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55/2023-45941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省林业局组织制订了《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5月1 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主 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林防〔2021〕35号)
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适用说明
2 0 2 3 年 4 月 2 6 日
附件1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盗伐林木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01 | 盗伐林木 |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 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 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 较轻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³ 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³ 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 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 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5m³ 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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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滥伐林木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2.01 | 滥伐林木 |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 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 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 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 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 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 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 内,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 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 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 罚 。 | 较轻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³ 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 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 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 的罚款 |
一般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³ 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 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 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罚款 | |||
较重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5m³ 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 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 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
三、 毁坏林木、林地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3.01 | 进行开垦、 采石、采 砂、采土或 者其他活 动造成林 木毁坏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 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 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 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至五倍的罚 款 :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的 ; (二)违法毁林筑路、筑坟、开矿、 建坝的 ; (三)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 挖笋、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 (四)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砍柴、放牧,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五)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 为 。 | 较轻 |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³以 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 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 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³以 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250 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 木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 |||
较重 |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10m³以 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 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3.02 | 进行开垦、 采石、采 砂、采土或 者其他活 动造成林 地毁坏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 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 在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 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 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 林林地毁坏面积在5亩以 上的,或造成公益林、商 品林地毁坏面积达到相应 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3.03 | 在幼林地 砍柴、毁 苗、放牧造 成林木毁 坏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 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树木。 | 一般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 牧造成林木毁坏250株以 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
较重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 牧造成林木毁坏250株以 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4.01 | 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 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 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 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 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 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 |||
4.02 | 在临时使 用的林地 上修建永 久性建筑 物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 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 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 建筑物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较重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 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 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 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 ||
4.03 | 临时使用 林地期满 后一年内 未恢复植 被或者林 业生产条 件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 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 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 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 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 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 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 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
五、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5.01 | 收购、加工、 运输明知是 盗伐、滥伐 等非法来源 的林木 | 《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 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 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 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 木材积5m³以下或者幼树250 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 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 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 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1.5 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 木材积5m³以上15m³以下或者 幼树2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 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 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价款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 木材积15m³以上,或者幼树750 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 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 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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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6.01 | 以野生动物 收容救护为 名买卖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 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 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经营数额一 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 二千元以下或涉案野生 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 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 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
较重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经营数额一万 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二 千元以上或涉案野生动 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 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 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 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 |||
6.02 | 非法猎捕、 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 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 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 | 一般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的 |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 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 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 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 ;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较重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的 |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 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 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 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6.03 | 非法猎捕有 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 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 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 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 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 一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 ; | 较轻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 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 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 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 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 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 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 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 七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 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浙 江 省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条 例 》 (2004)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 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 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较重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 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 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 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七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 | ||
6.04 | 非法人工繁 育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 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 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 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6.05 | 非法出售、 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 寄递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 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 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 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 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 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04)第三十四条 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国 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 一般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 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 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 所,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 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 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 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 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 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6.06 | 非法出售、 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 寄递有重要 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 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 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 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5千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
较重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 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5千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6.07 | 非法生产、 经营使用野 生动物及其 制品制作的 食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 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 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 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 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 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 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 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二十倍以上二 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三倍以 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 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五倍以上 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六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6.08 | 食用或者为 食用非法购 买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 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 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 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 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 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八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的罚 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的,并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 | |||
