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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2055/2023-45941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生成日期 2023-0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5 16:14:50浏览次数: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省林业局组织制订了《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5月1 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主 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林防〔2021〕35号)

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适用说明


                                                                                                                           2 0 2 3 年 4 月 2 6 日




附件1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盗伐林木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01


盗伐林木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 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 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较轻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³ 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³ 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 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 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5m³ 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4

-


二、 滥伐林木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2.01


滥伐林木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 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 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  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 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  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  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 内,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 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 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 罚 。


较轻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³ 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  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 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  的罚款


一般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³ 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  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 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罚款


较重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5m³ 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  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 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三、 毁坏林木、林地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3.01


进行开垦、 采石、采

砂、采土或 者其他活

动造成林

木毁坏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  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  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  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至五倍的罚  款 :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的 ;

(二)违法毁林筑路、筑坟、开矿、 建坝的 ;

(三)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 挖笋、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

(四)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砍柴、放牧,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五)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 为 。


较轻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³以 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 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 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³以 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250 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 木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较重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10m³以 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 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3.02


进行开垦、 采石、采

砂、采土或 者其他活

动造成林

地毁坏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 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 在2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 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 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 林林地毁坏面积在5亩以 上的,或造成公益林、商 品林地毁坏面积达到相应 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03


在幼林地

砍柴、毁

苗、放牧造 成林木毁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 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树木。


一般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 牧造成林木毁坏250株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较重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 牧造成林木毁坏250株以 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4.01


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 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 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 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 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 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4.02


在临时使

用的林地

上修建永

久性建筑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 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 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   建筑物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较重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 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 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 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4.03


临时使用

林地期满

后一年内

未恢复植

被或者林

业生产条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 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较轻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 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 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 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 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 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5.01


收购、加工、 运输明知是  盗伐、滥伐  等非法来源  的林木


《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 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 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 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 木材积5m³以下或者幼树250 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  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  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 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1.5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  木材积5m³以上15m³以下或者 幼树2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  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   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价款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  木材积15m³以上,或者幼树750 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  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   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10

-

六、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1


以野生动物 收容救护为 名买卖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 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 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经营数额一 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 二千元以下或涉案野生 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 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 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较重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经营数额一万 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二 千元以上或涉案野生动 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 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 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 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6.02


非法猎捕、 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 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 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


一般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的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 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 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 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 ;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较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的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 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 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 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6.03


非法猎捕有  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  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  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 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 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 一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 ;


较轻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 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 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 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 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 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 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 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 七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 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浙 江 省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条 例 》

(2004)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 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 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较重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  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  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 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七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


6.04


非法人工繁 育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 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 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 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5


非法出售、  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 寄递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  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  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 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  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  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04)第三十四条

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国 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般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   1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  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 所,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   1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  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 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 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 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6


非法出售、  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 寄递有重要   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 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 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  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5千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较重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5千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7


非法生产、 经营使用野  生动物及其  制品制作的  食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 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 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 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 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 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 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 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二十倍以上二 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三倍以 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 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五倍以上 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六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8


食用或者为 食用非法购 买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 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 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  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八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的罚 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的,并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


较重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 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十四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 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的,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9


非法将从境 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

生、丢弃野 外环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  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  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 外环境,按照规定限期 捕回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 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 期捕回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元以上 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 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  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 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较重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 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 期捕回并对生态系统造 成危害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六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 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 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 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6.10


非法从境外 引进野生动 物物种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 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 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从境外引进附录I 和附录II名录之外的 野生动物物种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I名录野生动物物种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 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附录I名录野生动物物 种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 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11


非法使用有 关野生动物 证书和文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 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 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 关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 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6.12


未将捕猎情 况向野生动 物保护主管 部门备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 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一般

涉及有重要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 猎捕证、狩猎证


较重


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 猎捕证、狩猎证


6.13

猎捕其他陆 生野生动  物,破坏生 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


较轻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 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 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猎获物价值在五千元以 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罚款


6.14


以食用为目 的猎捕在野 外环境自然 生长繁殖的 其他陆生野 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 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 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 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 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 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并且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


较重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 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或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猎获物价值在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较重


猎获物价值在一万元以 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15


以食用为目 的交易、运 输在野外环 境自然生长 繁殖的其他 陆生野生动 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  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  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  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 百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


一般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较重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 千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6.16


繁育有重要   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 物未备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 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 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不改正,涉案野生 动物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涉案野生 动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17


未取得驯养 繁殖许可证 或者超出许 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 非国家重点 保护陆生野 生动物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04)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  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 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 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般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 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 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 许可证


较重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 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 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6.18


生产、销售 电捕等危害 人畜安全的 猎捕工具和 装置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04)第三十九条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 工具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 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 装置,非法经营数额在 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 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 装置,非法经营数额在 一千元以上的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

22

-

七、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01


经营者未 履行森林 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 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较轻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 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  责任,拒不改正,未发生森 林火灾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  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或拒 不改正,发生森林火灾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02


拒不接受 森林防火 检查或者 不消除森 林火灾隐 患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 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 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 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  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   隐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整改后仍不消除火灾 隐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03


森林防火 期内擅自 在森林防 火区野外 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  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2009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 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 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 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 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  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 吸烟等野外用火,初次被发  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  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 吸烟等野外用火,两年内因  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 初次被发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 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 的罚款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  和工程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3万元 的罚款


较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  和工程用火,两年内因同一 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 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04


擅自在森

林防火区

从事实弹

演习、爆破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  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 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  演习、爆破等活动,及时停 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  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  演习、爆破等活动,不停止 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   款


较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  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  演习、爆破等活动,发生森 林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7.05


未设置森 林防火警 示宣传标 志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 标志的 ;


较轻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  500亩以下的森林、林木、 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200元以下8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   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   标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  1000亩以上的森林、林木、 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06


机动车未

安装森林

防火装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 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一般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 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 林防火装置,不主动改正或 者离开森林防火区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 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 林防火装置,造成森林火灾 无法及时扑救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7.07


擅自进入

森林高火

险区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 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一般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 动,经劝阻及时离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 动的,不听劝阻,拒绝离开 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7.08


在森林禁

火期、禁火

区内野外

用火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 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时,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 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时,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  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09


损坏或者

擅自拆除、 停用森林

消防标志、 设施、器材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 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一般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  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损坏或拆除物品价值在500 元以下的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  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损坏或拆除物品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10


破坏防火

隔离带或

者生物防

火林带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 林带的。


较轻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 防火林带 , 破坏面积在 200m²以下的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 防火林带 , 破坏面积在 200m²以上500m²以下的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 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 防火林带 , 破坏面积在 500m²以上的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11


过失引起 森林火灾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  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 林地面积10亩以下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 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 令补种树木


较重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 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 令补种树木


7.12


草原上的 生产经营 等单位未 建立或者 未落实草 原防火责 任制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 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 火责任制,主动纠正的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  火责任制,发现后拒不改正 的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13


