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3-45352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 |
生成日期 | 2023-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省市平安暗访标准起草。
本标准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湾新区分局(行政监管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监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监管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凌云、董 义、王力丰、董弼时、林志清、潘 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说明:
该标准是“平安龙湾”建设风险隐患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主体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巡查、行政监管部门督查、属地街道日常检查,以及由区委平安办、十大专项小组组织的暗访,进一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责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龙湾”提供技术保障。
主体单位、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十大专项小组、区委平安办在组织开展平安基础检查时,一般对照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对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在业务范围内不局限于本执行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提升大闭环管控机制,落实各环节部门职责和属地街道职责;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有关内部工作微循环机制,强化内外部工作协同,确保检查质效。
注:本标准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即为本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的总牵头部门。
龙湾区危化品企业平安基础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与方法 |
1 | 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其他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 具体标准: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检查方法: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工商文件,并检查其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2 | 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具体标准: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检查方法: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管理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3 | “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 具体标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 检查方法:查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检查其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4 | 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对员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培训 | 具体标准: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检查方法:检查企业相关台账资料随机拍取企业内一员工,询问有无开展安全培训等情况。 |
5 | 开展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 | 具体标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釆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检查方法:查阅企业隐患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完成整改并留有整改图片,形成闭环。 |
6 | 在污水井(池)、化粪池、地下室、沼气池、纸浆池、密闭垃圾站、地下管道、暗沟、涵洞、地坑、反应釜、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场所入口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具体标准:污水井(池)、化粪池、地下室、沼气池、纸浆池、密闭垃圾站、地下管道、暗洵、涵洞、地坑、反应釜、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场所入口附近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不得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是否存在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7 | 电机马达、传动皮带、切割机、闸刀等有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 | 具体标准: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企业机械设备可动零件部位是否装有安全防护装置。 |
8 | 油漆现场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 | 具体标准: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企业机喷漆间、调漆间内工作人员是否佩戴带过滤盒式的有效防毒口罩、防静电靴、防静电服。 |
9 | 乙族和氧气瓶安全距离达5米以上 | 具体标准:使用氧气、乙決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焕瓶之间间距应大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应大于10m。氧气、乙決软管的颜色应不同。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企业乙块与氧气使用时是否保持5m安全间距,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应是否大于10m。氧气、乙決软管的颜色是否不同。 |
10 | 车间内不得有人吸烟或发现烟蒂,根据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完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腐、防毒、防渗漏等措施。 | 具体标准:企业车间地上不得存有烟蒂、车间内不得存在人员吸烟,作业场所应根据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完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腐、防毒、防渗漏等措施。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企业车间地上是否存在烟蒂、车间内是否存在人员吸烟,是否根据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完善防火、隙爆、防静电、防腐、防毒、防渗漏等措施。 |
11 | 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 | 具体标准: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 检查方法:抽查1-2处室内消火栓箱或灭火器设置点,看有无定期检查记录。查看消火栓箱内主要器材(消火栓接口、水带、水枪)是否完整好用,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出水测试;查看灭火器外观是否完好,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抽查1处应急照明,看是否正常工作。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到消控室检查,看主机是否正常运行。系统主机面板上如有故障指示灯亮,要求值班人员提供故障登记和报修登记,看单位是否及时组织维修。可以进行实地测试,确定主机处于手动状态的情况下,抽查1处手动报警按钮,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12 | 每年对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员工熟练操作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 具体标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员工均能熟练操作常用消防设施。 检查方法:查看消防安全培训资料,询问员工是否知晓身边就近的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的位置;要求员工进行操作讲解,看操作步骤是否准确。 |