较重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 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 值十四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 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的,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6.09 | 非法将从境 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 生、丢弃野 外环境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 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 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 外环境,按照规定限期 捕回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
一般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 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 期捕回的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元以上 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 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 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 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较重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 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 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 期捕回并对生态系统造 成危害的 | 责令限期捕回,处六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 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 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 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6.10 | 非法从境外 引进野生动 物物种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 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 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从境外引进附录I 和附录II名录之外的 野生动物物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一般 |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I名录野生动物物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 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附录I名录野生动物物 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 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6.11 | 非法使用有 关野生动物 证书和文件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 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 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 关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 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6.12 | 未将捕猎情 况向野生动 物保护主管 部门备案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 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一般 | 涉及有重要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 猎捕证、狩猎证 |
较重 | 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 猎捕证、狩猎证 | |||
6.13 | 猎捕其他陆 生野生动 物,破坏生 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 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 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五千元以 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罚款 | |||
6.14 | 以食用为目 的猎捕在野 外环境自然 生长繁殖的 其他陆生野 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 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 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 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 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 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并且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 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或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一万元以 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6.15 | 以食用为目 的交易、运 输在野外环 境自然生长 繁殖的其他 陆生野生动 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 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 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 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 百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 |
一般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 |||
较重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 千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 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 |||
6.16 | 繁育有重要 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 物未备案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 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 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涉案野生 动物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涉案野生 动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6.17 | 未取得驯养 繁殖许可证 或者超出许 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 非国家重点 保护陆生野 生动物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04)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 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 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 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一般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 生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 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 许可证 |
较重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 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 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6.18 | 生产、销售 电捕等危害 人畜安全的 猎捕工具和 装置 |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04)第三十九条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 工具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一般 |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 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 装置,非法经营数额在 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 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 装置,非法经营数额在 一千元以上的 |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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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7.01 | 经营者未 履行森林 防火责任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 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 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 责任,拒不改正,未发生森 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 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或拒 不改正,发生森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02 | 拒不接受 森林防火 检查或者 不消除森 林火灾隐 患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 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 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 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 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 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 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责令整改后仍不消除火灾 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7.03 | 森林防火 期内擅自 在森林防 火区野外 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 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2009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 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 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 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 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 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 吸烟等野外用火,初次被发 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 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 吸烟等野外用火,两年内因 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 初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 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 的罚款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 和工程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3万元 的罚款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 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 和工程用火,两年内因同一 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 个人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 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 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7.04 | 擅自在森 林防火区 从事实弹 演习、爆破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 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 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 演习、爆破等活动,及时停 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罚款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 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 演习、爆破等活动,不停止 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 款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 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 演习、爆破等活动,发生森 林火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 |||
7.05 | 未设置森 林防火警 示宣传标 志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 标志的 ; | 较轻 |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 500亩以下的森林、林木、 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200元以下8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 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 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 1000亩以上的森林、林木、 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7.06 | 机动车未 安装森林 防火装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 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一般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 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 林防火装置,不主动改正或 者离开森林防火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 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 林防火装置,造成森林火灾 无法及时扑救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 |||
7.07 | 擅自进入 森林高火 险区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 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一般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 动,经劝阻及时离开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 动的,不听劝阻,拒绝离开 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 |||
7.08 | 在森林禁 火期、禁火 区内野外 用火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 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一般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时,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 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时,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 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7.09 | 损坏或者 擅自拆除、 停用森林 消防标志、 设施、器材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 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 一般 |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 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损坏或拆除物品价值在500 元以下的 |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 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损坏或拆除物品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 |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7.10 | 破坏防火 隔离带或 者生物防 火林带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 林带的。 | 较轻 |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 防火林带 , 破坏面积在 200m²以下的 |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 防火林带 , 破坏面积在 200m²以上500m²以下的 |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 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 防火林带 , 破坏面积在 500m²以上的 | 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7.11 | 过失引起 森林火灾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 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 林地面积10亩以下的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 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 令补种树木 |
较重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 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 |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 令补种树木 | |||
7.12 | 草原上的 生产经营 等单位未 建立或者 未落实草 原防火责 任制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 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 火责任制,主动纠正的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 火责任制,发现后拒不改正 的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7.13 | 在草原防 火期内,经 批准的野 外用火未 采取防火 措施或在 草原上违 反草原防 火相关活 动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 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 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 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 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 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 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 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 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 的 ;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 定用火的 | 一般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 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 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 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7.14 | 未经批准 在草原上 野外用火 或者进行 爆破、勘察 和施工等 活动或未 取得草原 防火通行 证进入草 原防火管 制区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 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 原防火管制区的。 | 一般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