在草原防

火期内,经 批准的野

外用火未

采取防火

措施或在

草原上违

反草原防

火相关活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   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   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   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 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  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   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 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 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 的 ;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 定用火的


一般


初次发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 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 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 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14


未经批准

在草原上

野外用火

或者进行

爆破、勘察 和施工等

活动或未 取得草原 防火通行 证进入草 原防火管 制区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 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 原防火管制区的。


一般


初次发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较重


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

30

-

八、 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01


使用带有危 险性病虫害 的林木种苗 育苗或者造 林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

罚 款 :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 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较轻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 木种苗育苗面积1亩以下或 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 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般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 木种苗育苗面积1亩以上5 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15亩 以上3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较重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 木种苗育苗面积5亩以上或 者造林面积3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8.02


对森林病虫 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

罚 款 :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 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较轻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面积在15亩以 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 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般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面积达15亩以 上3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面积达30亩以 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03


隐瞒或者虚 报森林病虫 害情况,造 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   罚 款 :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 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一般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 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面积3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 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较重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 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面积3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8.04


未依法办理 植物检疫证 书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 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2011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 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一般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不主动纠正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50元至 1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不主动纠正且可能潜伏检  疫对象的,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05


弄虚作假报 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 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 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较轻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未携带危险性 病、虫、杂草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一般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且携带危险性 病、虫、杂草的(不含检疫 对象)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且携带危险性 病、虫、杂草(不含检疫对 象),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8.06


未按规定调 运应施检疫 的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的 ;


较轻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   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 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

对违法调运(包括随身携带)植物、 植物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 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一般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不 含检疫对象)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0元至 1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不含 检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1000元 至2000元的罚款


8.07


未按规定隔 离试种应施 检疫的森林 植物及其产 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策 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较轻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未携带危险性病、虫、 杂草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一般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 杂草的(不含检疫对象)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 杂草(不含检疫对象),多   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8.08


未按规定生 产应施检疫 的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较轻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不 含检疫对象)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不含 检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09


擅自开拆森 林植物及其 产品包装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  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用途的;


较轻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包装,及时纠正,造成损 失及时赔偿,危害后果轻微 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包装,未主动及时纠正 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包装,发现携带检疫对 象,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10


擅自调换森 林植物及其 产品包装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   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用途的


较轻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 时赔偿,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未主动及时纠正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发现携带检疫对象,多 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11


擅自改变森 林植物及其 产品的规定 用途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  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 用 途 的 ;


较轻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规定用途,及时纠正, 造成损失及时赔偿,危害后  果轻微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规定用途,未主动及 时纠正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规定用途,发现携带检 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12


非法引起林 业有害生物 疫情扩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 散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一般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但 主动纠正消除扩散后果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  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


较重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但 未能消除扩散后果


责令纠正;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


8.13


在种子生产 基地进行检 疫性有害生 物接种试验

《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  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主动 纠正且未造成检疫性有害 生物扩散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一般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造成 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但能 主动纠正消除扩散影响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两万元以上 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造成 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且未 能消除扩散影响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四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8.14


运输或者邮 寄未取得检 疫证书的林 木种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 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 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一般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 证书的林木种苗,发现检疫 对象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 主动纠正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  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 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 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 改变用途;毁所需费用由责任 人承担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 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 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 人承担 。


较重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 证书的林木种苗,发现检疫 对象,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 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1000元 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没收非法所  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 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  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 任人承担





九、 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01


非法采集或 者采伐林木 种质资源


《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   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   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9.02

非法提供或 者引进林木 种质资源

《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 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 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


较轻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 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 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 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一般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 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 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货值 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9.03


非法推广、 销售所谓林  木良种


《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 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 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较轻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 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良种,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 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良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 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良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04


非法生产经 营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 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 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 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生产种子的。


较轻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不再具有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 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不再具有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 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较重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不再具有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 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 十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 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9.05


非法采集林 木种子


《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 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 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较轻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 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


一般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 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 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 下罚款


较重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 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 额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 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06


未按规定建 立、保存林 木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 产经营档案的;


一般

生产经营档案不齐全,或者未按 规定的批次、数量、年限保存所 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及时主动 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档案不齐全,或者未按 规定的批次、数量、年限保存所 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未及时主 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9.07


生产经营者 未依法备案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 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 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 定备案的。


一般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   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 未按规定备案,及时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   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 未按规定备案,未及时主动改正   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


9.08


林木种子包 装、标签违 规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较轻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 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但及时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的 ;


一般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 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未及时主动改正  的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但及  时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 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且未及时主动改正  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9.09


不按规定使 用林木良种 造林


《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 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 造林面积不足10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 造林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 造林面积50亩以上的,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0


生产经营假 劣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 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 款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 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货值金额 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货值金额 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 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货值金额 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货值金额 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



-

48

-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1


拒绝、阻挠 监督检查


《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 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般

初次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整 顿 。


较重

多次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整 顿 。


9.12


非法进出口 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 四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干 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较轻

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 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违法生产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 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 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3


销售为境外 制种的林木 种子


《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第 三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 售 的 ;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 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 境内销售的;


较轻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 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 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 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 额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9.14


测试、试验、

检验数据或 者出具虚假 证明

《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 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 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


较轻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 得,未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 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 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  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  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一般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违法所得 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 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万  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  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  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  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重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违法所得 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 产经营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八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  子质量检验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5


林木种子企 业造假


《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 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 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 社会的监督,种子企业有造假行 为,未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 以下罚款;不得申请品种 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 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 社会的监督,种子企业有造假行 为,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的

处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 以下罚款;不得申请品种 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 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16


违法生产、

加工、包装、 检验和贮藏

林木种子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   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 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   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   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  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 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 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 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 属于经营活动的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 的,属于经营活动的,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 贮藏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   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7


非法生产、 繁殖或者销  售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料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 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 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没有货值金 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  倍以下罚款


较重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五 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


9.18


假冒授权品 种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 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较轻


假冒授权品种,没有货值金额或 者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假冒授权品种,货值金额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 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 罚款


较重


假冒授权品种,货值金额五十万 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 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9


未使用注册 名称销售授 权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 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 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20


违法开展林 木转基因工 程活动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   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  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 的罚款



-

54

-

十、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0.01


非法采集国 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 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 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 采集证。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  规定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一般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  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 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 至1万元的罚款;有采集 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较重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  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 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 元至3万元的罚款;有采 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10.02


非法出售、 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植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涉及国家二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的规定,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涉及国家一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0.03


外国人非法 采集、收购 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 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 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 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  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考察,涉及国家二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 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  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考察,涉及国家一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 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 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0.04


损坏保护小 区(点)保

护标志和设 施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保护小区(点) 保护标志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 赔偿;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可以处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  和设施,保护小区内涉及国家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

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  和设施,保护小区内涉及国家 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