13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被占用、堵塞或封闭 | 具体标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被占用、堵塞或封闭。 检査方法:抽查1-2个安全出口,看疏散门是否能正常开启;设置门禁系统的是否能保证在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抽查1-2处疏散走道或楼梯,看是否有堆放杂物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的情形。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检查外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的防盗窗等障碍物且不能从内部开启。 |
14 | 不得存在违规动火作业(气焊割等)情况 | 具体标准: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不得存在违规动火作业。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企业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是否齐全,有无现场作业风险告知单。 |
15 | 不得违规存放汽油、柴油、 油漆、酒精、松香水等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 具体标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柜、堆场、储罐内,不得与废弃物品同室(同一防火分区)储存。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具体为是否存在存放的危化品的火灾危险类别高于其建筑的火灾危险类别(可通过查阅台账了解),是否存在超量存放。 |
16 | 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停放及充电,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或充电桩 | 具体标准: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楼梯间、门厅、走道、安全出口处停放及充电。 检查方法: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否在楼梯间、门厅、走道、安全出口处停放及充电;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单位是否设置集中停放充电点,其中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是否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
17 | 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 具体标准: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是否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或未穿管保护,是否有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
18 | 安装空气开关等用电保护装置 | 具体标准:应安装空气开关等用电保护装置。配电箱的盘面上安装的各种刀闸及自动开关等,当处于断路状态时,刀片可动部分均不应带电(特殊情况除外)。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在配电箱内安装了空气开关。 |
19 | 不得存在生产或储存与住宿合用情况 | 具体标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企业生产车间内是否存在住宿区或生活区。 |
20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 | 具体标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检查方法:到消防控制室检查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检查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 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的成绩。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看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可以要求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调取火警或故障信息,抽取近期的2条与值班记录印证。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看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可以要求值班人员从主机上调取火警或故障信息,抽取近期的2条与值班记录印证。 |
21 | 不得存在违章搭建 | 具体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得进行建设的。 检査方法:现场查看企业实际建筑情况与规范平面图纸是否一致。 |
22 | 门卫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车辆进出登记规范 | 具体标准:应落实门卫管理制度,人员、车辆进出等规范登记。 检査方法:查看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台账,在门卫室检查监控视频是否办理登记手续。 |
23 | 值班保卫人员熟练操作物防、技防设施 | 具体标准:值班保卫人员应熟练操作物防、技防设施。 检查方法:现场抽查、测试值班保卫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物防、技防设施。 |
24 | 剧毒化学品存储落实“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 具体标准:剧毒化学品存储应落实“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检查方法:查看剧毒化学品、枪支弹药存储落实“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台账,根据台账抽查存取时段视频倒查。 |
25 | 报警设备运行正常,视频监控不得存在死角、盲区和图像模糊等问题 | 具体标准:报警设备应正常运行,视频监控无死角、盲区,图像需清晰。 |
26 | 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有资质证书,按要求安装GPS等定位系统 | 具体标准: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应有资质证书,按要求安装GPS等定位系统。 检查方法:查看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资质证书,查看GPS等定位系统安装情况。 |
27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 存场所按相关标准 落实人防、物防、技防 措施 | 具体标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应按相关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检查方法:查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检查人防值班台账,随机视频倒查是否落实值班巡防制度,检查物防、技防措施是否运行完好。 |
28 | 制定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设备及力量配备到位 | 具体标准:应制定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设备及力量配备到位。 检查方法:查看应急设施设备物资明细册以及实物,应急力量花名册;抽查应急处置人员是否熟悉应急预案处置流程。 |
29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落实流向登记、销售验证购销备案等制度,不得向个人以及没有购买资质的单位销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具体标准: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落实流向登记、销售验证购销备案等制度,或不得向个人以及没有购买资质的单位销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检查方法:查看是否建立、落实流向登记、销售验证购销备案等制度等台账;抽查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有流向个人以及没有购买资质的单位,并对数量进行核查比对。 |
30 |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叉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具体标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叉车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检查方法:询问实际在岗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查验其提供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为本人持有;查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载明的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操作设备相对应,如工业锅炉司炉为G1、电站锅炉司炉为G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为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为R2、氧舱维护保养为R3、起重机指挥为Q1、起重机司机为Q2、叉车司机为N1,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看在聘用记录栏内是否有相应的聘用单位、聘用起止日期等记录。 |
