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3-4538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 |
生成日期 | 2023-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省市平安暗访标准起草。
本标准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湾新区分局(行政监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监管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凌云、汪月强、居述东、董弼时、潘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说明:
该标准是“平安龙湾”建设风险隐患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主体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巡查、行政监管部门督查、属地街道日常检查,以及由区委平安办、十大专项小组组织的暗访,进一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责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龙湾”提供技术保障。
主体单位、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十大专项小组、区委平安办在组织开展平安基础检查时,一般对照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对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在业务范围内不局限于本执行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提升大闭环管控机制,落实各环节部门职责和属地街道职责;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有关内部工作微循环机制,强化内外部工作协同,确保检查质效。
注:本标准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即为本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的总牵头部门。
龙湾区医疗美容机制、个体诊所平安基础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与方法 |
1 | 诊所需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 | 具体标准: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检查方法:查看相应证书。 |
2 | 行医人员需取得《执业医师证》 | 具体标准:行医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检查方法:查看相应证书。 |
3 | 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 | 具体标准: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 检查方法:1.抽查2-3批次药品。要求工作人员提供抽查药品的进货票据,查看票据中药品的名称、批号、生产厂家、数量第信息与在查药品是否一一对应;要求工作人员提供上述进货票据标注的供货单位的质材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员资格证明材料等),查看相应资料是否真实齐全。2.抽查2-3批次医疗器械。要求工作人员提供抽查产品的进货票据,查看票据中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厂家、数量等信息与抽查产品是否一一对应;要求工作人员提供上述进货票据标注的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质量保证协议等),查看相应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
4 | 不得使用未依法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 具体标准:应使用依法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检查方法:查看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是否有产品注册证号,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搜索确认相关注册信息与实物是否一致。 |
5 | 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以及过期药品、化妆品 | 具体标准: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以及过期药品、化妆品。 检查方法:查看诊疗场所是否存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以及过期药品、化妆品的情况。 |
6 | 冷藏冷冻药品需按规定温度储存 | 具体标准:应按规定储存冷链管理药品、医疗器(2-10℃)。 检查方法:查看是否配备与所使用的冷链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冷链储存设备,查看冷链储存环境的温度是否超过产品标示的储存要求,查看温度记录是否存在记录不完整、温度超标未及时采取措施等情况。查看是否将冷链管理的产品储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区域内。 |
7 | 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 | 具体标准: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 检查方法:查看消火栓箱内主要器材(消火栓接口、水带、水枪)是否完整好用,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出水测试;查看灭火器外观是否完好,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 |
8 | 电气线路不得私拉乱接或未穿管保护 | 具体标准: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场所内是否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或未穿管保护。 |
9 | 员工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 具体标准:员工会熟练操作常用消防设施。 检查方法:询问员工是否知晓身边就近的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的位置;要求员工进行操作讲解,看操作步骤是否准确。 |
附表:1.龙湾区医疗美容机制、个体诊所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2.龙湾区医疗美容机制、个体诊所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3.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4.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附表1
龙湾区医疗美容机制、个体诊所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巡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主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龙湾区医疗美容机制、个体诊所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督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行政监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序号 | 检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街道: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序号 | 暗访记录 | 备注 |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3-4538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 |
生成日期 | 2023-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省市平安暗访标准起草。 本标准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湾新区分局(行政监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监管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凌云、汪月强、居述东、董弼时、潘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说明: 该标准是“平安龙湾”建设风险隐患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主体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巡查、行政监管部门督查、属地街道日常检查,以及由区委平安办、十大专项小组组织的暗访,进一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责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龙湾”提供技术保障。 主体单位、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十大专项小组、区委平安办在组织开展平安基础检查时,一般对照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对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在业务范围内不局限于本执行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提升大闭环管控机制,落实各环节部门职责和属地街道职责;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有关内部工作微循环机制,强化内外部工作协同,确保检查质效。 注:本标准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即为本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的总牵头部门。 龙湾区医疗美容机制、个体诊所平安基础检查标准
附表:1.龙湾区医疗美容机制、个体诊所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2.龙湾区医疗美容机制、个体诊所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3.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4.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附表1 龙湾区医疗美容机制、个体诊所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龙湾区医疗美容机制、个体诊所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行政监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街道: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LWPA024 -2023龙湾区医疗美容机制、个体诊所平安基础检查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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