10.05


作业设计单 位未在作业 设计方案中 标明作业区 内野生植物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作业设计单位未在 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 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废止作业设计方案,可以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 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 物的


责令改正


较重

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 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 物,逾期未改正的

废止作业设计方案,可以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10.06

森林经营单  位以及农业  生产单位和  个人在森林  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 未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造 成野生植物  损坏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及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 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  植物损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其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涉及  省级保护植物的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涉及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较重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涉及  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0.07


进行挖砂、 取土、采石  和开垦等活  动,致使野  生植物受到 毁坏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挖砂、取土、 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  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 等活动,致使省级野生植物受 到毁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 等活动,致使国家二级野生植 物受到毁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 等活动,致使国家一级野生植 物受到毁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8


未取得采集 证或者未按 照采集证规 定采集省重 点保护野生 植物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 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的野 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收缴采集证


一般


未按照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10株以下的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可以收缴采 集证


较重


未按照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10株以上的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收缴采集 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0.09


境外人员在 本省行政区 域内采集和 收购省重点 保护野生植 物,或者未 经批准对省 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进行 野外考察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8 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 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或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收 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 料,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采集收购植物价值在 5000元以下的,或者未经批 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 行野外考察的


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 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采集收购植物价值在 5000元以上的


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 植物,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01


擅自移动或者 破坏自然保找 区界标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松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 区界标的;


较轻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 护区界标,改正到位的

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  护区界标,改正不到位或拒 不改正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02


未经批准进入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松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 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 理 的 ;


较轻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


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03

拒不服从自然 保护区管理机 构管理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较轻


在实验区不服从管理机构 管理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 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 理 的 ;


一般

在缓冲区不服从管理机构 管理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


较重

在核心区不服从管理机构 管理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


11.04


不向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

交科学研究、教 学实习和标本

采集活动成果 副本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 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 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一般

经批准在省级自然保护区   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   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   本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  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 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  副本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05


破坏自然保护 区资源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 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


较轻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 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实 验区造成破坏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 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 款 。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 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缓 冲区造成破坏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 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 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核 心区造成破坏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 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1.06


妨碍对自然保 护区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 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给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07


非法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

坏景观、植被、

地形地貌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 貌的活动的;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  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造成  毁坏面积2.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  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造成  毁坏面积2.5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8


在风景名胜区

内修建储存爆   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 的设施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设施的: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的,设施占地面积在200m  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的,设施占地面积在200m² 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09


在风景名胜区

核心景区内建

设宾馆、招待

所、培训中心、 疗养院以及与

风景名胜资源 保护无关的其 他建筑物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三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 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 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 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 面积在500m²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 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 面积在500m²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0


擅自在风景名 胜区内从事禁 止范围以外的 建设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 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  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   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  1000m²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   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  1000m²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11


非法进行开荒、 修坟立碑等破

坏景观、植被、 地形地貌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 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 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的,破坏面积在2.5亩以下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


较重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的,破坏面积在2.5亩以上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


11.12


刻划、涂污风景 名胜区景物、设 施或者在风景

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 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 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 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 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一般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13


擅自进行影响 风景名胜区生 态和景观的活 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 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 动 。


一般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 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 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 动,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 观的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   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  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   动,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   观的活动,造成景观、水体、 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等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11.14

施工单位在施   工过程中,对周 围景物、水体、 林草植被、野生

动物资源和地

形地貌造成破 坏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 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 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一般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   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 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造成破坏,经教育及时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施工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施工。


较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  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 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造成破坏,经教育不及时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施工


11.15


在风景名胜区 核心景区和其 他景区违反规 定饲养家畜家 禽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四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 定,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 养家畜家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的罚 款 。


较轻

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  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情节 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  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拒不 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 元以下的罚款


11.16


在风景名胜区  内圈占摄影、摄

像位置或者向  自行摄影、摄像

的游客收取费 用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风  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  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 。


较轻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 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   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情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 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   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17


在风景名胜区

明令禁止的区

域游泳、游玩、 攀爬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 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 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的罚款


较轻

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 玩、攀爬,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 玩、攀爬,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 款


11.18


在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指定

的营业地点、区 域外揽客、兜售 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 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 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 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 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 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1.19


未经批准擅自 进行影视拍摄 或大型实景演 艺活动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 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   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  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

68

I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20


在风景名胜区

内进行影视拍

摄或者大型实

景演艺活动对

周围景物、水

体、植被、野生 动物资源和地

形地貌造成破 坏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 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 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  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 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破坏程 度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十万元以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  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 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造成严重破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 违反湿地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01


建设项目擅 自占用国家 重要湿地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 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 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 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较轻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 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 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 以上4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 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4亩 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 米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02


建设项目占 用重要湿地 未依照规定 恢复重建湿 地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 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 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 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 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 款 。


较轻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 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 以上4亩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4亩 以上的

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12.03


违法开(围) 垦填埋自然 湿地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  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  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 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  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


较轻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 2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 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 2亩以上4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 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 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


较重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 4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 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4


违法排干自 然湿地或者 永久性截断 自然湿地水 源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 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  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 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 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


较轻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 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下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 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上 4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 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


较重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 截断自然湿地水源4亩以上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


12.05


红树林湿地

内挖塘毁坏  树木,投放种

植妨碍红树

林生长物种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 内挖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 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 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 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 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 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 面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树木 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 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树木


较重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 面积在1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 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 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树木


一般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 红树林生长物种,影响红树 林生长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 红树林生长物种,造成红树 林死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06


违法开采泥  炭,从泥炭沼

泽湿地向外 排水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 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 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³以下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  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³以上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  积,处每立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  积2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  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  积4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07


未编制修复 方案修复湿 地或者未按 照修复方案 修复湿地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 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 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 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 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 亩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 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 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 亩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罚款


12.08


拒绝阻碍县 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进行 监督检查

《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 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 的监督检查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多次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12.09


擅自使用湿 地公园名称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


责令改正


较重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拒 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10


擅自烧荒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 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 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12.11


擅自放牧或  者捡拾卵、蛋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放牧或者捡拾卵、 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罚 款 ;


一般


擅自放牧未造成植被破坏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


擅自放牧造成植被破坏或 者捡拾卵、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12


毁坏湿地保 护设施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保护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保护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 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13


在湿地内从

事生产经营、 观赏旅游、科  学调查、研究  观测、科普教  育等活动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 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  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  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  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 款


一般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 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 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 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 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的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

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 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 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 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 野生生物物种造成严重损 害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十三、 违反草原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3.01


买卖或以其 他形式非法 转让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 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上15 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转让草原1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13.02


非法使用草 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 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 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 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


较轻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 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2亩以 下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 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 的罚款


一般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 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 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 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 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 款 。


较重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15亩  以上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 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 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 以上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 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 下的罚款


13.03


违反草原保

护、建设、利 用规划擅自

将草原改为

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 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 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 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 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 款 。


