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3-45353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 |
生成日期 | 2023-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省市平安暗访标准起草。
本标准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委政法委、区住建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温州湾新区建设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监管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凌云、林 森、朱 鸿、潘 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说明:
该标准是“平安龙湾”建设风险隐患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主体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巡查、行政监管部门督查、属地街道日常检查,以及由区委平安办、十大专项小组组织的暗访,进一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责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龙湾”提供技术保障。
主体单位、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十大专项小组、区委平安办在组织开展平安基础检查时,一般对照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对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在业务范围内不局限于本执行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提升大闭环管控机制,落实各环节部门职责和属地街道职责;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有关内部工作微循环机制,强化内外部工作协同,确保检查质效。
注:本标准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即为本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的总牵头部门。
龙湾区建筑工地平安基础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与方法 |
1 | 施工企业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有效期内 | 具体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检查方法:查项目部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作。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需办理延期手续;施工许可证应在开工前办理,查开工报告和桩基施工记录(如有)。 |
2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且证书未过期,不得存在不在岗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 具体标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上不少于3人、10万平方米以上不少于4人且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且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1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带成安全生产合格证书。 检查方法:查备案登记表中安全员配置情况、查证书是否有效;现场查电工、人货梯司机是否持证;事先让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签字,然后查安全台账签字笔迹是否一致。 |
3 |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 | 具体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 |
4 | 作业人员需配备符合有关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现场施工人员及进出人员需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如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安全带等情况 | 具体标准:施工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检查方法:查看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是否佩带安全帽,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是否按要求系挂安全带;查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合格标识;查需定期检测的防护用具按其周期检测情况。 |
5 |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危大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 具体标准: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127号)规定的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及参超危大工程,具体内容分别为: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其他危大工程。 |
6 | 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是否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 具体标准: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严格落实对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检查方法:查安全生产台账,是否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查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是否进行考试合格、三级教育登记卡信息是否完整。 |
7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具体标准:从业人员应当均参加工伤保险。 检查方法:查工保险单。 |
8 | 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特别是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 具体标准: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与生产作业区有效隔离、办公区和生活区要位于施工物件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坠落半径之外,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双层安全防护棚。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底层。餐厅、会议室门应外开,临时活动房不应超过2层、应阻燃。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应检测合格,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安全网单张重不少于3KG,电梯井应层层设置硬质材料隔离,洞口和临边应防护严密,木工加工厂和钢筋加工场及通道口应设置双层防护棚。 检查方法:查看现场防护情况、查安全台账中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的检测情况。 |
9 | 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按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和物资 | 具体标准:应当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款应急救援预案;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检查方法:查台账看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是否有演练方案和演练总结。 |
10 | 施工现场实施封闭管理,建立治安保卫,外来人员管理等制度 | 具体标准: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围挡施工,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米;工地大门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记制度;人员上下班实行电子考勤系统。 检查方法:实地查看围挡是否连续封闭,大门口是否有登记到位,查登记表记录是否持续。 |
11 | 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用水(消火栓)、灭火器等消设施、器材,或消防器材保持有效 | 具体标准: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在建工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放场地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配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锅炉房以及宿舍、办公用房等处,应配置灭火器。建筑高度大干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立方米的在工程,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每层应配各消防设施、消防水带、水枪和软管等。消防管径应大于DN100,每层设置消防水源接口。 检查方法:抽查1-2处室内消火栓箱或灭火器设置点,看有无定期检查记录。查看消火栓箱内主要器材(消火栓接口、水带、水枪)是否完整好用,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出水测试;查看灭火器外观是否完好,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 |
12 |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 具体标准: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极其加工场的距离应大于5m,且应小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通道。宿舍、办公用房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作业场所应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检查方法:抽查1处消防车通道、1处安全出口或楼梯,看是否有堆放杂物等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的情形。 |
13 | 不得存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具体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检查方法:现场查看在建工程内是否有宿人的痕迹。 |
14 | 对工程运输车国内落实动态监控 | 具体标准;对工程运输车辆应落实动态监控。 检查方法:查看建筑工地对运输车辆是否落实动态监控。 |
15 | 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的防护措施落实,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防护措施落实 | 具体标准:施工现场临边洞口必须设立安全防护围挡措施,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检查方法:查施工企业是否建立临边洞口防护措施方案,实地查看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
16 | 危化品和易燃易爆气体封闭储存,专人保管,不得过量、违规堆放,需设置防火阻燃措施 | 具体标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7 | 施工现场制订消防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 具体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18 | 制定抑尘与降噪措施 | 具体标准: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
19 | 动火作业(气焊割等)有需审批、看护、采取隔离防范措施 | 具体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检查方法:查施工企业或项目部是否建立动火作业方案,查动火作业审批表,查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证。 |
附表:1.龙湾区建筑工地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2.龙湾区建筑工地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3.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4.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附表1
龙湾区建筑工地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巡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主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龙湾区建筑工地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督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行政监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序号 | 检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街道: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序号 | 暗访记录 | 备注 |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3-45353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 |
生成日期 | 2023-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省市平安暗访标准起草。 本标准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委政法委、区住建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温州湾新区建设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监管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凌云、林 森、朱 鸿、潘 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说明: 该标准是“平安龙湾”建设风险隐患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主体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巡查、行政监管部门督查、属地街道日常检查,以及由区委平安办、十大专项小组组织的暗访,进一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责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龙湾”提供技术保障。 主体单位、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十大专项小组、区委平安办在组织开展平安基础检查时,一般对照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对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在业务范围内不局限于本执行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提升大闭环管控机制,落实各环节部门职责和属地街道职责;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有关内部工作微循环机制,强化内外部工作协同,确保检查质效。 注:本标准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即为本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的总牵头部门。 龙湾区建筑工地平安基础检查标准
附表:1.龙湾区建筑工地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2.龙湾区建筑工地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3.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4.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附表1 龙湾区建筑工地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龙湾区建筑工地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行政监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街道: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LWPA008 -2023龙湾区建筑工地平安基础检查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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