较重 | 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 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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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8.01 | 使用带有危 险性病虫害 的林木种苗 育苗或者造 林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 罚 款 :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 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较轻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 木种苗育苗面积1亩以下或 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 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一般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 木种苗育苗面积1亩以上5 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15亩 以上3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 木种苗育苗面积5亩以上或 者造林面积3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8.02 | 对森林病虫 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 罚 款 :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 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较轻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面积在15亩以 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 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一般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面积达15亩以 上3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 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面积达30亩以 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8.03 | 隐瞒或者虚 报森林病虫 害情况,造 成森林病虫 害蔓延成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 罚 款 :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 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一般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 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面积3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 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较重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 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面积3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 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8.04 | 未依法办理 植物检疫证 书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 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2011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 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一般 |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不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50元至 1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不主动纠正且可能潜伏检 疫对象的,多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8.05 | 弄虚作假报 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 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 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较轻 |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未携带危险性 病、虫、杂草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
一般 |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且携带危险性 病、虫、杂草的(不含检疫 对象)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且携带危险性 病、虫、杂草(不含检疫对 象),多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 |||
8.06 | 未按规定调 运应施检疫 的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的 ; | 较轻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 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 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 对违法调运(包括随身携带)植物、 植物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 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 一般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不 含检疫对象)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0元至 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不含 检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1000元 至2000元的罚款 | |||
8.07 | 未按规定隔 离试种应施 检疫的森林 植物及其产 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策 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 较轻 |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未携带危险性病、虫、 杂草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 杂草的(不含检疫对象)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 杂草(不含检疫对象),多 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 |||
8.08 | 未按规定生 产应施检疫 的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较轻 |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不 含检疫对象)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 危险性病、虫、杂草(不含 检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8.09 | 擅自开拆森 林植物及其 产品包装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 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用途的; | 较轻 |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包装,及时纠正,造成损 失及时赔偿,危害后果轻微 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包装,未主动及时纠正 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包装,发现携带检疫对 象,多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8.10 | 擅自调换森 林植物及其 产品包装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 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用途的 | 较轻 |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 时赔偿,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未主动及时纠正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发现携带检疫对象,多 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8.11 | 擅自改变森 林植物及其 产品的规定 用途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 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 用 途 的 ; | 较轻 |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规定用途,及时纠正, 造成损失及时赔偿,危害后 果轻微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 500元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规定用途,未主动及 时纠正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5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规定用途,发现携带检 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8.12 | 非法引起林 业有害生物 疫情扩散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 散 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一般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但 主动纠正消除扩散后果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 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 |
较重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但 未能消除扩散后果 | 责令纠正;处以10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 | |||
8.13 | 在种子生产 基地进行检 疫性有害生 物接种试验 | 《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 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主动 纠正且未造成检疫性有害 生物扩散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一般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造成 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但能 主动纠正消除扩散影响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两万元以上 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造成 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且未 能消除扩散影响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四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 |||
8.14 | 运输或者邮 寄未取得检 疫证书的林 木种苗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 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 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 | 一般 |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 证书的林木种苗,发现检疫 对象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 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 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 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 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 改变用途;毁所需费用由责任 人承担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 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 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 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 人承担 。 | 较重 |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 证书的林木种苗,发现检疫 对象,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 多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1000元 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没收非法所 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 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 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 任人承担 |
九、 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9.01 | 非法采集或 者采伐林木 种质资源 | 《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 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 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
9.02 | 非法提供或 者引进林木 种质资源 | 《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 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 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 | 较轻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 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 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 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 一般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 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 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货值 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 |||
9.03 | 非法推广、 销售所谓林 木良种 | 《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 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 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较轻 |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 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良种,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 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良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 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良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9.04 | 非法生产经 营林木种子 |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 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 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 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生产种子的。 | 较轻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不再具有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 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不再具有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 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较重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不再具有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 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 十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 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 |||
9.05 | 非法采集林 木种子 | 《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 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 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 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 |
一般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 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 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 下罚款 | |||
较重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 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货值金 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 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9.06 | 未按规定建 立、保存林 木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 |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 产经营档案的; | 一般 | 生产经营档案不齐全,或者未按 规定的批次、数量、年限保存所 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及时主动 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生产经营档案不齐全,或者未按 规定的批次、数量、年限保存所 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未及时主 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 |||
9.07 | 生产经营者 未依法备案 |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 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 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 定备案的。 | 一般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 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 未按规定备案,及时主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 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 未按规定备案,未及时主动改正 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 | |||
9.08 | 林木种子包 装、标签违 规 |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 较轻 |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 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但及时主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的 ; | 一般 |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 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未及时主动改正 的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但及 时主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 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且未及时主动改正 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 |||
9.09 | 不按规定使 用林木良种 造林 | 《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 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 造林面积不足10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 造林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 造林面积50亩以上的,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9.10 | 生产经营假 劣林木种子 |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 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 款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 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货值金额 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货值金额 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 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货值金额 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货值金额 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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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9.11 | 拒绝、阻挠 监督检查 | 《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 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 | 初次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整 顿 。 |