较轻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 积在5亩以下或者曾因擅自 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 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 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2亩 以下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 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 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 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 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 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 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 质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 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 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 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 积在15亩以上或者曾因擅 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 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 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5  亩以上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 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 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 款 。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3.04


非法开垦草 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 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 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2亩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 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 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 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 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15亩 以上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 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 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 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四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05

在荒漠等生 态脆弱区的 草原上进行 采挖植物或 从事其他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 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   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


较轻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 积在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坏草原植被 活动

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   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   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般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 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 积在15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 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13.06


机动车辆离  开道路在草  原上行驶,或 者未按照确  定的行驶区  域和行驶路  线在草原上  行驶,破坏草 原植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 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 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 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 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 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 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 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 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上1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 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 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 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以上 九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3.07


未经批准或

未按规定的  时间、区域和

采挖方式在

草原上进行   采土、采砂、 采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  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   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   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   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 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3.08


擅自在草原

上开展经营

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   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   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   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 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 款


一般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 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 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 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相关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4.01


未按要求贮

存、运输、装 卸、销售农产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 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  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 输和装卸,造成农产品污染的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 下罚款

一般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 同贮存、运输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 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14.02


规模农产品生 产者未按规定 对其销售的农 产品进行包装 或附加标识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 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 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

附加标志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 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逾  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


较重

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标 识,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14.03

规模农产品生 产者未按规定 建立、保存农 产品生产记录 或伪造农产品 生产记录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 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记录内容不完整或者未 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录,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 伪造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4.04


农产品生产经  营者超范围、 超标准使用农  业投入品,将  人用药、原料  药或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用 于农产品生

产、清洗、保 鲜、包装和贮 存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  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  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  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 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  督销毁 。


较轻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 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 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 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拒 不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 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14.05


在特定农产品 禁止生产区域 内生产特定农 产品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  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特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 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 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 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 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一般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 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 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十五、 其他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1


伪造、变造、 买卖、租借   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采伐许可证,没有违 法所得的

没收证件,可以处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 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 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 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 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5.02


非法使用有 关野生动物 证书和文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  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   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 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 有关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 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3


伪造、涂改、 买卖、转让   森林植物检   疫单证、印   章、标志、  封识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 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 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 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 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较轻

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对   象,并在行政机关作出   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  造成损失及时赔偿且危   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 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责令赔偿


一般

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 章、标志、封识,森林 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 疫对象但未引起疫情 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0 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较重

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发现检疫对   象,引起疫情扩散的或   者屡教不改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1000 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4


非法生产经 营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 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 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 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 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 的 。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 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 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高级管理人员。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重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 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5


伪造林木良 种证书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 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

30000元。


一般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含复印件),没有违  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并可1000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含复印件),有违法  所得的

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  罚款,但最多不得超

30000元


15.06


伪造、倒卖、 转让有关野   生植物证

件、文件、 标签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 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 动植物采集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标签,无违 法所得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 动植物采集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标签,有违 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7


逾期未完成 更新造林任 务

《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 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  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 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 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 林面积50%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一般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的,未按要求改正的


责令限期完成;未按要求改 正的,   可以处未完成造林 任务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较重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完成;拒不改正  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 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15.08


非法改变林 种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 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 2.5亩以下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  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 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 2.5亩以上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9


拒绝、阻碍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 检查


《森林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较轻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 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  的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 说服教育后未及时改  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 严重的

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15.10


利用天然阔 叶林烧制木 炭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  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一般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 炭,木炭重量在250千 克以下的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  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 炭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较重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 炭,木炭重量在250千 克以上的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  法所得,并处非法烧制木炭 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11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林 木采伐许可 证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 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该林木采  伐许可证,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的罚款;已伐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一般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 伐许可证,尚未砍伐林 木的

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处 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 伐许可证,已经砍伐林 木的


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15.12


损毁或者擅 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 志、保护设 施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 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 施,涉及三级保护的古 树名木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 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 施,涉及二级保护的古 树名木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500元 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 施,涉及一级保护的古 树名木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13


损害古树名 木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   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 树于周围地面,未影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 至1万元的罚款


较重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 树干周围地面,致使古 树名木损伤或不能正常 生长


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 万元的罚款


一般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 树名木,未影响古树名 木正常生长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 至1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 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 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 万元的罚款


一般

损伤古树名木,未影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损伤古树名木,致使古 树名木不能正常生长

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3 万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14


未在施工前 制定古树名 木保护方

案,或者未 按照古树名 木保护方案 施工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 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 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般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 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 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 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 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 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 工,导致古树名木毁坏 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5


破坏、损毁

路基、路面   路石、古亭、

古桥、古驿  站、关隘、 人文遗迹等  资源和设施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 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


一般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 路石、古亭、古桥、古 驿站、关隘、人文遗迹 等资源和设施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 路石、古亭、古桥、古 驿站、关隘、人文遗迹 等资源和设施,难以修 复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16


堆放物品阻 碍通行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二)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一般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的


责令改正


较重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拒 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15.17


在历史遗

迹、相关设  施上刻画、

涂污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三)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 污 ;


一般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 上刻画、涂污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 上刻画、涂污,难以修 复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18


调运松科植 物及其制品 未向调入地 防疫机构备 案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向调 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 疫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 品,未向调入地县级以 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2立方米以下或50株以 下,未向调入地县级以 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较重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2立方米以上或50株以  上,未向调入地县级以 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


15.19


违规借展大 熊猫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 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 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 方 。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   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   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林  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   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 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20


破坏海洋生 态系统、海 洋自然保护 区、海洋特 别保护区

(海洋公

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策土 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  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其违法所得。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对海洋特别保护区造成破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 得 。


一般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 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 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 破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  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较重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 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 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 严重破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  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15.21


伪造、涂改 林权证以及 其他有关林 地权属图表 资料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 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 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 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 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 资料,无违法所得的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 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可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 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 资料,有违法所得的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 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的  罚 款 。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22


发包方私自 扣留、强制 代保管、涂 改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 擅自更改办 理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申 报材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的内容。

第五十条  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一般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 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 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 报材料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 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 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 报材料,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15.23


对政府有关 部门采取的 血吸虫预

防、控制措 施不予配合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 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 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不予配合的;


一般

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 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的,尚未造成血吸虫病 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 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  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  和物品


较重

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 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的,造成血吸虫病疫情 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 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  具和物品




附件2


适用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  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  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浙江 省古道保护办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森 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 以细化、量化,作为本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 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

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情形的,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予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本裁量基准提及的动物价值按国家林草局公布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执行。

四、 本裁量基准关于许可证照或者证明文件的收缴、吊销、



撤销或者注销,依法由有权机关实施。

五、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多次违法是指两年内三次或者三次以

上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

六、 行使主体由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 目

录确定。

七、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 本数; "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

