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3-4541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 |
生成日期 | 2023-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省市平安暗访标准起草。
本标准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湾新区分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凌云、王力丰、董弼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说明:
该标准是“平安龙湾”建设风险隐患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主体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巡查、行政监管部门督查、属地街道日常检查,以及由区委平安办、十大专项小组组织的暗访,进一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责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龙湾”提供技术保障。
主体单位、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十大专项小组、区委平安办在组织开展平安基础检查时,一般对照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对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在业务范围内不局限于本执行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大闭环管控机制,落实各环节部门职责和属地街道职责;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有关内部工作微循环机制,强化内外部工作协同,确保检查质效。
注:本标准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即为本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的总牵头部门。
龙湾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平安基础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与方法 |
1 | 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 | 具体标准: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 |
2 | 不得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 具体标准:新电梯在使用后1个月内需要办理注册登记。 检查方法:要求企业出示有效电梯注册登记证,或直接看电梯轿厢里的使用标签(有可能存在已取证没贴标签的情况)。 |
3 | 不得使用超过维护保养期限的电梯 | 具体标准:使用单位要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检查方法:查看电梯维保记录是否在15天一次的周期内。 |
4 | 电梯值班值守人员不得离岗 | 具体标准:使用单位要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5 | 电梯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保持完好有效 | 具体标准:电梯轿厢报警装置需确保正常使用。 |
6 | 电梯的三角钥匙落实专人保管 | 具体标准:三角钥匙需落实专人管理。 检查方法:查看三角钥匙落实人。 |
7 | 在用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由持证作业人员操作 | 具体标准:在用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证作业人员操作需有操作证。 检查方法:查看作业人员操作证。 |
8 | 不得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 | 具体标准:在用电梯需检验合格才能使用。 |
9 | 不能使用有明显故障或异常情况电梯 | 具体标准:不能使用有明显故障或异常情况电梯。 |
10 | 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立即报告 | 标准具体:不得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 |
11 | 不得使用非法生产的电梯 | 具体标准:不得使用非法生产的电梯。 |
附表:1.龙湾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2.龙湾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3.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4.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附表1
龙湾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巡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主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龙湾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督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行政监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序号 | 检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街道: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序号 | 暗访记录 | 备注 |
记录人: 检查时间:
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3-4541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 |
生成日期 | 2023-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省市平安暗访标准起草。 本标准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湾新区分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凌云、王力丰、董弼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说明: 该标准是“平安龙湾”建设风险隐患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主体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巡查、行政监管部门督查、属地街道日常检查,以及由区委平安办、十大专项小组组织的暗访,进一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责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龙湾”提供技术保障。 主体单位、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十大专项小组、区委平安办在组织开展平安基础检查时,一般对照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对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在业务范围内不局限于本执行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大闭环管控机制,落实各环节部门职责和属地街道职责;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有关内部工作微循环机制,强化内外部工作协同,确保检查质效。 注:本标准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即为本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的总牵头部门。 龙湾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平安基础检查标准
附表:1.龙湾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2.龙湾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3.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4.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附表1 龙湾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龙湾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行政监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街道: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记录人: 检查时间: LWPA039 -2023龙湾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平安基础检查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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