较重 | 多次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整 顿 。 | |||
9.12 | 非法进出口 林木种子 | 《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 四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干 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较轻 | 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 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违法生产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 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 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9.13 | 销售为境外 制种的林木 种子 | 《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第 三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 售 的 ;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 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 境内销售的; | 较轻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 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 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 内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 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 |||
9.14 | 测试、试验、 检验数据或 者出具虚假 证明 | 《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 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 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 | 较轻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 得,未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 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 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 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 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一般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违法所得 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 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万 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 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 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 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较重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违法所得 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 产经营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八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 子质量检验资格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9.15 | 林木种子企 业造假 | 《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 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 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 社会的监督,种子企业有造假行 为,未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 以下罚款;不得申请品种 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 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重 |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 社会的监督,种子企业有造假行 为,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的 | 处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 以下罚款;不得申请品种 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 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9.16 | 违法生产、 加工、包装、 检验和贮藏 林木种子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 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 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 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 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 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 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 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 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 属于经营活动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 的,属于经营活动的,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 贮藏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 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9.17 | 非法生产、 繁殖或者销 售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料 |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 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 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没有货值金 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 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五 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 | |||
9.18 | 假冒授权品 种 |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 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 较轻 | 假冒授权品种,没有货值金额或 者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 |
一般 | 假冒授权品种,货值金额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 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 罚款 | |||
较重 | 假冒授权品种,货值金额五十万 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 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9.19 | 未使用注册 名称销售授 权品种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 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 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 以下罚款 |
较重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9.20 | 违法开展林 木转基因工 程活动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 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 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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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0.01 | 非法采集国 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 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 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 采集证。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 规定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 一般 |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 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 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 至1万元的罚款;有采集 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
较重 |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 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 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 元至3万元的罚款;有采 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 |||
10.02 | 非法出售、 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植物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涉及国家二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的规定,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涉及国家一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10.03 | 外国人非法 采集、收购 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 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 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 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一般 |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 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考察,涉及国家二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 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 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考察,涉及国家一级保护 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 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 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0.04 | 损坏保护小 区(点)保 护标志和设 施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保护小区(点) 保护标志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 赔偿;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可以处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 和设施,保护小区内涉及国家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 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 和设施,保护小区内涉及国家 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 | |||
10.05 | 作业设计单 位未在作业 设计方案中 标明作业区 内野生植物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作业设计单位未在 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 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废止作业设计方案,可以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 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 物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 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 物,逾期未改正的 | 废止作业设计方案,可以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10.06 | 森林经营单 位以及农业 生产单位和 个人在森林 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 未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造 成野生植物 损坏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及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 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 植物损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其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涉及 省级保护植物的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涉及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较重 |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涉及 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 |||
10.07 | 进行挖砂、 取土、采石 和开垦等活 动,致使野 生植物受到 毁坏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挖砂、取土、 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 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 等活动,致使省级野生植物受 到毁坏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 等活动,致使国家二级野生植 物受到毁坏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 等活动,致使国家一级野生植 物受到毁坏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08 | 未取得采集 证或者未按 照采集证规 定采集省重 点保护野生 植物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 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 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的野 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收缴采集证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10株以下的 |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可以收缴采 集证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10株以上的 |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收缴采集 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0.09 | 境外人员在 本省行政区 域内采集和 收购省重点 保护野生植 物,或者未 经批准对省 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进行 野外考察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8 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 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或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收 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 料,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采集收购植物价值在 5000元以下的,或者未经批 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 行野外考察的 | 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 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采集收购植物价值在 5000元以上的 | 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 植物,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1.01 | 擅自移动或者 破坏自然保找 区界标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松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 区界标的; | 较轻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 护区界标,改正到位的 | 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 护区界标,改正不到位或拒 不改正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02 | 未经批准进入 自然保护区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松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 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 理 的 ; | 较轻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 | 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03 | 拒不服从自然 保护区管理机 构管理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 较轻 | 在实验区不服从管理机构 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 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 理 的 ; | 一般 | 在缓冲区不服从管理机构 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 | ||
较重 | 在核心区不服从管理机构 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 | |||
11.04 | 不向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 交科学研究、教 学实习和标本 采集活动成果 副本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 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 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一般 | 经批准在省级自然保护区 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 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 本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经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 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 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 副本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05 | 破坏自然保护 区资源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 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 | 较轻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 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实 验区造成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 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 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 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缓 冲区造成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 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的罚款 | ||