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印发







索引号 001008003002055/2023-45941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生成日期 2023-0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5 浏览次数: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省林业局组织制订了《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5月1 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主 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林防〔2021〕35号)

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适用说明


                                                                                                                           2 0 2 3 年 4 月 2 6 日




附件1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盗伐林木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01


盗伐林木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 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 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较轻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³ 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³ 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 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 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5m³ 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4

-


二、 滥伐林木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2.01


滥伐林木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 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 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  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 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  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  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 内,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 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 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 罚 。


较轻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³ 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  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 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  的罚款


一般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³ 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  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 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罚款


较重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5m³ 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  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 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三、 毁坏林木、林地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3.01


进行开垦、 采石、采

砂、采土或 者其他活

动造成林

木毁坏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  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  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  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至五倍的罚  款 :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的 ;

(二)违法毁林筑路、筑坟、开矿、 建坝的 ;

(三)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 挖笋、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

(四)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砍柴、放牧,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五)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 为 。


较轻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³以 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 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 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³以 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250 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 木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较重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10m³以 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 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3.02


进行开垦、 采石、采

砂、采土或 者其他活

动造成林

地毁坏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 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 在2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 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 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 林林地毁坏面积在5亩以 上的,或造成公益林、商 品林地毁坏面积达到相应 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03


在幼林地

砍柴、毁

苗、放牧造 成林木毁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 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树木。


一般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 牧造成林木毁坏250株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较重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 牧造成林木毁坏250株以 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4.01


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 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 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 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 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 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4.02


在临时使

用的林地

上修建永

久性建筑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 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 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   建筑物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较重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 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 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 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4.03


临时使用

林地期满

后一年内

未恢复植

被或者林

业生产条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 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较轻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 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 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 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 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 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5.01


收购、加工、 运输明知是  盗伐、滥伐  等非法来源  的林木


《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 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 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 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 木材积5m³以下或者幼树250 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  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  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 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1.5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  木材积5m³以上15m³以下或者 幼树2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  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   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价款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  木材积15m³以上,或者幼树750 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  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   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10

-

六、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1


以野生动物 收容救护为 名买卖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 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 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经营数额一 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 二千元以下或涉案野生 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 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 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较重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经营数额一万 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二 千元以上或涉案野生动 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 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 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 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6.02


非法猎捕、 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 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 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


一般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的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 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 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 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 ;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较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的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 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 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 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6.03


非法猎捕有  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  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  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 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 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 一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 ;


较轻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 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 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 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 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 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 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 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 七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 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浙 江 省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条 例 》

(2004)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 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 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较重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  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  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 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七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


6.04


非法人工繁 育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 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 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 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5


非法出售、  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 寄递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  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  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 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  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  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04)第三十四条

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国 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般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   1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  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 所,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   1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  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 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 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 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6


非法出售、  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 寄递有重要   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 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 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  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5千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较重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5千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7


非法生产、 经营使用野  生动物及其  制品制作的  食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 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 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 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 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 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 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 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二十倍以上二 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三倍以 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 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五倍以上 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六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8


食用或者为 食用非法购 买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 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 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  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八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的罚 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的,并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


较重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 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十四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 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的,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09


非法将从境 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

生、丢弃野 外环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  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  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 外环境,按照规定限期 捕回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 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 期捕回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元以上 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 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  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 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较重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 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 期捕回并对生态系统造 成危害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六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 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 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 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6.10


非法从境外 引进野生动 物物种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 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 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从境外引进附录I 和附录II名录之外的 野生动物物种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I名录野生动物物种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 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附录I名录野生动物物 种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 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11


非法使用有 关野生动物 证书和文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 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 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 关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 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6.12


未将捕猎情 况向野生动 物保护主管 部门备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 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一般

涉及有重要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 猎捕证、狩猎证


较重


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 猎捕证、狩猎证


6.13

猎捕其他陆 生野生动  物,破坏生 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


较轻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 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 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猎获物价值在五千元以 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罚款


6.14


以食用为目 的猎捕在野 外环境自然 生长繁殖的 其他陆生野 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 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 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 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 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 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并且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


较重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 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或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猎获物价值在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较重


猎获物价值在一万元以 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15


以食用为目 的交易、运 输在野外环 境自然生长 繁殖的其他 陆生野生动 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  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  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  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 百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


一般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较重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 千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6.16


繁育有重要   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 物未备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 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 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不改正,涉案野生 动物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涉案野生 动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17


未取得驯养 繁殖许可证 或者超出许 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 非国家重点 保护陆生野 生动物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04)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  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 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 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般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 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 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 许可证


较重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 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 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6.18


生产、销售 电捕等危害 人畜安全的 猎捕工具和 装置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04)第三十九条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 工具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 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 装置,非法经营数额在 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 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 装置,非法经营数额在 一千元以上的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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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01


经营者未 履行森林 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 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较轻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 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  责任,拒不改正,未发生森 林火灾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  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或拒 不改正,发生森林火灾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02


拒不接受 森林防火 检查或者 不消除森 林火灾隐 患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 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 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 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  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   隐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整改后仍不消除火灾 隐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03


森林防火 期内擅自 在森林防 火区野外 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  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2009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 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 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 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 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  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 吸烟等野外用火,初次被发  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  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 吸烟等野外用火,两年内因  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 初次被发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 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 的罚款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  和工程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3万元 的罚款


较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  和工程用火,两年内因同一 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 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04


擅自在森

林防火区

从事实弹

演习、爆破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  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 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  演习、爆破等活动,及时停 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  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  演习、爆破等活动,不停止 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   款


较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  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  演习、爆破等活动,发生森 林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7.05


未设置森 林防火警 示宣传标 志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 标志的 ;


较轻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  500亩以下的森林、林木、 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200元以下8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   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   标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  1000亩以上的森林、林木、 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06


机动车未

安装森林

防火装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 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一般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 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 林防火装置,不主动改正或 者离开森林防火区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 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 林防火装置,造成森林火灾 无法及时扑救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7.07


擅自进入

森林高火

险区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 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一般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 动,经劝阻及时离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 动的,不听劝阻,拒绝离开 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7.08


在森林禁

火期、禁火

区内野外

用火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 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时,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 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时,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  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09


损坏或者

擅自拆除、 停用森林

消防标志、 设施、器材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 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一般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  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损坏或拆除物品价值在500 元以下的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  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损坏或拆除物品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10


破坏防火

隔离带或

者生物防

火林带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 林带的。


较轻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 防火林带 , 破坏面积在 200m²以下的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 防火林带 , 破坏面积在 200m²以上500m²以下的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 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 防火林带 , 破坏面积在 500m²以上的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11


过失引起 森林火灾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  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 林地面积10亩以下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 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 令补种树木


较重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 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 令补种树木


7.12


草原上的 生产经营 等单位未 建立或者 未落实草 原防火责 任制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 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 火责任制,主动纠正的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  火责任制,发现后拒不改正 的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13