31 | 锅炉作业人员(司炉工)工作期间不得离岗 | 具体标准:锅炉作业人员(司炉工)工作期间不得离岗。 检査方法:检查锅炉房,查看司炉工在锅炉使用时有无脱岗情况。 |
32 | 不得使用超期未检的锅炉、 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叉车 | 具体标准:不得使用超期未检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叉车。 检査方法:在设备或设备使用场地的显著位置查看是否固定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在化工装置等现场不允许固定的,可请使用单位提供),查看使用标志中的下次检验日期是否超期。 |
33 | 不得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 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起 重机械、叉车 | 具体标准:不得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叉车。 检查方法:用手机支付宝、微信等扫特种设备码,查看制造企业是否有设备制造许可证,最近一次定期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核对扫出的信息与使用标志上的信息是否一致。现场查看压力表、安全阀或温度表上粘贴的校验(检定)标签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要求使用单位(管理责任人)提供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核对设备的检验、制造等相关信息和压力表、安全阀或温度表等附属安全附件(仪器仪表)校验(检定)报告。 |
34 |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叉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 | 具体标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叉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检査方法:询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如有发生,查看事故报告记录。 |
35 | 企业配备环保管理人员、落实环保责任 | 具体标准:企业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落实环保责任。 检查方法:要求企业提供书面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岗位责任落实情况。 |
36 | 企业定期开展环保自行监测 | 具体标准:企业应定期开展环保自行监测。 检查方法:要求企业提供1年内自行监测报告,对照排污许可证,核对监测频次、监测污染物是否符合要求。 |
37 | 有完整的环保材料台帐 | 具体标准:应有完整的环保材料台帐。 检查方法:要求企业提供台账资料,重点检查环评和验收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危废转移台账、环境应急预案等,查看台账资料按内容分类存放,目录清晰。 |
38 | 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或备案材料 | 具体标准:应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或备案材料。 检查方法:要求企业提供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查看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39 | 按照排污许可证 (排污登记表)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 具体标准: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检査方法:对照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垃圾焚烧厂炉温850℃以上;废气治理设施按要求添加碱液等喷淋药剂;废水治理设施曝气、加药、沉淀等工序正常开启等),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和运维记录。 |
40 | 应急池应清空、应急阀门应关闭 | 具体标准:应急池应清空、应急阀门应关闭。 检査方法:现场检查应急池,应急池内液体体积不超过容积的三分之一, 核对应急池容量是否能够满足环评或应急预案要求。查看应急阀门是否能够正常关闭,要求企业现场操作。 |
附表:1.龙湾区危化品企业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2.龙湾区危化品企业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3.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4.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附表1
龙湾区危化品企业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巡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主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龙湾区危化品企业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督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行政监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序号 | 检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街道: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序号 | 暗访记录 | 备注 |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3-45352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 |
生成日期 | 2023-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省市平安暗访标准起草。 本标准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湾新区分局(行政监管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监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监管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凌云、董 义、王力丰、董弼时、林志清、潘 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说明: 该标准是“平安龙湾”建设风险隐患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主体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巡查、行政监管部门督查、属地街道日常检查,以及由区委平安办、十大专项小组组织的暗访,进一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责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龙湾”提供技术保障。 主体单位、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十大专项小组、区委平安办在组织开展平安基础检查时,一般对照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对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在业务范围内不局限于本执行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提升大闭环管控机制,落实各环节部门职责和属地街道职责;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有关内部工作微循环机制,强化内外部工作协同,确保检查质效。 注:本标准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即为本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的总牵头部门。 龙湾区危化品企业平安基础检查标准
附表:1.龙湾区危化品企业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2.龙湾区危化品企业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3.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4.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附表1 龙湾区危化品企业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龙湾区危化品企业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行政监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街道: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LWPA007-2023龙湾区危化品企业平安基础检查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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