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 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核 心区造成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 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11.06 | 妨碍对自然保 护区监督检查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 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给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
较重 |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1.07 | 非法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 坏景观、植被、 地形地貌活动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 貌的活动的;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 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造成 毁坏面积2.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 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造成 毁坏面积2.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08 | 在风景名胜区 内修建储存爆 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 的设施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 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设施的: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的,设施占地面积在200m 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的,设施占地面积在200m² 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1.09 | 在风景名胜区 核心景区内建 设宾馆、招待 所、培训中心、 疗养院以及与 风景名胜资源 保护无关的其 他建筑物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三 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 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 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 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 面积在500m²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 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 面积在500m²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10 | 擅自在风景名 胜区内从事禁 止范围以外的 建设活动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 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 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 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 1000m²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 |
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 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 1000m²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1.11 | 非法进行开荒、 修坟立碑等破 坏景观、植被、 地形地貌活动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 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 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的,破坏面积在2.5亩以下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 |
较重 |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的,破坏面积在2.5亩以上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 | |||
11.12 | 刻划、涂污风景 名胜区景物、设 施或者在风景 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 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 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 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 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 一般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的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1.13 | 擅自进行影响 风景名胜区生 态和景观的活 动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 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 动 。 | 一般 |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 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 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 动,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 观的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
较重 |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 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 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 动,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 观的活动,造成景观、水体、 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等生态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11.14 | 施工单位在施 工过程中,对周 围景物、水体、 林草植被、野生 动物资源和地 形地貌造成破 坏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 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 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一般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 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 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造成破坏,经教育及时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施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施工。 | 较重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 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 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造成破坏,经教育不及时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施工 | ||
11.15 | 在风景名胜区 核心景区和其 他景区违反规 定饲养家畜家 禽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四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 定,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 养家畜家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的罚 款 。 | 较轻 | 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 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情节 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 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拒不 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 元以下的罚款 | |||
11.16 | 在风景名胜区 内圈占摄影、摄 像位置或者向 自行摄影、摄像 的游客收取费 用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风 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 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 。 | 较轻 |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 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 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 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 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1.17 | 在风景名胜区 明令禁止的区 域游泳、游玩、 攀爬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 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 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 玩、攀爬,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 玩、攀爬,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 款 | |||
11.18 | 在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指定 的营业地点、区 域外揽客、兜售 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 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的罚款 。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 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 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 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 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11.19 | 未经批准擅自 进行影视拍摄 或大型实景演 艺活动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 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 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 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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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1.20 | 在风景名胜区 内进行影视拍 摄或者大型实 景演艺活动对 周围景物、水 体、植被、野生 动物资源和地 形地貌造成破 坏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 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 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 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 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 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破坏程 度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十万元以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一般 | 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 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 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造成严重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二、 违反湿地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2.01 | 建设项目擅 自占用国家 重要湿地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 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 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 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 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 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 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 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4亩 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 米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2.02 | 建设项目占 用重要湿地 未依照规定 恢复重建湿 地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 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 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 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 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 款 。 | 较轻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 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 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 以上4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4亩 以上的 | 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 |||
12.03 | 违法开(围) 垦填埋自然 湿地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 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 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 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 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 | 较轻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 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 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 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 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 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 | 较重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 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 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04 | 违法排干自 然湿地或者 永久性截断 自然湿地水 源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 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 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 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 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 | 较轻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 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下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 下罚款 。 |
一般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 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上 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 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 | 较重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 截断自然湿地水源4亩以上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 | ||
12.05 | 红树林湿地 内挖塘毁坏 树木,投放种 植妨碍红树 林生长物种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 内挖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 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 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 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 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 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 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树木 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 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树木 |
较重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 面积在1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 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 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 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树木 | |||
一般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 红树林生长物种,影响红树 林生长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 红树林生长物种,造成红树 林死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2.06 | 违法开采泥 炭,从泥炭沼 泽湿地向外 排水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 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 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³以下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 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³以上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 积,处每立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 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 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 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 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2.07 | 未编制修复 方案修复湿 地或者未按 照修复方案 修复湿地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 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 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 。 | 一般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 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 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 亩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 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 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 亩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罚款 | |||