在草原防

火期内,经 批准的野

外用火未

采取防火

措施或在

草原上违

反草原防

火相关活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   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   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   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 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  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   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 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 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 的 ;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 定用火的


一般


初次发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 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 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 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7.14


未经批准

在草原上

野外用火

或者进行

爆破、勘察 和施工等

活动或未 取得草原 防火通行 证进入草 原防火管 制区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 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 原防火管制区的。


一般


初次发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较重


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

30

-

八、 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01


使用带有危 险性病虫害 的林木种苗 育苗或者造 林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

罚 款 :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 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较轻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 木种苗育苗面积1亩以下或 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 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般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 木种苗育苗面积1亩以上5 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15亩 以上3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较重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 木种苗育苗面积5亩以上或 者造林面积3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8.02


对森林病虫 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

罚 款 :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 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较轻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面积在15亩以 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 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般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面积达15亩以 上3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面积达30亩以 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03


隐瞒或者虚 报森林病虫 害情况,造 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   罚 款 :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 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一般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 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面积3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 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较重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 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面积3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8.04


未依法办理 植物检疫证 书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 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2011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 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一般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不主动纠正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50元至 1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不主动纠正且可能潜伏检  疫对象的,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05


弄虚作假报 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 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 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较轻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未携带危险性 病、虫、杂草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一般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且携带危险性 病、虫、杂草的(不含检疫 对象)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且携带危险性 病、虫、杂草(不含检疫对 象),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8.06


未按规定调 运应施检疫 的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的 ;


较轻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   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 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

对违法调运(包括随身携带)植物、 植物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 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一般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不 含检疫对象)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0元至 1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不含 检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1000元 至2000元的罚款


8.07


未按规定隔 离试种应施 检疫的森林 植物及其产 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策 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较轻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未携带危险性病、虫、 杂草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一般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 杂草的(不含检疫对象)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 杂草(不含检疫对象),多   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8.08


未按规定生 产应施检疫 的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较轻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不 含检疫对象)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不含 检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09


擅自开拆森 林植物及其 产品包装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  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用途的;


较轻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包装,及时纠正,造成损 失及时赔偿,危害后果轻微 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包装,未主动及时纠正 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包装,发现携带检疫对 象,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10


擅自调换森 林植物及其 产品包装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   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用途的


较轻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 时赔偿,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未主动及时纠正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发现携带检疫对象,多 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11


擅自改变森 林植物及其 产品的规定 用途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  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 用 途 的 ;


较轻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规定用途,及时纠正, 造成损失及时赔偿,危害后  果轻微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规定用途,未主动及 时纠正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规定用途,发现携带检 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8.12


非法引起林 业有害生物 疫情扩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 散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一般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但 主动纠正消除扩散后果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  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


较重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但 未能消除扩散后果


责令纠正;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


8.13


在种子生产 基地进行检 疫性有害生 物接种试验

《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  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主动 纠正且未造成检疫性有害 生物扩散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一般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造成 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但能 主动纠正消除扩散影响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两万元以上 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造成 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且未 能消除扩散影响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四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8.14


运输或者邮 寄未取得检 疫证书的林 木种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 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 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一般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 证书的林木种苗,发现检疫 对象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 主动纠正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  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 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 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 改变用途;毁所需费用由责任 人承担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 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 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 人承担 。


较重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 证书的林木种苗,发现检疫 对象,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 多次违法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1000元 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没收非法所  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 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  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 任人承担





九、 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01


非法采集或 者采伐林木 种质资源


《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   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   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9.02

非法提供或 者引进林木 种质资源

《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 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 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


较轻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 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 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 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一般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 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 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货值 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9.03


非法推广、 销售所谓林  木良种


《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 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 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较轻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 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良种,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 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良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 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良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04


非法生产经 营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 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 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 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生产种子的。


较轻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不再具有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 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不再具有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 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较重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不再具有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 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 十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 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9.05


非法采集林 木种子


《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 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 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较轻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 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


一般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 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 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 下罚款


较重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 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 额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 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06


未按规定建 立、保存林 木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 产经营档案的;


一般

生产经营档案不齐全,或者未按 规定的批次、数量、年限保存所 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及时主动 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档案不齐全,或者未按 规定的批次、数量、年限保存所 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未及时主 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9.07


生产经营者 未依法备案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 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 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 定备案的。


一般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   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 未按规定备案,及时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   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 未按规定备案,未及时主动改正   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


9.08


林木种子包 装、标签违 规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较轻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 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但及时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的 ;


一般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 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未及时主动改正  的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但及  时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 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且未及时主动改正  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9.09


不按规定使 用林木良种 造林


《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 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 造林面积不足10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 造林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 造林面积50亩以上的,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0


生产经营假 劣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 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 款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 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货值金额 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货值金额 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 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货值金额 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货值金额 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



-

48

-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1


拒绝、阻挠 监督检查


《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 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般

初次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整 顿 。


较重

多次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整 顿 。


9.12


非法进出口 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 四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干 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较轻

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 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违法生产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 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 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3


销售为境外 制种的林木 种子


《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第 三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 售 的 ;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 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 境内销售的;


较轻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 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 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 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 额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9.14


测试、试验、

检验数据或 者出具虚假 证明

《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 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 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


较轻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 得,未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 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 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  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  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一般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违法所得 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 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万  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  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  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  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重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违法所得 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 产经营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八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  子质量检验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5


林木种子企 业造假


《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 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 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 社会的监督,种子企业有造假行 为,未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 以下罚款;不得申请品种 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 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 社会的监督,种子企业有造假行 为,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的

处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 以下罚款;不得申请品种 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 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16


违法生产、

加工、包装、 检验和贮藏

林木种子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   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 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   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   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  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 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 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 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 属于经营活动的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 的,属于经营活动的,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 贮藏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   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7


非法生产、 繁殖或者销  售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料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 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 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没有货值金 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  倍以下罚款


较重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五 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


9.18


假冒授权品 种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 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较轻


假冒授权品种,没有货值金额或 者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假冒授权品种,货值金额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 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 罚款


较重


假冒授权品种,货值金额五十万 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 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19


未使用注册 名称销售授 权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 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 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20


违法开展林 木转基因工 程活动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   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  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 的罚款



-

54

-

十、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0.01


非法采集国 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 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 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 采集证。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  规定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一般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  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 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 至1万元的罚款;有采集 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较重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  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 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 元至3万元的罚款;有采 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10.02


非法出售、 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植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涉及国家二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的规定,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涉及国家一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0.03


外国人非法 采集、收购 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 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 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 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  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考察,涉及国家二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 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  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考察,涉及国家一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 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 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0.04


损坏保护小 区(点)保

护标志和设 施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保护小区(点) 保护标志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 赔偿;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可以处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  和设施,保护小区内涉及国家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

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  和设施,保护小区内涉及国家 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


