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3-45346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 |
生成日期 | 2023-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省市平安暗访标准起草。
本标准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委政法委、区经信局(行业主管部门)、温州湾新区经发局(行业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监管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监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监管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凌云、邵治荣、王昌湖、董 义、林志清、潘 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说明:
该标准是“平安龙湾”建设风险隐患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主体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巡查、行政监管部门督查、属地街道日常检查,以及由区委平安办、十大专项小组组织的暗访,进一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责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龙湾”提供技术保障。
主体单位、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十大专项小组、区委平安办在组织开展平安基础检查时,一般对照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对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在业务范围内不局限于本执行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提升大闭环管控机制,落实各环节部门职责和属地街道职责;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有关内部工作微循环机制,强化内外部工作协同,确保检查质效。
注:本标准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即为本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的总牵头部门。
龙湾区企业(通用)平安基础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与方法 |
1 | “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或安全生产培训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 具体标准:“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考核合格证或安全生产培训证明,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检查方法:查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考核合格证或安全生产培训证明,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持证上岗作业。 |
2 | 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危化品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具体标准: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危化品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检查方法:查询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或任职文件。 |
3 |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检查方法:查看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4 |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具体标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5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对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具体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对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检查方法:查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对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6 | 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粉尘防爆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措施或操作规程 | 具体标准: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粉尘防爆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措施或操作规程。 检查方法:查看是否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粉尘防爆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措施或操作规程。 |
7 |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排放污染物 | 具体标准: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确定主体,是否产生生产废水,是否按证排污,了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取证、检测。 |
8 | 不得存在私设暗管、偷漏排等违法排污行为 | 具体标准:不得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9 | 污染治理设施要正常运行 | 具体标准:不得以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10 | 建有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企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 具体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是污染治理设施的一部分,企业不得私自停运,企业或者运维单位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系统是否正常开机,是否在正常传送数据,现场质控测试是否合格,数据比对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查看仪器检测量程设置以及相关参数设置是否正常。 |
11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 具体标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企业固体废物各环节是否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
12 | 建立包括产生量、暂存量、转移量等基本要素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台账,转移量和处置利用单位接收量匹配 | 具体标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检查方法:检查企业台账、计划、转移联单是否符合要求。 |
附表:1.龙湾区企业(通用)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2.龙湾区企业(通用)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3.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4.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附表1
龙湾区企业(通用)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巡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主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龙湾区企业(通用)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督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行政监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序号 | 检查记录 | 处置情况 | 备注 |
街道: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序号 | 暗访记录 | 备注 |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3-45346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 |
生成日期 | 2023-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省市平安暗访标准起草。 本标准由温州市龙湾区委平安办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委政法委、区经信局(行业主管部门)、温州湾新区经发局(行业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监管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监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监管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凌云、邵治荣、王昌湖、董 义、林志清、潘 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说明: 该标准是“平安龙湾”建设风险隐患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主体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巡查、行政监管部门督查、属地街道日常检查,以及由区委平安办、十大专项小组组织的暗访,进一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管控责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龙湾”提供技术保障。 主体单位、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十大专项小组、区委平安办在组织开展平安基础检查时,一般对照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对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在业务范围内不局限于本执行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风险隐患发现、整改、评估、提升大闭环管控机制,落实各环节部门职责和属地街道职责;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有关内部工作微循环机制,强化内外部工作协同,确保检查质效。 注:本标准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即为本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的总牵头部门。 龙湾区企业(通用)平安基础检查标准
附表:1.龙湾区企业(通用)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2.龙湾区企业(通用)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3.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4.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附表1 龙湾区企业(通用)主管部门巡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龙湾区企业(通用)监管部门督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行政监管部门: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龙湾区平安建设街道检查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街道: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龙湾区平安建设暗访记录表 行业领域: 单位名称: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LWPA004-2023龙湾区企业(通用)平安基础检查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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