12.08 | 拒绝阻碍县 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进行 监督检查 | 《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 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 的监督检查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多次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 |||
12.09 | 擅自使用湿 地公园名称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拒 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2.10 | 擅自烧荒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 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 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2.11 | 擅自放牧或 者捡拾卵、蛋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放牧或者捡拾卵、 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罚 款 ; | 一般 | 擅自放牧未造成植被破坏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 款 |
较重 | 擅自放牧造成植被破坏或 者捡拾卵、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2.12 | 毁坏湿地保 护设施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一般 | 保护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 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保护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 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13 | 在湿地内从 事生产经营、 观赏旅游、科 学调查、研究 观测、科普教 育等活动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 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 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 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 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 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一般 |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 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 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 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 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 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 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 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 野生生物物种造成严重损 害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十三、 违反草原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3.01 | 买卖或以其 他形式非法 转让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 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上15 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四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转让草原15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3.02 | 非法使用草 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 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 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 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 | 较轻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 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2亩以 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 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 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 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 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 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 款 。 | 较重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15亩 以上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 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 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 以上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 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 下的罚款 | ||
13.03 | 违反草原保 护、建设、利 用规划擅自 将草原改为 建设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 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 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 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 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 款 。 | 较轻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 积在5亩以下或者曾因擅自 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 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 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2亩 以下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 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 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 款 。 |
一般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 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 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 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 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 质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 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 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 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 积在15亩以上或者曾因擅 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 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 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5 亩以上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 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 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 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3.04 | 非法开垦草 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 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 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2亩以 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 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 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 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 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15亩 以上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 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 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 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四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05 | 在荒漠等生 态脆弱区的 草原上进行 采挖植物或 从事其他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 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 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 | 较轻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 积在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坏草原植被 活动 | 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 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 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一般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 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 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 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13.06 | 机动车辆离 开道路在草 原上行驶,或 者未按照确 定的行驶区 域和行驶路 线在草原上 行驶,破坏草 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 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 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 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 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 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 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 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 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 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 七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 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 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以上 九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3.07 | 未经批准或 未按规定的 时间、区域和 采挖方式在 草原上进行 采土、采砂、 采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 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 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 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 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 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 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较重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3.08 | 擅自在草原 上开展经营 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植 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 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 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 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 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 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 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 二倍以下的罚款 |
十四、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相关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4.01 | 未按要求贮 存、运输、装 卸、销售农产 品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 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 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 输和装卸,造成农产品污染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 同贮存、运输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 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 |||
14.02 | 规模农产品生 产者未按规定 对其销售的农 产品进行包装 或附加标识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 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 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 附加标志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 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逾 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 |
较重 | 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标 识,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 |||
14.03 | 规模农产品生 产者未按规定 建立、保存农 产品生产记录 或伪造农产品 生产记录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 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记录内容不完整或者未 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录,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 |
较重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 伪造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4.04 | 农产品生产经 营者超范围、 超标准使用农 业投入品,将 人用药、原料 药或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用 于农产品生 产、清洗、保 鲜、包装和贮 存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 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 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 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 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 督销毁 。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 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 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拒 不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 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 |||
14.05 | 在特定农产品 禁止生产区域 内生产特定农 产品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 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特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 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 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 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 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 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 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
十五、 其他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01 | 伪造、变造、 买卖、租借 采伐许可证 | 《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采伐许可证,没有违 法所得的 | 没收证件,可以处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 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 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 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 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5.02 | 非法使用有 关野生动物 证书和文件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 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 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 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 有关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 让、租借有关证件、专 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 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03 | 伪造、涂改、 买卖、转让 森林植物检 疫单证、印 章、标志、 封识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 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 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 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 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较轻 | 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对 象,并在行政机关作出 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 造成损失及时赔偿且危 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 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责令赔偿 |
一般 | 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 章、标志、封识,森林 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 疫对象但未引起疫情 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0 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 |||
