本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或者未按照有关规 定送交样本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实施违法行为, 不以营利为目的, 地 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 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 内 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 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 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71 | 互联网地图服务 单位使用未经依 法审核批准的地 图提供服务,或 者未对互联网地 图新增内容进行 核查校对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 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 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违法行为, 不以营利为目的, 地 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 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 50 万元 (含) 以下, 地图(地图产品) 内容 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 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可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 50 万元 以上; 或者实施违法行为, 地图(地 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 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 影响。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10 万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 质证书。 | |||
72 | 通过互联网上传 标注了含有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 地图上不得表示 的内容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 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 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违法行为, 不以营利为目的, 地 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 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 30 万元 (含) 以下, 地图(地图产品) 内容 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 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5 万 以下的罚款。 | |||
1.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 30 万以 上; 2.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 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 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5 万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73 | 地理信息生产、 保管、利用单位 未对属于国家秘 密的地理信息的 获取、持有、提 供、利用情况进 行登记、长期保 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规定,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 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 记、长期保存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国家秘密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 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 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 长期保存。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的。 | 可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涉及机密级或者机密级以上测绘成 果的。 | 可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泄露国家秘密, 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 实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25 平方公里, 或者秘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 共 5 个(含)以下的。 | 并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降低测绘资 质等级。 | |||
泄露国家秘密, 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 实地面积大于 25 平方公里, 或者秘 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共 5 个 以上的, 或者涉及机密级或机密级以 上测绘成果的。 | 并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测绘资质证 书。 | |||
74 | 违反规定获取、 持有、提供、利 用属于国家秘密 的地理信息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 法规定, 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 信息的, 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违法行为, 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 实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5平方公里, 或者秘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 共 5 个(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 |
实施违法行为, 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 实地面积大于 25 平方公里以上,或 者秘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共 5 个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 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 涉及机密级或者机密 级以上测绘成果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75 | 最终向社会公开 的地图与审核通 过的地图内容及 表现 形式不 一 致, 或者互联网 地图服务审图号 有效期届满未重 新送审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 定,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 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 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 或者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 测绘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违规地图内容没有涉及国界、涉密 等重大问题的; 2.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 未重新送审,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1.违规地图内容涉及国界、涉密等重 大问题,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 2.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 未重新送审,第二次违法。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1 万 元以下罚款。 | |||
1.违规地图内容涉及国界、涉密等重 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 2.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 未重新送审,三次(含)以上违法。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可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76 | 卫星导航定位基 准站的建设和运 行维护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 准、要求的,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相关设备;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违法行为, 涉及的基准站数量少 于 3 个的。 | 警告, 责令 3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所得和测绘成果, 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后, 逾 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 |
实施违法行为, 涉及的基准站数量在 3 个(含)以上的。 | 警告, 责令 60 日内改正, 没收违法 所得和测绘成果, 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后, 逾 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 | |||
77 | 卫星导航定位基 准站建设单位未 报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 备案的。 | 警告,责令 30 日内改正。 |
经责令后, 逾期不改正的未报备案的 基准站数量少于 3 个的。 | 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后, 逾期不改正的未报备案的 基准站数量在 3 个(含)以上的。 | 处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裁量标准 |
78 | 收取地图标载国 家机关和医疗机 构、学校、图书 馆、体育馆等公 共服务及设施费 用的处罚 |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 收取标载费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 以并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实施违法行为, 营利金额 2 万元(含) 以下的。 |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 处标 载费用一倍的罚款。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 2 万以上 5 万元(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 处标 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实施违法行为, 营利金额 5 万元以上 的。 |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 处标 载费用二倍的罚款。 |
注: 1.本基准中的“以上”、“以内”、裁量标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违法情节中的“以下”、 “以外”,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
不包括本数。
2. 违法情节中并列列举的情节,若无特殊说明,则为选择适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55/2023-45942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 行) 》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 有效期 3 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 号)和《浙 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浙测〔2018〕57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 1-15)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资源类序号 16-28)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质环境类序号 29-35)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古生物化石类序号 36-42)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类序号 43-78)
注: 1.本基准中的“以上”、“以内”、裁量标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违法情节中的“以下”、 “以外”,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 不包括本数。 2. 违法情节中并列列举的情节,若无特殊说明,则为选择适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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