10.05


作业设计单 位未在作业 设计方案中 标明作业区 内野生植物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作业设计单位未在 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 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废止作业设计方案,可以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 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 物的


责令改正


较重

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 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 物,逾期未改正的

废止作业设计方案,可以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10.06

森林经营单  位以及农业  生产单位和  个人在森林  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 未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造 成野生植物  损坏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及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 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  植物损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其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涉及  省级保护植物的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涉及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较重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涉及  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0.07


进行挖砂、 取土、采石  和开垦等活  动,致使野  生植物受到 毁坏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挖砂、取土、 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  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 等活动,致使省级野生植物受 到毁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 等活动,致使国家二级野生植 物受到毁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 等活动,致使国家一级野生植 物受到毁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8


未取得采集 证或者未按 照采集证规 定采集省重 点保护野生 植物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 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的野 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收缴采集证


一般


未按照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10株以下的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可以收缴采 集证


较重


未按照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10株以上的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收缴采集 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0.09


境外人员在 本省行政区 域内采集和 收购省重点 保护野生植 物,或者未 经批准对省 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进行 野外考察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8 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 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或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收 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 料,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采集收购植物价值在 5000元以下的,或者未经批 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 行野外考察的


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 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采集收购植物价值在 5000元以上的


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 植物,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01


擅自移动或者 破坏自然保找 区界标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松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 区界标的;


较轻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 护区界标,改正到位的

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  护区界标,改正不到位或拒 不改正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02


未经批准进入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松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 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 理 的 ;


较轻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


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03

拒不服从自然 保护区管理机 构管理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较轻


在实验区不服从管理机构 管理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 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 理 的 ;


一般

在缓冲区不服从管理机构 管理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


较重

在核心区不服从管理机构 管理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


11.04


不向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

交科学研究、教 学实习和标本

采集活动成果 副本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 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 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一般

经批准在省级自然保护区   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   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   本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  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 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  副本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05


破坏自然保护 区资源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 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


较轻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 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实 验区造成破坏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 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 款 。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 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缓 冲区造成破坏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 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 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核 心区造成破坏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 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1.06


妨碍对自然保 护区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 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给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07


非法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

坏景观、植被、

地形地貌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 貌的活动的;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  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造成  毁坏面积2.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  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造成  毁坏面积2.5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8


在风景名胜区

内修建储存爆   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 的设施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设施的: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的,设施占地面积在200m  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的,设施占地面积在200m² 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09


在风景名胜区

核心景区内建

设宾馆、招待

所、培训中心、 疗养院以及与

风景名胜资源 保护无关的其 他建筑物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三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 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 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 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 面积在500m²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 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 面积在500m²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0


擅自在风景名 胜区内从事禁 止范围以外的 建设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 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  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   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  1000m²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   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  1000m²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11


非法进行开荒、 修坟立碑等破

坏景观、植被、 地形地貌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 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 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的,破坏面积在2.5亩以下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


较重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的,破坏面积在2.5亩以上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


11.12


刻划、涂污风景 名胜区景物、设 施或者在风景

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 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 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 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 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一般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13


擅自进行影响 风景名胜区生 态和景观的活 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 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 动 。


一般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 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 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 动,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 观的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   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  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   动,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   观的活动,造成景观、水体、 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等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11.14

施工单位在施   工过程中,对周 围景物、水体、 林草植被、野生

动物资源和地

形地貌造成破 坏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 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 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一般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   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 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造成破坏,经教育及时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施工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施工。


较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  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 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造成破坏,经教育不及时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施工


11.15


在风景名胜区 核心景区和其 他景区违反规 定饲养家畜家 禽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四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 定,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 养家畜家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的罚 款 。


较轻

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  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情节 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  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拒不 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 元以下的罚款


11.16


在风景名胜区  内圈占摄影、摄

像位置或者向  自行摄影、摄像

的游客收取费 用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风  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  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 。


较轻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 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   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情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 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   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17


在风景名胜区

明令禁止的区

域游泳、游玩、 攀爬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 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 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的罚款


较轻

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 玩、攀爬,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 玩、攀爬,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 款


11.18


在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指定

的营业地点、区 域外揽客、兜售 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 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 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 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 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 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1.19


未经批准擅自 进行影视拍摄 或大型实景演 艺活动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 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   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  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

68

I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1.20


在风景名胜区

内进行影视拍

摄或者大型实

景演艺活动对

周围景物、水

体、植被、野生 动物资源和地

形地貌造成破 坏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 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 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  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 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破坏程 度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十万元以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  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 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造成严重破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 违反湿地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01


建设项目擅 自占用国家 重要湿地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 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 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 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较轻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 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 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 以上4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 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4亩 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 米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02


建设项目占 用重要湿地 未依照规定 恢复重建湿 地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 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 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 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 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 款 。


较轻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 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 以上4亩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4亩 以上的

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12.03


违法开(围) 垦填埋自然 湿地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  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  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 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  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


较轻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 2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 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 2亩以上4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 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 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


较重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 4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 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4


违法排干自 然湿地或者 永久性截断 自然湿地水 源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 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  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 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 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


较轻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 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下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 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上 4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 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


较重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 截断自然湿地水源4亩以上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


12.05


红树林湿地

内挖塘毁坏  树木,投放种

植妨碍红树

林生长物种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 内挖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 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 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 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 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 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 面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树木 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 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树木


较重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 面积在1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 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 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树木


一般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 红树林生长物种,影响红树 林生长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 红树林生长物种,造成红树 林死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06


违法开采泥  炭,从泥炭沼

泽湿地向外 排水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 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 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³以下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  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³以上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  积,处每立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  积2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  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  积4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07


未编制修复 方案修复湿 地或者未按 照修复方案 修复湿地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 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 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 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 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 亩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 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 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 亩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罚款


12.08


拒绝阻碍县 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进行 监督检查

《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 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 的监督检查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多次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12.09


擅自使用湿 地公园名称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


责令改正


较重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拒 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10


擅自烧荒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 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 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12.11


擅自放牧或  者捡拾卵、蛋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放牧或者捡拾卵、 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罚 款 ;


一般


擅自放牧未造成植被破坏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


擅自放牧造成植被破坏或 者捡拾卵、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12


毁坏湿地保 护设施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保护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保护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 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13


在湿地内从

事生产经营、 观赏旅游、科  学调查、研究  观测、科普教  育等活动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 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  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  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  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 款


一般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 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 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 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 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的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

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 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 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 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 野生生物物种造成严重损 害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十三、 违反草原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3.01


买卖或以其 他形式非法 转让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 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上15 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转让草原1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13.02


非法使用草 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 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 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 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


较轻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 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2亩以 下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 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 的罚款


一般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 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 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 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 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 款 。


较重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15亩  以上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 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 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 以上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 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 下的罚款