较重 | 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发现检疫对 象,引起疫情扩散的或 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1000 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04 | 非法生产经 营林木种子 |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 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 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 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 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 子 的 。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 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 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 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05 | 伪造林木良 种证书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 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 30000元。 | 一般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含复印件),没有违 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并可1000元以 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含复印件),有违法 所得的 | 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 罚款,但最多不得超 30000元 | |||
15.06 | 伪造、倒卖、 转让有关野 生植物证 件、文件、 标签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 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 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 动植物采集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标签,无违 法所得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 动植物采集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标签,有违 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07 | 逾期未完成 更新造林任 务 | 《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 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 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 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 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 林面积50%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一般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的,未按要求改正的 | 责令限期完成;未按要求改 正的, 可以处未完成造林 任务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
较重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完成;拒不改正 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 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 |||
15.08 | 非法改变林 种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 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 2.5亩以下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 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 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 2.5亩以上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09 | 拒绝、阻碍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 检查 | 《森林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 较轻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 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 的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 说服教育后未及时改 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较重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 严重的 | 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 |||
15.10 | 利用天然阔 叶林烧制木 炭 |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 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 |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 炭,木炭重量在250千 克以下的 |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 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 炭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
较重 |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 炭,木炭重量在250千 克以上的 |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 法所得,并处非法烧制木炭 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11 |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林 木采伐许可 证 |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 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该林木采 伐许可证,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的罚款;已伐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 一般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 伐许可证,尚未砍伐林 木的 | 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处 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
较重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 伐许可证,已经砍伐林 木的 | 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 |||
15.12 | 损毁或者擅 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 志、保护设 施 |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 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 施,涉及三级保护的古 树名木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 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 施,涉及二级保护的古 树名木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500元 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 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 施,涉及一级保护的古 树名木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13 | 损害古树名 木 |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 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 树于周围地面,未影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 至1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 树干周围地面,致使古 树名木损伤或不能正常 生长 | 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 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 树名木,未影响古树名 木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 至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 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 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 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损伤古树名木,未影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损伤古树名木,致使古 树名木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3 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14 | 未在施工前 制定古树名 木保护方 案,或者未 按照古树名 木保护方案 施工 |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 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 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一般 |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 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 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 工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 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 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 工,导致古树名木毁坏 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15 | 破坏、损毁 路基、路面 路石、古亭、 古桥、古驿 站、关隘、 人文遗迹等 资源和设施 |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 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 | 一般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 路石、古亭、古桥、古 驿站、关隘、人文遗迹 等资源和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 路石、古亭、古桥、古 驿站、关隘、人文遗迹 等资源和设施,难以修 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16 | 堆放物品阻 碍通行 |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二)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 一般 |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拒 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 |||
15.17 | 在历史遗 迹、相关设 施上刻画、 涂污 |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三)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 污 ; | 一般 |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 上刻画、涂污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 上刻画、涂污,难以修 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5.18 | 调运松科植 物及其制品 未向调入地 防疫机构备 案 |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向调 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 疫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 品,未向调入地县级以 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2立方米以下或50株以 下,未向调入地县级以 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较重 |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2立方米以上或50株以 上,未向调入地县级以 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 | |||
15.19 | 违规借展大 熊猫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 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 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 方 。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 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 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林 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 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 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20 | 破坏海洋生 态系统、海 洋自然保护 区、海洋特 别保护区 (海洋公 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策土 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 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其违法所得。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对海洋特别保护区造成破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 得 。 | 一般 |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 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 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 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 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较重 |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 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 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 严重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 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15.21 | 伪造、涂改 林权证以及 其他有关林 地权属图表 资料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 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 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 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 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 资料,无违法所得的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 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可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 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 资料,有违法所得的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 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的 罚 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22 | 发包方私自 扣留、强制 代保管、涂 改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 擅自更改办 理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申 报材料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的内容。 第五十条 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 一般 |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 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 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 报材料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 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 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 报材料,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15.23 | 对政府有关 部门采取的 血吸虫预 防、控制措 施不予配合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 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 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不予配合的; | 一般 | 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 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的,尚未造成血吸虫病 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 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 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 和物品 |
较重 | 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 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的,造成血吸虫病疫情 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 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 具和物品 |
附件2
适用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 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 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浙江 省古道保护办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森 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 以细化、量化,作为本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 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
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情形的,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予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本裁量基准提及的动物价值按国家林草局公布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执行。
四、 本裁量基准关于许可证照或者证明文件的收缴、吊销、
撤销或者注销,依法由有权机关实施。
五、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多次违法是指两年内三次或者三次以
上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
六、 行使主体由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 目
录确定。
七、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 本数; “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
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印发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55/2023-45941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省林业局组织制订了《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5月1 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主 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林防〔2021〕35号) 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适用说明 2 0 2 3 年 4 月 2 6 日 附件1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盗伐林木案件
- 4 - 二、 滥伐林木案件
三、 毁坏林木、林地案件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五、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件
- 10 - 六、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
- 22 - 七、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 30 - 八、 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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