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55/2023-45758
组配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生成日期 2023-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资规龙〔2023〕16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6 11:26:12浏览次数: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字体:[ ]

各科(室)、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市级审批转报工作的通知》(温资规发〔2022〕1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和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用地批复文件要求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通过复垦等方式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房地产、工业、商服等非线性工程建设必须的施工临时用地原则上在供地范围落实,确有需要在用地范围之外使用临时用地的,报经区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对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经办理正式供地手续的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使用权人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自行监管,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建筑物的,需另行办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同时要符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16号)有关规定。

二、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审批同步办理,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审批、核准或备案)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临时用地申请人(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与临时用地权利人签订(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协议)。

(五)临时建筑总平面图(含电子文件)、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土地权属、地类等信息)及电子文件。

(六)涉及建设用地的,须提交使用期限届满后恢复原状或恢复至可利用状态的保证书;涉及农用地的,须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县(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八)临时用地特殊情况: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临时占用林地许可;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工程建设项目为非线性工程的,提交区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材料。

三、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属地自然资源所提出申请后,自然资源所一并受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申请材料,自然资源所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实地踏勘:属地自然资源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属地自然资源所和行政审批科各1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填写临时用地实地踏勘表。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要进行查处,查处到位情况要按有关文件进行确认,并将情况在审查意见的报告中说明。

(三)初审:属地自然资源所全面初审后,符合规定的,填写临时用地审查意见表,并将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上报分局行政审批科。

(四)公示:行政审批科收到材料后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将临时用地的审批内容在现场和官方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在审查意见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公示相关材料应予以存档。

(五)审批:临时用地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分局审批后,同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临时用地档案由属地自然资源所负责归档,同时应将临时用地的相关批复文件抄送给属地街道和执法部门。

(六)入库:行政审批科在临时用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按《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市级审批转报工作的通知》(温资规发〔2022〕11号)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四、临时用地的批后管理

属地自然资源所应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核实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建(构)筑物建造情况、用途等,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跟踪管理。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主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规划核实前,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临时用地未恢复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 

临时用地使用者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农业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经组织验收合格的,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应予退还给临时用地使用者。

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当地乡镇(街道)政府代为组织复垦,费用从临时用地使用者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临时用地时,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不得审核同意;在申请新的探矿权或者申请探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时,不得批准。

自然资源管理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临时用地申请人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扩大用地规模、改变建(构)筑层次及项目建设方案以及到期未退还土地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临时用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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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温资规龙〔2023〕16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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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16 浏览次数: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字体:[ ]

各科(室)、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市级审批转报工作的通知》(温资规发〔2022〕1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和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用地批复文件要求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通过复垦等方式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房地产、工业、商服等非线性工程建设必须的施工临时用地原则上在供地范围落实,确有需要在用地范围之外使用临时用地的,报经区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对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经办理正式供地手续的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使用权人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自行监管,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建筑物的,需另行办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同时要符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16号)有关规定。

二、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审批同步办理,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审批、核准或备案)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临时用地申请人(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与临时用地权利人签订(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协议)。

(五)临时建筑总平面图(含电子文件)、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土地权属、地类等信息)及电子文件。

(六)涉及建设用地的,须提交使用期限届满后恢复原状或恢复至可利用状态的保证书;涉及农用地的,须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县(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八)临时用地特殊情况: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临时占用林地许可;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工程建设项目为非线性工程的,提交区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材料。

三、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属地自然资源所提出申请后,自然资源所一并受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申请材料,自然资源所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实地踏勘:属地自然资源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属地自然资源所和行政审批科各1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填写临时用地实地踏勘表。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要进行查处,查处到位情况要按有关文件进行确认,并将情况在审查意见的报告中说明。

(三)初审:属地自然资源所全面初审后,符合规定的,填写临时用地审查意见表,并将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上报分局行政审批科。

(四)公示:行政审批科收到材料后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将临时用地的审批内容在现场和官方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在审查意见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公示相关材料应予以存档。

(五)审批:临时用地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分局审批后,同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临时用地档案由属地自然资源所负责归档,同时应将临时用地的相关批复文件抄送给属地街道和执法部门。

(六)入库:行政审批科在临时用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按《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市级审批转报工作的通知》(温资规发〔2022〕11号)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四、临时用地的批后管理

属地自然资源所应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核实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建(构)筑物建造情况、用途等,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跟踪管理。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主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规划核实前,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临时用地未恢复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 

临时用地使用者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农业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经组织验收合格的,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应予退还给临时用地使用者。

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当地乡镇(街道)政府代为组织复垦,费用从临时用地使用者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临时用地时,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不得审核同意;在申请新的探矿权或者申请探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时,不得批准。

自然资源管理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临时用地申请人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扩大用地规模、改变建(构)筑层次及项目建设方案以及到期未退还土地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临时用地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