13.03


违反草原保

护、建设、利 用规划擅自

将草原改为

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 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 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 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 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 款 。


较轻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 积在5亩以下或者曾因擅自 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 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 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2亩 以下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 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 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 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 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 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 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 质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 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 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 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 积在15亩以上或者曾因擅 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 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 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5  亩以上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 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 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 款 。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3.04


非法开垦草 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 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 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2亩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 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 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 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 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15亩 以上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 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 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 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四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05

在荒漠等生 态脆弱区的 草原上进行 采挖植物或 从事其他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 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   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


较轻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 积在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坏草原植被 活动

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   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   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般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 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 积在15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 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13.06


机动车辆离  开道路在草  原上行驶,或 者未按照确  定的行驶区  域和行驶路  线在草原上  行驶,破坏草 原植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 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 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 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 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 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 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 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 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上1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 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 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 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以上 九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3.07


未经批准或

未按规定的  时间、区域和

采挖方式在

草原上进行   采土、采砂、 采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  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   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   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   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 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3.08


擅自在草原

上开展经营

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   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   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   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 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 款


一般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 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 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 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相关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4.01


未按要求贮

存、运输、装 卸、销售农产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 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  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 输和装卸,造成农产品污染的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 下罚款

一般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 同贮存、运输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 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14.02


规模农产品生 产者未按规定 对其销售的农 产品进行包装 或附加标识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 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 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

附加标志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 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逾  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


较重

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标 识,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14.03

规模农产品生 产者未按规定 建立、保存农 产品生产记录 或伪造农产品 生产记录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 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记录内容不完整或者未 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录,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 伪造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4.04


农产品生产经  营者超范围、 超标准使用农  业投入品,将  人用药、原料  药或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用 于农产品生

产、清洗、保 鲜、包装和贮 存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  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  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  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 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  督销毁 。


较轻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 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 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 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拒 不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 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14.05


在特定农产品 禁止生产区域 内生产特定农 产品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  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特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 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 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 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 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一般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 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 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十五、 其他案件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1


伪造、变造、 买卖、租借   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采伐许可证,没有违 法所得的

没收证件,可以处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 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 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 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 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5.02


非法使用有 关野生动物 证书和文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  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   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 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 有关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 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3


伪造、涂改、 买卖、转让   森林植物检   疫单证、印   章、标志、  封识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 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 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 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 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较轻

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对   象,并在行政机关作出   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  造成损失及时赔偿且危   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 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责令赔偿


一般

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 章、标志、封识,森林 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 疫对象但未引起疫情 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0 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较重

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发现检疫对   象,引起疫情扩散的或   者屡教不改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1000 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4


非法生产经 营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 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 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 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 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 的 。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 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 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高级管理人员。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重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 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5


伪造林木良 种证书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 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

30000元。


一般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含复印件),没有违  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并可1000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含复印件),有违法  所得的

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  罚款,但最多不得超

30000元


15.06


伪造、倒卖、 转让有关野   生植物证

件、文件、 标签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 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 动植物采集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标签,无违 法所得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 动植物采集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标签,有违 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7


逾期未完成 更新造林任 务

《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 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  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 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 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 林面积50%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一般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的,未按要求改正的


责令限期完成;未按要求改 正的,   可以处未完成造林 任务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较重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完成;拒不改正  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 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15.08


非法改变林 种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 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 2.5亩以下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  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 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 2.5亩以上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09


拒绝、阻碍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 检查


《森林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较轻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 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  的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 说服教育后未及时改  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 严重的

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15.10


利用天然阔 叶林烧制木 炭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  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一般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 炭,木炭重量在250千 克以下的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  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 炭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较重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 炭,木炭重量在250千 克以上的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  法所得,并处非法烧制木炭 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11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林 木采伐许可 证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 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该林木采  伐许可证,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的罚款;已伐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一般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 伐许可证,尚未砍伐林 木的

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处 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 伐许可证,已经砍伐林 木的


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15.12


损毁或者擅 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 志、保护设 施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 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 施,涉及三级保护的古 树名木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 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 施,涉及二级保护的古 树名木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500元 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 施,涉及一级保护的古 树名木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13


损害古树名 木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   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 树于周围地面,未影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 至1万元的罚款


较重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 树干周围地面,致使古 树名木损伤或不能正常 生长


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 万元的罚款


一般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 树名木,未影响古树名 木正常生长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 至1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 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 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 万元的罚款


一般

损伤古树名木,未影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损伤古树名木,致使古 树名木不能正常生长

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3 万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14


未在施工前 制定古树名 木保护方

案,或者未 按照古树名 木保护方案 施工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 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 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般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 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 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 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 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 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 工,导致古树名木毁坏 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5


破坏、损毁

路基、路面   路石、古亭、

古桥、古驿  站、关隘、 人文遗迹等  资源和设施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 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


一般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 路石、古亭、古桥、古 驿站、关隘、人文遗迹 等资源和设施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 路石、古亭、古桥、古 驿站、关隘、人文遗迹 等资源和设施,难以修 复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16


堆放物品阻 碍通行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二)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一般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的


责令改正


较重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拒 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15.17


在历史遗

迹、相关设  施上刻画、

涂污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三)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 污 ;


一般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 上刻画、涂污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 上刻画、涂污,难以修 复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18


调运松科植 物及其制品 未向调入地 防疫机构备 案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向调 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 疫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 品,未向调入地县级以 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2立方米以下或50株以 下,未向调入地县级以 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较重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2立方米以上或50株以  上,未向调入地县级以 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


15.19


违规借展大 熊猫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 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 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 方 。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   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   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林  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   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 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20


破坏海洋生 态系统、海 洋自然保护 区、海洋特 别保护区

(海洋公

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策土 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  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其违法所得。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对海洋特别保护区造成破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 得 。


一般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 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 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 破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  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较重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 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 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 严重破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  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15.21


伪造、涂改 林权证以及 其他有关林 地权属图表 资料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 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 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 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 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 资料,无违法所得的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 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可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 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 资料,有违法所得的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 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的  罚 款 。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5.22


发包方私自 扣留、强制 代保管、涂 改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 擅自更改办 理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申 报材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的内容。

第五十条  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一般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 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 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 报材料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 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 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 报材料,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15.23


对政府有关 部门采取的 血吸虫预

防、控制措 施不予配合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 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 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不予配合的;


一般

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 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的,尚未造成血吸虫病 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 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  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  和物品


较重

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 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的,造成血吸虫病疫情 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 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  具和物品




附件2


适用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  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  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浙江 省古道保护办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森 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 以细化、量化,作为本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 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

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情形的,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予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本裁量基准提及的动物价值按国家林草局公布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执行。

四、 本裁量基准关于许可证照或者证明文件的收缴、吊销、



撤销或者注销,依法由有权机关实施。

五、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多次违法是指两年内三次或者三次以

上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

六、 行使主体由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 目

录确定。

七、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 本数; "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

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